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聲音」禁令,北京和香港為何結論不同?

作者 | 張偉君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來源 |智合法律新媒體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智合立場

6月20日晚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出訴前禁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製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6月22日中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卻裁決:駁回Talpa對其擁有「中國好聲音」五個中文位元組目名稱的宣告要求,駁回Talpa對臨時禁制星空傳媒和夢響強音(以及通過其臨時禁制燦星製作和浙江衛視)使用「中國好聲音」五個中文位元組目名稱(以及製作新節目)的救濟請求。不到48個小時內,燦星與唐德均經歷了從天到地的「過山車」。[1]

那麼,對於同一個案件和同樣的事實,為何北京知產法院和香港仲裁機構卻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呢?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在5月6日香港仲裁機構受理的應該是Talpa公司基於Talpa與星空傳媒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案件而提起的《宣告式救濟和禁制救濟申請書》;而在6月7日北京知產法院受理的則是唐德影視基於上海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前保全(訴前禁令)申請。

一般而言,我國法院對於基於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發出訴前禁令,是非常謹慎和要求苛刻的(尤其是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北京知產法院在本案的裁定中也考慮了以下諸多因素:(1)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2)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勝訴可能性;(3)是否具有緊迫性,以及不立即採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4)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5)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6)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可見,在所有的考慮因素中,首當其衝的是: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此,北京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其依據的主要是以下事實:本案中,根據Talpa公司的授權,浙江唐德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擁有獨佔且唯一的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中國好聲音」節目的相關知識產權(包括中文「中國好聲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等),用於製作、推廣、播放和銷售「中國好聲音」節目第5季至第8季。同時,Talpa公司明確授權浙江唐德公司在許可期限內,對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中國好聲音」節目相關知識產權的行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義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可見,浙江唐德公司只是作為Talpa公司相關知識產權的獨佔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才有權提出包括本案保全申請的。

但是,有意思的是,對於Talpa公司擁有的相關知識產權,是否一定包含中文「中國好聲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卻無法給出肯定的回答,而只是在關於「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一節的分析中,作出了一個「可能性較大」的判斷:根據Talpa公司與相關公司就製作播出第1-4季「中國好聲音」的授權協議的約定,「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歸屬於Talpa公司,且Talpa公司在整個節目製作過程中進行了監督、審核等深度參與,故Talpa公司擁有有關「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的可能性較大。

換句話說,北京知產法院一方面認定唐德公司基於Talpa公司的授權成為了中文「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的利害關係人,但另一方面對於Talpa公司是否一定擁有「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卻並不確定,而只是具有「較大可能性」。如此,是否應該得出:唐德公司是否為「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只是有「較大可能性」呢?這樣的話,法院的裁定僅憑Talpa的授權就認為唐德公司是本侵權糾紛案件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就值得商榷了呢?

更何況,北京知產法院認定Talpa公司擁有有關「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的可能性較大,是基於「Talpa公司與相關公司就製作播出第1-4季「中國好聲音」的授權協議的約定」,而就這個合同約定,Talpa公司已經於5月6日向香港仲裁機構提起了《宣告式救濟和禁制救濟申請書》。按理說,這個權屬約定的爭議,應該是香港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應該由香港仲裁機構來確認中文「中國好聲音」的權利歸屬,在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前,審理侵權糾紛的法院最好應該保持沉默和謹慎。否則,就難免會出現本案中兩個裁判機構得出完全不同的兩個裁決結論的尷尬。

事實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雖然裁決駁回Talpa對其擁有「中國好聲音」五個中文位元組目名稱的宣告要求,但是,這並非是該中文名稱權屬的最後答案。根據唐德影視宣傳中心負責人回應:因為當時的合同用英文簽,香港仲裁暫時擱置了對這幾個漢字歸屬的判斷,他們表示對漢字名字需要進一步聽專家證言,沒有說這幾個字是燦星方面的,更沒有說這幾個字不是Talpa公司的。根據該仲裁機構披露的文件:對於中文節目名稱「中國好聲音」的權屬可能需要適用中國法律進行判斷,因此決定在後續的審理中再對中文節目名稱「中國好聲音」的權屬問題做出判斷和裁決。[2]

總之,起碼從法律程序上來看,「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權益的歸屬目前尚未有定論,也可以說權屬不明。而在雙方對涉案的「中國好聲音」中文名稱(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權屬尚有爭議的情況下,能否頒發訴前禁令或臨時禁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和北京知產法院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對照一下,我國法院對頒發訴前臨時禁令的條件掌握得究竟是寬鬆還是嚴格,恐怕是不言而喻的。而這只是本案個案的特例,還是意味著我國法院對訴前禁令態度的變化,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

注釋:

[1]何天驕:好聲音糾紛大逆轉,香港仲裁扭轉燦星不利:「中國好聲音」保住了?,載於微信號:「文娛財經」,2016.6.22.

[2]匿名:中國好聲音香港中期裁定內幕:燦星斷章取義,混淆視聽,載於微信號「金融行業觀察」,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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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Albert

編輯 | Angie

分類 |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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