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神學 章力生 卷三 人類論(12)

卷三 人類論 第拾壹章 恩典之約壹 恩約的名稱一、在舊約里的名稱 希伯來文的「約」字,常為berith,此字的語源,不甚確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此字乃是從希伯來文的動詞barah而來,意指相交。此乃可以創世記十五章十七至十八節為例:「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但另有一些學者,卻認為此字的語源,乃是從敘利亞的berita一字而來,意指約束。此即可知「約」乃是一種束縛。 語源的問題,乃和學說的製成,有重大的關係。berith一字,可指彼此自願的協定(dipleuric);但亦可指由一造所要另一造依從的一種處理(monopleuric)。其確切的意義,既非根據那字的語源,也非依照其歷史的概念,而乃是在與約有關的成員。在某種意義上,約的成員,另一方面乃是隸屬的,不能「分庭抗禮」。因此berith乃和chog,二者乃是同義的,乃為一種約定的訓詞或命令。例如出埃及記三十四章十節說:「耶和華說:『我要立約,要在百姓面前行奇妙的事,是在遍地萬國中未曾行的。在你四圍的外邦人,就要看見耶和華的作為,因我向你行的是可畏懼的事。』」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十一節說:「耶和華說:『至於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加給你的靈,傳給你的話,必不離你的口;也不離你後裔與你後裔之後裔的口,從今直到永遠。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六節說:「『這些定例,若能在我面前廢掉,以色列的後裔也就在我面前斷絕,永遠不再成國。』這是耶和華說的。」三十三章二十、二十一節說:「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若能廢棄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約,使白日黑夜不按時輪轉,就能廢棄我與我僕人大衛所立的約,使他沒有兒子在他的寶座上為王。並能廢棄我與事奉我的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三十四章十三至十六節說:「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我將你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只是你們列祖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如今你們迴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當上帝和世人立約,不用說,其約的性質乃當然是依從的關係(monopleuric)。因為上帝乃是至高無上的,上帝和世人乃是顯然並非平等的成員,所立的約,乃是他要他子民順服依從的法令,儼然如世人父子的關係一樣,父慈子孝,子對父要孝敬順服。二、在新約里的名稱 照七十士譯本,berith一詞,乃稱為diatheke,這字並非希臘文里「約」字的意義,實在乃為指安排處理(disposition)而言。(不是Covenant——「約」,而乃為Testament——「遺言」或「遺訓」,但在中文聖經,二者乃均作「約」,然在希伯來書九章十六、十七節小注中說,「遺命」原文與「約」同。)普通所用的「約」(Covenant)乃為suntheke,但是翻譯者的原意,並沒有其他不同的意思,要取代「約」字的原意。從以賽亞書二十八章十五節來看,「你們曾說:『我們與死亡立「約」(covenant),與陰間結「盟」(agreement)。』」這「約」與「盟」兩字,顯然乃是同義的,所以diatheke一字,乃顯指「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而言,當無異議。 惟有一問題,為什麼大都避免用suntheke一字,而另用一詞,稱為「處理」,而非「協定」。這大概是因為在希臘,如用suntheke一詞來表達「約」的觀念,則必基於約的成員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則如放在聖經裡面,勢必大大變動其原義。因為上帝與世人,並非處在平等的地位,在立約的時候,他乃是在優越的地位,他乃擁有最高之權,令世人守約。職是之故,在希臘乃避用suntheke一字,而用di-atheke一字。當此字用來表達上帝意念的時候,便變成非常顯明,而且還有新的意義。關於此字的翻譯,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在欽定本聖經裡面,其有關的經節,一半是用diatheke;另有一半則用testament。在美國修訂本(American Revised Version)裡面,除了希伯來書九章十六至十七節以外,乃全部用testament一字。還有幾種新約的譯本裡面,乃用testament而不用covenant一字,其主要理由,概可分為三點:(1)乃是要注重上帝的優越地位;(2)乃是要盡量合乎希伯來書九章十六、十七節所用的字(按中文聖經將testament一字,譯作「遺命」,但在小注中說「遺命」原文,與約字同);(3)乃受拉丁譯文的影響,所以一律把diatheke譯作testament。貳 恩約的概念一、三位一體之原型 在上帝與挪亞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之先,約的觀念已在民間發展。這乃是上帝要世人先作準備,要叫世人明白約的重大意義;並在這個因罪與神悖離的世界,更知上帝神聖的啟示以及世人與上帝乃有一種約的關係。但這絕對不能以為約的觀念乃始於人間,上帝乃拿來充當說明上帝和人之間彼此的關係。事實上乃適得其反,一切約的生活之原型(archetype),乃為上帝的三位一體;而世人之間的所謂約,乃僅為一種模糊的副本。