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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注釋正文 第七章

提要:1-3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4-6我們在律法上死了。7-11律法不是罪。12-15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6-25我承認律法是善的。我傷心,因為自己守不住。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明白律法」,這裡「律法」不加定冠詞,說明保羅是指律法的一般原則。他只是指出在人死了以後,律法不能再追究或處罰他了。但根據本章上下文,保羅在下面顯然主要是指舊約的律法(見較7:7)「豈不曉得」(見羅6:3注)。保羅實際上是在說,你們要麼承認我所說的是真理,即你們向罪死(羅6:11)就是不再處在律法之下(羅6:14),要麼不知道律法的性質;我卻以為你們是非常熟悉律法的。於是他用另一個例子說明從律法之下轉到恩典之下,以及這種轉變有什麼結果。第七章依據的是他前面的話「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為了解釋這一點,他曾提到洗禮以及奴僕與主人的關係。現在他藉助於婚姻法來說明。「管」,保羅前面採用擬人手法,說「死」和「罪」作王統治罪人(羅5:14,17;6:12)。保羅認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的統治之下(見羅6:14注)。因為律法只是顯示了公義的標準,不能除去罪惡或罪的統治。律法要求順從其條例,但沒有向罪人提供順從的力量。而恩典則成就了律法所無法成就的事情。它不僅除去罪惡,而且提拱戰勝罪惡的能力。所以保羅認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惡之下。向律法死,就等於向罪死。本章的目的是強調:由於罪和有罪肉體的軟弱(羅8:3),律法完全不能給罪人帶來拯救。「人」,泛指人類(見太8:20;可2:27等),既可指男人,也可指女人(見太15:11;約3:4;16:21等)。而單指男人的則是另一個詞ANER(可10:2;路1:27等)。「是在活著的時候」,保羅指出律法的一條原則:即律法只能在人活著的時候對人有約束力。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有了丈夫」原文意為「在一個丈夫之下」。該詞在新約中僅此出現一次。在舊約譯本中還出現在民5:20,29;箴6:24,29中。可譯為「已婚的女人」。「丈夫還活著」意為「對於活著的丈夫。」對照林前7:39。「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脫離」,丈夫死了以後,女人作妻子的身份也就取消了。「丈夫的律法」即有關婚姻的法律。請對照麻瘋的例(利14:2)。丈夫死了以後,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律法從法律上把她和他聯繫在一起。只要他活著,她就不可以嫁給別人。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便叫淫婦」,根據舊約的律法,她要受最嚴厲的處罰。(見利2:10)。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上帝。「這樣說來」:保羅現在用婚姻的法律來說明基督徒的經驗。他的主要觀點是死亡解除了法律的義務。所以,正如死亡使妻子擺脫了婚姻律法的約束,使她可以再嫁,照樣,基督徒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就擺脫罪和律法的統治。使他可以與復活的救主進行屬靈上聯合。「藉著基督的身體」,即藉著基督的犧牲(見弗2:15;西1:22;彼後2:24)。信徒藉著洗禮歸入死,就與基督一同向罪和律法死,就如第六章所闡明的。這樣他就可以看自己的舊人向著過去囚禁他的事物是死的。接受基督的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把自己的舊人釘死了。「在律法上」:舊人死了就會擺脫自我施加的企圖靠行律法得救的束縛(見羅6:14注)。「也是死了」:指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6:6)。