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世界各國多種多樣的政體形式
07-23
九、世界各國多種多樣的政體形式 當今世界各國政體形式多樣,193個國家有193種政體,沒有完全一模一樣的政體形式,更沒有絕對完善的政體形式。每個國家都自稱本國的政體比別國的政體好,而認為別國的政體都不如自已國家政體好。現對世界各國政體形式進行歸納,主要有以下基本類型。 1、君主制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國王、皇帝、天皇、蘇丹等擔當國家元首。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約束。君主實行終身制,並且是世襲的。這種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多實行這種專制制度。 據統計,至今保留有君主政體的國家:摩洛哥,尼泊爾,沙烏地阿拉伯,柬埔寨,約旦,阿聯酋長國,阿曼,賴索托,不丹,科威特,史瓦濟蘭,卡達爾,汶萊,湯加,摩納哥。這些王國皇帝大權在握,終身在位。這裡不包括日本、英國、荷蘭、比利時、瑞典、挪威、丹麥、泰國、西班牙等各個君主立憲王國,因為日本天皇、英女皇等國君只是象徵性在位,並沒有實權,首相才是王國最高掌權人。 君主制是自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來就在歷史上廣泛存在一種專制政體。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由君主一人掌握。隨著近代社會政治的發展,君主不再享有專制政體下的無限權利,其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限制。其中二元君主立憲制政體下君主的權力受的限制極少,議會君主立憲制所受的限制較大。 二元君主制,是指國家政權由君主(封建勢力的代表)和議會(資產階級的代表)共同掌握,但君主為國家權力中心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國家雖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是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議會和君主共同掌握國家權力,君主是真正的權力中心,擁有全部執行權,政府對君主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憲法由君主欽定,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議會只對君主起到制約作用,是君主的臨時諮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的;君主不僅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的權力,而且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會議員來控制議會;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首相(或稱為總理)由君主任命。 議會君主制,也稱內閣君主立憲制。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數是禮儀性的,如代表國家出訪、簽署法律文件等。政府(內閣)掌握行政權力,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 2、議會制 議會制也叫代議制、國會制,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民主制度和組織形式。公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代表機關,間接參政議政,討論決定國家大事。代議制的產生髮展,反映了社會分工日益專門化和國家事務日益複雜化的客觀需要。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哪一個國家,只要實行民主政治,都普遍採取代議制的形式,只是具體方式有所不同。特點是政府首腦的權力來自議會(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議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如果上屆政府所屬政黨未能贏得本次議會大選,上屆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第二是政府首腦贏得議會的信任投票,未能通過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舊內閣辭職後,由議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議會制下政府首腦(總理)的權力普遍較大。在議會制國家,各政黨能否上台執政的關鍵,在於是否獲得議會中的多數席位。 議會君主制和議會共和制都屬於這種政體。議會君主制。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數是禮儀性的,如代表國家出訪、簽署法律文件等。政府(內閣)掌握行政權力,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議會共和制。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等權力。政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 議會制優點是:①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②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③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④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分成功。 實行議會制的政權有英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土耳其、波蘭、捷克、匈牙利、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 3、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共和政體區別於君主政體,而且是作為君主政體的相對面而存在的。 議會共和制。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等權力。政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 總統共和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總攬行政權力,統帥陸海空三軍,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議會共和制與總統共和制這兩者的根本區別,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係的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議會是國民的代議機關,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等權力;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在總統共和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統率三軍。