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然: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的缺陷與完善

   【摘要】針對我國侵犯隱私權犯罪的嚴重性,文章在說明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狀況的基礎上,充分分析我國對隱私權刑法保護存在的缺陷,從雙軌制立法模式的建構、侵犯隱私權犯罪內容的設置及刑罰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加強對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建議。

   【關鍵字】隱私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犯罪;刑罰

  

   近些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公民隱私權遭受侵犯的現象愈演愈烈。然而,面對隱私權不斷遭受侵犯的現狀,我國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卻不夠完善,當前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民事法律的保護上,而在刑法上的保護略顯薄弱,為進一步實現公民的隱私權這一基本權利,有必要加強對隱私權的刑法保護,這也是社會價值選擇的必然結果。

  

   一、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的現狀

   我國對隱私權的刑法保護主要體現在1997年新《刑法》及相關刑法修正案中。在我國1997年新《刑法》出台時,侵犯隱私權案件已有凸顯,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我國《刑法》規定了七大侵犯隱私權犯罪行為,分別是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此確保公民的私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第二百五十二條和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二百八十三條和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雖然新《刑法》規定了侵犯隱私權犯罪,但涉及種類較少,規定內容略顯籠統,難以跟上不斷發展的社會,尤其是信息時代的到來更使隱私權刑法保護面臨種種問題。為彌補《刑法》的滯後性,加大對隱私權刑法保護的力度,我國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新《刑法》面臨的隱私權保護困境。具體體現在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針對破壞金融秩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為和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並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後增加一條,即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說明兩罪的構成和法定刑;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在其中明確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1年Z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面對公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呼聲,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規定,加大了對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同時也加強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針對1997年刑法中第一百條之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條中增加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從而使未成年人的犯罪隱私受到《刑法》保護。

   雖然我國刑法規範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不斷加大,但面對日益嚴重的侵犯隱私權現象,現有的刑法規定並不足以預防和制止侵犯隱私權行為的不斷發生,為使我國對隱私權的刑法保護不斷加強,有效發揮其抑制犯罪的作用,有必要理性分析當前我國對隱私權刑法保護存在的缺陷與問題,並在充分考慮現實情況的基礎上對症下藥,實現預防和減少侵犯隱私權犯罪發生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他人侵犯。

  

   二、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的缺陷

   (一)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缺陷

   從對隱私權犯罪刑事立法的規定來看,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是單軌制立法,雖然我國刑法有三大淵源,但對侵犯隱私權犯罪的規定主要是新《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沒有單行法對此作出規定,雖然有相關附屬法,但我國對隱私權犯罪的附屬法規定並未並未直接規定個罪的具體罪狀和法定刑,所有內容都要依據刑法而確定,整體來看,缺乏絕對的獨立性,並未真正脫離開刑法的規制範圍,因此,可以說,我國對侵犯隱私權犯罪的立法模式嚴格來說是以刑法典為依託的單軌制立法模式。

   這種單軌制立法模式雖然有利於實現司法的統一,有利於民眾集中解讀刑事責任條款,也有利於隱私權犯罪體系的建立,但是法典形式立法的缺陷也顯而易見,尤其是其不能朝令夕改的穩定性,但社會是不斷發展的,隱私權犯罪的社會現象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就決定了法典形式的立法模式必然具有滯後性和僵硬性,難以及時靈活地應對社會中複雜多變的犯罪形式,從而可能留下立法空白,使得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未被設定為犯罪。為此,單軌制立法模式顯然不足以及時靈活地保護隱私權。

   此外,單軌制立法也難以避免其狹窄性和原則性。就刑法典的大而全而言,法典的集中化使得刑法典集所有犯罪於一身,但問題是法典的適用首先應有利於公眾的識別和記憶,只有將法典內容內化為公眾心理認可的規則,才能起到引導作用。這就要求法典的設置不能繁雜,然而,有些犯罪如果設置簡單就難以為公眾所了解,尤其是行政犯罪,由於違反相應的行政法規,其內容的設置可能較為繁多,這勢必導致二者之間存在矛盾而難以周全。此外,法典是由人通過語言制定的,決定了法典的設置受人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也會受語言的限制。因此,僅僅通過刑法典設置隱私權犯罪,一方面,由於人思維的有限性,恐怕難以窮盡所有;另一方面,由於語言的局限和法典設置簡潔化的要求,可能導致法典設置內容缺乏操作性,表現為具有指導意義的原則性內容,不利於司法實踐操作,容易造成司法適用的不一致。

