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彭宇案」社會影響更惡劣的「張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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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醫張九靈(新浪博客)

「彭宇案」一出,全國無人敢扶跌倒的老人;「張喜案」一出,全國中醫人人自危,無人敢開藥方,開啟了惡劣的司法判例。 僅僅因為張煒醫師處方中有「半夏40g」,永安堂被判賠償500萬。 2015年3月1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肖榮遠法官對「張喜案」所做的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不公正的判決,必將在中國司法史上留下濃重的一筆,開啟司法判例滅亡中醫的第一案。(二審判決網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ezjrmfy/ms/201505/t20150504_7738516.htm)

此案一審判決如最終生效,必將後患無窮

這是一起比南京《彭宇案》還冤的冤案,好醫生張煒有口皆碑,如今卻被一個無賴職業醫鬧陷害敲詐賠償近500萬,法院不能公正執法,司法公正體現在哪裡?公平正義體現在哪裡?此案一審判決如最終生效,必將後患無窮(一)助長「醫鬧」事件的產生本案實為以醫鬧為手段,暴力相脅,實施敲詐。如得逞,此類惡行必將蔓延、效仿。(二)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將受阻礙1.張仲景經方是祖先留下的寶貴才富,其安全有效已被幾千年的醫療實踐證明,並有現代國家級實驗相佐證。《傷寒論》、《金匱要略》作為經典,是中醫界必修、必循的基礎,其正確性毋庸置疑;繼承、發揚、保護尚猶過不及,卻遭法院以「莫須有」的司法否定。古有神醫扁鵲夜遁避禍,名醫華佗含冤遭害。難道還要在當代再次上演現實版?2.此風若長,醫者必先自保,何來救死扶傷?「973項目」原本是發掘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寶藏,是對大病、急病用藥劑量宜大的中醫臨床用藥重要原則的光輝體現,重劑起沉痾,造福人民。而東城法院如此判決,用司法手段磨滅中醫藥的光芒,使醫者只求自保,誰來救死扶傷?必將嚴重阻礙中醫藥事業的繼承和發展,愧對祖宗,愧對中華民族!

關於糾正「醫鬧」錯案,維護中醫瑰寶的籲請

我叫張煒,女,58歲,中共黨員,轉業幹部,畢業於北京中醫藥大學,從醫三十餘年的執業中醫師。我看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與張喜醫療糾紛案件的一審判決書(見附件一),感到十分驚訝與氣憤。東城區法院的一紙判決顛覆了張仲景的醫聖地位,輕易否定了中華民族寶貴財富的張仲景經方,該方的科學、安全、有效性已被幾千年的醫療實踐所證明,並有現代國家級實驗相佐證。《傷寒論》、《金匱要略》作為經典,是中醫界必修、必循的基礎,其正確性毋庸置疑;繼承、發揚、保護尚猶不及,卻遭「莫須有」的推論方式給予無情的否定、扼殺。判決書所判案件是患者以醫鬧為手段,暴力相脅,實施敲詐,通過不公正審判使之得逞。如此錯判如果生效,必然嚴重影響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大學將無法開課授業,中醫還豈敢師法醫聖張仲景行醫?因此,雖然永安堂已經提出上訴,但是我作為本案的接診中醫師,此時卻不得不站出來向各位領導報告有關情況,就是為了給醫聖張仲景及兩千年來歷代中醫遵從仲景,解除了無數患者的病痛,挽救了無數中國人的生命所使用的這些經方討還公道,以使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引以自豪的瑰寶地位不被動搖。以下是我對該案的處方說明、對鑒定機構和法院不公正的質疑。敬請領導明察。

