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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斌牧師《聖約神學》// 第二章【聖約】第五節

第二章聖約

第五節聖約的性質

一、主權性

  首先是神的主權性,或稱主動性。前面論到聖約概念的時候,使用了「強加」二字。為了特定的目的,上帝主動與人建立一個關係,而且是強加給人的,這就叫聖約的主權性。

  關於聖約,我們絕不要理解為神、人之間是處在平等的地位上立約。在希臘文中,約有兩個詞,一個是雙方平等的約,另一個是雙方不平等的約,七十士譯本採用後一種,即神單方面強加的約。

  為什麼神要單方面地強加這約呢?這是神的本質使然。神人之間的依賴方向不同,神不需要依賴於人而存在,但人這一方卻要依賴於神,所以立約只能用強加的形式。

  神不僅單方面地定義了約的條款、獎賞、應許以及懲罰,又單方面地強加給人,用起誓的方式吩咐出來,而且自始至終都是單方面實施成就這約。

  所以當神對亞當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約的關係隨即便確立了,亞當沒有權利和資格提出異議、修改、討論。這就是神的主權性、主動性。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問:「聖約的思想是否違背了民主精神?」現在西方的神學已經墮落到了一個可怕的地步,教會一再妥協,任何概念都從人本出發。討論此問題之前,我們必須知道何為民主。它包含兩項要素,第一,民主的實行必須在一定範圍之內,即享有民主的所有個體必須擁有平等的地位;第二,在此基礎上,最高權力屬於人民,共同享有決策權。所以在神的國里絕不可能擁有我們所說的民主,因為神與人絕不可能處於一個平等的地位。不但沒有,而且神的國是高度集權的。請注意,這裡所說的「集權」不帶有貶義。

  詩 72:8 他要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從大河直到地極。

  詩 93:2 耶和華作王,他以威嚴為衣穿上。耶和華以能力為衣,以能力束腰,世界就堅定,不得動搖。你的寶座從太初立定,你從亘古就有。

  神國就是集權的神權治理,任何人都要謹慎,都要無條件地順從,所以神的國從根本上說是非民主的。由於當今西方的民主、自由等思想,已經越過了聖經律法的界定,其本質已經不是真正的自由了,那是高舉人權過於神權的「巴別」精神。在這種思想下,人們不但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反而更加被罪惡,被撒旦所捆綁。這種違背神律法的「由自」,是一種人律代替神律的自殺行為。比如西方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這是明顯違背上帝律法的事情,其結果只能使婚姻家庭遭受更大的摧殘。真正的自由是在神的真理之下,如同火車在鐵軌上暢行無阻,這才是真自由。

  約 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我們的主一生按真理行事,全守律法,誰能否認他的自由?他就是自由的本體,是隨己意行事的耶和華。同樣,人的民主也不能越過神權的界限,在神國里人的最高責任就是順從,這是人生最大的榮耀。有人擔心,若我們完全順服是否會因此失去我們存在的價值。恰恰相反,若我們欲自己做主,就會立刻成為撒旦的工具,反倒成為無用。耶和華才是我們唯一的主,順服不是使我們失去自己的價值,反而使神造我們的價值得到最好的成全。例如,撒拉一生順服丈夫,如同順服主,這不但沒有使她失去人生的價值,反倒成為多國之母。我們的主耶穌更是一生順服,只遵行父神的旨意,因此,主耶穌的價值不但沒有失去,反而升為至高。

  腓 2:8-9 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

  這是神為人的順服所定下的法則。所以聖約中神的主權性正是要成全選民的價值,賜給他們真正的自由,在人身上實現受造的目的,使他們活出榮耀神的人生。有人會說:「神是否不公義,祂從未與我商量,就將這約強加於我。」別忘了神本身就是公義,立約的基礎也是公義,所以祂所做的無不公義。神的公義絕不是爭取我們的意見,祂是公義的本體,如果我們罪人參與其中才一定會變得不公義。即使在亞當無罪的光景中,神也不會和他商議,因為在本質和地位上,雙方根本不對等,人又怎能要求平等呢?我們繼續思想,在世界上如果一方給另一方強加一個約,一般來講這叫不平等條約。我們中國人對這一詞非常敏感,想起清朝末年那些不平等條約,仍心有餘悸,但這是罪人之間的強加,當然是不公平的;神的強加恰恰保證了這約的公平性。不但不會對人不利,相反也只有在這種強加的約中才會保證祂的慈愛祝福臨到我們。我們說的不公義,往往涉及利益的得失,神人之間絕不存在這種情況,神與人立約為要賜福人、使人得益,這是祂立約的目的之一。甚至在恩典之約中,神為成全罪人不惜犧牲自己的兒子。