   (二)侵犯隱私權犯罪設置內容的缺陷

   從對我國隱私權犯罪規定的內容看,散見於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第五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

   首先,這些規定並未明確隱私權,多是通過其他人身權利體現隱私權的內容,也就是說我國《刑法》對隱私權犯罪的設置依然採取的是間接保護隱私權的方式,直接的保護對象並非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多涉及的是人格權、名譽權及住宅自由權等等,這也導致散見於各章節的隱私權犯罪難以系統地得以呈現,不利於公眾明晰隱私權犯罪的具體內容。

   其次,這些侵犯隱私權犯罪設置對象模糊,範圍狹窄。我國《刑法》並未規定獨立的隱私權犯罪,隱私權犯罪的設定依附於其他權利遭受侵犯的犯罪行為,無論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等,在犯罪對象的設置上既包含公民個人隱私的部分,同時也存在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公民自由權利,因此,我們又不能說這些犯罪是純粹地隱私權犯罪。而且從這些犯罪設置的內容看,範圍太過局限,難以涵蓋隱私權的全部,致使實踐中大量存在無法入罪的侵犯隱私權案件。

   再次,隱私權犯罪既遂設置標準過高。我國對隱私權犯罪的規定中,有些是行為犯,有些是情節犯,有些是結果犯,其中關於情節犯和結果犯的規定中,多設置「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作為既遂成立的標準。顯然,當隱私權遭受侵犯已然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對隱私權主體所造成的傷害將無法彌補,對此,刑事懲罰的適用並不足以安撫被害人,而且由此體現的隱私權刑法保護的威懾力不夠,不足以有效地引導社會大眾,尤其是當前我國民眾隱私權保護意識仍然很薄弱,有些行為人事後辯解往往是在不經意間導致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為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立法,對那些設定嚴重程度將有礙隱私權刑法保護的罪行列為行為犯或危險犯。

   另外,我國隱私權犯罪主體設置範圍狹窄。從我國現有涉及隱私權犯罪的規定看,犯罪主體都是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單位。雖然隱私權的基本內涵決定了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死人和法人均不具有隱私權,但這並不否認法人也有實施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可能性,而且尤其是那些極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法人,比如電信部門,比如網路公司等等,如果不對其員工加強管理和約束,難免會發生非法收集、利用和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情形的發生,而且一旦這些單位實施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危害量遠遠大於自然人實施行為的危害量,為此,我們沒有理由不規製法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三)我國侵犯隱私權犯罪的刑罰設置缺陷

   縱觀我國當前對隱私權犯罪刑罰設置的具體規定,在《刑法修正案(五)》出台之前,刑法對隱私權犯罪的刑罰設置主要集中在自由刑上,對罰金刑的規定也並不多見,而且從整體規定看缺乏資格刑及其他替代刑罰的規定,這導致那些利用某種資格獲取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人即使在適用已有刑罰的基礎上,仍可能對他人的隱私實施侵犯,這就局限了刑罰功能的發揮,難以真正體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我國隱私權刑法保護雙軌制立法模式的建構

