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梅春來|刑法的刀子在亂飛

作者│梅春來

來源│公眾號文佩律所

近幾年引來民間爭論的刑事案件,無論是於歡案還是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甚至包括這兩天深圳寶安法院對某男子販賣自己飼養的鸚鵡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從社會反映的爭論上來看,都沒有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原因就在於司法審判脫離了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所掌握的正常認知。

從司法的精英主義出發,法院的判決當然不必以多數人的意志為轉移,甚至在崇尚獨立西方國家,司法的這種獨立自然也包括了獨立於多數人之外,因此,司法審判未必需要完全迎合於民意,但政府和司法都有責任在法例生效的前後,盡自己的一切努力告知公眾,法例與常識之間的差別,從而使政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審判建立在公眾正常的認識之上,而這一點正是我們國家所欠缺的。

民眾之所以會對司法審判部門所作的刑事判決表達出一面倒的異議,是因為這一類刑事案件多數更貼近於自己的生活,所作之判斷不必基於太多的法律知識,而只需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和常識。然而法院的判決卻在不經意間顛覆了民眾原有的認識和行為規範,使民眾突然意識到刑法對自己行為存在的未知威脅,這種威脅破壞了民眾原先的安全感,從而引起了他們的恐慌,這是導致司法判決不能被大眾接受和認同的根本原因。

然而,我們的政府和司法部門包括我們的法律界,都沒有認識到民眾對這種刑不可知帶來安全感被破壞的恐慌,依然試圖站在法條主義的文本上去解釋和論證判決的合理性,特別是檢法兩家的撰文,經常把簡單的是非判斷,用特別專業的法律術語,去駁斥民眾對生效判決的異議。從專業的角度看,他們的文章很有價值,因為有些法官所撰寫的文章確實高明,其專業達到了連律師都不敢輕易去反駁的程度。

但是當有些案件的是非判斷在技術層面複雜到連專業律師都不敢點評的時候,反而遠不及民眾基於常識和良知的判斷,這正是要引起我們法律界檢討的問題,正如我們所理解的那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所產生的陪審團機制一樣,有些貼近於生活層面的案件,專註於法律技術的人遠不如普通民眾睿智,只要學法律的人士,我相信多數人會承認這一點。

因此,讀書也會使人失去智慧,過於技術化的法律人也同樣會偏離於正義的標準,我們的缺陷就在於我們會過於自信於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技術,以為我們根據法律的標準所得出的結論一定就是理性的,但卻忽略了在剖析這一過程中,存在有意無意放棄了自己的常識和良知的可能性。

迷戀技術的精巧讓法律人看起來更像一台精緻好用的機器,但是啟動機器運作的人卻不是我們法律人自己,因此,當操作這台機器的人試圖將一個沒有犯罪的人放入到這台機器中進行打磨的時候,我們絕對相信自己是有能力通過我們的努力,讓他成為一名合格的罪犯。我想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仍然會用欣賞的眼光看著眼前成型的作品,即便偶然也會那麼一點遺憾,當法院鮮紅的印章蓋了上去以後,一切都雲消霧散。

迷戀於法律技術不僅僅存在於司法界,還存在於律師界,特別這幾年律師界宣講的「工匠」精神幾乎成了有些律師的精神標杆,但是我們在追求技術上的卓越時,也感覺到自己變得越來越不像是律師,因為缺失人文情懷的「工匠」精神,說到底也只不過是庸俗的法律手藝人,作為手藝人,他們唯一的追求就是用畢生精力找出各種騙過法官或贏過對手的技巧,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積極的意義。

《天龍八部》的掃地僧在解釋七十二絕技本寺僧人,人人都可以看的情況下,為什麼少林寺數百年來,只有一、兩個人全部練成,原因就是在於每一門絕技都需同時研習一部佛法,佛法越深,其武功越高,但往往到了佛法越高時,就不屑於再去練習種種殺人之法門。

所以,律師界技術派的興起或司法界精研於法律技術,如果沒有建立在當下的社會行為規範或公眾多數人的認識下,其法律技術演繹的越精緻,反而背離於刑事司法的本意。因此,「工匠」精神下的法律手藝人正在摧殘法律界,久而久之我們都將陷入了技術的陷阱,唯恐輸在了別人的技藝之下,卻忽略了最容易把握的社會常識。

當學法律學傻了以後,我們可以不必再考慮主觀意圖,也不必再考慮社會原有生態下的大眾認知,甚至我們不必強調案件本身存在的無社會危害性的事實,因為即使是沒有現實即刻發生的現實危害性,我們也可以用我們的法律解釋技術推定有社會危害性。

於歡案的正當防衛爭論,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的立法爭論,盧氏縣農民挖三株蕙蘭獲刑三年一案,以及寶安法院的鸚鵡案,我們細細去解讀法院的判決時,多數能看到基層司法者的無奈,如寶安法院鸚鵡案的量刑,法官在他所能做的許可權內極力拉低了刑期,但即使如此,仍然不能被公眾所接受,這說明案件的審判剔除法官本人的因素之外,立法條文的審讀機制缺乏的民意參與和和最高院司法解釋脫離實務的虛幻和自我的精英認知,都構成了司法審判結論的荒謬。

我甚至可以設想,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釋條文的法官,或許就只是坐在辦公室里查查資料就擬定了條文,他們本身沒有基層審判經驗,甚至也沒有類似生活經驗,他們也不屑於去請教動植物專家,更不想去研究野生動物的世界究竟遵循的是怎麼樣的生存規則。無論是社會規則還司法審判規則在西方國家形成,可能需要歷經數十年或數百年,才可能收穫到成熟的規則,而我們可能只需要幾個月,否則我們怎麼可能會規定,一代野生動物人工繁殖下來以後第二代、第三代、甚至無數代,也視為野生的血統,這種輕率的突破了野生與人工飼養之間的語義差別,他們是基於自身的無知還是過於自信的忽視,外人完全不得而知,但民眾的人身安全卻完全掌控在他們這些少數人的精英之中,卻是不爭之事實。

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當沒有反對的力量或沒有反對的聲音時,特別容易造成他們極度膨脹,特別是法律人多數人都有一種捨我其誰的傲氣,就算別人說的在理,也總想試圖去駁斥一番,以顯示自己的獨到之處,更何況現在這種完全沒有民意制約的環境下。因此,當他們有權坐在辦公室制定天下規則,又沒有圈外的人人可以公開提出異議的時候,他們就會在小範圍內欣賞自己並自得於自己的精英角色,而無數明顯偏離社會既存的規則或偏離大眾認知範圍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就在規範的名義下大行其道。

在這種情形下,嫌疑人甚至是普通公眾就像是被關在一個大籠子里的野味一樣,當大家覺得不吃掉可惜的時候,刑法的這把刀子就一定會亂飛。

推薦閱讀:

「刑法是窮人的法律」
如何看待我國在18個城市進行試點的刑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客觀上,《鬼吹燈之精絕古城》里,燒了金代古墓的胡八一應該判處幾年徒刑?
我能殺掉一直在行兇殺人的人嗎?
I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crimes: the case for a moot problem

TAG: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