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責任追究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貸款制約機制,規範貸款行為,實現貸款業務規範化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和信貸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權力明確、責任分明、有獎有罰、運作規範、高效有序的信貸管理體制,經聯社研究,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貸款責任制是將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審查、審批及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科學分解,各職責崗分別行使各自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本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體現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貸款審貸責任分別追究制。第二章 貸款責任分別追究制第三條 貸款責任分別追究制:是指信用社發放的所有貸款,經信用社對借款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合同文本及各類檔案資料的合規、合法、有效性的綜合評價後,信用社調查崗、審查崗、決策崗簽署意見同意發放,依據每筆貸款「三查責任認定書」承擔相應責任,原則意見:調查崗、審查崗、決策崗按4:2:4比例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四條 貸款各崗責任的劃分。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由調查崗進行調查認定和評估,承擔其真實性和貸款期限內還款能力的責任;借款人的合同文本、憑證、資料等由審查崗進行審查,並承擔其合規、合法、真實有效的責任;還款意願的認定,貸款審批時全部資料由信用社主任(或負責人)審核和最後決策,並承擔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責任。第三章 貸款各崗職責第五條 一般信貸員(調查崗)的職責 1、對授權內的貸款,進行調查、審批,對抵(質)押物進行核實,並辦理抵(質)押登記、抵(質)押物的入庫保管,簽訂借款合同、借據等相關的貸款文本,並承擔全部責任; 2、受理授權外的借款申請;並進行貸前調查、評估和認定,撰寫事實認定報告及借款申請材料、證明、證件的整理、核實,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資金來源和保證人的承擔能力及信用程度的評估; 3、對審批後的貸款,同借款人、擔保人辦理抵(質)押登記、公證、擔保手續,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等; 4、對借款人進行貸後管理,包括貸後跟蹤檢查,送達到(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到(逾)期貸款本息進行催收,建立和管理貸款台帳、貸款的檔案管理和移交等; 5、獃滯、呆帳貸款的認定和形態劃轉,並積極催收、盤活不良貸款; 6、保證不良貸款中借款單位(人)、擔保單位(人)、抵、質押物的合法有效和訴訟時效; 7、對本片區內貸款營運情況及經營效益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並闡明自己的主體意見,交領導決策; 8、積極配合社主任(或負責人)及其他信貸人員,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條 信貸主辦(調查崗)崗位職責。 1、履行一般信貸員職責; 2、負責各類貸款台帳的登記及相關信貸業務報表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3、負責「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數據的查詢及上報工作; 4、積極配合社主任及其他信貸人員,做好其它工作。 第七條 貸款審查(會計)崗的職責 1、審查所有貸款資料是否合法合規、完整齊全,各種資料的內容是否銜接一致,事實認定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2、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制度,逐項核實調查崗對貸款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等認定意見的合理、準確性; 3、複測借款人、保證人信用等級和單筆貸款風險度; 4、對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審查; 5、對合同文本,相關憑證等要素、章證的審查; 6、監督貸款是否按操作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7、積極配合社主任(或負責人)及其他信貸人員,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條 社主任(或負責人)崗位職責: 1、正確指導和監督轄內辦理的信貸業務,嚴格執行貸款管理有關規定,做到依法依規經營,確保信貸工作正常運作; 2、結合本社(部)實際情況,合理分解信用社各職責崗的任務指標,制定信貸人員工作目標及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確保全面完成「清非」降比和貸款營銷目標; 