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斷創新破解社會管理新課題

用不斷創新破解社會管理新課題《 光明日報 》( 2011年04月20日 11 版)

周曉虹:南京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外社會建設理論比較研究》首席專家

李治安: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歷史上關於社會建設理論的研究》首席專家

梁樹發: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論社會主義社會建設》首席專家

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和諧社會的構建與人民內部矛盾解決體系的完善》首席專家

編者按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黨中央適應時代發展變化提出的重大課題,迫切需要進行深入的實踐探索和理論思考。近日,我們約請在相關研究領域有較深積累的4位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從不同角度探討如何在汲取古今中外社會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緊密聯繫我國發展新特徵新變化,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理念思路和措施辦法。本版從本期起開闢「」專欄,將專家們的主要觀點摘要刊發,以饗讀者。

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建設

□李治安

對於擁有13億人口的中國來說,農業穩則天下安泰,糧食足則百業昌盛。農業得到穩定發展,就不懼怕一切災害或其他風險;農業不能穩定發展,經濟文化繁榮昌盛就會因喪失基礎性支撐而不能持久。歷史上「文景」、「開元」、「康乾」等盛世之後,以及「一戰」中國民族工商業短暫「黃金時代」之後,均因為沒有處理好農民和土地問題而陡然陷入政治或社會動亂。

歷史經驗啟示我們:農民必須與一定的土地等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農業的穩定發展。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工業社會,城市工商業的發展繁榮,必須依賴於農業的持續發展和農民的安居樂業,二者必須保持適當比例或相對平衡。反之,千百萬農民遊離於土地之外,又無法被固定產業所吸納,往往會釀成動亂。從理論層面講,傳統社會的鄉村危機主要是「生存危機」,現代鄉村危機是「生存危機與發展危機」同構的「雙重危機」。實行30多年的土地承包聯產責任制,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生存危機」問題,但對解決「發展危機」仍需做很大努力。

再來看美、日兩國現代化農業的不同發展模式。美國人口3億,耕地28億畝,人均耕地9畝多,農民僅占人口總數的1.8%,農場平均面積約為2500畝。因地多人少,農業向大農場集中。美國農場很多是粗放經營,採取「資本替代勞力」的方式,高效率依賴於機械化和規模化。日本農業現代化,走了一條與歐美不同的道路。日本根據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小規模經營等國情,選擇了改良品種和改良土壤在先,機械化在後的道路。藉此,日本國內糧食自給率達到40%左右。中國在人口比例、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等方面與日本有許多相似之處,日本農業模式對我們有借鑒意義。相反,美國的耕地、人口等與我國高下懸殊,美國「大農場」模式,在中國邊疆以外的大部分地區,難以行得通。

從13億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必須走工業與農業並重的道路,不能一味熱衷於過度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長期依賴7%以上的經濟高增長率來滿足12億以上人口就業需求,是不切實際且潛存風險的。若干年後經濟總量增大,倘若GDP降至5%,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失業率很容易升到兩位數,勢必會給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威脅。鑒於此,通過建立「商品糧專業戶」為主的經營模式,穩定3億左右農民和相應規模的農業生產,應當是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化新農村的理性選擇,是工業與農業均衡發展、維持18億畝耕地「紅線」和90%左右糧食自給率的科學保障。

重視社會管理互信機制培育

□梁樹發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關鍵是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而這一格局的完善有賴於社會互信機制的形成和培育。

第一,政府與社會組織互信機制的培育。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在發展中表現的行政化和企業化傾向嚴重影響了其社會公信力,也影響了其參與社會管理的效果,而這兩方面無不與社會組織的生存環境有關。因此,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信機制,必須對社會組織「雙重負責」的體制進行改革,政府要主動讓出空間,縮減自己在公共生活領域的權力。這樣既能降低管理成本,又能激發社會活力。

第二,政府與公眾互信機制的培育。目前我國社會管理領域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許多可以歸結為一些政府部門和群眾之間的矛盾。我國是一個政府主導型社會,一旦出現問題,人民群眾常常會習慣性地把矛頭指向政府或官員的不作為。因此,健全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信機制,關鍵是政府要將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群眾工作作為社會管理的基礎性、經常性、根本性工作。要耐心細緻地給群眾說明問題,哪些是主觀造成的,哪些是發展中的矛盾。要尊重人民群眾的歷史主體地位,支持人民群眾積极參与社會管理。

第三,社會組織與公眾互信機制的培育。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一方面是在政府社會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實現的,另一方面是通過一個個社會組織實現的。從人民群眾與社會組織的關係看,人民群眾既是社會組織的要素,同時又是社會組織生存和發展的主要資源提供者。從學理上講,社會組織是公民自願組成的、以維護公民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但是,目前我國既存在與政府關係緊密的社會組織,又存在許多「不合法」的草根組織,從而影響了人們的有序參與。同時,社會組織自身也要轉型和發展,最起碼要在現有體制下規範運行。

