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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加爾文】律法的應許與福音的應許之間的一致性(三)

9

假若有人再拿這個說法來反對因信稱義的道理,我第一就要反問,若有一個人一生的行為都違犯律法,他能夠只因一兩件義行而稱義嗎?如果這樣未免太矛盾了。

我再要請問,一個人倘若有任何一件罪行,是否仍可因為他許多的善工而稱為義?我想我的敵對者也不會贊成這種說法,因為律法宣判任何不遵行一切律例的人為有罪,應受咒詛,所以這種說法顯然是與律法的制裁相反的(參申27:26)。

我更要請問,是否有什麼行為,可以避免污穢或不完全?在神的眼中連天上的星斗亦不夠晶潔,天使亦不夠完全稱義,所以這如何是可能呢?如此,我的對方必得承認,無論什麼善行,既不完全,也含著有罪的成分,以至於都不配稱為義。

因此,如果只是因「因信稱義」,才使那些本來不聖潔,不完全,在上帝眼中不值得稱讚,而應受譴責的行為算為義,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藉誇耀行為的義,來損毀「因信稱義」的教義呢?若沒有「因信稱義」,他們的誇耀就落空了。

難道他們要像毒蛇一樣,生下了吞滅自己的兒子嗎?他們那種不虔的教義正與這比喻相似。他們不能反對因信稱義為一切行為的義的開端,根基,原因,動力與本體。然而他們卻下斷語說,人的稱義不依靠信仰,因為他的善工也算為義。讓我們拋卻這一切不倫的話,承認事實吧;倘若一切行為的義都是依靠因信稱義而達成的,那麼,因信稱義這一說,非但不因這事實而遭損害,反而更加強了,因為它的影響顯得更擴張了。

但是我們不要高舉那由於白白所賜的義來的行為,以為它能使人稱義,或能與 「信」分擔使人稱義的職務。因為,除非因信稱義不受損傷,他們行為的污穢不潔就必被顯露出來。若說人的因信稱義不但叫他本身稱義,而且連他的行為也超出了本身所具有的價值之上,而得歸之於義,是沒有什麼矛盾的。

10

這樣,我們可以說,善行不但如對方所說的是有部分的義,而且是為神所悅納,當作是完美無缺的。

如果我們記得它所依存的基礎,困難即可解決。行為之蒙悅納,在乎它已蒙饒恕。那麼,饒恕從哪裡來的呢?豈不是因為上帝視我們和我們的一切都是在基督裡面?正如當我們聯繫在基督里,然後我們才在神的面前顯明為義,因為我們的不義都為基督的義所掩蓋,同樣,我們的行為才算為義,因為我們的罪,既經掩埋在基督的聖潔裡面,就不被計算了。

所以我們可以直截了當地說,不但我們的罪身,連我們的行為,都是只因著「信」而稱義。那麼,倘若行為的義是因為,而且是依靠著信和白白所賜的義,那麼,不問它的性質如何,它就該包括在,而隸屬於這個因信而白白地賜予我們的義,如同果之隸屬於因一樣;絕不值得高舉它,使它破壞或掩蔽了信心的義。

因此,保羅為要表明我們的福澤是靠著神的慈恩,而不是靠著我們的行為,他特別著重大衛的話:「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7:8)。若有人要舉出那些強調靠行為也可以蒙賜福的章節來,例如:「敬畏主的人是有福的」(詩112:1)「憐恤貧窮人的人是有福的」(箴14:21)「不從惡人的計謀是有福的」(詩1:1),「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凡遵行公平常行公義的便為有福」(詩106:3),「行為完全,遵行主律法的便為有福」(詩119:1),「虛心的人,溫柔的人,和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太5:3,5,7)等等,也不足以使保羅所提出來的真理減損效力。