上帝所註定的人類社會的生活,其目的乃是要發展約的觀念,使其成為社會生活的「棟樑」(Pillar),於是引勢利導,把上帝與人已有的關係正式表達出來。上帝與世人約的關係,事實上於最初的時候,即已存在,乃在與亞伯拉罕正式立約很久之前,早就已經有了。二、成員兩方之協定 Berith一字,時常用以指人與人間之約,但又總是含有宗教的意義。約乃是兩位以上的成員之間的「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這通常乃是人與人之間的約。這種約,或則兩方都是平等的,乃是兩方面對他們的權利義務,作詳細磋商研討以後所自願訂立的,或則是高級的對低級的所規定的處置,而後者乃是必須依從的,且又是在上帝前確認的,所以乃是不可違反的。每一造照他們商議的條件,約束他自己,要履行他的諾言。三、工約恩約之認辨 可是我們不應當就此以為恩典之約乃僅為救恩的應許,又以為神人兩方面的地位,乃大相懸殊,未可同日而語,所以不應當稱它是約。這種說法,實在不合聖經裡面所啟示的約的觀念。雖然工約與恩約,兩者在其本原上乃都是依從的關係(monopleuric),他們的性質乃是上帝所命定的,所制訂的,上帝對兩者都有優越地位,但是兩者卻仍然是約。因為仁慈的上帝,屈尊降卑,處在人的地位,而且高抬人,使其處在平等的地位。他訂明他的條件,保證他的應許;於是人就甘心樂意,心悅誠服,履行上帝責成世人應盡的本分與義務,從而可以承受上帝的天惠與福澤。可是在工約方面,人類雖可靠其天賦之才能履行其條件;但在恩約方面,則須靠聖靈重生與成聖之感力與大能,方始能夠。這是因為恩慈良善的上帝賜給他們所需的,並在他們心裡運行,使他們立志行事,從而成就上帝的美意,作成得救的工夫。(參腓二12一13)叄 各派的意見 關於恩約的成員,各派學者,乃有不同的意見。(1)有些學者認為是三一真神和人類。而所指的人類,有的是沒有條件的,有的是有條件的;或為「罪人」,或為「選民」(the elect),或為「基督里的人」(Man in Christ)。(2)有些學者認為約的成員,一方面乃為天父上帝,代表三一真神。一方面乃為基督,代表選民。(3)還有些學者,又把此約分成兩種:一為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Covenant of Redemption),此乃聖父與聖子之間的約,基於此約,又另有三一真神與選民或被選的罪人之間的「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 從系統的觀點說,第二派的見解,乃較優於前者,且有若干聖經的根據。例如: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至二十二節,四十五至四十九節說:「但基督已經從死里復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復活也是因一人而來。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經上也是這樣記著說:『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但屬靈的不在先,屬血氣的在先;以後才有屬靈的。頭一個人是出於地,乃屬土。第二個人是出於天。那屬土的怎樣,凡屬土的也就怎樣;屬天的怎樣,凡屬天的也就怎樣。我們既有屬土的形狀,將來也必有屬天的形狀。」第二派的見解,乃注重「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與恩典之約,有不可分開的關係。此派又發揮約在基督里的合一性。而復獲信仰純正的著名神學家的維護與倡導——例如Baston Gib,Dick,A.Kuyper Sr.,H.Kuyper和A.Kuyper Jr.等。 第三派的學說,乃是更為明晰暢達,易於了解,因此對於討論約的學說,乃更為有用,因此免去許多其他學說中混淆不清以及無謂糾紛的毛病。此派乃為大多數改正宗神學家,如 Mastricht a Marck,Turretin,Witsius,Heppe,Hodge父子, Shedd, Vos, Bavinck以及Honig等所信奉。例如霍祺氏(Dr. Charles Hodge)說,「此說雖有不同的說法,有的是這樣說,有的是那樣說,有些學者,集合了有關此題聖經里的事實,認為上帝與代表其子民的基督之間的約,乃僅有一個;或則以之分為兩個,但卻並無學理上的分別。」既是這樣,第三派的學說,無疑的乃為大家所採用。但是在信從此說之時,有一點須加註意,誠如神學家謝特(William Shedd)說:「雖然『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兩者的分際,有聖經的根據;但這並不能因此就以為兩者乃是各別的和獨特的,而且乃和『工約』完全針鋒相對的。兩約其實乃是『一物之兩面』,僅系方式之不同,都是上帝一個福音的慈悲憐憫之約(One Evangelical Covenant of Mercy)。」肆 聖經的根據 上帝在永世里的旨意,以及有關恩約的學說,乃有以下的經文,作為根據。一、關於上帝恩約在永世里天命的經文 聖經清楚曉諭我們,上帝救贖的計劃乃是他在永世里所定的天命與旨意。以弗所書一章四至十二節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里所賜給我們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上帝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並參弗三11)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十三節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上帝;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提摩太後書一章九節說:「上帝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並參雅二5)彼得前書一章二至五節說:「……照父上帝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他曾照自己的大憐憫,藉耶穌基督從死里復活,重生了我們,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你們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於此我們看到,三位一體的上帝,救贖的大計,在某種意義上說,乃是分工的:那就是,聖父上帝乃是設計創作的,聖子上帝乃是負責實施的,聖靈上帝乃是貫徹推動的。