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開除員工不需要賠償?

你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如果這個員工無法找到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依照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麼用人單位就不用支付賠償金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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