一、對張喜診療情況和處方的說明,以及中醫界權威的意見

(一)診療情況:2011年10月25日張喜來王府井永安草藥店中醫診所就診,我作為接診醫師首診診斷為胸痹、肝血虛、心腎不交,開了七日葯。2011年11月1日,張喜又來就診,說前方藥效果不明顯,我當即建議他去醫院就醫。他仍堅持要服用中藥治療。我隨後開出第二個處方,並將「醫院就醫」的醫囑記錄於處方上。二診診斷為胸痹,胸悶氣短,動則加重。為謹慎,我只給其開處了三日葯。幾日後,病人持二方來抓藥,說病情見好,問是否需要換方。我告知他:急症既已緩解,中醫診所診療條件有限,建議去醫院就醫。我未再接診他。他自行持方又購了七日葯。(二)處方說明:1.我方中用半夏40g是對症下藥,符合中醫傳統藥理。胸痹的發生,可隨時危急生命。心血管系統損害是慢性腎衰患者最常見及致死的重要原因之一(《中醫診療常規》P113)。先救命,兼顧保護腎,上述兩次診方均是根據張喜當時的病症,經四診和參辯證後開出的。其核心成分是師法醫聖張仲景《金匱要略》的「瓜蔞薤白半夏湯」方,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病人的病症,加入些其它味中藥組方而成。兩方共十劑葯,皆旨在加強病人機體氣機的升降出入機能,既有改善胸痹急症的作用,又有增強機體從腸道排毒保護腎的功能。遵循中醫治療尿毒症採取降濁、解毒、通腑的治療原則,理法方葯均是針對病人當時的病症,發揮方中諸葯的君臣佐使作用來協同治病。根據張喜有胸痹又長期失眠的病情需要,綜合考量上述用藥依據,我才確定方中用半夏40g和其它諸葯入煎劑服用。《傷寒論》和《金匱要略》中用到生半夏的湯劑經方共43首,其中2/3方中半夏用量為60g;瓜蔞薤白半夏湯原方半夏劑量即為60g。《內經》所載用於治療失眠的半夏秫米湯方中,半夏用量為48g-62g。千百年來,使用大劑量半夏(30-120g)入煎劑,從未聽說過造成腎損害的先例。相反,卻有全國百名中醫臨床家如石景亮教授、山西名老中醫李可院長及趙強主任等人用大劑量半夏(30-50g)治療、搶救慢性腎病、尿毒症等均取得良好療效的報導。當代江蘇名醫黃煌、四川名醫余國俊及王國營主任等,均有使用半夏 40g-120g治療失眠獲良效的諸多醫案報導。有關半夏的臨床實驗結果是用於安神,治療失眠,需用30g以上才能有效。

2.我方中用半夏40g符合專業規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第九條(七)規定「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為能更好地發揮藥效,它賦予中醫師根據病情需要,超《藥典》規定劑量用藥的權力。這是將中醫千百年的成功案例所總結的寶貴經驗用於當前的保證。3.對此處方的專家意見此醫療糾紛發生後,我將自己的處方和材料送中醫藥權威專家審閱。國醫大師朱良春老先生親自打來電話,說他認真翻閱了信件和材料,明確表示處方沒有問題。朱老認為「這是以敲詐為目的的醫鬧行為,這不是個人的事,是關係到整個中醫界的事!」《石景亮用大劑量半夏治療慢性腎衰竭》的作者張春雷主任也發來電郵,表示關注和聲援。孫正和、葛延春、王哲英等三位有幾十年臨證經驗的高年資中醫師均出具了書面意見,證明鑒定結論中「半夏用量40g??加重腎損害/負擔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指責是錯誤的,是沒有依據的違背了《藥典》精神,也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專業規範相悖。

二、本醫療糾紛案的諸多反常現象

(一)張喜在起訴前後的醫鬧錶現1.首診當天,張喜就對我說:「如吃了你的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機了。」我當即將這一反常情況彙報給藥店領導。 2.2012年3月20日上午,張喜帶多人來大鬧診所。說他以前沒病,就是因為吃了永安堂的中藥,現已確診到了尿毒症五期。由此開始了他頻繁大鬧診所、永安堂及其董事會等多處的醫鬧活動。