這乃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內在的關係,構成一種聖約的生活,從而能夠得著隨己意行作萬事,照他旨意所預定的成果。事實上,我們乃唯有從三位一體的真神這種生活,和約的原型(archetype)才能找到「約」字的最確當最完全的真義。他們三位乃是站在真正平等的地位上。(Suntheke)。二、關於上帝恩約永遠極救罪人的經文 除了上文所舉以弗所書一章四至十二節以外,又在三章九至十一節的經文說:「又使眾人都明白,這歷代以來隱藏在創造萬物之上帝里的奧秘,是如何安排的,為要藉著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上帝百般的智慧。這是照上帝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里所定的旨意。」這段經文,也指示我們聖約的性質。主耶穌基督屢次講到他在降世以前所得的應許;又復一再申說,他從天父上帝所領受的使命。例如約翰福音五章三十、四十三節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我奉我父的名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六章三十八至四十節說:「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又在十七章四至十二節,那就是主耶穌在他要上十架完成他從天父所領受的偉大使命之先,向天父的祈禱,說,「我在地上已經榮耀你,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父阿,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又確實知道,我是從你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並且我因他們得了榮耀。從今以後,我不在世上,他們卻在世上;我往你那裡去。聖父阿,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更清楚的指示我們,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這乃明白的顯示,主乃被視為世人代表之首,也是恩典之約之首,以及上帝恩約永遠拯救罪人的大計與天命。三、關於上帝恩約應許及其條件的經文 恩約之成立,乃須視其是否具備恩約基本的要素:那就是約的成員,約的應許和約的條件。詩篇二篇七至九節乃指示我們關於恩約的成員和恩約之應許。「受膏者說:我要傳聖旨。耶和華曾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你求我,我就將列國賜你為基業,將地極賜你為田產。你必用鐵杖打破他們,你必將他們如同窖匠的瓦器摔碎。』」這節經文,又有下列經文,亦加以確證:使徒行傳十二章三十三節;希伯來書一章五節和五章五節。其次詩篇四十篇七至十節說:「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我在大會中宣傳公義的佳音,我必不止住我的嘴唇;耶和華啊,這是你所知道的。我未曾把你的公義藏在心裡,我已陳明你的信實和你的救恩。我在大會中未曾隱瞞你的慈愛和誠實」。這段經文在新約里也加以證實,此乃彌賽亞救主耶穌基督的宣稱,他乃樂意遵行天父的旨意,獻身贖罪。主耶穌也一再宣講天父託付他的使命。例如前文所引的約翰福音六章三十八至三十九節外,又在約翰福音十章十七至十八節說:「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權柄舍了,也有權柄取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約翰福音十七章四節說:「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這是他在完全天父上帝託付他的使命,在離世之前向天父所作的祈禱。在路加福音二十二章二十九節,主耶穌說:「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這尤有特別的意義。這句話所用的動詞di-atithemi,乃是從diatheke而來,乃指「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其意乃為用意志所命定的;質言之,乃為「聖約」或「天命」。尤有進者,約翰福音十七章五節,主耶穌向天父祈禱說:「父啊,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這乃是基督耶穌所求的報賞;他又為他的子民和他求將來的榮耀,作為天父所賜給他的報賞。這就是約翰福音十七章六、九、二十四節中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父啊,我在那裡,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裡,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因為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並參腓二9一11)四、關於上帝恩約與彌賽亞有關的經文 在舊約裡面,乃有恩約觀念與彌賽亞直接有關的兩段經文。其一為詩篇八十九篇三、四節:「我與我所揀選的人立了約,向我的僕人大衛起了誓。