   針對我國對侵犯隱私權犯罪規定形式上多重立法,但實質上單軌制立法模式的缺陷,為使我國對隱私權的刑法保護既穩定又發展,不僅能正確地引導公眾,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更能體現靈活性,針對變化多樣的犯罪現象,適時加以規制,從而真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現象的產生,有必要構建對侵犯隱私權犯罪的雙軌制立法模式。由於單行刑法主要是針對特殊情況作出的特殊處置,具有權宜性和應急性特徵,但這種立法模式難免存在「一罪一議」的缺陷,缺乏統籌分析,而且不同單行刑法由於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權衡利益的分析差異,往往導致彼此規範間存在矛盾衝突,也會因單行刑法的設定缺乏合理規劃,而致使單行刑法與刑法典之間不僅不能互補,反而產生諸多矛盾,不利於實現法律的統一,體現法律的權威。與此相比較,附屬刑法不僅能彌補刑法典滯後性的不足,而且附屬於其他法律規範,有利於實現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此外,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有利於刑法保障法功能的體現和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適用的最後性,但同時也說明當其他法律規範不足以防止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時,刑事規範作為最後保障有利於對任何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予以規制。而刑法典邏輯的嚴謹性和體系的完整系都決定刑法保障法功能在面對新情況時力不從心,但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恰恰彌補了刑法典的這一缺陷,附屬於其他法律法規,更能及時應對複雜多變的危害行為。通過在其他法律法規中設定相應的刑事犯罪條款,既有利於刑法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有效銜接,實現法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又能發揮刑罰的威懾效應,起到一般預防的作用,從法的引導性上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尤其是刑法典的預防重在整體預防,而附屬刑法的設定更有利於特殊領域的特殊應對,使在任何專門領域發生的不法行為能得到及時制止,並有效預防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

   (二)侵犯隱私權犯罪內容設置的完善

   首先,針對侵犯隱私權犯罪設置分散的缺陷,在統籌考慮刑法典的體系編排的基礎上,通過分析隱私權犯罪所屬章節的排列,為有效規制侵犯隱私權犯罪,為合理引導民眾的行為,構建完整的隱私權犯罪體系,有必要將我國刑法第四章內容予以分解,分為侵犯身體權犯罪、侵犯隱私權及關聯權利犯罪、侵犯婚姻家庭權犯罪、侵犯民主權利犯罪。其中侵犯隱私權及關聯權利犯罪中集中各種侵犯隱私權的犯罪類型,同時只要涉及個人隱私犯罪,比如揭露個人隱私的侮辱罪、誹謗罪等侵犯名譽權犯罪都設定其中,構建對侵犯個人隱私的直接和間接的刑法保護體系。為體現對隱私權的強有力保護,在體系編排上可將侵犯隱私權及關聯權利犯罪放置侵犯身體權犯罪之後,作為第二節內容。而在該類罪的具體個罪排列上,可先列直接侵犯隱私權的犯罪行為,然後將關聯權利犯罪列至其後。而且在具體個罪的設定上,除了現有相關罪行外,獨立設置侵犯公民隱私權罪並放置本節第一個條文予以說明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不僅僅是由於侵犯隱私權犯罪的不確定性,更是為保障刑法的穩定性和司法適用的靈活性而設定的罪行。

   其次,就隱私權犯罪設置對象模糊,範圍狹窄的問題,有必要在設定侵犯隱私權犯罪時,通過列舉或口袋式語言的描述,將具體侵犯隱私權犯罪對象予以明確,增加條文設置的可操作性,便於司法適用,有利於實現司法的統一。此外,我國目前侵犯隱私權犯罪無論從行為表現還是涉及領域都是極為狹窄的,為此,必須針對犯罪形勢嚴峻的窺視、偷拍行為和網路隱私權侵犯行為及時加以規制。此外,在刑法謙抑性原則考慮的基礎上,有必要將各個領域那些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危害極為嚴重的行為設定為刑事犯罪,基於各個領域侵犯隱私權行為表現在多樣變化中又存在有共同性,因此,只需就行為差異設定入罪標準,在對象設置中可涵蓋各個領域,從而有利於預防和減少各領域侵犯隱私權犯罪行為的發生。

   再次,針對實踐中單位實施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案例日漸增多,對公民個人隱私危害更為嚴重,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制現狀,有必要在借鑒國外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基礎上,設定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條款。一種方式是在自然人犯罪規定的基礎上通過法條第二款說明單位犯前款罪,應如何處理,這是我國設定單位犯罪刑事責任條款的主要立法形式。另一種是直接規定單位犯罪情形,比如對直接接觸和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侵犯他人隱私權可通過直接立法的形式予以設定。在設定單位犯罪具體內容中,不僅要明確單位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更要明晰單位犯罪的主體,在刑罰設置中應設定雙罰制原則,不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更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規定相應的刑罰設置。