3.張喜起訴後,多次威脅、恐嚇辦案法官,致使法院幾易審理人;曾揪住鑒定所所長的脖領威脅恐嚇;曾在法庭持刀威脅、辱罵律師、法官、人民陪審員等;曾多次帶刀去永安堂公司威脅總經理等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揪住董事長的脖領搧耳光;曾在法庭開庭過程中衝到永安堂律師的席位前毆打辱罵律師。從2012年3月20日至今,他不斷打罵、恐嚇、威脅案件相關人員,最終影響了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並干擾了司法公正。張喜的行為是以醫鬧為手段,實質是掩蓋其敲詐的非法目的。 4.在一審宣判前,張喜就公然帶刀到永安堂大肆叫囂「不許上訴;誰要上訴,就弄死誰」。顯然他已經提前知道他贏了該官司?不然,為什麼提前威脅別人不許上訴? (二)司法鑒定沒有遵守合法標準,採用推論不科學、不嚴謹且隨意變化。1.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違背司法鑒定原則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a)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b)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c)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大病、急病用藥劑量宜大是中醫臨床用藥重要原則之一。涉及到中醫藥行業的《藥典》凡例第27條:「飲片的【用法與用量】,除另有規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內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劑量,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酌情增減」。並且《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還特別對「超劑量」使用時的做法做了規定。我的藥方完全符合《藥典》精神和《規範》要求。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國中醫藥醫政發57號文件中還對其頒布的規範特別說明:「現予印發,請各級中醫醫療機構在臨床工作中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局醫政司聯繫。」如果鑒定機構對使用半夏40g有疑問,應當聯繫中醫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諮詢解答。但鑒定機構無視這些中醫藥界已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執意推定「半夏用量40g超出規定範圍」。已有中醫藥行業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鑒定中卻不遵守,故而違背了司法鑒定原則,該鑒定結論不合法。2.《鑒定書》對中醫藥處方的分析缺乏科學根據,邏輯混亂,屬於違背專業知識的推論。《鑒定書》在分析關於醫療行為與張喜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參與度時的推論過程是,「其中『半夏』為含毒性中藥,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規定範圍,其所用藥物直接造成腎損害的情況根據目前的研究結果和相關資料依據欠充分,不能確定;但加重腎損害/負擔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應考慮存在一定缺陷」。(見《判決書》P6)。《鑒定書》既無事實依據,又不顧超過規定劑量用藥是符合專業規範的事實,用「莫須有」推斷出「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結論是違反鑒定原則,是不合法的。前述「處方說明」和「專家意見」中,已闡明了半夏40g入煎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永安堂向法院提交的三位證人的證言,也證明了這些。顯然鑒定機構既沒有讀懂此藥方,也不懂半夏入煎劑是安全的;不了解方中用藥劑量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專業規範。鑒定機構由於缺乏中醫中藥專業知識,又不遵從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違反司法鑒定原則,必然導致其推斷錯誤。3.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對於原本錯誤的鑒定結論,在已有書面鑒定意見基礎上竟然一改再改,逐步升級,是違法的。其鑒定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及公正性已蕩然無存。據判決書所載,2013年2月27日書面鑒定意見為「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不能排除」(見《判決書》P5)。2013年5月14日,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向法院出具復函稱:醫療行為已構成醫療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該鑒定機構的評估意見傾向於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判決書》P6-7)。2013年6月13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稱:考慮被告對張喜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係(《判決書》P7)。綜上,鑒定機構所述因果關係的程度是在逐步變化的,竟然由最初的「因果關係不能排除」變成「傾向於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最終坐實了「有因果關係」的罪名!儘管存在張喜的恐嚇、威脅等因素,但是同一事件的鑒定結論怎能隨意演變?顯然是違法的。