  

   《威斯敏斯德信條》七:4 從反面論述更加清晰: 「甚至雖有理性的人都當順服神為其創造者,然而若非藉著在神那方面的自動遷就,他就絕不能從神有所獲得。」

  

  《信條》正面地告訴我們,神遷就自己與我們立約,是要給我們祝福;反過來說,雖然我們沒有資格祈求得到神的祝福,但神藉著這約救贖我們,就是要祝福我們,所以它對我們是絕對有益的。我們與神的本質是那樣不同,距離那麼遙遠,除了藉這恩典之約,我們有何途徑與資格領受這莫大的福氣呢?約 1:16 從他豐滿的恩典里我們都領受了,而且恩上加恩。

  當我們理解聖約的立定是基於神的屬性的時候,就不會認為慈愛的神會做有害於我們的事。神與我們立約就是要祝福我們,這祝福不是通過民主或自由,那是屬世政權的施恩途徑;而神是通過強加施福與我們,就像父母對小孩子的強加一樣,強迫他們吃飯、強迫他們睡覺,強加他們學習的任務。

  賽 48:17 耶和華你的救贖主,以色列的聖者如此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教訓你使你得益處,引導你所當行的路。」

  由於我們長期生活在抵擋神律法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敗壞的理性會提出許多悖逆的問題,讓我們懷疑神的慈愛,懷疑神所作的一切是否是為了我們的益處。其實我們的好處不可能在神以外。

詩 16:2 我的心哪,你曾對耶和華說:「你是我的主。我的好處不在你以外。」

  詩 16:5-6 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

  我們到神面前,就是要借著這樣的信心,相信祂必要賞賜給我們,就是我們這蒙了恩典從而逐漸學會尋求祂的人。

  詩 128:5 願耶和華從錫安賜福給你;願你一生一世看見耶路撒冷的好處。

  弗 1:3 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他在基督里,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

  若我們的眼睛能瞥見神在永旨中定意要賜給我們的榮耀基業,有誰不立即拋棄一切,歡呼雀躍地一生讚美上帝?誰還會去考慮自己的「主權」!

  弗 1:17-18 求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榮耀的父,將那賜人智慧和啟示的靈賞給你們,使你們真知道他。並且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使你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指望,他在聖徒中得的基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

   

二、代表性

  神與人所立的每一個約都有代表性,因為神不會單獨與某一個人立約,乃是與整體立約。既然聖約是整體性的,所以就需要有一位約的代表。

  人不同於天使的受造。天使是個別性的受造,每個個體都獨立存在,不像人一樣具有整體性的關係。所以任何一個天使在神面前的順從或失敗,並不影響其他天使。我們從聖經中看到,即使是魔鬼這般高級的天使,當牠墮落、違背神的法則,這仍是個別的事情,並不使其他天使受牽連、受審判,除非他們也和牠一樣墮落。而上帝所揀選的那些純潔天使,從受造到如今依然是純潔的,魔鬼墮落永遠不會影響他們,因為他們之間沒有關聯。但人類的受造不一樣,從創造伊始,人類的受造就是作為一個整體,所以亞當的行為直接關係到整個人類。

  因此,上帝與人立約,是有代表性的,亞當不僅代表他自己,也代表所有從他正常而出的後裔。神與亞當立行為之約,乃是與亞當及其後裔立的。既然亞當是行為之約的「法人代表」,因此亞當在約中的行為,不但影響他自己,還要影響他所有正常而出的後代。所以亞當吃了果子,罪進入每一個人,死的命運就臨到眾人,這裡的「正常」(或作常例)二字,是指通過父母的結合而生的。凡這樣出生的後裔都被包含在亞當的代表里。但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從人性的角度來講,也是從亞當而生,是大衛的後裔,卻非正常而生——乃是由聖靈感孕藉童貞女而生的,是女人的後裔,不在亞當代表之列,他乃是新人類的代表。

