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公證被廢止 公證處如何完善自身服務大眾
法制網記者陳虹偉 實習記者馬越
7月5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贈與房產辦理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強制公證」了。至此,頒佈於1991年、適用了25年的「強制公證」規定做法作廢。
此文件一被廢止,各大媒體以及廣大百姓的朋友圈開始熱鬧起來。很多人對此文件被廢止感到高興,認為省去了不少麻煩事以及節省了強制公證的費用,又有很多人仔細想想之後會覺得後怕,因為如果不選擇公證的話,那麼繼承房產如何才能得到保障?為此我們採訪了北京中信公證處主任,北京公證協會副會長王明亮,邀請他對該文件的廢止之後帶來的影響進行解讀。
記者:該廢止文件的出台,廣大群眾最關心的地方在於,繼承房產究竟還需不需要公證?需不需要強制公證?如果不選擇公證的方式如何更好的辦理繼承房屋變更登記?
王明亮:遺產繼承關係到家庭財富的轉移傳承,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規範繼承行為,對於穩定經濟社會運行秩序、鞏固經濟社會制度、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的一項傳統公證業務,但從來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法院的確權訴訟也是實現遺產繼承的重要手段。無論是不是選擇公證的方式,通過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繼承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都是必要的。司法部廢止聯合通知,只是因為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發生變化,「聯合通知」已不能再適用了。
記者: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2016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中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可以認為,當事人在繼承或者受遺贈不動產時,如果提供了相關的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就不需要再進行公證直接可以要求登記機關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呢?那如果當事人在上述材料中進行作假,導致登記部門進行房產變更登記之後產生了糾紛,誰來承擔這個責任?誰對相關當事人負責?
王明亮:《實施細則》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具體的登記流程和需要準備的材料還得等各地出台的登記操作規程。從我們辦理這麼多年的繼承公證的經驗來看,繼承審查不是機械地讓當事人提交哪些材料,要從材料中判斷遺產的權屬、繼承人的各種情況、是否存在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等情況,有些情況還需要去實地調查和核實,再作出綜合判斷。房屋轉移登記畢竟是大事,在任何地方都稱得上是重大財產權益,如果出現登記錯誤的情況,權利人維權的道路會很波折,行政複議或是訴訟都耗時耗力。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因為財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原因,能夠得到的賠償也很有限。
記者:在齊魯晚報關於這個廢止文件的新聞當中描述,「現階段在房產繼承方面,房屋公證或許依然是一個性價比較高的選擇」,從這可以看出,即使該文件的廢止使得一些群眾在高興之餘,還是會有其他群眾在辦理繼承時選擇公證,那麼,公證在繼承房產這方面的優勢是從何體現的?如果百姓選擇公證的方式繼承房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王明亮:採用公證作為繼承權審查的程序是大陸法系的普遍做法,這是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財富轉移的重要形式,是大陸法系國家積累的寶貴法律成果和經驗。公證在房產繼承方面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具有專業機構和法律職業隊伍,擁有一批具備繼承專業知識和豐富核查經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具備突出的專業優勢;二是具有客觀中立維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立場,由公證機構辦理非訴遺產繼承事務,有利於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三是具有完善的糾錯和賠償機制,公證行業建立了公證賠償基金,當公證機構因過錯致使公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四是公證機構的服務屬性可以針對不同的當事人提供個性化的法律延伸服務,比如代為查封、代為辦理過戶等。
如果百姓選擇公證的方式繼承房產,不是百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而是公證機構如何完善程序、便民利民、做好延伸服務的問題,使百姓從心裡認可公證、信任公證、選擇公證。
記者:成都商報的新聞報道中談到,對於在不需要「強制公證」的情況下,產權登記申請人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根據現行生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兩種方法和三種路徑可以參考或選擇,第一種方法是指針對遺囑繼承或遺贈情況,第二種方法是指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又包括三種路徑,協商繼承,公證繼承(自願),訴訟繼承。您認為這兩種方法和三種方式是否有可行性,對於老百姓來說,哪種方式是最符合廣大群眾利益的呢?
王明亮:您說的這兩種方法、三種方式其實是遺產繼承中經常出現的各種情況,對百姓而言,當然是收費越低越好,程序越簡單越好,在當事人對遺產分配無爭議的情況下,協商繼承也是可以的,但無論哪個部門審查,假人假證件假材料的審查都是必須的,還要尤其注意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其他繼承人利益的情況。
記者:最後,請您談談廢止這個文件在宏觀上對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的影響,以及對公證行業的相關影響。
王明亮: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對於健全現代產權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業群眾、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公證行業也希望通過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證明權,在民商事活動中發揮監督、引導的作用,實現國家對公民重要法律行為的適度干預,發揮公證制度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這些年來,公證制度在遺產繼承中發揮的重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當然我們也會正視群眾反映較大的收費高、程序繁瑣等問題,進一步優化繼承公證程序,延長服務鏈條,減輕群眾負擔。不動產登記改革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我們也希望相關部門從簡政放權、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處理好安全和效率的關係,建立起既方便群眾、又能有效避免登記錯誤的審查機制,促進家庭財產有序傳承,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
記者認為,在被廢止的文件中,繼承房產、接受房產贈與的受贈人,應當要出具相應的公證證明文件,才能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而該文件一被廢止,並不是說明繼承房產、接受房產贈與的受贈人,不需要出具相應的公證證明文件,即可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是需要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給廣大群眾了一個選擇,既可以通過選擇辦理公證的手續,變更房產登記,也可以選擇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的方式,來辦理變更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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