3、準確掌握及貫徹落實各項信貸制度與管理辦法,組織並督促信貸人員學習金融法律法規,熟練掌握信貸業務管理及操作技能,提高信貸隊伍整體素質; 4、負責對信貸人員農戶小額貸款授權額度的認定,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考核; 5、對信貸人員的經營行為,職業道德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信貸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信貸人員對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年審工作; 7、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管理制度,對信貸人員提供的借款人、擔保人事實認定報告,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 8、審查貸款和辦理許可權範圍內的貸款審批手續; 9、對借款人還款意願進行評估後,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及保全措施等; 10、對信貸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放後的貸款進行檢查; 11、負責信貸資產質量監測考核,金融債權的管理和抵債資產的處置、呆帳貸款核銷材料的審查、認定; 12、抓好信貸資產保全工作,做到「無無效借據、無懸空貸款、無超訴訟時效貸款」;嚴格抵貸資產管理,把好抵貸資產入圍關,確保抵貸資產及時變現; 13、做好聯社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四章 貸款的責任認定與追究第九條 信用社主任負責本社信貸員授權內發放的貸款質量、管理失職,違規違章的責任認定、追究和責任認定的裁定。 第十條 聯社業務、風險、稽核部門負責信用社貸款質量、管理失職、違規違章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追究和對信貸人員責任認定的裁決。 第十一條 聯社業務、風險、稽核等部門要加強對信用社決策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責任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二條 聯社稽核部門對離崗、離職、內退及退休的信貸管理各崗,實行離崗審計,在審計中發現在任職期間存在違規、違紀、違法、違章等行為的,按現行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 第十三條 存單質押貸款按有關規定發放和收回,通過支取存單後,仍不能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其差額部分由有關責任人包賠。 第十四條 由於重大的天災人禍等不可預測的客觀原因,形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社主任(或負責人)要及時反映情況,經業務、風險、稽核部門認定後,社主任(或負責人)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時,要做好資產保全工作,保證貸款的有效性和訴訟時效。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審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限期收回貸款本息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每筆500-5000元經濟處罰和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記過、撤職等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要下崗清收,下崗清收期限內只發生活費;情節嚴重的給予除名,觸及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幫助、默許客戶偽造有關貸款條件、材料、證明等,套騙信用社資金; 2、不按有關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前調查,因調查不實、事實認定不準、誤導審查和審批,使貸款形成風險或造成資金損失; 3、對貸款資料審查不嚴,手續不完備,使貸款文本缺乏法律效力而導致貸款風險或損失的,由貸款審查人員負主要責任; 4、調查崗、審查崗,在貸款調查、審查過程中搞串通、誤導決策失誤的,由調查崗,審查崗人員負主要責任; 5、受社主任(或負責人)指使,未堅持原則,越權或變相越權(包括化整為零、多人承貸一人使用,冒名頂替、變相挪用)辦理的貸款業務; 6、對所轄客戶的風險預警信號未及時反饋,上報處理,延誤時機而使信貸資金形成風險或造成損失; 7、對發放後的貸款,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貸後跟蹤檢查,未及時發現借款人潛在的經營風險; 8、存在以貸收息經營行為的; 9、對接手的貸款因管理不嚴,清收不力,使貸款超訴訟時效、有關檔案材料不銜接,抵、質押物品失效,擔保人失效而造成資金損失的; 10、不按規定管理檔案,導致貸款檔案內容、資料不完整、遺失的; 11、上報的有關貸款數據和信息不準確、弄虛作假,誤導管理部門決策。 