  神和挪亞立約,挪亞是其一家和後裔的代表;神和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也是如此,神說我要與你並你的後裔立約,所以在亞伯拉罕之約當中,亞伯拉罕也是法人代表;上帝在西乃山與以色列民族立約的時候,也涵蓋了這個民族的後裔。當然這裡的民族有兩層含義:對於亞伯拉罕屬地的應許,民族就是他肉身的後裔,即地上的以色列族,而對於恩典之約中的屬靈的應許,這後裔是指和他一樣因信稱義的選民

  加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上帝與大衛立約的時候,也同樣涵蓋了他的後裔:

  撒下 7:16 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

  這些約體現了代表性的原理:在人這方面,立約者不是孤立的,這正是由人受造的整體性所決定的。人在這個社會中生活,同樣也不是孤立的,處於道德倫理的關係之下,不能任意妄為。代表性的原則在《羅馬書》第5章清晰地體現出來:

  羅 5:12-15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嗎?

  為何一人犯罪,眾人都死了?為何一人行義,眾人就都被稱義?這是約的代表性原理的體現。因為這二人作為代表,分別代表了一類人:亞當在行為之約中,代表他的後裔;基督在恩典之約中,代表他的選民。

  

三、延續性

  聖約的第四個性質是延續性(傳遞性),這是與前一個性質相關聯的性質。亞伯拉罕之約是一個傳遞的約,一直延續到後代子孫。因此這約延續到以撒的身上,延續到雅各的身上,延續到所有以色列後裔的身上,這是傳遞性的特點。

  出 3:15 神又對摩西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耶和華你們祖宗的神,就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

  因為立約有代表性、整體性、延續性,舊約以色列人的嬰兒生下來就要作割禮。今天福音派已經淡化了約的思想,就錯誤地認為,上帝與人立約是個別性的。試想就連社會上的約也大多以家庭、企業等團體為單位,都有法人代表,為何關乎到神人之約的時候,就忽略甚至否認了它作為整體的延續性?

聖約的整體性中,家庭是最基本的立約單位。上帝跟挪亞立約,涵蓋了他的全家;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與大衛立約也是一樣。所以我們應當根據聖經,建立整體性的立約思想。由此可見,小群等福音派並浸信會與改革宗長老會雖在洗禮上有明顯區別,但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對聖約的認知不同,而在嬰兒洗禮等方面的分歧只是上述區別的延伸。他們的聖約思想是割裂的聖約觀,將舊約和新約割裂開來。立約的最基本單位的家庭,是約在人這一方道德上的法人,如果不明白這道理,就無法明白嬰兒洗禮的真理。所以關於延續性,這是聖經中從亞當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大衛之約,一直到新約的一貫思想。

  羅 1:2 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

  今天許多人也大談十字架的福音。十字架確實是福音的核心,但沒有聖約的福音,耶穌釘十字架受死復活的意義何在?沒有聖約的思想,耶穌基督是怎樣的中保?談中保,卻不講約,這樣的中保和盜火救人的普羅米修斯有何區別!

  來 8:6 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

  當然,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他們否認舊約的諸約屬於恩典之約,他們把亞伯拉罕、大衛、摩西等約當作對他們個人和以色列民族的應許,和新約根本沒有關聯。若果真如此,神用這諸多篇幅所記述的諸約對我們而言將毫無價值。若我們僅能從這些屬靈偉人身上汲取些許亮光和啟示,而無關乎我們的得救,這亮光就一文不值。

  太 12:38-39 當時,有幾個文士和法利賽人對耶穌說:「夫子,我們願意你顯個神跡給我們看。」 耶穌回答說:「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求看神跡,除了先知約拿的神跡以外,再沒有神跡給他們看。」

  詩 106:13-14 等不多時,他們就忘了他的作為,不仰望他的指教, 反倒在曠野大起欲心,在荒地試探神。

  離開聖約的思想,今天教會的亂象就成為必然,就如上述經文所記載的,好奇心導致人愈發追求神秘的經歷,以致於用稀奇的教訓代替聖經的真意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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