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家居士四根本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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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斷人命(殺生)學處 1、所破法 智賢律師在《日光疏》中說,斷人命學處的所破法是因殺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損害。 2、犯緣 斷人命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殺戒的基分為兩個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續命根。 一、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黃門。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兒。自從具足五根之後直至老死,都稱為人(眾生住胎的時間不盡相同,如佛子羅睺羅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還有無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這裡是就正常情況而言)。若有殺胎兒的發心,以服藥等種種墮胎的方法將胎兒殺死後,就會犯下根本罪。 殺非人與殺旁生都獲支分罪,但殺非人獲更罪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種罪的原因時說:人身珍貴,依人身可產生三寶(十二相成道的佛寶,出家修行的僧寶,佛寶與僧寶相續中的法寶),可獲別解脫戒、無漏戒、禪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體可產生法寶與僧寶,只因無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產生佛寶,雖然依非人還可以有無漏戒與禪定戒,但無法受別解脫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無法產生三寶,也無法受持此三戒。但殺非人、旁生與殺人一樣都犯自性罪。 二、他人相續的命根。 即他人連續不斷的命根。若是自殺,則犯支分罪,因為只有當自殺者命根斷除後,自殺才會究竟完成,而這時自殺者已轉入了中陰,生前盡形壽(即一生)所受的別解脫戒戒體已經失去,已無法結成根本罪,故以自殺者死亡之前的發心及加行,而結得支分罪。 二、發心:殺生的發心分兩個方面:想;發心。 一、想:即對所殺之人、人胎確認無誤。若把人誤認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誤認作為乙而殺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誤認做乙而殺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見人就殺的總的發心,則殺人究竟後都得根本罪。雖然知道某個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將他殺死,也犯根本罪。幻師幻化出來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殺害時會得支分罪。 二、發心:即心裡生起故意並且相續不斷的殺害之心。此相續不斷即從加行到究竟之間從未生起遮止殺生的念頭。若以恐嚇、教訓、遊戲等的發心而失手將對方打死,則犯支分罪。又若雖故意殺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斷之前生起了後悔心,中止了故意將人殺死的念頭,這樣即使他人後來因傷重死去,殺人者得支分罪。 三、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勸贊人死。 一、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槍、劍、石頭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後不給飲食,或把樹砍倒,故意把人壓死,或以木頭、泥土等各種材料製成能走動的假人,將他人殺死,或欺騙他人,故意讓他掉入懸崖而死,或送信給自己的怨敵,把他引到凶獸出沒的地方,使他喪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雜阿含經》以及布瑪目扎、法友律師論師的著述中說:若明知國王會把某人(如犯人等)處死的前提下,但還是將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後未被處死,則犯支分罪;若最後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時,居士以犯人應被處死的發心而向官方告發犯人的藏身之處,若犯人最終被抓獲並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如果沒有殺人的發心,在施刑罰時使人死去,則犯支分罪。 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論》中說: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結束痛苦而去世,在給他人服毒、刺殺等作加行時仍有使他人死去的發心,在究竟時仍犯根本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親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脫病痛用藥物將她殺死,在究竟時便犯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無間罪。雖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賢善的發心,但因此讓人「安樂死」還是會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經中已有明確規定,因緣果報只有佛才究竟通曉之外,從理論上觀察,他人今世招受難忍之苦,然此苦較地獄之苦卻已輕鬆千萬倍。若在病中猛厲祈禱上師三寶,念佛誦經,如此將可消除無數地獄痛苦,關於這一點,巴智仁波切在《大圓滿隆欽心髓前行引導文》中引用《金剛經》的教證作了論述。大乘菩薩以菩提心攝持,有度人往生凈土的能力,則又另當別論,這將在第五部分「三戒圓融」中作詳細論述。 又《日光疏》中說: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別被十人刺傷,其中第一人的謀害會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謀害會使其在九天內死亡,第三人的謀害會使其在八天里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謀害會使其在當天死亡。