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貪污罪,罪輕辯護獲緩刑

犯貪污罪,罪輕辯護獲緩刑

2013年6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在X縣Y鎮工作期間,在鎮政府召開的一次班子會議上,決定套取20萬元專項工程款,隨後,陳某某找到個體老闆楊某,簽訂了一份虛假的公路施工協議,套取專項資金20萬元,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取19萬元。2014年3月,陳某某向吳某某請示建議給Y鎮班子成員發點獎金,吳某某打電話向因病住院的林某某請示,林某某同意每人發放2萬元,之後,吳某某主持召開班子會議, 陳某某又提議用自己保管的資金髮放獎金,吳某某當著班子成員的面再次向林某某打電話請示,林某某亦表示同意。會後,陳某某等人將套取的19萬元在Y鎮8名班子成員中發放,每人分得2萬元,共計16萬元;餘款3萬元由陳某某保管。2014年年底,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等人因畏懼套取公路建設資金一事暴露,退繳19萬元至X縣監察局。

2014年7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在X縣Y鎮工作期間,在一次班子會上,林某某提出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8萬元,並安排陳某某負責具體事宜。後陳某某向負責施工的李某某安排具體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時,林某某、吳某某亦在現場。李某某將8萬元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套取出來後,交給了陳某某。2014年底經陳某某提議,Y鎮政府班子會議討論後,將其中7.4 萬元以辛苦費的名義在8名Y鎮班子成員中發放,每人分得 0.9萬元,經辦人陳某分得 0.2萬元。2015年11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等人因畏懼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一事暴露,將所得款項退繳至X縣監察局.

2016年1月11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陳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陳某某主動到案。

2016年3月21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林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林某某主動到案。

2016年12月8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吳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吳某某主動到案。

辯護思路:

辯護人在接受被告人親屬委託後,多次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並認真研讀了證據材料,就案件事實情況等和被告人做了詳盡的溝通,也和辦案民警、承辦檢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溝通,並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

1、對吳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2016年4月22日,X縣人民檢察院在查辦林某某、陳某某涉嫌貪污案時,吳某某以證人身份到X縣人民檢察院陳述了主要案件事實。2016年12月9日,吳某某接到X縣紀律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後,主動到X縣紀律監察委員會投案,歸案後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2013年、2014年,Y鎮班子會議上,決定採用虛報工程項目套取資金20萬,後楊某將套取出來的資金交給了陳某某。2014年3月,陳某某向吳某某請示:能否給大家考慮發點錢,自己保管有資金19萬元,每名班子成員發2萬元沒有問題。為此,吳某某兩次打電話向林某某請示和求證陳某某保管的資金情況及進行發放與否。林某某向吳某某表示:同意向每個班子成員發放2萬元。在2014年4月的班子會上,吳某某將林某某同意用陳某某保管的資金向班子成員每人發放2萬元的意見進行了告知,其餘班子成員也均表示同意向每名班子成員發放2萬元。會後進行了發放。

採用虛報工程項目,套取資金,並不是吳某某提出的,其本來沒有犯罪意圖。在整個意思的上傳下達中,吳某某也沒有主導整個犯罪行為的走向,僅僅起到次要的幫助作用。

3. 吳某某一貫表現良好,案發前積極退繳贓款,認悔罪態度誠懇,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吳某某投案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挽回了國家損失;且吳某某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吳某某系初犯,一貫表現良好。

辯護人接受委託後,立即介入案情,多次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家屬積極溝通,尋找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走訪相關知情人員,與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積極溝通,積極為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最終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採納了辯護人的相關意見,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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