和諧社會建設需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周曉虹

我們社會建設的目標,是構建一個不同地域、不同社區(主要是城鄉社區)、不同階層和不同社會群體成員能夠共生共存的和諧社會。胡錦濤總書記將和諧社會的特徵闡述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顯然,這樣的社會,從其宏觀結構來看,一定是社會結構合理的社會,也一定是不同社會成員能夠自由流動的社會,還應該是不同社會群體能夠同舟共濟、和睦相處的社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一個顯著變化就是中等收入者群體壯大起來了。過去30年,國家通過一系列改革和推行「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政策,打造了一個中等收入者群體。這一群體的比例在整個國家的社會結構中佔到20%左右,這個群體的形成對中國社會產生了多方面的積極影響。從經濟意義上說,這個群體具有相當的消費能力,並且形成了健康而超前的消費行為方式,他們對拉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政治意義上說,這個群體既是改革開放的獲益者,也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擁戴者,在不同社會利益群體的衝突中具有明顯的緩衝功能;從社會意義上說,他們的成功總的來說靠的是個人勤奮好學積累的文化資本,以及敏銳的市場意識和商業眼光,因此他們在更為廣大人口中具有公正獲得社會地位和個人成功的示範作用;從心理意義上說,因為他們養成了健康向上的價值觀、生活態度和行為方式,對其他更廣大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也同樣具有心理認同和示範作用。因此,我們黨提出了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戰略構想,努力推動形成中等收入者群體占多數的「橄欖型」分配格局。

儘管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中等收入群體的成長是一個自然的歷史進程,但這一進程的推進或一個國家的合理的社會結構的建構,仍然有賴於超越各個利益群體之上的國家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加以推動和調節。這一推動和調節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有意識地進行社會建設的過程。如果說,社會建設涉及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住房、社會誠信守道等方方面面,那麼打造一個中等收入者群體佔大多數的「橄欖型」社會結構,並保證這一結構內的社會成員共生共榮、和睦相處,恰恰就是社會建設事業的題中之義。因此,社會建設應從提高中等收入者群體在全社會中的比重入手;而具體的擴大之道,無外乎加快城市化步伐、調整產業結構和職業結構、制定合理的分配製度、建立能夠覆蓋大多數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以及將精英教育切實地轉變為大眾教育。如果我們能夠從上述幾個方面切實提高中等收入者群體在全社會中的比重,我們就能夠通過下一個30年的努力,使我們的國家成為一個真正有國際競爭力和創造力的和諧社會。

社會管理創新與糾紛解決

□左衛民

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實踐中,如何應對和處理各種糾紛,無疑值得關注。筆者以為,通過社會管理創新可以而且應當在解決糾紛上發揮重要作用。

首先,社會管理創新應當以解決糾紛為重要目標和內容。在傳統和現代的中國社會管理中,解決糾紛歷來是應有之義。大多數糾紛實際上是通過非司法的社會解決機制消弭的。毋庸置疑,健全、良好的社會管理機制可以有效應對與處理大量糾紛;反之,則會導致「訴訟爆炸」,或致使矛盾衝突朝著激烈化、惡性化方向發展,引發社會不穩定。因此,社會管理機制建設與創新應把糾紛解決納入重要目標,作為重要內容。我們應在既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又立足變革時代的中國現實情況,思考建設一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新型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目前正在開展的大調解就是值得關注的一種嘗試。這方面工作才剛剛開始,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其次,社會管理創新可以並應當強化糾紛的預防機制。糾紛往往是社會衝突尤其是利益衝突的外在表現,良好的社會管理機制有助於從源頭上消除引發糾紛的各種因素,預防糾紛的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所提倡的源頭體系建設本質上是預防糾紛的「釜底抽薪式」機制。所以,完善人們可以自覺信守的良好社會規範體系,避免違法、犯罪和其他失范行為的發生,非常重要。同時,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政府民主公開決策,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乃至社會心理服務工作,也是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的重要內容。因此,建設源頭體系應當充分考慮到導致糾紛的各種因素,並從根本上予以消除。當然,建立常態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矛盾糾紛的滾動排查與預警機制,以此同步掌控、及時應對糾紛,也很重要。這方面的工作,同樣大有可為。

再次,創新社會管理也需要構建糾紛司法解決方式的良好保障機制。這種保障體現在多方面,如通過社會管理創新減少糾紛數量,從而減輕司法機關案件負擔,使得司法機關可以集中力量解決非司法機制無法解決的糾紛。又如,良好的社會管理機制也有助於司法決定得到有效執行,如刑事執行領域中的緩刑考驗依賴於良好的基層社區管理制度,民事執行中的財產執行需要真實、全面的社會信息平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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