『我要建立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要建立你的寶座,直到萬代。』」這段經文,乃是根據撒母耳記下七章十一至十六節:「並且我耶和華應許你……你壽數滿足,與你列祖同睡的時候,我必使你的後裔接續你的位,我也必堅定他的國。他必為我的名建造殿宇,我必堅定他的國位,直到永遠。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但我的慈愛仍不離開他。……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這些經文,照希伯來書一章三至六節:「他是上帝榮耀所發的光輝,是上帝本體的真像,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他洗凈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他所承受的名,既比天使的名更尊貴,就遠超過天使。所有的天使,上帝從來對那一個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又指著那一個說:『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再者,上帝使長子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上帝的使者都要拜他。』」這段經文所給我們的啟示來說,乃就是關於彌賽亞的經文。而以賽亞書四十二章六節:「我耶和華憑公義召你,必攙扶你的手,保守你,使你作眾民的中保(中保原文,乃是作「約」),作外邦人的光」。這裡所指的那位,就是主耶和華的僕人。而從其關係而看,這個僕人(大寫的Servant),乃不僅是以色列人。複次,照詩篇二十二篇一、二節他連連呼求上帝,稱他是「我的上帝!我的上帝……我的上帝阿!」又在四十章八節說:「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這又可證上帝的恩約,乃和彌賽亞有密切的關係。伍 聖子與救贖之約的關係 關於這個問題,可分四點來說:一、從他在此約之地位說;二、從此約對他的性質說;三、從他對此約之事工說:四、從他與聖禮的關係說。一、從他在此約之地位說 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方面說,乃是中保(Egguos,Surety),此就是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二節所說:「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中保乃是保證要為他人擔當其義務,替他履行法律上的責任。在救贖之約上面,主耶穌乃擔當世人的罪,要為他的子民贖罪;為要滿足律法上對他們的要求,他要為他們忍受必要的懲罰。因為他代替罪人,他就成為末後的亞當;這就成為此約之首,他就成了天父上帝所賜給他所有之人的代表(大寫Representative)。因此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為中保,一為首領。他親自擔當他子民一切的罪債。 他也是恩典之約的中保,恩約乃是從救贖之約發展出來的。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主耶穌中保的地位,究是有條件的,抑為無條件的。照羅馬的法律,中保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是有條件的(fidejussor);一為無條件的(exprom-1issor)。前者乃要看對方在他不能完全償還時,才替他支付;犯罪的責任,在沒有償清以前,乃是由犯罪的人擔當。後者則中保要為對方負完全的責任,乃是毫無條件的,犯罪的人,乃立刻無罪。照柯西裘(Coccjus)派的學者的意見,認為在舊約時代信徒的罪,是不能完全赦免的,因為要等主耶穌基督贖了罪,方能完全赦免。他引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柯西裘就照這節經文推論,以為舊約的聖徒的罪,僅被「寬容」(paresis),而非完全赦免(aphesis)。但是柯氏之說,實有未當,「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反對柯氏的人說,因為主耶穌基督親身擔當世人一切的罪,「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二24,三18)。滿足了天父上帝公義的要求。當他在十字架,「將靈魂交付天父上帝的時候就說,成了」(約一九30)。已經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替世人完全償還他們的罪債。這乃是無條件的(expromissor),他們的罪,當然已被完全赦免。柯氏之說,乃顯然不合聖經。請申言之。 1.舊約聖徒也已完全稱義,罪蒙赦免。雖其對此的認識,不如新約聖徒那樣清楚,但在本質上,乃毫無分別。柯氏以為舊約時代的聖徒的罪,沒有完全得到赦免,但是從舊約里有許多經文來看,可證柯氏之說,實難成立。例如詩篇一百零三篇八至十二節說:「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他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並參考詩三二1、2、5,五一1-3、9一11)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耶和華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唯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四十四章二十二節說:「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我塗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你當歸向我,因我救贖了你。」