第十六條:信用社主任(或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給予每筆1000-10000元經濟處罰限期收回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記過、撤職等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要下崗清收,在下崗清收期內,只發生活費;給信用社資金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除名;觸及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不堅持審查、審批原則進行審批貸款; 2、與借款人、擔保人搞串通提供虛假材料,誤導貸款調查和貸款審查; 3、貸款調查、貸款審查均按程序要求運作,兩崗意見明確,但決策崗一意孤行,根本不採納兩崗意見,導致貸款決策失誤,使資金造成損失; 4、違背信貸人員意願,強行指派信貸人員辦理貸款業務,使貸款形成風險或造成資金損失; 5、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貸款業務; 6、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貸款(包括化整為零、多人承貸一人所用、冒名頂替、變相挪用); 7、向不符合規定和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8、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 9、不採納信貸人員意見,輕信、盲從、依據未經核實的信息審批貸款,造成損失; 10、對信貸人員上報的貸款風險預警信息,未及時處理或措施不力,延誤時機,形成風險或造成資金損失; 11、審批貸款時運用政策、法規不當(如國家限產行業、非法經營、**等),造成資金損失; 12、存在以貸收息的經營行為; 13、對合同、借據等貸款相關憑證審核不認真,有明顯遺漏,重要環節失去法律效力; 14、對接手的貸款管理不嚴、清收不力,隱瞞以發現的問題,使貸款的清收或盤活形成障礙或對發現的問題未及時上報; 15、對信貸人員檢查、管理不力,對信貸人員形成的違規、違章、違紀、違法未進行責任認定、追究或責任追究制度不落實; 16、對信貸人員的貸款管理,組織、監督不力,形成貸款管理有章不循、有規不遵,造成貸款管理混亂; 17、對上報的有關貸款數據和信息未認真審核、弄虛作假,誤導上級管理部門決策的。 第十七條:聯社領導、機關部門經理及一般科員等,都不得向信用社介紹、授意借款等,不干預信用社正常放款,對介紹授意或干預放款的行為,無論是誰,信用社有權拒絕並同時向聯社有關領導舉報。 第十八條:信用社主任(或負責人)因顧及關係或面子,向介紹、授意的借款人發放了借款,一旦出現風險,責任全部由社主任(或負責人)承擔。
第五章 貸款基礎管理的責任追究第十九條:貸款調查崗基礎管理操作不規範的責任追究: 1、貸款文本、合同、借據及相關憑證,要素填寫不齊,缺、漏項;借款單位與單位公章不符;借款人印章與有效身份證不符等,每項處以責任人罰款100元,並限期糾正; 2、借款申請書有關項目應由借款人填報,而信貸人員代填;特殊情況下信貸人員代填的,而借款人未親筆簽字;借款人有關經營指標計算的不準確,基本經營情況不符合實際;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由他人代簽字,信用社內部各崗人員漏簽字、蓋章的,每項處以責任人100元罰款,並限期糾正; 3、借款單位(人)應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明、證件,而調查崗人員未及時索要,每缺一項除限期補辦外,處以責任人50元罰款; 4、5萬元(含)——20萬元之間的貸款,應按季進行貸後檢查;20萬元(含)以上的貸款按月檢查,對未及時進行貸後檢查和跟蹤檢查,每筆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 5、貸款到期前十天,未按規定送達「履行貸款合同契約」,每筆罰款50元; 6、貸款展期手續不規範,不符合展期期限規定而辦理展期的,每筆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信貸主辦崗基礎管理操作不規範的責任追究: 1、各類信貸報表及貸款台帳錯報、遲報、漏報的,視情節輕重,每次處以信貸主辦50元罰款。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出現三次以上錯報、遲報、漏報現象的,除加倍處罰外,還將在系統內進行通報批評。由於錯報、遲報、漏報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信貸主辦承擔相應責任; 2、「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數據錯報、遲報、漏報,且未及時糾正的,以及泄露企業信息,造成損失的,依據「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審查崗、決策崗在審查、決策審批貸款時,對以上不規範的操作行為未及時退回或糾正的,對審查崗進行經濟處罰,其罰款標準為調查崗罰款總額的20%,對決策崗處罰標準為調查崗罰款總額的10%,整改後,經檢查,仍發現以上不規範操作行為的,對「三崗」加倍罰款。第六章 獎勵措施第二十二條:貸款責任制年終考評一次,先由各社、部推薦優秀人員,然後由聯社社務會綜合考評後,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貸款管理制度,遵紀守法、資產質量好、貸款管理到位、檔案管理合規、完整,業績突出的各職責崗人員給予一次性1000元獎勵。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XX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貸款責任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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