因為既然沒有人能達到這些品格,以獲得神的讚許,所以很顯然的,人總是凄慘可憐的,必等到他們的罪得蒙赦免,他們才可以從凄慘中被救拔出來。既然經上所稱許的一切福都無效,既然沒有人能從它們得到什麼好處,除非他的罪蒙赦免,那麼,赦罪不但是最高尚,最主要的福份,也是唯一的福份;除非我們以為那些必依靠它才存在的其他福份能夠減損了它的效力。普通以「義人」這名稱加給信徒這件事,更不能困擾我們。

我認為他們之被指為義,是因為他們生活上的聖潔;但是,他們並非自己達到稱義,只不過是專心追求而已,他們所追求的義,應該是隸屬於因信而得的義,因為這一個義是他們所追求的義的根源。

11

但是,我們的反對者辯稱,我們在雅各書上將遇著更多的困難,因為他們的話顯然與我們所說的相反。他教訓人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所以我們也是「因著行為稱義,不是單因著信心」(參雅2:21-24)。

怎麼樣呢?難道他們要拉出保羅來同雅各爭論嗎?若是他們以雅各為基督的僕人,那麼他所主張的就不能與基督藉保羅的口所傳的道相違背。聖靈藉著保羅的口明說,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因著信,不是因著行為;我們也照樣教訓人說,我們是因信稱義,不是依賴屬律法的行為。

聖靈又藉雅各來肯定說,亞伯拉罕與我們的義都在於行為,不單單在於信心。聖靈自己是不矛盾的,這是必然的。但是,要怎樣調和上述二說呢?我們的反對者若是能夠完全把我們所要建立「因信稱義」的道理推翻,必感滿意,但是,如何叫我們的良心得到安寧,在他們卻是不甚關切的。

因之,我們感覺到他們反對因信稱義的教義,卻同時不規定稱義的原則,使良心感到滿足。讓他們隨己意去獲得他們的勝利吧,他們唯一能誇耀的勝利就是取消了稱義的確切證據。他們這一種可憐的勝利,是當他們把真理的亮光熄滅了後,主讓他們傳播錯誤的陰影才得到的。可是,凡上帝的真理所在的地方,他們必不能勝利。那麼,我不承認他們所高舉作為牢不可破的盾牌的雅各的話會提供他們任何根據。

要證明這個,我們須先研究雅各言論的範圍,然後再說明他們在什麼地方蒙受欺騙。因為在那個時候(以後各時代的教會亦然)教會裡有許多疏忽及遺棄信徒本分的人,他們明顯地敗露自己的不信,卻仍繼續誇耀著他們那虛偽的信,所以雅各這裡的話是要暴露這種人的愚妄自信。他並非有意貶損真實的信的任何效力,只不過是要表明那些不認真的人的愚昧,他們以信的影子自滿,卻安心放縱於邪惡中。

一看到這種情形,就容易發現反對我們的人的錯誤。他們陷於兩種虛妄中;第一是關於 「信」這個字,第二是關於「稱義」一詞。虛浮的信當然與真實的信大有分別;雅各對前者用這個「信」字,雖然含有包容性,卻未絲毫損傷辯論的理由;從他下面的話可以表明:「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雅2:14)。他沒有說,若有人有了信心,沒有行為;只是說,若有人自誇說他有信心。

往後他說得更明白,譏笑他們的所謂「信心」比魔鬼的還壞;最後,他說這種信是「死」 的。從他往後的解釋,我們可以更充分明了他的意思:他說,「你信上帝只有一位」。誠然,假若這信仰里沒有別的,只是相信神的存在,那麼,它的不足使人稱義是完全不足為奇的。

這種說法絕不能減少基督徒「信心」的效力,因為這兩種的「信」是完全不同的。真的信心是怎樣叫人稱義呢?只有人與基督聯合,並因此分享他的義。若他有關於神的存在的知識,而不確實依靠他的慈愛,那種「信」是不能叫人稱義的。

12

但是必先暴露第二個虛妄,才能完全確定使徒雅各立言的範圍;因為他把稱義的一部分歸給行為。倘若我們要使雅各的意見和聖經的其他言論,以及他自己的話相符,我們必須把他的「稱義」一辭的意義,與保羅對這同一辭語用法的不同,加以分別。

