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道 刑事辯護專題 79 :故意毀壞財物罪 概述

故意毀壞財物罪 概述

故意毀壞財物罪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r>[相關規定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4] 21號)(節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釋解】本條是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 一、概念及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二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昀規定(一)》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忌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二、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犬或者情節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拘留,並處罰款。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侵犯財產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由於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其毀壞財物的價值數額如果達到了犯罪的程度,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比如,實踐中故意破壞光纜、電纜等公用電信設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電信設施價值較高,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實踐中盜竊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活動較多,而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涉及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競合問題,在徵求意見中許多部門的同志都建議在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實踐中犯罪人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可能只構成盜竊罪,也可能只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還可能既構成盜竊罪,同時又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 款區分不同情形作了相應規定。對於行為人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24條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對於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刑法原理,擇一重罪處罰,因此《最高人民窪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種情形「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處罰 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的;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轉自:山西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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