實行議會共和制國家有:義大利、德國、芬蘭、奧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實行總統制共和制國家有:美國、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亞等。 4、總統制 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在總統制國家裡,各政黨能否上台執政的關鍵,在於在總統選舉中能否獲勝。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總攬行政權力,統帥陸海空三軍,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優點是,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缺點是,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他(她)下台。有時,三權分立也是導致美國政體運行效率低下的原因。 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目前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象牙海岸(象牙海岸)、喀麥隆、加彭、盧安達、肯亞、墨西哥、瓜地馬拉、波札那、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這些國家總統制的主要特徵,特別是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這一點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貫徹權力分立原則的程度,總統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關係以及總統產生的方法等,則互有區別,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議會共和制相接近。 半總統制又名半議會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麼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國務總理負責其他政策;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佔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 5、民主制 在古代雅典,實行民主制,公民大會便合乎邏輯地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立法機關直至執法機關。公民大會每年開會約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數為6000人;另有500人會議,由10個部落中各派出50人參加,負責日常的行政事務。公民大會設常設機構議事會,司令官由議事會選舉和罷免。法院享有與公民大會同等的權力,因為各種法院由數百名公民任陪審員;同時又是審判員,他們直接審案,並且根據多數票斷案。其總體特徵就是一切由人民的多數說了算。另一方面,雅典在橫向國家權力結構上也未明確地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往往由公民大會和議事會既享有立法權,又享有行政和司法權,在權力運作上呈現一體化的局面。 直接民主又稱為純粹民主,是一種人們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選舉代表。 社會主義國家的代議民主制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有多種(包括曾有過的),如蘇維埃制(前蘇聯)、代表團制(前南斯拉夫)、人民會議制(朝鮮)、人民代表大會制(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國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定期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我們的國家元首稱為主席;行政首腦稱為總理;黨的最高領導稱總書記。 6、兩院制 兩院制指世界上某些國家議會分設兩院的制度。兩院議員通常都由選舉產生並定期改選,兩院都具有立法和監督行政的權力,但名稱各有不同。如英國叫上議院和下議院,美國、日本叫參議院和眾議院,法國叫參議院和國民議會。兩院制源於英國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國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則是政治實踐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結果。兩院制的優點是兩院分別議事,討論議案,分別通過,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議題能夠慎重;其缺點是分別通過才能作為議會的正式法律,這樣兩院之間容易互相扯皮。特別是在西方實行的兩黨制或者多黨制下,各政黨均具有自己的利益,兩院制實際上成為政黨之間利益較量的機制,容易為政黨利益所利用。 兩院制當中兩個議院的分別,主要有三種模式:在聯邦國家中,通常一院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另一院按人口比例選出。 在君主立憲國家中,通常一院由貴族組成,另一院由平民選舉。 在共和國中,通常一院由委任或間接選舉議員組成,另一院由全民直選。 兩院的職權劃分主要有三種情形:一、類似於英國,下院佔優。英國下院對財政法案有先議權,上院只有為期一個月的延期通過權;公法案在下院連續三次以上通過,上院反對無效。內閣只對下院負責。二、 類似於美國議會,兩院基本平權,上院略佔優勢。 三、類似於法國,兩院基本平權,下院略佔優勢。 參議院:兩院制立法機關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憲法規定由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主席並主持表決。參議院議員每州2名。 眾議院:兩院制國家議會的下議院,有些國家稱為第二院,眾議院的議員人數是按各地人口多少的比例分配,根據各州人口比例選出的。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 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各自功能是不一樣的。如美國規定眾參兩院都必須表決,才能成為法律;而日本和歐州有些國家法律的通過只需通過眾議院就能生效,無需通過參議院表決。在這些國家參議院沒有立法權,只有監督權,這與中國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體制相當。 7、一院制 一院制是指國家的議會只設一個院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立法和通過議案比較簡便。