   (三)我國侵犯隱私權犯罪刑罰設置的完善

   1.增加罰金刑的適用

   侵犯隱私權犯罪多是出於利益考慮,而罰金刑的設置則有利於威懾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基於貪利動機,實施侵犯他人隱私權行為。為使罰金刑的適用更有效地抑制犯罪,有必要採取單處或並處的適用方式。對於危害嚴重的侵犯隱私權犯罪行為在確定自由刑的基礎上,應附加適用罰金刑,從而雙管齊下,達到雙重預防犯罪的目的,但對於危害相對輕微的罪行可單處罰金刑,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並能從根本上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另外,在罰金刑的設置上儘可能使用浮動罰金刑的方式,使罰金刑的判處在考慮刑罰個別化的基礎上實現司法的統一,維護司法的公正。

   2.增設資格刑

   侵犯隱私權犯罪中不乏存在利用單位或個人的社會身份獲取他人的隱私信息,基於非法目的的考慮而實施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犯罪行為,為此,不僅應對行為人適用財產刑,為徹底杜絕行為人再施罪行,有必要設定資格刑,剝奪行為人可能獲取他人隱私信息的資格或身份,從而減少犯罪的產生。在我國資格刑指的是剝奪政治權利刑,即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針對侵犯隱私權犯罪資格刑適用方式的設置有必要區分情形,對那些可能利用相應的社會資格實施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設置剝奪政治權利刑,如果危害相對輕微的犯罪也可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刑或罰金刑。

   (四)刑罰適用方式的完善

   1.增加緩刑的適用

   侵犯隱私權犯罪多數是危害相對輕微的罪行,而且多是發生在熟人間的案件,為預防犯罪的發生,同時也為實現社會的和諧,使犯罪人能順利回歸社會,彌合犯罪人與被害人間的矛盾和隔閡,有必要對類似案件適用緩刑,即暫緩刑罰的執行,交由社會或相應的考察機構予以考察,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違反相關規定的犯罪分子,將不再適用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緩刑的適用有利於犯罪分子在社會中實現教育改造,既不脫離社會,又能通過社區矯正方式凈化自我,回歸社會,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夠實現恢復性司法所要求的社會和諧,儘可能避免刑罰負面效應對犯罪人產生的影響,從而從根本上減少犯罪分子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

   2.確定告訴才處理的訴訟模式

   考慮侵犯隱私權犯罪的危害相對其他犯罪類型較為輕微,而且熟人作案的比例較大,從實現刑罰目的的長遠角度考慮,有必要對我國侵犯隱私權犯罪中危險較輕微的罪行確定告訴才處理的訴訟模式,由此將起訴權交由被害人確定。在「親親得相首匿」傳統倫理教化的影響下,難免存在為免親人受牢獄之災,寧受親人不法行為之危害,如若一概強行由公訴機關介入,不僅不利於保護被害人,打擊犯罪人,反而可能使被害人備受指責,尤其是當前父母親人基於善意目的侵犯子女隱私權行為的發生,如若一概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父母子女的關係又該如何維持?而社會的和諧源自於家庭的和諧,離開了家庭的社會是沒有秩序可言的社會,那麼從長遠看我們期待實現的法治和諧社會又會怎樣呢?為此,有必要對侵犯隱私權犯罪設置告訴才處理的刑事訴訟模式,從而使刑罰的適用更慎重,更能體現預防犯罪,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永志.論隱私權的刑法保護[J].河北法學,2007(12).

   {2}曲直.留給隱私多大空間[M].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4年版.

   {3}張新寶.隱私權的刑法保護[M].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4}張崢.隱私權刑法保護的問題研究[D].南昌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5}王立志.隱私權刑法保護雙軌制立法模式之提倡[J].法學評論,2011(7).

   {6}青鋒.附屬刑法規範的創製性立法問題[J].法學研究,1998(03).

   {7}劉雨治.侵犯公民隱私權犯罪研究[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8}羅結珍譯.法制:法國新刑法典[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9}蔡定劍.歷史與變革: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0}[美]格倫頓、戈登、奧薩魁.比較法律傳統[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推薦閱讀:

中國人傳統致命的缺陷是什麼?是不講理!
女人注意!男人都有「性缺陷」
缺少父愛的孩子性格上會有什麼特點?
男女理財各有優勢和缺陷的五個方面
生命自有缺陷,需要他人來填滿

TAG:隱私 | 刑法 | 私權 | 隱私權 | 缺陷 | 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