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禮仁:「結婚證」不是訴訟和判決的對象

實踐中仍存在少量判決撤銷結婚證的做法,這是不科學的。「結婚證」不是登記婚姻訴訟所審理和判決的對象。實際上,「結婚證」只是證明婚姻關係的證據之一,婚姻關係及其效力並不能完全由結婚證決定。結婚證有瑕疵(內容填寫遺漏、錯誤)或者結婚證丟失、被盜等,但婚姻關係的事實清楚或者婚姻登記檔案資料可以證實登記程序和實體合法,其婚姻仍然成立有效。因而,「結婚證」不是法院訴訟審查的對象,不存在單純審查或認定結婚證效力問題,單純審查結婚證效力沒有實際意義,判決撤銷結婚證更不科學。

同理,登記婚姻效力訴訟,也不是單純審查「結婚登記行為」效力,而是審理婚姻效力。結婚登記行為違法,不是影響或決定婚姻效力的唯一因素,但婚姻效力則可直接決定登記行為效力。登記行為違法,有時婚姻則可能有效。如未達婚齡結婚,顯然屬於嚴重違法,但達到婚姻後,婚姻即有效。相反,登記行為合法,婚姻則可能無效或不成立。如為騙取拆遷補償等,雙方惡意串通的假結婚,單純從「結婚登記行為」形式要件上看,婚姻登記機關為其辦理婚姻登記並不違法。但從婚姻實質要件上考察,因雙方既無結婚真實合意,亦無共同生活事實,其婚姻則不成立。

因而,登記婚姻效力訴訟,所審理和判決的對象是婚姻關係,即對婚姻關係實質效力的判斷。結婚證和婚姻登記行為,只是證明或認定婚姻關係效力的具體證據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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