在比喻中丈夫的死使妻子擺脫律法。在實際應用中。有罪舊人的死使信徒擺脫律法的定罪和統治,可以與基督結合。如同在羅馬書第六章一樣,保羅視基督徒擁有雙重的生命。被定罪的舊生命與基督同死,蒙悅納的聖潔新生命與基督一同復活(見羅7:11注)。「歸於別人」,即嫁給別人。保羅常用結婚來比喻信徒與基督的結合(見林後11:2,弗5:25,28,29;參耶3:14)。「就是歸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即基督。「結果子」:本章的比喻與第六章是相應的。「舊人」就是第一個丈夫。舊人釘十字架(羅6:6)就是丈夫死了。新生命的復活(羅6:5,11)就是再婚。兩者最後的成果都是結果子歸給上帝,就是改變了的生命的果子(羅6:22)。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我們屬於肉體的時候」,就是在罪身中與舊人聯合,順從低級本能的衝動。這裡指的未經悔改的人生,其主要目的就是滿足私慾和情感,與「屬靈」的生活形成對照(羅8:9)「因律法而生的」,下面幾節中保羅解釋了這句話的意思。他並不是認為律法是這些惡欲的來源,而是認為由於人有犯罪叛逆的本性,律法揭露了這些慾望,定其為有罪(8:7)。這樣,律法為罪人行救作了準備性的工作。如果為這一項必要的工作而責怪律法,那就大錯特錯了。保羅並沒有貶低道德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反,他的福音實際上是高舉律法的。他所十分重視的是讓人們明白律法與福音的正確關係。他的偉大信息是:罪人不應依靠律法——即便是上帝的律法——來為自己成就只有藉耶穌基督,靠上帝稱義成聖的恩典才能成就的工作。理解這一救恩的基本真理,並不妨礙對上帝律法的尊重,相反,有信心的人會更加尊重上帝的律法(見羅3:31注)。「惡欲」;即罪的慾望,衝動、情感。「在我們的肢體中」,即在我們身體的器官和官能中(見羅6:13注)。「發動」,即「活動」,在重生的基督徒身上,它們就失去了活動力(見羅6:6)「結成死亡的果子」,請對照雅1:15。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死了」,保羅在這裡只是重述了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就是讓有罪的舊人死去(羅7:4)象丈夫的死使妻子得了自由一樣(羅7:2),當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時(羅6:6),我們自己,就象比喻中的妻子一樣,向律法死了(羅7:4)。原來我們不幸與有舊的罪性結合而受律法的轄制(見羅6:14)。「脫離」:該詞在7:2中表示妻子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脫離了律法」就是「不在律法之下」,其意思見羅6:14注釋。「叫我們服事」:這句可理解為表示目的(參羅7:4)或結果(參羅6:22)。「要按心靈的新樣」:那些已經向罪死,復活過新生活的人(羅6:2,4)。現在要進行新的和屬靈的事奉。他們順服上帝的律法,不再以機械刻版和律法主義的態度,好像只要遵守外表的行為準則,就有了公義,而不管內心的狀況如何。信徒藉著與復活的救主聯合,已經學會了一種新的事奉方法,進行真誠的,出自內心的屬靈上的順服。只有那些經聖靈重生,並生活在聖靈感化之下的人,才能有這樣的事奉和敬拜。保羅在羅8章中進一步解釋這一點。「不按著儀文的舊樣」:儀文的舊樣:指那些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律法主義的順服態度。就象法利賽人的事奉。他們小心翼翼地「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見太23:23注)。這些更重的事,就是心靈方面的事。「接儀文的舊樣事奉」只能導致犯罪和死亡(罪7:5)。但福音帶來了上帝的禮物,使人能進行發自內心的屬靈事奉。被聖靈重生就是造清潔的心,使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見詩51:10),從此以後,信徒事奉承上帝,不再出於受律法束縛和恐懼的感覺,而是以一種自由和愛的新精神(見約4:23,6:63,林後3:6)。7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這樣,我們可以說什麼呢?」這是一句有特色的話(見羅4:1注)。保羅準備應付另一種可能的誤解,是關於他所說律法與罪之關係的話。