不僅此也,五十三章五節說:「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觀此可見柯說之妄。誠如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創世記十二章一至三節說:「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此當益征舊約聖徒的罪,不但完全赦免,因信稱義,且還要使萬族與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2.柯氏的學說,乃使上帝救贖的恩功,還要依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這乃是完全沒有保證的。且乃是把主耶穌基督當作一位有條件的中保,世人不能完全因信稱義,罪人還要自己擔當他的罪,要付罪的工價。此乃否認聖經里寶貴的應許:「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一○43)「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2一25)(並參弗一7,二19;彼前三18;約壹一7)保羅對於這個問題,在加拉太書二章十六至二十一節強調說:「……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我們若求在基督里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么?斷乎不是!……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著。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 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後,他是愛我,為我舍己。我不廢掉上帝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主耶穌基督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為我們出了這樣的「重價」(參林後六20)。他在十字架上「將靈魂交付上帝」的時候,大聲「說,成了!」可見主耶穌已經完成了救贖的恩功。柯說不僅謬妄,且復藐視救主莫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參來二2、3) 3.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這裡使徒保羅所用的「寬容」(Paresis)一詞,乃是因為在舊約時代,世人的罪,主耶穌基督還沒有代受懲罰,主耶穌基督絕對的義,還沒有在十字架上完全顯示;所以當時聖徒罪惡的赦免,乃暫用容忍(Paresis)的方式,但卻絕不是因為還沒有得到完全的赦免。因舊約好像照相的底片,到新約始完全顯示出來。二、從此約對他的性質說 雖然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永遠的基礎,而其對罪人而論,亦為其永遠的「原型」(Archetype);但從主耶穌基督而言,此約便是「工約」,而非「恩約」。因為對他來說,只有完全履行律法的要求,世人始能得到永生。主耶穌乃是末後的亞當,他要為罪人獲得永生,作為忠實順服的報賞,而非白白得來的所賜的恩典。他用世人代表(Representative)和中保(Surety)的身分,為他的子民所完成的事工。他的子民就沒有再做的必要。事工已經作成,報賞已經得著,信徒就可靠著恩典分享主耶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恩功的成果。三、從他對此約的事工說 主耶穌基督對此約所作的事工,乃須受揀選的天命(the decree of election)的限制。有些學者,把救贖之約和揀選,視為一物,並為一談,這乃顯然大謬。揀選乃是關乎被選之人,要作主耶穌基督永遠榮耀的後嗣;要「和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從另外一面說,上帝救贖的旨意,又是指一種方法,藉此可為罪人預備得到恩典和榮耀。揀選也確是與基督有關;因為以弗所書一章四、五節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在某種意義上說,主耶穌自己,也是天父上帝揀選的對象;但在他救贖的旨意上,他又是恩約的成員。父上帝就把基督作為他子民的中保。從論理的觀點看,揀選乃是在救贖的旨意之先;因為主耶穌中保的職分,正如他的贖罪一樣,乃有特殊的意義。假使不是先有揀選則萬人就勢必都要得救。此乃普救論異端的謬論。尤有進者,倘使把先後顛倒,則就把主耶穌基督中保身分,成為揀選的基礎,此乃抵觸聖經,因為聖經乃是完全以上帝旨意作為揀選的基礎。四、從他與聖禮的關係說 一切舊約與新約的聖禮,對主耶穌基督和對一般信徒,不可相提並論。這些聖禮,對主耶穌基督,都不能視為他救恩的表徵或印記;也不能用來幫助他起信得救,或是加強他得救的信心。如果我們誠欲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加以分別,則聖禮對於主耶穌基督,只能算是對於前者有關,而非後者。主耶穌基督為著履行律法上的需求,他就遵守救贖之約。當主耶穌在世上的時候,他乃是「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4一5),所以他乃承當律法上的要求,以及各種的儀規。聖禮乃是構成律法的一部分,所以他乃願遵守勿渝。馬太福音三章十三至十七節說:「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但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浸。約翰想要攔住他,說:『我當受你的浸,你反倒上我這裡來么?』