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倫茨與他的法學方法論 王水明

法學方法論之於法學,就像通往叢林中的小路一樣,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它是開啟了法律之門的鑰匙。通過法學方法論,法律學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案件,甚至連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走進法律世界。那麼,法學方法論到底包括哪些法學方法,法學方法論的實質是什麼,其肩負的使命和任務又是什麼等等問題,我們不妨去細讀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所著的《法學方法論》一書,相信讀者一定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法學方法論》不僅是拉倫茨的代表作,也是一本經典之作。作者毫不懷疑地認為,「法律和它的實踐是人類活動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環節浸入人的價值因素。」故而價值判斷問題始終成為理解法律、裁判案件的必要內容。因此,作者希望通過該書指出法學針對「價值取向」的思考也發展出一些方法,藉助它們可以理解及轉述既定的價值判斷。那麼價值判斷如何能夠具體的恰當的運用到個案當中去,並且形成一種統一的普遍實踐,進而使其具有安定性和普遍性。作者提出了「價值判斷的客觀化」理論。圍繞著這一理論,作者在書中構建了龐大的理論體系:法學的一般特徵——確定法效果的三段論之小前提(事實)的形成——確定法效果的三段論之大前提(法律解釋、法的續造的方法)——法學體系的形成。

作者首先把法學定義為「以某個特定的、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作者認為,從規範科學角度而言,法學主要探討規範的意義,法學所要處理的是當下的現行法;從理解學問角度而言,法學是一門理解的學問,理解必須透過解釋;而從價值導向而言,不管是在實踐領域,還是在理論範圍,法學涉及的主要是「價值導向」的思考方式。但是價值導向的思考是否有一些特殊的方法,應如何適當運用這些方法,這些問題都屬於詮釋學的研究範圍。為了讓價值導向有方法可循,也為了掌握規範的意義、理解並適用法律,法學必須向詮釋學開放,而法學方法論作為法學與詮釋學的「堅定的媒介」,「發掘出運用在法學中的方法及其思考形式,並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

按照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通過三段論即可推得法效果,作者稱之為「確定法效果的三段論法」。眾所周知,三段論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而小前提即案件事實,是通過「涵攝」獲得。如何獲取案件事實,作者認為,首先,案件事實來源於變動不居的事件,但最終的案件事實是思想加工處理後的結果,處理過程中已包含了法的判斷。不過案件事實之終局形成在實踐中比較複雜,「取決於可能適用於該事件之法規範選擇,而這項選擇卻又一方面取決於判斷者已知的情境,另一方面取決於他對於——案件事實所屬的——規範整體之認識如何」。其次,在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條的構成要件時,判斷者需對案件事實作必要的判斷,而這是法律適用的核心部分。這種判斷有以感知為基礎的判斷、以對人類行為的解釋為基礎的判斷、其他藉助社會經驗而取得的判斷、價值判斷等。第三,必須明確的是,這裡的案件事實乃是指法官能夠確定的實際發生的事件,那麼法院通過什麼手段來認識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呢?在作者看來,在訴訟中法官基於審慎地判斷來獲得確信,應當是一種方法。

關於三段論模式中確定大前提的方法論,作者認為有兩種方法,一是法律的解釋,二是法官從事法的續造的方法。有關法律解釋問題,作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了論述:第一,法律解釋作為一種媒介行為,其任務是,「清除可能的規範矛盾,回答規範競合及不同之規定競合的問題,更一般的,它要決定每項規定的效力範圍,如有必要,並須劃定其彼此間的界限」。第二,解釋的標準,包括字義解釋、法律的意義脈絡解釋、歷史解釋、客觀目的論解釋、合憲性解釋等,談到上述解釋之間的關係,須遵循一些原則:字義解釋構成解釋的出發點和解釋的界限;在探求用語在某文字脈絡中的意義時,法律的意義脈絡不可或缺;藉助上述兩種解釋仍有不同含義時,應優先採用最能符合立法者規定意向及規範目的的解釋;前述標準仍有不足時,可以求助於客觀目的論解釋等。第三,採用實例演示的方式指出了解釋的一些特殊問題,比如狹義及廣義解釋,習慣法與判例的解釋,憲法解釋等。至此,作者向我們展示了其眼中的法律解釋的過程:以規範字義為基礎,以立法者的意圖為中心向四周擴散。但是這種擴散不是漫無邊際的,其界限是由客觀目的劃定的,這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法治國原則下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在憲法上的區分以及立法權優先的考慮,當解釋擴散至行將碰至法秩序之外壁時,就應自覺終止。最後則「發展成為一種環繞法律文字而產生的,由解釋、限制及補充所構成的網路」。

至於法官從事法的續造的方法,第一,法官的法的續造其實是解釋的延伸,其目的,不僅在於填補法律漏洞,而且還在於採納並發展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延續法律原則的生命。第二,關於法律漏洞的填補(又稱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方法中,涉及開放的漏洞,可用類推適用方法;涉及隱藏的漏洞,則可通過目的論限縮方法填補等。第三,當在案件裁判中出現權利比較權衡時,應當採用「法益衡量」方法解決衝突,法益權衡的原則是:首先取決於——依基本法的「價值秩序」——於此涉及的一種法益較他種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越性。第四,從事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必須把握其界限:須有法律問題存在;僅憑法律解釋或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方式,其所得答案無法滿足最低要求。至此,在價值判斷客觀化之大前提確定方面,體現了從「法律解釋」到「法律內在的續造」(漏洞補充)再到「超越法律之法的續造」(法官造法),這是一個思維逐步拓深的過程,凝結了作者的方法論思想。

談及法學體系的構建,在作者看來,「發現個別法規範、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並以得以概觀的方式,質言之,以體系的形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縱觀全書,作者以卓越非凡的學術努力,為讀者敞開了問題出境、指明了法學方法,也讓讀者相信,法學方法何以對價值判斷做出客觀的正當的評價。我們可以肯定,該書無疑給讀者指明了一個進一步思考和實踐方法論的航向,就像屹立在充滿激流和暗礁的司法航道上的一座明亮的燈塔。基於如此的學術價值,就連譯者陳愛娥博士也給出了無限讚譽,引用莎士比亞詩句說:「我們歷盡了千辛萬苦,終於在亂麻中採獲了這朵鮮花。」

(作者單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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