「律法是罪嗎?」保羅在本章第五節說過,罪利用了律法使罪人滅亡。但這並不意味著律法是罪,令人比以前更壞。保羅解釋說,罪不在律法,而在於人。雖然律法使「罪趁著機會」發動(8節),但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斷乎不是!」見羅3:4注釋。「只是」:律法不是罪,而是要揭露罪。沒有律法,我們就不知道何為罪。「我就不知道何為罪」:既然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律法對人所起的作用自然就是暴露罪的本來面目。而因著這種暴露就把律法當成敵人,這種態度是不合理的。人不會因為在鏡子里看見自己不雅而以鏡子為敵。病人也不會因為醫生告訴他病情而以醫生為敵。造成疾病的不是醫生。造成不雅的也不是鏡子。同樣,上帝用祂神聖律法的鏡子暴露我們的病態和醜態,派大醫師基督來診治我們的罪病,但他不是造成以上狀態的原因。「律法說,不可貪心」,保羅選用第十條誡命(出20:17)是很有意義的。因為它不僅是其他律法的典型代表,而且包括了一切罪惡的原則(見《先祖與先知》309頁)。他在此引用這條誡命有比字面更深的意思。他認為這條律法不僅禁止貪戀所列舉的東西,而且禁止貪戀所有上帝所禁止的事物。換一句話說,律法禁止自私和罪惡的企圖。這就是保羅所說的:「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他發現真正順從上帝的誡命不只是在外表上遵守律法的字句,而是要出於內心(14節,參羅2:29)。相反,罪也不僅是在外表上干犯律法的字句,而是根深蒂固的心態,性情,習慣和品格,罪的行為是由此而發的(見太5:28;約壹3:15)。然而這種深刻的認識在保羅原來悔改的心中所產生的最初效應是觸發了他敗壞的本性,進行罪惡的抗拒。(羅7:8)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罪」,保羅用擬人手法把罪表現為與上帝律法對抗的原則和勢力(見羅5:12注)。新約聖經把罪說成是千方百計要消滅我們的敵人。它繞累我們(來12:1),奴役我們(羅6:12)誘惑我們。造成我們滅亡(雅1:14,15)。換一句話說,罪達到了人類仇敵撒但引誘我們犯法的目的,使人類因而被判死刑(見羅7:11注)。「誡命」,這裡指第十條誡命,而「律法」則指整個十誡。「貪心」,保羅說,「不可貪心」的命令使他更貪心了,這是未悔改的心對於上帝旨意的自然反應。實際上有些東西越禁止,人就越想,越會在叛逆的心中引起罪的念頭。(箴9:17)一個罪人本來可能心安理得,平心靜氣,與自己和世界和平相處,但他認識了上帝的律法以後,就往往變得不安和生氣。他抗拒律法的權威。但他的良心告訴他律法是對的。他想擺脫律法,但又懾於律法的威權。為了表現自己的獨立和犯罪的決心,他索性投身孽海,變成更加頑梗罪惡的人。在與上帝的鬥爭中,他決不願伏輸,所以人在意識到犯罪以後往往會變本力厲,更加無法無天。在這種情況下,又有時會更加凶暴,惡毒地反對上帝。請看保羅以前抗拒上帝所顯之旨意的經歷吧。司提反殉道以後,他內心深處已意識到司提反是對的。他十分氣惱自己有這樣的認識,為了泯滅覺醒的天良,他就以瘋狂的熱情投身於迫害,恐嚇,殺害基督徒的運動。他昧著良心,「用腳踢刺」(徒26:14)。他的傲慢與偏見使他叛逆上帝,直至成為撒但手中的工具(見《使徒行述》101,102頁)。所以上帝旨意的啟示反而觸發保羅的罪性去犯更大的罪,直到最後他被帶到了一個地方,承認自己有罪,並需要一位救主(徒9:6;見《使徒行述》119頁)保羅的經驗清楚地說明了律法並不能根除人背逆的罪性,而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只有當保羅面對面來到基督面前,才得以擺脫罪的勢力和宣判。「罪是死的」。這裡不是說罪不存在了,而是處於不活動,無生命狀態。參見「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2:26)。自從亞當犯罪以後,罪惡就掌了權(羅5:12,21),但是只有當律法彰顯其禁令時,才能完全揭露罪的危害的權勢。於是罪表現出叛逆上帝旨意的面目。未悔改的人性受到觸動,去進行罪惡的活動和抵抗。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保羅提到了自己過去的經驗,以此來表現一切沒有悔改,依賴自己之義的人的情況。保羅的早期生活已經討論了很多。根據上下文,這裡顯然是指他還沒有認識到上帝律法的真正性質,屬靈意義和範圍的時候。他自以為義,表面上順從律法,但這是從律法而來的義。