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稅率是「***」的專票能用嗎?
綜述
1.對於差額徵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情形的,使用金稅盤開具或代開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稅率」欄打出的是「***」,但是「稅額」欄有數字。
根源是稅額和金額欄沒有正常的稅率和徵收率的關係,則稅率欄為「***」。
2.對於免稅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稅率」欄打出的是「***」,同時「稅額」欄打出的也是「***」。
3.也就是營改增後存在「稅率」欄是「***」的專票和普票。
差額徵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根源是稅額和金額欄沒有正常的稅率和徵收率的關係,則稅率欄為「***」。
2.舉個例子
【例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徵稅,含稅銷售額100 萬元,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徵收率5%。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原營業稅=(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現增值稅=(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額=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說明:1.整個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實際可抵稅額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說「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沒有算可抵稅額
2.「差額徵稅」開票功能即滿足開票額1000000元的需求,又滿足只能開200000元的專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兩張票開的要求:一張普通發票,開票額800000元;一張專用發票,開票額800000元。
3.稅率欄為「***」,因為稅額欄「9523.81」與金額欄「990476.19」,沒有以前正常發票稅率的勾稽關係,即稅額欄=金額欄×稅率/徵收率的關係,所以用「***」。
4.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1000000元和扣除額800000元,系統自動計算稅額9523.81元和不含稅金額990476.19元,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個人出租住房代開發票
1.政策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金額=價稅合計-稅額
2.舉個例子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稅租金1 萬元。
原營業稅= 10000×1.5%= 150 元
現增值稅=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額=10000-142.86 =9857.14 元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差額徵稅的,「稅率」欄自動列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機關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機關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電子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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