東城法院審理中的疑點

1.對張喜姑息放任,對永安堂施加壓力。東城法院對張喜在訴訟期間的各種擾亂訴訟秩序行為採取姑息放任的態度,甚至他在法庭舞刀威脅、咆哮公堂、毆打對方律師,也沒受到任何處罰。另一方面卻一再警告永安堂的律師,盡量不說話或少說話,避免刺激對方。2.刻意拒絕採信永安堂提交的證人證言,實屬違法。東城法院在判決書的事實認定部分已載明有永安堂的三份證人證言在案佐證(見《判決書》P15)。這些證人證言正是論證本案有爭議的三個核心問題——被指控藥方用藥是否合理;配伍、劑量是否得當;以及能否導致腎損害等問題做出客觀評價。三位證人均已70-90歲,是有幾十年臨證經驗的高年資中醫師。他們均證明:《鑒定書》中對用藥處方的分析,半夏用量40g「加重腎損害/負擔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結論沒有依據並且是錯誤的,違背了《藥典》精神注1,也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專業規範注2相悖;而這正是我用藥符合劑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並且是用藥合理、合規、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法庭採信了這三份證言,必定不能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我認為東城法院是在違法辦案。首先,法官已經告知以書面材料為準,並未通知證人到庭;其次,該三位證人都已高齡,是「法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人員」注3。法庭也未詢問證人是否符合不到庭的條件,竟然就徑自判定「由於三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顯然在故意排除不同意見。這種做法太不公正。3.為了加判高達近五百萬的賠償額,竟然不顧永安堂反對,強行二次鑒定的做法實屬罕見。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或許良心未泯,或許不想成為完全徹底的替罪羊,對張喜傷殘評定、後期醫療費等項的鑒定意見是,目前尚不符合傷殘評定的時機,需待病情穩定後再做評定;後期醫療費建議以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為準。在已有上述鑒定意見的情況下,東城法院當然無法就這兩項下判。為偏袒張喜,東城法院又要求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張喜傷殘等級、目前是否存在醫療依賴、醫療依賴期限、醫療依賴費用、是否需要增強營養及增強營養的標準進行鑒定。這是對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拒絕作出的項目強行二次鑒定。東城區法院此時的角色已由裁判員變成了幫助對方的參戰運動員,不判給張喜20年費用誓不罷休的做法令人驚詫。 4.100%的賠償額度根據何在?因張喜未能提供到永安堂診所就診前的健康/就醫情況證明,2013年2月鑒定書就已明確表示:「被鑒定人張喜目前診斷為『慢性腎病,尿毒症期(腎衰)』。其疾病是自身疾病發生髮展所致,還是原有一定疾病用藥治療後加重了腎損害,還是用藥所致腎損害;由於治療前沒考慮進行相關檢查,了解腎功能情況,給鑒定帶來一定困難(《鑒書》P7)」。而判決書也承認了「關於參與度,由於無就診前原告腎功能情況的數據,故鑒定機構無法判斷具體參與度」(《判決書》P16)。慢性腎衰竭的診斷標準中,診斷的主要依據就是「慢性腎臟病超過3個月」(《中醫診療常規》P114,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這是目前醫療界普遍執行的對慢性腎衰竭的診斷標準。故庭審中,被告抗辯稱尿毒症的演化需要一個較長時間,並非單一因素且在短短20天造成是有科學根據的。東城法院對這種已有明確結論的純學術問題不設法尋求科學依據,不經專家論證,卻在因果關係「不能確定」,參與度「無法判斷」的情況下,以「但被告未能舉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判決書》p16)。既然要「誰主張誰舉證」,法庭對雙方的舉證要求和裁定標準就不應該截然相反!張喜不能提供到診所就診前的健康與就醫情況,致使無法判斷具體參與度,為什麼不追究原告方舉證不能的責任?兩相對比,東城法院在審判中明顯不公平、不公正,有悖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原則。5.開庭僅用20分鐘,違反公開、公正原則。東城法院法官在最後兩次庭審中,第一次推遲開庭,理由是領導要先了解當事雙方對於這個案子的說法;並要求雙方律師將開庭陳述的《質證意見》和《代理意見》提前遞交。第二次開庭前,竟然要求永安堂律師當庭不要發言,在法庭問到時只說見書面意見。如此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實屬違法。這樣錯綜複雜的案件,竟然匆匆開庭時間不到二十分鐘!如此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實屬違法。6.法院用違反鑒定原則的鑒定結論否定中醫專業規範是司法枉法東城法院面對證據一、證據二與鑒定結論明顯相悖的事實,司法枉法,權重倒置,以鑒定機構的違法結論去否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專業規範,是以下犯上,混淆視聽,司法禁止根據病情合理超過規定劑量用藥的合規診療行為,「證據一及證據二,均不能直接且充分的證明其醫療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本院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判決書》P16),故而是非顛倒,以「莫須有」錯判。這不僅是個案的錯判,也必將在整個中醫界乃至國際上造成惡劣影響。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專業規範是在大量臨床醫療實踐和病理、毒理實驗的基礎上,集中了權威專家經驗結晶而做出的,是中醫藥行業必須遵照執行的,其權威性不容置疑和無視。東城法院如此偏見、枉法,何談依法治國?

三、此案一審判決如最終生效,必將後患無窮

(一)助長「醫鬧」事件的產生本案實為以醫鬧為手段,暴力相脅,實施敲詐。如得逞,此類惡行必將蔓延、效仿。(二)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將受阻礙1.張仲景經方是祖先留下的寶貴才富,其安全有效已被幾千年的醫療實踐證明,並有現代國家級實驗相佐證。《傷寒論》、《金匱要略》作為經典,是中醫界必修、必循的基礎,其正確性毋庸置疑;繼承、發揚、保護尚猶過不及,卻遭法院以「莫須有」的司法否定。古有神醫扁鵲夜遁避禍,名醫華佗含冤遭害。難道還要在當代再次上演現實版? 2.此風若長,醫者必先自保,何來救死扶傷?「973項目」原本是發掘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寶藏,是對大病、急病用藥劑量宜大的中醫臨床用藥重要原則的光輝體現,重劑起沉痾,造福人民。而東城法院如此判決,用司法手段磨滅中醫藥的光芒,使醫者只求自保,誰來救死扶傷?必將嚴重阻礙中醫藥事業的繼承和發展,愧對祖宗,愧對中華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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