正如那個富裕的年青官員,在誡命前自誇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什麼呢?」(太19:20)同樣,保羅說自己「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腓3:6,參徒26:5)。請參照法利賽人自吹自擂,自以為義的禱告(路18:11,12)。但當保羅認識到律法的屬靈性質和罪的醜陋本性時,他就認識到自己是罪人,不再自以為義了(見《喜樂的泉源》29,30頁)「誡命來到」,就是當他從內心認識到「不可貪心」這條誡命的屬靈意義的時候。保羅從這條禁止一切罪惡念頭的誡命中看到了整部律法的精神。當他認識到律法是上帝的話,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時,自以為義之情一下子就消失了。「罪又活了」,保羅把罪比擬為一個討厭的生物。他並不是說誡命來到以前罪沒有活動,而是說他沒有認識到罪的真面目及其致命後果(13節)。實際上,罪惡原先在他生活中沒有得到抑制(5節)。「誡命」的來到對罪惡的存在,及其對他生活的控制權發出挑戰。於是罪要起來維護自己受到挑戰的權威。它表現了自己窮凶極惡的真面目——來源於欺騙者,仇敵和兇手。保羅沒有說自己是什麼時候,又是怎樣開始認識到律法定罪之能力的。但是,憑著我們對他早年的了解,我們可以知悉他在悔改以前對律法的認識。作為一個受過良好訓練的法利賽人,他皈依自己信仰中最嚴格的教派,竭盡全力憑著外表的遵守滿足聖潔而鑒察人心之律法的要求。但是,司提反在殉難時所表現的真誠和寬恕之愛深深打動保羅的心靈和良知,使他意識到順從律法不應只限於字句(見8節注釋)。「我又死了」。保羅認識到律法的屬靈性質以後,這種新的認識使他感到自己犯了罪,懷有一切罪惡的念頭。(8節)。他深深體會自己是罪人,根本沒有活命的指望。(見羅6:21,23)。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那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上帝向以色列人頒布律法,本帶有生的應許(利18:5;申5:33;結18:9,21;20:11,13,21;參太19:17)。這是很合理的。上帝為我們靈,智,體的福利所頒發的律法,都是與我們有益的。我們現在和今後的生命和幸福,都有賴於完全遵行上帝不變的律法。但保羅所遵守且賴以得救的律法,他最後發現居然定了他的死罪。所以保羅在這一節告訴我們,罪人不可能靠律法得救。保羅已清楚地解釋,並用自己的經驗說明,自以為義地依靠律法,是對律法本身的嚴重誤解,只能導致本節所說的死亡。上帝的律法所樹立崇高的屬靈標準是罪人無法靠自己的努力達到。他只能心懷虧咎站在律法面前。但是人若認識到自己的無助和需要,轉向救主,他就有福了。因為唯有從救主身上才能得到公義和拯救。(加3:24)許多猶太人所犯的大錯就是他誤解了律法在罪惡世界中的作用。他們驕傲自滿,自以為義,不願意承認自己違犯了律法,以及無力遵守律法的條款。結果,他們認識不到需要救主。他們殷勤查考聖經,以為在律法中能得到生命,不被定罪。他們不願意到基督那裡獲得公義和生命。(見約5:39,40)見結16:60注。保羅藉著律法知道了罪(7-9節,參3:20),「罪的工價乃是死」(6:23)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因為罪」:本文強調是罪而非誡命引誘我,殺了我。這裡又一次把罪擬人化了。它行使著撒但誘惑和毀滅的權勢。「藉著誡命」:律法為抵觸罪惡而樹立的屏障反而成為誘發犯罪的機會。「引誘我」,即「令人迷路」。該詞原文在新約中只有保羅使用(見羅16:18;林前3:18;林後11:3;帖後2:3)。在伊甸園中,罪曾經利用了上帝的命令:「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創3:3),來誘發惡的意願。夏娃站在禁樹面前,疑心上帝為什麼不讓他們吃上帝的果子。(見《先祖與先知》54頁)。這就給撒但可乘之機。他利用上帝的禁令欺哄夏娃犯罪。罪的引誘在於把得之有罪的東西說成是好東西。但這東西一旦得到了,便證明是惡的東西。(雅1:14,15;參來3:13,17)。撒擔慫恿說,一旦享用了禁果,夏娃就會進入更高的生存境界,獲得更多的知識(見《先祖與先知》54頁)。他以這種欺騙的方式把誡命作為犯罪的動因。他一旦達到了其邪惡的目的,就用同一種誡命指控人。因為他不但是人類的引誘者,也是人類的控告者(啟12:10,參約1:9-11;2:4,5)。夏娃傷心地發現,她原先以為快樂的東西,只給她帶來死刑的判決。罪人放縱不該有的慾望,其後果肯定是事與願違(見箴7:21-23)「並且殺了我」。