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實務操作應關注6點
自2012年1月1日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之後,哪些進項稅額能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成為了備受關注的焦點。以下6種情況值得企業注意。
第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營改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應當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明以及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憑證。其准予扣繳的增值稅額也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否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項目。
第六,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值得一提的是,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此外,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營改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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