耶穌回答說:『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或作禮)。』於是約翰許了他。耶穌受了浸,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就看見上帝的靈,彷彿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這些聖禮也可作為天父上帝所給聖子應許的印記。有些人對此有異議,認為聖禮乃是免除罪惡,和助長靈命的表徵和印記,但是從主耶穌基督來說,則當別論,因為主耶穌乃是根本無罪,他又無需靈命的培養。惟從另一方面看,他乃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二24,三18)他本身確是無罪,但是他到世界上來,在他所負的公務的身分上,他乃為他的子民擔罪,這些聖禮雖非對他,但對他子民,都為除罪的表徵與印記。誠如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一節說:「上帝使那無罪的(無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以賽亞先知早就預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上帝擊打苦待了。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三4-6)准斯而言,當他為他的子民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以後,照上帝的應許,這些聖禮可以視為除罪的表徵。複次,我們雖然不能說,耶穌基督應如我們一樣運用他得救的信心;但是他既是神人中間的中保,舍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5、6),從廣義上說,他就不能不運用這種信心,接受天父的應許,深信天父會成全。所以從主耶穌的人性來說,這些聖禮,可以視為加強這種信心的表徵和印記。陸 救贖之約的條件與應許一、救贖之約的條件 「上帝差他的兒子降世……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約三17),聖子到世上來,乃為神人中間的中保和他子民的首領。他既是末後的亞當,乃要為第一亞當以及天父所賜給他的那些子民贖罪;還要作第一亞當所沒有作的,要遵守上帝的律法,為他所有屬靈的子孫取得永遠的生命。這些條件,可以列為以下三種: 1.必須取得人性——他應當取得人性,由童貞女懷孕而生,降世為人,從而和塵世發生關係,住在世人中間(參約一11、14)。他雖然沒有罪,卻要擔當世人的罪。誠如加拉太書四章四至五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又在希伯來書二章十至十一、十四至十五節說:「原來那為萬物所屬、為萬物所本的,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使救他們的元帥,因受苦難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因那使人成聖的,和那些得以成聖的,都是出於一;所以他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上帝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他為要達成他的任務,乃絕對必須降世為人,成為人類的一分子。 2.必在律法以下——他本是上帝的兒子,乃是超乎律法之上的,但是為「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必須「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5)而且還要進入刑罰的與條約的關係,俾可為選民代付罪的工價而使得到永遠的生命。詩篇四十篇八節說:「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馬太福音五章十七、十八節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在約翰福音八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他又說:「你們舉起人子以後,必知道我是基督,並且知道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作的。我說這些話乃是照著父所教訓我的。那差我來的是與我同在;他沒有撇下我獨自在這裡,因為我常作他所喜悅的事。」腓立比書二章六至八節說:「他本來有上帝的形像,卻不堅持自己與上帝同等的地位(新譯本),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3.必須捨命贖罪——他為他自己的人,取得罪之赦免,和永遠的生命,就要為他們所獲的報賞,取得成果,藉著聖靈大能的運行,更新他們的生命;「將(他)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照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3一24)還絕對要把身體完全獻給上帝。約翰福音十章十四至十七節說:「我是好牧人……並且我為羊捨命。我另外有羊,不是這圈裡的;我必須領他們來,他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約翰福音十七章十二、十九至二十二節,「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沒有一個滅亡的。……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裡面,我在你裡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叫世人可以信你差了我來。