參照第九節「我就死了」。誡命雖然本身是聖潔的,且為生命而設置的,卻給罪所利用,導致死亡的後果。這一切都是欺騙所造成的。所求之物並非真好,但是試探所誘發的貪慾使之顯得美好。所以上帝的恩典改變人心的大能,有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驅散這種致命的誘惑,使人看清事物的本質,獲得生命並與上帝和好。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這樣看來」,以下是對7-11節內容的總結,並回答了第七節的問題:「律法是罪嗎?」「律法」,本節和7節一樣,用「律法」指全部律法,用「誡命」指律法的特殊條款。「是聖潔的」,律法決不是罪(7節),它是聖潔的。律法啟示了其頒布者的品格,表達了祂的旨意。所以上帝的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誡命也是聖潔」:保羅先提出全部律法是聖潔的,然後又特彆強調誡命的聖潔,公義和良善——「不可貪心」。強調這條誡命的原因可能是7-11節講到它成了罪惡的知識和活動增多的特別機會。第十條誡命是聖潔的,因為它表達了上帝聖潔的旨意,禁止一切不聖潔的慾望。它雖然揭露了罪惡,並被罪惡所利用使罪人犯更大的罪(7-9節)以致被定死罪,但這絲毫不影響其聖潔性。錯不在聖潔的誡命,而在不聖潔的人類。他們因軟弱和犯罪無法達到律法所要求聖潔崇高的標準。「公義」:誡命的要求是公義的。它確立了公義品格的標準。儘管有撒但的指控,其要求的順從是人類所能夠給予的(太5:48注釋;見《使徒行述》531頁,《歷代願望》24,309頁)。耶穌以自己順從的生活維護了上帝律法要求的公義性,證明律法是能夠遵守的,順從能夠造就優美的品格。凡象耶穌一樣順從的人都會說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反之,所有違犯誡命的都是在附和撒但的主張,說律法是不公正的,是無法順從的(見羅3:26注釋,《歷代願望》29頁)「良善的」,指道德方面(見16節注釋)。誡命的設置是要給人帶來今生和來生的生命和福氣(見10節注釋)。只要順從,它就能給各處帶來公義和幸福(見詩19:7-11)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保羅回答說,罪不在律法,而在人本身及其罪的傾向。「斷乎不是」!見3:4注釋。死和罪都不是律法帶來的。「叫我死」,罪藉著那良善的造成罪惡和死亡,就是顯出其真相。律法本是上帝品格和旨意的表達,作為聖潔的標準而判訂的,罪卻用其使惡增多,致人定罪(8-11節)。上帝之所以允許罪藉著律法叫人死,是因為罪既然濫用了那良善的,就得讓它充分暴露其邪惡和欺騙性(見《先祖與先知》42.43頁)。「惡極了」。保羅已經解釋了律法怎樣用來暴露罪的邪惡本質。羅馬7:7-13批駁了把人間泛濫的罪和死歸咎於上帝律法的所有指控(參5:14,17)。責任在罪惡本身。人所獲的罪刑是與他犯罪的程度相當的。這幾節經文強調了保羅有關律法不能使人得救的信仰。律法的重要作用是暴露罪惡,使罪人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但它無法消除背逆的精神,寬恕罪過。「律法向人類揭露罪惡,但不是提供救法」《善惡之爭》467頁上述經文進一步闡明律法與福音的關係。誡命的作用始終是顯示公義的標準,使人認識到自己的罪,並需要一位救主。若沒有律法揭露罪惡,福音就失去作用。因為罪人若不認識自己的罪,就不會感到需要悔改並信靠基督。所以若說福音取消了律法,那不僅是誤解了律法的地位和重要性,而且破壞了福音和救恩計劃的宗旨和意義。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保羅要通過仔細剖析罪在個人經驗中的運作,證實自己對律法的維護和對罪惡本質的揭露。在《羅馬書》中,7:14-25的意義是討論得最多的問題之一。對於良心道德上的掙扎如此深刻的描述究意是不是指保羅自己。如果是的話,那是在他悔改以前還是以後。保羅運用最清楚的話語表明他在講述自己與罪惡所作的鬥爭(參7-11節,《喜樂的泉源》19頁,《證言》卷三475頁)。當然每一個感悟到上帝聖律法屬靈要求的人也會在不同程度上體驗這場鬥爭。更重要的問題是,保羅所描述的是他什麼階段的經驗。一些解經家認為保羅所描寫的是他作為一個悔改了的基督徒當下的經驗。他們強調原文動詞用的是現在時態,且表達了對罪的憎恨和對善的真誠願望(15,19,21節)。他們提出,一個未悔改的人是不會說:「我是喜歡上帝的律法」(22節)「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25節)的。