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視角第1036期:新晉諾獎得主一招整治中國壟斷國企

梯若爾新規制經濟學思想及在中國的應用

  每個國家都有一些公用事業,一般都是少數幾個寡頭企業經營,甚至由一個壟斷企業經營。但問題是,在缺乏充分競爭的前提下,這些寡頭或壟斷企業可能會向消費者索取過高的價格。有什麼辦法既能讓寡頭企業實現規模經濟,又能提高效率呢?

   作者:聶輝華

   每個國家都有一些公用事業,包括自來水、煤氣、公共交通、郵政、電信、學校和醫院等。這些公用事業一般都是少數幾個寡頭企業經營,甚至由一個壟斷企業經營,而且很可能是國有企業經營。之所以出現這種產業結構,是因為公用事業存在規模經濟和互聯互通問題,由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經營更合適。但問題是,在缺乏充分競爭的前提下,這些寡頭或壟斷企業可能會向消費者索取過高的價格,或者提供低效率的服務。有什麼辦法既能讓寡頭企業實現規模經濟,又能提高效率呢?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讓·梯若爾(Jean-Jacques Tirole)開創的新規制經濟學,就為解決上述規制難題提供了可行方案。

   傳統的規制經濟學(regulatory economics)認為,要讓專營公用事業的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保持效率,就必須對它們進行規制(或管制)。規制的主要手段是限制價格。標準做法是,讓這類壟斷企業按平均成本定價,使這類企業能夠保持盈虧平衡;或者讓壟斷企業按邊際成本定價,然後進行價格補貼。這些規制方案在理論上都沒有問題,但在實踐中行不通。因為規制當局(例如交通局)並不清楚壟斷企業(例如地鐵公司)的真實成本,在信息不對稱前提下,壟斷企業完全可能為了獲得更多補貼而故意高報成本,並且缺乏降低成本的動力。

   於是,兩位法國經濟學家讓·拉豐(Jean-Jacques Laffont)和梯若爾,將信息不對稱因素引入傳統規制框架,開創了新規制經濟學。他們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從委託人(規制當局)的角度,設計了精巧的激勵機制,通過向代理人(被規制企業)提供信息租金的方式,能夠促使壟斷企業主動揭示自己的真實成本,並且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在次優的意義上解決了壟斷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引用次數超過1千3百次的經典論文《用成本觀察來規制企業》(Using cost observation to regulate firms)中,他們證明存在一種簡單的線性契約,可以實現有效規制的目標。簡單地說,為了防止壟斷企業偷懶(道德風險),可以向壟斷企業提供一個固定價格合同。例如,北京市交通局規定,參照競爭性同行的情況,假定每張地鐵票最高價格為4元,在保證基本服務的前提下,北京市地鐵公司可以獲得超過成本的凈利潤。那麼,北京市地鐵公司就有動力去努力降低成本,以便實現利潤最大化。問題是,假如地鐵公司說4元的票價太低,不夠彌補成本,怎麼辦呢?這就是逆向選擇問題,即企業可以隱瞞真實成本,從而索取更多補貼。此時,規制當局還可以提供一種成本加成合同,即價格等於企業報告的成本,然後乘以一個固定比例(利潤率)的係數。比如,企業報告的每張車票的成本是5元,那麼在保持10%的利潤率的前提下,政府為每張票提供5.5元的政府採購價格。既然不管成本多高,受規制的壟斷企業都可以獲得10%的利潤率,在一定的成本參數限制下,企業就沒有隱瞞成本的動機,此時就會報告真實成本。兩位經濟學家證明,規制當局可以設計一個介於固定價格和成本加成價格之間的線性價格合同,同時解決壟斷企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正值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重要時期。中國的國有企業大部分都是寡頭企業或者壟斷企業,例如中石油、中國移動和國家電網。國務院國資委一方面要讓它們保持規模經濟和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利用壟斷地位阻礙效率,就必須採取有效率的規制手段。我深信,在這方面,政府可以借鑒梯若爾教授的新規制經濟學思想以及法國對國有企業的規制實踐。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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