你所賜我的榮耀,我已賜給他們,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希伯來書二章九至十五節;七章二十五節說:「惟獨見那成為比天使小一點的耶穌(或作惟獨見耶穌暫時比天使小),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叫他因著上帝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原來那為萬物所屬為萬物所本的,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使救他們的元帥,因受苦難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因那使人成聖的,和那些得以成聖的,都是出於一;所以他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說:『我要將你的名傳與我的弟兄,在會中我要頌揚你。』……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二、救贖之約的應許 天父的應許,乃為要履行救贖之約應遵的條件。天父應許聖子能完成他偉大而無所不包的使命,併除去救贖之約一切不確定的運作的果效。這些應許可分以下六種: 1.必須為童貞女所生——天父要為聖子預備一個身體,作為他的帳棚(Tabernacle)。這個身體乃是上帝直接的超凡的作為,為童貞女所生,使其不玷染罪惡。路加福音一章三十至三十五節:「天使對他說:『馬利亞,不要怕,你在上帝面前已經蒙恩了。你要懷孕生子,可以給他起名叫耶穌。他要為大,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主上帝要把他祖大衛的位給它。他要作雅各家的王,直到永遠;他的國也沒有窮盡。』馬利亞對天使說:『我沒有出嫁,怎麼有這事呢?』天使回答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上帝的兒子。』」希伯來書十章五節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上帝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 2.必須膏立為彌賽亞——天父要賦與聖子必要的恩賜與才能,俾能完成他的使命:尤其要膏立他彌賽亞神聖的職分,給他沒有限量的聖靈,這個應許尤其在他受浸的時候,完全成就。以賽亞先知預言:「看哪,我的僕人,我所扶持,所揀選,心裡所喜悅的,我已將我的靈賜給他,他必將公理傳給外邦。……壓傷的蘆葦,他不折斷;將殘的燈火,他不吹滅。他憑真實將公理傳開。他不灰心,也不喪膽,直到他在地上設立公理;海島都等候他的訓誨。」(四二1-4)又說「主耶和華的靈在我身上,因為耶和華用膏膏我,叫我傳好信息給謙卑的人(或作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醫好傷心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被囚的出監牢;報告耶和華的恩年,和我們上帝報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賜華冠與錫安悲哀的人,代替灰塵;喜樂油,代替悲哀;讚美衣,代替憂傷之靈……。」(六一1-3)馬太福音三章十六、十七節:「耶穌受了浸,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就看見上帝的靈,彷彿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約翰福音三章三十一至三十六節說:「從天上來的是在萬有之上;從地上來的是屬乎地,他所說的也是屬乎地。從天上來的是在萬有之上。他將所見所聞的見證出來,……那領受他見證的,就印上印,證明上帝是真的。上帝所差來的,就說上帝的話;因為上帝賜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父愛子,已將萬有交在他手裡。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3.必須救他脫離死亡——天父要支持他履行他的任務;完成他的使命;要救他脫離死亡的權勢,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權的,就是魔鬼,從而建立上帝的國度。以賽亞書四十二章五至七節說:「創造諸天,鋪張穹蒼,將地和地所出的一併鋪開,賜氣息給地上的眾人,又賜靈性給行在其上之人的上帝耶和華,他如此說:『我耶和華憑公義召你,必攙扶你的手,保守你,使你作眾民的中保,作外邦人的光,開瞎子的眼,領破囚的出牢獄,領坐黑暗的出監牢。』」四十九章五至八節說:「耶和華從我出胎造就我作他的僕人,要使雅各歸向他,使以色列到他那裡聚集。(原來耶和華看我為尊貴,我的上帝也成為我的力量。)現在他說:「你作我的僕人,使雅各眾支派復興,使以色列中得保全的歸回,尚為小事;我還要使你作外邦的光,叫你施行我的救恩,直到地極。』救贖主以色列的聖者耶和華,對那被人所藐視,本國所憎惡,官長所虐待的,如此說:『君王要看見就站起,首領也要下拜,都因信實的耶和華,就是揀選你以色列的聖者。』耶和華如此說:『在悅納的時候,我應允了你;在拯救的日子,我濟助了你。我要保護你,使你作眾民的中保。復興遍地……』」。詩篇十六篇八至十一節說:「我將耶和華常擺在我面前,因他在我右邊,我便不至搖動。因此,我的心歡喜,我的靈快樂,我的肉身也要安然居住。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約翰福音十章十四至十八節:「我是好牧人;……我為羊捨命……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我有權柄舍了,也有權柄取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馬太福音二十八章一至六節:「……天使對婦女說:『不要害怕……那釘十字架的耶穌……已經復活了。』」