還有些解經家認為這是指他悔改以前的鬥爭。他們指出:以下的話不可能指保羅重生以後的狀況:「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節),「住在我裡頭的罪」(17節),「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24節)但他們指出,保羅所描述的,不是他「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的時候,而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的時候(9節),所描述的經歷不是出於一般尚未悔改的人,而是當一個罪人感悟到自己背負罪擔,努力掙扎,想要靠自己的力量,滿足上帝要求的狀況。他竭盡所能,卻一敗塗地,直至找到基督,體驗到福音的大能。這種描述也反映了一個雖已悔改,但沒有利用福音所提供的優惠,卻要靠自己的力量去過聖潔生活的人,或一個從未完全降服於基督的自命為基督徒者的經驗。保羅這段話的主要目的似乎是闡明律法,福音,與那已有感悟,真心與罪惡抗爭準備得救的人之間的關係。保羅的信息是:律法雖然誘發和強化了這場鬥爭,耶穌基督的福音卻能帶來拯救和勝利(25節及《羅馬書》8章)。這場鬥爭的強度和開始的時間,在每一個因律法而感悟有罪的人身上並不是一樣的。每一個基督徒也都能體驗到在他悔改重生以後,這場劇烈的鬥爭繼續存在。使徒保羅自己的生活,就是「不斷地在自我作鬥爭……他個人的意願每天都會與責任和上帝的旨意發生衝突」(《服務真詮》452,453頁)。他以下的話表達了這場鬥爭的實況。「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9:27)。同樣,對於每一個已經悔改,重生,稱義的基督徒來說,成聖的過程需要與自作艱辛的鬥爭。(《天路》331頁,《使徒行述》560頁,561頁)。我們越親近基督,就越清楚地認識到罪的本質,從而更真誠地承認自己本性的罪(見結20:43注;結16:62,63;《天路》160,161頁)雖然悔改後的基督徒每天重新獻身的時候,常常仍會有劇烈的道德方面的爭鬥(見路9:23-25;林後4:16;證五200頁,證七44頁),我們仍不能確定保羅在這裡指的是這場鬥爭。《羅馬書》至此的宗旨是闡明人無法靠著自己的力量,靠著遵守律法來獲得公義。他指出凡在律法以下的,都是被罪奴役的(見羅6:14注)。他們就是費盡了力,也無法履行律法的要求。他們悲慘可憐直至找到基督。於是就不再被定罪了。(羅8:1)。他們靠著基督的大能做到以前所做不到的事情(8:3,4)。他們不再關注屬肉體的事(8:5),而是隨從聖靈(8:1),「我們原曉得」,保羅確認他的讀者知道律法的屬靈意義(參羅2:2;3:19)「律法是屬乎靈的」,保羅在這裡總結和重述了他在12節中說過的話。他再次強調他所說的罪孽,責任不在律法。律法原本是屬靈的,因為它是由上帝親自頒發的,「上帝是個靈」(約4:24)。律法的本質是屬靈的,因為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它所要求的順從,只有那些屬靈的,結出聖靈果子的人才能給予(太22:37-39,約15:2;羅13:8,10;加5:22,23;弗3:9)。「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7-11節中動詞的過去試,從本節起變為現在時,有人以此為據,認為保羅是在描述他目前的經驗。其他人則認為這只是歷史現在時(即用現在時態描述過去事件)而己,就如可14:17和路8:49那樣。「屬乎肉體」指的是人本性的軟弱(又見林後3:3)。這是保羅的表述方式,即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羅馬書第八章講的則是「從靈生的就是靈」(約3:6)。與上帝律法的屬靈性和聖潔相對照。保羅發現自己是屬乎肉體的,很容易順著敗壞的本性犯罪放縱。他想望順從屬靈的律法,卻陷入了與先天後天的犯罪傾向無休止的鬥爭(7:23)。他呼籲信徒把肉體釘在十字架上。他宣稱讓身體服從自己(林前9:27;加5:24)。他還呼籲他們過節制的生活(林前10:31),把身體當作聖潔的活祭獻給上帝(羅12:1)。他把身體說成是聖靈的殿(林前6:19),號召基督徒在身子上榮耀上帝(20節)。他說身體和心靈都需要潔凈(林後7:1),並展望身體得蒙救贖,獲得榮耀(羅8:23;林前15:51-53)。「是已經賣給罪了」。就是被賣到罪惡的權勢之下。