丹麥、希臘、芬蘭、新加坡、黎巴嫩、突尼西亞、瓜地馬拉、紐西蘭、韓國等國家均採用這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屬於一院制。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在憲法中規定議會有立法和監督政府的權力,有些國家的政府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一院制的優點是:較有效率,比較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立法機關內沒有衝突,故不易產生僵局,決定權由全體議員決議不會窄化政策制定的管道,較不會偏袒社會菁英的利益。缺點是:議會內沒有權力牽制難以預防多數決統制,不能牽制行政部門的權利。代表的利益範圍較小。 8、三權分立制 三權分立制是: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獨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平衡。三權分立的核心內容是權力分立、制約和平衡。 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實施法律,法院負責審查法律。 立法權屬於國會,又受到總統和法院的制約;行政權屬於總統,又受到國會和法院的制約;司法權屬於法院,又受到國會和總統的制約。通過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平衡。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1)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2)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3)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 9、多黨制 多黨制是指在一個國家中,通常由不確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聯合執政的政治制度,也有一個政黨控制多數議席而單獨組閣的情況,但那只是一種特殊情況。政治學家G.薩爾特利又把多黨制分為溫和的多黨制和極端的多黨制兩種形式。(1) 溫和多黨制(限定多黨制),其特點是:政黨數量一般在3——5個,政黨間的意識形態距離較小,政黨間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競爭」,允許出現聯合政權並且具有鼓勵聯合政權的政治結構,政局比較穩定。 (2) 極端多黨制(分極多黨制),其特點是:政黨數量6——8個或更多,政黨間的意識形態距離較大,「政黨分散化」傾向嚴重,左翼和右翼存在著互不妥協的純綱領政黨。相互排他的在野黨勢力向執政黨挑戰,一個或幾個政黨佔據著中間位置,展開多級競爭,向心力受阻,離心競爭盛行,政權交替頻繁。有機會掌握政權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勢力,部分政黨常常被排除在政權之外,因此存在著不負責任的在野黨,缺乏公平競爭。極端多黨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穩。 多黨制的優點:第一, 多黨制國家選舉往往採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黨派所得選票的比例分配議席,因此保證了相當小的政黨在議會中也有自己的代表。這樣各政黨分散化和分裂的現象就比較普遍,這就給為數眾多的政黨以生存空間。第二, 政府廉潔。多黨制由於權力比較分散,一黨難以獨掌政權,政治權力受到的監督和制約比較大,有利於減少腐敗。因此,一般來說,實行多黨制的政府大多比較廉潔。 第三,多黨制競爭激烈,互相監督,互相競爭,有效減少腐敗案件的發生,因為有競爭才有進步,就像日本是多黨制,只要做好的話人民會繼續選擇原先的執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連任,做不好任期一到例如日本「自民黨」連續單獨執政38年後人民會把票投給別的做得更好的黨政。第四,多黨制每個黨會推薦一位最優秀的候選人,然後全民一人一票選出的國家領導人,更有公平性,讓人民有幸直接參与政治互動。缺點:競選的費用較大,多黨間往往互相攻擊,醜聞不斷,政府信譽掃地,政策比較嚴謹制定周期較長,過程較複雜,政策連續性不強,在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時不如一黨制快捷。 10、一黨制 一黨制指一個國家的政權由一個政黨所把握,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只存在唯一的執政黨。 一黨專政的術語比一黨執政外延要小,通常通過法律的形式對一黨執政加以確立,也可能通過現實力量如軍政府達成,不允許有反對黨,或者法律上只有參政議政但不能執政的合法政黨。一黨制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絕對一黨制」,即只有一個政黨,不允許其他政黨合法存在。二是「相對一黨制」,即除了執政黨外還有其他政黨,但不得與執政黨分享和爭奪政權,只能充當參政議政的角色。三是「優勢一黨制」,即在一些一黨佔優勢地位的國家,反對黨是允許的,但是反對黨通常沒有機會獲得實權;而佔主要地位並長期執政的政黨則容易有機會通過贊助或利用行政司法手段以保持政權。一黨制的優點在於,作為執政主體的政黨長期處於執政地位,受到其他政黨的影響和干擾較小,能夠執行長期政策,並使政策得到延續(譬如「五年計劃」)。另外還能減少內部的權力鬥爭,能有效保證國家決策的效率,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缺點是,由於執政黨長期處於執政地位,其他政黨無法有效干預錯誤方針的制定。基於執政黨執政地位的控制力,其他政黨和公民對執政黨內各級官員的腐敗行為的監督能力較弱。 世界上一黨優勢執政的國家很多,其中,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治黨治國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其強化黨內建設、鞏固社會基礎、加強執政地位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一、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的具體情況,適時調整黨的綱領和方針政策,推動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根據新加坡地小國貧的實際國情,提出了「生存第一、經濟立國」的基本國策,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施政導向。人民行動黨先後擬定了四五個經濟發展的五年、十年計劃,包括以出口替代為主的五年計劃、以高科技為導向的十年計劃、以公積金為基礎的國民福利計劃等。二、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及時調整和拓寬黨的社會基礎和成員構成,加強社會整合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1954年成立之初是以一個講華語的工人黨的姿態出現的,它的創始人中就有7個傑出的工會會員。近年來,在全球化和新經濟浪潮的衝擊下,為了贏得中產階級的支持,避免黨的社會基礎萎縮,力圖使該黨成為代表各種族、各階層的「全國性運動」。主要包括手工業者、工人、店員、政府職員、教師以及工商企業界人士等。