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五十三至五十七節:「……這必死的既變成不死的;那時經上所記『死被得勝吞滅的話』就應驗了。……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 4.保惠師為他作見證——天父為了報賞他所完成的大功,就差遣聖靈,建立屬靈的身體, 並且教訓、指導和衛護教會——就是他的身體,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一22、23)。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節,主耶穌說:「……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他要將一切的事指教你們,並且要叫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約翰福音十五章二十六節,他又說:「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他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十六章十三至十五節,主又說:「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原文作進入)一切的真理;因為他不是憑自己說的,乃是把他所聽見的都說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他要榮耀我;因為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說,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二、三十三節說:「這耶穌,上帝已經叫他復活了,我們都為這事作見證。他既被上帝的右手高舉(或作他既高舉在上帝的右邊),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澆灌下來。」 5. 萬國萬族必歸順他——天父為要報賞他捨身流血所完成的救贖的恩功,要賜給他很多子孫,多到沒有人能夠數算。最後萬國萬族,都要歸順他彌賽亞的國度。詩篇二十二篇二十七至二十八節說,「地的四極,都要想念耶和華,並且歸順他;列國的萬族,都要在你面前敬拜。因為國權是耶和華的,他是管理萬國的。」七十二篇十七節說:「他的名要存到永遠,要留傳如日之久;人要因他蒙福,萬國要稱他有福。」 6.把天地權柄賜給他——天父要為他的國度與教會把天上地下所有權柄賜給他。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八節:「耶穌進前來,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以弗所書一章十九至二十三節:「……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里復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冶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腓立比書二章八至十一節說:「他……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於父上帝。」希伯來書二章五至十節說:「我們所說將來的世界,上帝原沒有交給天使管轄。但有人在經上某處證明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點(或作你叫他暫時比天使小),賜他榮耀尊貴為冠冕,並將你手所造的都派他管理,叫萬物都服在他的腳下。』既叫萬物都服他,就沒有剩下一樣不服他的。只是如今我們還不見萬物都服他;惟獨見那成為比天使小一點的耶穌,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叫他因著上帝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原來那為萬物所屬、為萬物所本的,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使救他們的元帥,因受苦難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最後要賞賜他,使他作中保,使他同父上帝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他同父上帝同有的榮耀(參約一七5)。柒 救贖之約與恩約的關係 救贖之約和恩約的關係,概可分為三點,茲分論之:一、為恩約之準則 上帝救贖的旨意,乃為歷史上的恩約在永世里的準則(prototype)。好些學者把這二約混為一談,其實大不相同。一則前者始自永世,乃是永遠的;後者為今世的(tem- poral)。乃是行在時間(time)裡面。二則前者乃是聖父與聖子(即選民之首與中保)之間的合約,而後者乃為三一真神與被選罪人的中保之間的合約。二、為恩約之永基 上帝救贖的旨意乃是恩約堅固而永遠的根基。倘使聖父聖子之間沒有永遠和平的旨意,則三一真神和犯罪世人之間也不會有協約。質言之,有了上帝救贖的旨意,始有恩約之可能。三、使恩約能見效 因此唯有上帝救贖的旨意,才能使恩約有效,因為在這旨意裡面乃具備恩約建立與執行的方法。罪人唯有藉著信心才能得到恩約之福。上帝又因主耶穌的名差保惠師聖靈降臨,動其善功,使罪人起信,藉著信心,就接受主耶穌基督所保證的生命之道。 救贖之約乃聖父與聖子之間的協約,而聖子乃為被選的罪人之首與救主。聖子甘心樂意,處在天父上帝所賜給他的人之地位,成為人的樣式,作他們的中保和救主,並且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代死十架(參腓二6-8),完成救贖的恩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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