參照「從來沒有象亞哈的,因他自賣,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上21:25;參王上21:20,賽50:1)罪對肉體的控制就象主人對所購之奴隸的控制一樣。有些人根據保羅前面的說法,即悔改的基督徒已經擺脫了罪的奴役,認定保羅在這裡說的是悔改以前的時候,也就是他感悟有罪,但還未完全降服於基督的時候(見7:9注)。還有一些人則認為保羅是用這樣的話強調悔改以後與抗爭的罪惡勢力的強大。他是在說明,他若依從肉體本性的慾念,就成了另一個意志的奴隸。他後來又說,在他肉身中仍有罪惡存在(17,15節),即使他到了喜歡上帝律法的地步,肢體中仍有罪惡發動,把他虜去犯罪(22,23節)。與律法的屬靈要求相對照,最聖潔的人也是屬於肉體的。當保羅認識到律法的聖潔時,就更覺得自己是不完全的。他說自己是「已經賣給罪了」,這說明他的認識有多麼深刻。比較一下約伯的經驗。雖然上帝親自說他「完全正直」(伯1:1;2:3),他後來還是隨認「我是卑賤的」,「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40:4;42:6)15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保羅在這裡解釋他「賣給罪」時的經驗,「我所願意作的,我並不作。」馬丁路德顯然深知這種經驗的意義,他說:「比起教皇和他所有的紅衣主教,我更害怕自己的心。」有人認為,保羅是在說自己感悟有罪但又未降服於基督時的經驗。他們說保羅在這裡是進一步強調福音提供行義能力的重要意義。請參照查理.衛斯理的經驗(見《善惡之爭》254-256頁)。所有尋求救恩但未完全降服於基督的人都會經歷一場完全的失望。還有一些人認為保羅是在描述悔改以後與自我和罪惡所作繼續的抗爭。他們指出基督徒在悔改以後,仍會意識到自己的生活有罪惡和不完全之處,所以一直良心不安。在疏於防範的時候,本性的力量往往會勝過他們。根深蒂固的習慣仍在困撓著他們。自我放縱罪惡的念頭仍會在他們心頭閃現。悔改前懷疑不信的人,會發現他以前的思維習慣仍在影響著他,並破壞他的安寧好多年。這就是習慣的影響力所在。心頭閃現的不聖潔念頭會留下污跡,長期放縱罪惡的地方,即使在人悔改以後,仍會在他心中留下疤痕,造成每一個基督徒所熟悉的緊張狀態。當基督徒看到他所不喜歡且恨惡的過去意願和情感,吵鬧著要重新對他實施控制的時候,他就與其影響力展開鬥爭,想望結滿聖靈的果子。但是他發現,不論是他自己,還是靠著律法的幫助,都不能使他擺脫他所恨惡的事,做成他所喜愛做的事情。每天晚上他都懊悔承認自己無能,並希望得到上頭來的幫助。(《證言卷四》429頁)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保羅不贊同自己的罪行,就證明他承認上帝的律法是美善的。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保羅這裡的「我」指的是「裡面的人」(22節),它與有罪居住的「肉體」(18節)和「肢體」(23節)是不一樣的。保羅這樣說,並不是否認人對於犯罪行為的責任,而是說明住在裡面的罪勢力強大,與他最認真的努力進行抗爭。基督徒一旦放鬆警惕,它就會佔上風。保羅在談到自己的工作時說:「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與我同在」(林前15:10)。但這並不是說他沒有做工,而是靠著上帝恩典的影響來做。同樣,當保羅說:「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2:20)時,他的意思是,他美好新生命的來源和養育是有賴於基督的。所以,他在這裡並沒有原諒自己違犯律法,而是說他做這樣的事情是出於一種不再主宰他心靈的影響。18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沒有良善」,人靠自己無法抵抗邪惡的勢力。人心必須有一種更強大的力量主宰才能制服罪惡的慾念。保羅經歷過所有想靠自己的力量獲得公義之人痛苦的失望。「行出來由不得我」,保羅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是軟弱。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我反不作」,本節實際上是15節的重複,進一步強調心靈與罪惡所作抗爭的現實性和強烈性。20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本節重複了16.17節,見該處注釋。