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徒殺人 免死也該有個說法

邪教徒殺人 免死也該有個說法2014-10-12 20:48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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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招遠"5·28"案一審後,受害人丈夫剛剛發微博表示量刑過輕要求判死刑。

  @金中慶 微博個人認證 :十月十四日我及岳母向煙台市人民檢查院遞交了抗訴申請、要求殺害我妻子的主犯之一「呂迎春」死刑、請朋友們和我一起把她送上刑場、在此感謝大家。

  備受關注的山東招遠「5-28」涉邪教殺人案11日上午在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其中張帆、張立冬被判死刑,呂迎春被判無期徒刑。作為傳播邪教和實施殺人的主要組織者,呂迎春的判決引起了包括受害人家屬在內的質疑。法律就是法律,需要保護每個人的人權,否則法治社會永遠只能是夢想。但是公眾也必須要獲得公開透明的信息,才能知道判決是否嚴謹合理。

  邪教殺人如何定罪

  四個多月前發生的這起故意殺人案,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僅僅因為被害人拒絕透露自己的手機號碼,幾名被告人將她視為「惡靈」,反覆對她頭部和面部進行腳踩、持椅子和拖把擊打,並暴力阻止他人解救和報警。當時在公眾譴責暴徒時,還有一個不和諧的聲音出現:「邪教殺人的定罪最高7年」。該傳言的依據是我國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這只是涉及到邪教的直接條款,該條還表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前款規定:故意殺人及故意傷害致死均適用死刑。而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再一次佐證了邪教不影響定罪,但凡涉嫌故意殺人,都適用於死刑。

  呂迎春到底該不該判死刑

  今天人們對作為傳播邪教和實施殺人的主要組織者,呂迎春為什麼不判處死刑而是無期徒刑的質疑,和當初「邪教殺人的定罪最高7年」的質疑相同,人們出於對暴徒兇殘手段的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往往忽略了法律判斷。

  針對在毆打過程中的實施者和指揮者呂迎春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教唆他人。在我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最終的判決中,5名被告人為發展邪教組織成員向餐廳內的顧客吳某索要電話號碼遭拒,即認定被害人為「惡魔」,殘暴地將其殺害,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呂迎春確實和張氏父女一樣是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的,那麼為什麼三人最終的判決有所不同呢?對任何罪行來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都會影響判決。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庭上出示了證人用手機在案發現場拍攝的視頻,為清楚準確還原案發經過,公訴人將六處關鍵畫面截圖進行了逐一分析。的確,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左右判罰的結果,那麼面對人們的質疑,法院是否有必要公布更詳細的判決原因來解釋?在這樣一個案情惡劣,又涉及到邪教問題的案件中,法院應該要做的,遠不應該是僅宣布判決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我國並無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重判邪教組織犯的「精神領袖」,但是一些司法解釋中卻有類似的法律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對於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進行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在處理時要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當然,這裡的邪教組織、骨幹分子是針對整個犯罪集團而言。

  「全能神」的罪與罰

  招遠血案中,除了故意殺人罪之外,呂迎春、張帆、張立冬還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事實上,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複雜,比如,製作、傳播邪教傳單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碟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

  除去招遠一案外,目前各法律專業網站上公布的從2005年到2014年間涉及全能神信徒活動的刑事案件一共有161起。其中的109件來自河南各級法院,河南被認為是全能神的發源地。161起刑事案件中,有22起暴力案件,其中有1起故意殺人案件、3起故意傷害案件,18起妨礙公務案件。其他案件多涉及普通傳教行為。有134起案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以下簡稱「邪教罪」)處罰。觸犯這一罪名的當事人刑期一般為有期徒刑3年,有近三分之一被判緩刑。

  法院認定的22起由全能神信徒製造的暴力案件,唯一的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發生在河南登封。2009年4月14日,全能神信徒高某朝勸說妻子入教,後產生爭執,最後法院認定,高某朝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行兇屬於「家庭糾紛導致的殺人」,惡性較小,僅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其餘21起都源於全能神信徒在集體參與傳教活動時與勸阻人員發生的衝突中,不過沒有當事人被追究邪教罪。而非暴力的全能神傳教行為,則悉數以邪教罪名論處。

  也就是說,招遠一案的判決是十年來唯一一起定性為邪教殺人,數罪併罰的案件。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依據事實和法律,讓邪教殺人者罪有所罰,是一個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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