照保羅所說,我們之被稱為義是我們的不義的被遺忘不咎,然後才算我們為義。若是雅各也有同樣說法,那麼他下面所引摩西的話:「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就未免荒謬了。這段經文的上下文如下:「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的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倘若列在原因前面的效果是荒謬的,那麼,要不是摩西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錯了,就是亞伯拉罕的服從神命,獻上兒子,是不足以叫他稱義的。

亞伯拉罕之因信稱義是在以實馬利還沒有成胎,更在以撒還未誕生之前。我們怎麼能把他在好久以後的順服行為,拿來算為他老早以前的稱義的原因呢?所以,若不是雅各顛倒了這故事的次序(這種說法是不可思義的),便是他所說亞伯拉罕稱義的意思,並不指亞伯拉罕是配稱為義的。

那麼,他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很顯然的,他所指的是稱義的效果,而不是稱義本身。他好像是說,凡因真實的信而被稱為義的人,必不以虛浮的信仰來證明他的義,卻以順服與善行來證明他的義。總而言之,他並不是辯論稱義的方法,而是要求信徒用善行來表明義。

正如保羅爭持稱義不能靠行為;而雅各卻不容許缺乏良好行為的人被稱為義。我們若注意到雅各的用意,就可解除一切困難。我們對方的主要錯誤是以為雅各所說的是稱義的方法,其實雅各所努力的,是要清除那些以虛妄的信仰為口實,而安心輕蔑善工的人的腐敗行為。

所以,不問我們對方是如何錯解雅各的話,他們終無法離開下面這兩個真理,即虛浮的信念不能叫人稱義;信徒不能以想像的信為滿足,必須以良好的行為表明他們的義。

第十三及第十四節、解釋反對派所援引經文的真義——從略

15

還有其他同類的章節或者仍將為人所指出,例如,所羅門說:「行為純正的人便算為義」(箴20:7)。又說,「在公義的道上有生命,其路之中,並無死亡」(箴12:28)以西結也說,「行正真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結33:14,15)。

我們並不反對或抹煞這些話。但是,讓亞當的後裔的任何一人來產生這種正真的義行吧。若是沒有人能做到的話,那麼他若不在上帝面前滅亡,就須逃避到神的慈愛的避難所中去。我們並不否認,信徒的正直行為,無論是何等的不完全,仍然是走向永生道路的步驟。

但是,這事實的原因豈不是說,神既然容許人進入他恩典的約中,就不再按照他們行為的實在價值去檢查它們,卻憑他的父愛去包容他們。對這一點我們的主張遠超過經院學派的主張,他們以為「一切善工都藉著上帝恩典的悅納才成為有價值的」;意即那按照律法不能達於救恩的善工,將因神的悅納而達成。

我卻認為善工既被本身的污點和別的罪行所玷污,甚至除非主的寬赦,是完全無用的。這也就是說,主所賜予的義乃是白白賜予的。他們引用使徒保羅為眾信徒的完全禱告的話,「在我們父神面前,心裡堅固成為聖潔,無可指責」(帖前3:13),是很不合時宜的。

這經文曾被色勒士丁派(Coelestini)曲解了,以為是證明今生能有完全的義。這一點我們可引奧古斯丁的話答覆。他說:「一切虔誠的人固然應當熱烈盼望,有一天在主面前能夠完全無可指責;但是,今生所可能有的最高美善既然無非是在於向著完美前進,所以非等到我們解脫了這必死而有罪的軀體,完全與主結合後,那是不能達到的。」

然而倘若有人願意以完全品格歸給眾聖徒,我並不反對;只要他同時用奧古斯丁底下的話來加以界說,「當我們指眾聖徒的德行為完全時,那是說,這完全的本身是包含著他們對自己的不完全的又實在又謙卑的認識。」

註:本期為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三卷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共有15節,本期為9-15節,求神賜我們屬天的智慧,更加明白他的旨意...

從聖經的教導來看,禱告時應當運用的方法會有很多,但以下數點是極其重要的,我們應當在禱告中很好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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