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我覺得有個律」:保羅在這裡用「律」來指18.19節所說在他身上運作,製造麻煩的罪惡勢力。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上帝的律;「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保羅可能用這個律指上帝向人啟示的全部旨意。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肢體中」,指身體的器官和機能方面(又見羅3:13-15;7:5;林前6:15;12:12,18,20)「另有一個律」。即「罪的律(羅7:23,25),即21節中邪惡的勢力利用了每一次肉體的衝動。「交戰」(參加5:17;彼前2:11)。肢體中的律與心中的律交戰。「心中的律」,保羅用「心」指心靈,即22節中「裡面的人」。這是更高境界的自我,認同上帝的律法是良善的(12.15.22節)。上帝的律法向人心啟示並被認同以後,就成了「心中的律」。保羅還看見另一個律利用肉體的衝動和慾念運作。這是「肢體中犯罪的律」(見21節注)。「把我虜去」,該詞原文在新約別處只見諸路21:24,林後10:5。保羅用這樣的話強調與罪惡所作鬥爭的嚴重性。他說自己在作生死的掙扎,要擺脫自己犯罪傾向的奴役。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我真是苦啊!」該詞原文在新約中其他地方只出現在啟3:17,用來描述老底嘉教會的景況。內心思想鬥爭所導致的苦惱,善惡之間令人痛苦的爭鬥,令保羅發出似乎是絕望無助的呼聲。但他知道擺脫困境的途徑,所以很快說了出來(羅7:25)「誰能救我?」這個問題是為保羅傳達作為,《羅馬書》主題的好消息進行鋪墊。得救是靠律法嗎?人靠著自己的意志和聰明能夠得到自由釋放嗎?這些辦法都是沒有用的。其後果也是很糟糕的。唯一的辦法就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7:25)「這取死的身體」。這句話的意思曾引起很大爭論。至少有一點大體上是一致的人。沒有證據表明保羅在這裡引用了一種古老的習俗,即把一具屍體鏈在活人身上。儘管這種可怕的習俗為保羅所描述的屬靈困境提供醒目的解說。保羅把肉體看作是罪惡和犯罪之律的居所,這個律要在肢體中引發導致死亡(本章5:13,23,25節)。他並沒有說身體是罪(見5節注釋)。他所呼籲的只是擺脫犯罪之律的束縛,使身體不再作罪惡和死亡的居所,而要奉獻「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羅12:1)。25感謝上帝,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感謝上帝」:保羅沒有直接回答「誰能救我?」的問題,也沒有直言為什麼感謝上帝。但上下文已經表達得很清楚了。律法,良心和人的努力所法做到的,都由福音的計劃成就了。只有藉著耶穌基督,才能得到完全的拯救。「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林前15:57)。這是保羅本章推論的最高潮。認同律法的高尚,承認其要求的智慧和公義是不夠的。贊成其良善,甚至喜歡其條款也是不夠的。人不管怎麼努力順從都無法抵制肢體中罪的律。掙扎中的罪人只有憑信心降服於基督。於是他所深愛的主成了他順從的對象。他在順從中體會到充分的自由(見《喜樂的泉源》19頁,《服務真詮》131頁,《歷代願望》466頁)。「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一些人感到奇怪,保羅在講到他論述的光輝頂點「感謝上帝,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以後,為何還要提到他已經擺脫了的鬥爭呢?有人把感恩的話理解為插入的感嘆。他們認為這個感嘆跟在「誰能救我」的問題後面是很自然的。保羅在進一步討論榮耀的得救以前(第8章),要對上帝的話進行總結,再次提及與罪惡勢力所作的鬥爭。還有人認為,保羅這裡說到「我」,是指在沒有基督的情況下。所以保羅講述的是基督徒經驗的任何時候都有效的真理。保羅的感嘆不是插入的,而是合乎邏輯的自然延續。一個人在任何時候,若想不靠基督的能力而靠自己去制勝罪惡,他是註定要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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