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所有制與分封-
07-29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鞏固統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對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實行統治的一種措施,也是當時統治階級內部在權力和財產方面的再分配製度。分封的原則與對象是根據與周王血緣關係的親疏,功勞的大小(輔佐與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認周王的統治,或古帝王之後。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內容。宗法制是西周統治者創立的利用血緣關係的親疏來維護政治關係的上下尊卑貴賤秩序的社會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礎,是調整統治階級內部權力、財產繼承與分配秩序的原則。 宗法制的基本原則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係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周王為周族之王,自稱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稱"大宗",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其餘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為諸侯,對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國則是大宗。諸侯也由嫡長子繼位,其餘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為卿或大夫,對諸侯是"小宗",在本家則為"大宗",其職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從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關係與上同。世襲的嫡長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層層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關係,同時也是政治隸屬關係。對於異姓有功的貴族,則通過聯姻,成為甥舅,分封為諸侯,也納入宗法關係。於是,在全體貴族內部,舉國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為核心,由血緣親疏不同的眾諸侯國競相拱衛的等級森嚴的體制,使政權不但得到族權而且得到神權的配合。"親親"、"尊尊"在這裡獲得完備的、嚴格的體現,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從而也是周禮的根本原則。 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宗法制、分封制與姓氏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宗法制源於父權家長制家庭。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子婦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子女(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嫡庶的劃分標準如圖所示: 妻 妾 一般稱謂 宗法稱謂 繼 承 妻(正配) 三哥(20歲) 六哥(14歲) 嫡長子 嫡次子 嫡 子 庶 子 妾一(側室) 大哥(25歲) 四哥(19歲) 庶長子 庶三子 妾二(側室) 二哥(22歲) 五哥(15歲) 庶次子 庶四子 據《史記·殷本記》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製為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弟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製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製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繼承製。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為此,周王朝依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又創設了「分封制」,其具體辦法是:一、周王朝的國王以都城鎬京為中心,沿著渭水下游和黃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統治的中央特別行政區,此謂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國所有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無數塊,分封給各路諸侯。但這些封國面積很小,實質上都是一個個城堡式的軍事據點,以此為中心對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個封國加起來的面積也沒有王絲大。這就保證了中央對封國的絕對控制權,諸侯國象群星捧月似的,環繞拱衛著王畿。諸侯國的分封有兩種情況:1.同姓封國。凡是姬姓的周王室親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塊土地,在那裡建立封國,此即同姓諸侯國。周初,先後分封了71個諸修國,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國者15,姬姓立國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鐸於曹(今山東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於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亂後,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國。2.異姓諸修。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分封少數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於齊;二是發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亂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後裔東樓公(姒姓)封於杞國,伏羲氏的後裔(風雄)封於宿國。周武王又將已滅國商紂王之子武庚(子姓)封於宋國,以示政治安撫。後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被周公平息,改封紂王庶兄微子啟於宋國。周王朝分封諸侯國之後,上古長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漸消失,為封國所代替。周初封國地位平等,直屬中央管轄,但國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國的面積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將封國國君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級,五級以下還有第六級「附庸」。附庸國的面積更小,附屬於附近較大的封國。這五級爵位的產生,系根據宗法制的嫡、庶關係而定,如: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國的國君總稱「諸侯」。周初五級封國與附庸國的情況如下: 等級 爵位 法定面積 舉例 一 公國 50平方公里 齊、魯 二 侯國 35平方公里 晉 三 伯國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國 25平方公里 黃、羅、祝、邾 五 男國 25平方公里 許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蕭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諸侯國領土很小,不少封國只是一個城。東周開始,各諸侯互相吞併,疆城才逐漸膨脹,各諸侯大國才建都,並成為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在西周時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諸侯外,各諸侯在自己和領地內再分。諸侯一般將的中心地區留給自己直接統治,其餘土地再分封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卿大夫,此類封地稱為「采邑」卿大夫也將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士,稱作祿田。於是,全國就形成了一個以國王室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由四周拱衛的統一的等級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結構。 由上,我們可以提出:(1)宗法制規定嫡長子繼承王位、國君位,其餘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諸侯之封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諸侯再將部分國土分封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卿大夫又將部分采邑分給作為祿田。這樣,周王朝與分封諸侯國就保證了他們世世代代的血族統治,萬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示: 嫡長子(大宗)——承襲王位 周天子 嫡長子(大宗)——承襲國君 眾庶子(小宗)——分封諸侯 嫡長子(大宗)——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並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意指實行封建制度的社會狀態,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常用的學術名詞。封建這個字的由來,馬克思主義史家基於法律的論點,認為它主要強調劃分土地所有權。目前一般將封建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做為對比。 爭議 許多西方及海外史家並不認為中國有過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或者認為中國封建制僅限於周朝甚至西周時期(請參見分封制)。但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而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也歷經很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社會中除了強調土地劃分擁有權之外,通常也有上對下,很明顯的階級制度。 封建社會的定性 在封建社會中,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與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這種經濟結構中的關鍵生產資料掌握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領主)手中,故而能夠形成「地主(封建領主)剝削農民」的階級關係。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僱用佃戶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一個階級社會的本質。 獨有的封建思想 封建社會中往往存在相當明顯的階級制度,如中國的宗法制,西歐的教主-國王-領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統治架構,但是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領主的爵士不會再對國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這種統治結構能夠長期維持下來的,就是封建社會的思想觀念:通常以「君上大權」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思想而彙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優秀的道德價值觀,最典型的是中國的「儒家思想」。 封建社會的變化 在根本上動搖封建統治的,就是對其生產關係的破壞,農民起義、資產階級革命都是旨在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制(從而改變整個封建制度)的階級鬥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生產關係——僱用勞動力。 最早的資本主義誕生於當時商品經濟發達義大利,如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區。 代表資本主義的自然經濟,是以商品交換與商品生產為核心的商品經濟。由於生產的目的由單一滿足轉變為向社會提供產品,從而決定了生產關係將有別於原有的封建制度。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原有的自然經濟受到衝擊,開始解體,農民與手工業者開始喪失生產資料,成為無產階級,再由工廠主——最早的資產階級與他們簽訂僱用協議,形成新的生產關係,僱用勞動力。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對原有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進程,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有能力掃清一切有悖於發展資本主義的因素,如「天賦神權」、「三綱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織等生產結構,最終推翻封建社會,建立資本主義國家。 封建社會的歸宿 通常封建社會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會轉型為資本主義社會,根據資產階級對封建階級的各種關係,形成君主立憲制(英國、沙皇俄國、德意志第二帝國、日本等)、共和制(法蘭西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等)。 不過也有特殊的變化關係,如中國由封建社會形成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再越過資本主義社會成為社會主義社會。(參見共產黨、共產主義、共產主義國家) 同一時期可以存在各種生產關係構成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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