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利瓦禁令 - 中華法律學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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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利瓦禁令發布人:聖才學習網發布日期:2008-10-16 08:24共451人瀏覽[大] [中] [小] 瑪利瓦禁令是英國Denning勛爵在Mareva Compania SA v. International Buckcarraoers SA(1975) I Lloyd』s Rep Sop一案中確立的。該禁令被 Denneing 勛爵稱為「一生中最重大的一次司法改革」。 該案案情是原告和被告簽訂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由原告將Mareva號船租給被告使用,被告必須提前半個月支付每一期租金。在支付第三期租金時,被告拖欠不付。原告知道被告在倫敦的一家銀行里存有一筆錢,那是他人付給被告的運費。原告準備起訴被告,但同時擔心被告在訴訟期間將那筆存款轉移到國外或者轉給他人。於是,原告請求法院發布單方面的禁令,禁止被告轉移這筆存款。法院授予原告單方面的禁令,禁止被告轉移在倫敦那家銀行的存款。 當時對此類案件的一般看法是,在判決之前不能發布禁令。但Denning法官認為:「如果債務應當償還而沒有償還,那麼就存在著這樣一種危險,即債務人可能轉移他的財產以便在判決之前把它化為烏有。因此,法院審理一個適當案件時就有發布一項中間禁令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司法權力。我認為目前這個案件對行使這一司法權力正好適用」。 Mareva禁令在普通法得到確立後,又被立法所確認。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7(3)條規定:高等法院有權發布中間禁令,禁止一方當事人從法院管轄區內轉移財產或處理財產,不論該當事人在法院管轄區內是否有住所、以及是否居住在管轄區內。 瑪利瓦禁令對凍結的財產價值有一個數額的限制,但範圍可以是被告所有的財產。禁令要求被告不得從英格蘭和威爾士將一定價值的財產轉移,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處分位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任何財產,或者減少其任何財產價值,不論是否以本人的名義持有。也不論對財產是獨佔所有還是與他人共同所有。被告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將其所有財產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並提供上述財產的價值、地點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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