努力塑造大眾政黨的形象以尋求跨階級的支持,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三、注意加強黨的自身建設,規範黨的組織體系,加強黨的制度化建設,使黨內做到思想和步調一致。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對黨的自身建設比較重視。該黨黨員分預備群眾黨員、普通群眾黨員、預備幹部黨員、正式幹部黨員四類。只有幹部黨員才能被提名競選議員,人民行動黨在每個國會選區設有黨支部,一些大的選區還設有區域分部。人民行動黨尤其注重接班人的培養和選拔。新加坡領導層過渡和交接平穩順利,這在發展中國家是比較少見的。四、採取多種措施約束黨員行為,保持執政黨的自身廉潔。提出「打倒貪污」的口號,把黨旗的基本色調定為白色,象徵廉潔。該黨要求廣大黨員幹部嚴於律己,以身作則。新加坡還成立了由總理直接領導的貪污調查局,政府賦予反貪局廣泛權利,該局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拘捕涉嫌貪污受賄的嫌疑犯,有權沒收貪污犯罪的全部賄贓。新加坡執法嚴格,任何人,不論職位多高,一旦違法,就嚴懲不貸。新加坡還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公務員進行有效監督。《公務員指導手冊》明確規定:公務員每年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和配偶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公務員每天必須寫工作日記,記錄本人的各項活動,主管單位的常任秘書定期檢查其記錄內容,發現問題立即送貪污調查局核實。公務員不能接受禮品饋贈,不許接受宴請,不能向下屬借款。為了使公務員減少貪污受賄的誘惑,新加坡還推行「高薪養廉」政策,使他們過上體面的生活。五、構建符合本國國情和政情的政治體制和執政方式。新加坡人民行動黨認為,實行民主政治必須結合本國國情,樹立與本國文化傳統相適應的民主觀。新加坡種族、宗教和文化差異很大,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易產生民族分裂和社會動蕩。還認為,一黨執政有利於最大限度網羅人才,如果兩黨或多黨執政,有限的人才就會分散在眾多政治派別里,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新加坡沒有照搬西方式的多黨制,而實行人民行動黨「一黨優勢制」。新加坡法律雖然規定5個公民就可組織一個政黨,但李光耀及其他領袖並不主張實行反對黨制度。針對青年人對西方多黨民主政治的崇拜,李指出,那種反對黨政治是「為反對而反對」,並無實質意義。人民行動黨表面承認多黨民主政治,但卻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以及運用司法手段擠壓反對黨的活動空間。由於政府對反對黨採取了較嚴格的控制措施,例如除大選的10天之外,不允許反對黨舉行公開集會和發表反政府言論,議會中僅有的幾名反對黨議員雖可以在議會中自由發表言論,但因傳媒受到控制,其作用十分有限。相反,執政黨卻可以從反對黨的政見和群眾對反對黨的支持中了解民情,調整政策。新加坡政治發展模式是一種東西交融的改良型模式。新加坡實行議會共和制,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都由成文憲法規定,各負其責。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實行一院制,議會與總統共同行使立法權。總統委任議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依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成員,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由於人民行動黨長期佔據議會中絕大多數席位,因而形成了內閣由黨的第一把手主持,議長由黨內其他領袖擔任的格局。憲法規定,總理只能從當選的議員中提名各部部長、政務長、政務次長組成內閣,因而事實上內閣與議會幾乎由同一班人馬組成。通過這種方式,人民行動黨同時控制了內閣和議會,政府的提案在議會中很容易就能得到通過。人民行動黨通過法律程序,把黨的思想路線變為國家意志,通過政府貫徹執行。該黨不以政黨名義發布號召、文件和命令。李光耀、李顯龍發表講話,也是以資政和總理名義。他們強調,公務員「忠於政府,不等於忠於執政黨」。表面上看不到以執政黨名義發布的綱領、路線和方針政策,淡化政黨,強化政府。但對人民行動黨黨員來說,忠於政府與忠於執政黨是一回事。對非執政黨來講,不管是否擁護人民行動黨,都必須執行政府決定,因為政府是人民選舉的,不是一黨一派的政府。這樣會減少推行人民行動黨的思想理論路線和方針政策的阻力,把非執政黨的行為納入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通過政府牢牢控制領導權。六、提倡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融合,主張宗教間的和諧與容忍。新加坡是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其中華人佔總人口的77%,馬來人佔15%,印度人佔7%。華人大多信仰佛教、道教,少數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馬來人信仰伊斯蘭教;印度人信仰印度教。獨立前的新加坡種族仇恨極深,但自1969年以來該國從未發生民族動亂。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新加坡選擇了多元一體化這一獨特的處理民族關係的道路。所謂多元化,是指尊重各民族特性和文化,讓各民族按照自己的習俗去選擇自己的生活。所謂一體化,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達成認識一致,從而使民族意識與國家意識重合,進而形成一個民族——新加坡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種命運」是新加坡政府在實現國民一體化的過程中所要努力達到的目標。為達到這一目標,在政治上,政府反覆宣傳祖國感情,要求人人認識到自己是新加坡人,而不是某一種族集團成員,號召「不分種族,都要在國旗下效忠」。在經濟上,大力發展生產力,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參與經濟建設和享受經濟成果的機會。為促進民族和睦,新還實施了組屋計劃,變種族聚居為種族混居。這種住房分配政策,便於不同種族的居民相互了解。 以上所列各類政體,並不都是平行並列的類型,而是縱橫交錯的不同形式。各國採取的政體多種多樣,各具特色。有的名同實異,有的實同名異;有的大同小異,有的小同大異。這種狀況是由當今世界政治多元化的總體格局決定的,是由各國不同的歷史經歷和國情特點決定的,這是世界潮流的大趨勢,這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應當尊重各國人民對本國政體的不同選擇,不能強行推廣自已的政體形式,更不能粗暴攻擊別國的政體形式。但是,各國在選擇和改革政體方面,都不應固守自己落後的舊體制舊模式,都應當採取與時俱進的態度,不斷學習借鑒別國的先進文明成果,取長補短,趨利避害,使各國的政體更加完善成熟,使世界的政體更加優越先進。 (此文發表於2012、3、12--6、17 王振岳論著博客《論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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