這樣此人當天死亡後,因為這十人都是具足了發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會導致究竟斷人命的完成,雖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還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殺人的心,而通過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喪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業法中的誅法時,若未生起悲心,僅以殺人之心修成誅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殺人的發心,欺騙他人到危險的地方去取寶等等,若他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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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有殺人的發心,隨喜、鼓勵他人去殺人,殺人究竟後,自己也犯根本罪,若在他人被殺死之前後悔,則得支分罪。 若僅在心中想殺某人,但沒有以身口作加行與究竟,造支分罪;若在夢中殺人,不犯(因小乘調伏身口惡業,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著重於意業)。 使他是以書信、電話等種種方便指使他人去殺人,若最後殺人究竟完成,則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緣,也會犯根本罪),若眾多人商量後,決定派一人去殺人,究竟後,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二、勸贊人死 若對病人、惡人說:你本來業障重,在世上只會感受無邊痛苦,又不能積累福報,還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勸告後,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殺,勸贊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對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說:現在你有清凈的戒體,現在死去可生天上,或往生西方極樂世界,而且今後就不可能會破戒;或對老人說:上師也在世,僧眾的數量眾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現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極樂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殺,勸贊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帶口信、書信等,教他人自殺,也與親口勸說相同。 佛在經中規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時,應鼓勵他好好堅持生存下去,祈禱三寶,積福懺罪,獲得證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發心、加行而斷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連續的命根。 雖然人的命根每剎那都在生滅,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認為是一相續,斷人命即是以殺人的噁心和加行使這相連續的命根中斷。 又《俱舍論》、《戒律根本論》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兇手已提前死去,則以發心和加行而獲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與其餘的三條根本罪相比,斷人命的根本罪不易違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餘學處的支分罪一樣,較易違犯,最容易違犯的就是殺害旁生。 3、殺生過患 殺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與自性罪,但其果報仍然極為嚴重。 1、失壞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三寶時,就有了這樣的學處:「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諸天;皈依法,斷除損害眾生;皈依僧,不以外道為友。」若行殺生,就會失壞皈依戒。 2、來世償報 殺生者去世後將墮入地獄中,並有獄卒化現成被自己殺害的牛、羊等眾生前來折磨,《正法念處經》云:「設使殺害一有情,一中劫住於地獄。」《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因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喚獄。」 在地獄業報清凈以後,又將償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說將有五百世被他人殺害而死亡,如華智仁波切根據佛經云:「若殺一有情,需償五百生」。 3、現世短壽、多病 眾生至愛者生命,最恐懼的則莫過於他人斷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將被宰殺時,似有先知,而四處逃竄,被抓回後,四肢簌簌發抖,雙目垂淚。尤其是那些蛇、鱉、狗、貓等較有靈性的動物被殺害後,往往陰魂不散,其神識緊緊跟隨在仇人的周圍,伺機報復。故殺業重的人,往往遭遇無妄之災,較常見的是現世中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難病症,壽命短促,且多半在凄涼無助的困境中死去。殺生者所生子女常帶有先天性的殘疾,或多病、夭折,耗盡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錢財,或與父母處處作對,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學佛後,因不願放棄經營飯店行業所取得的豐厚利潤,每天繼續宰殺大量的「生猛海鮮」,也有的把利潤的一部分用來供養,期望以此抵消殺生惡業。但即使將全部利潤都用來供養十方諸佛,仍不能挽回因殺生導致的墮入地獄的命運,在墮地獄等惡報消盡後,才能有機會感受供養十方諸佛所感得的安樂果報。並且曲珠仁波切的《極樂願釋》中說:「若為三寶殺生,其罪超過餘罪十萬倍」。 又有人認為動物生來就該被殺,或被殺死得越早,惡業消除得越快,投生善趣也就越快。其實提出這似是而非理由者的心裡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們應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假如他人僅僅以「應該被殺」的理由,將他們無辜殺死,他們是否同樣也會感受仇恨、恐怖、絕望……?又動物雖是業報之身,但它們對自己的命根卻是無比珍惜,被殺害時,猛厲的嗔心又增加了它們的罪業,且只要是凡夫,凡殺害有情必在五百世中償命,故對自己也有百害而無一利。 已殺過生的人應儘快懺悔,如果心裡生起了懺悔往昔罪業的破惡力和今後誓不再犯的恢復力,則通過依止金剛薩埵本尊等的依止力和觀想、持咒的對治力,殺生的果報可望在這一生之中逐漸減輕乃至消盡。 懺悔殺生罪業,希冀長壽無病、幸福安樂的另一殊勝方便是放生。就象自己將被槍決之前突遇赦免一樣,旁生們行將被宰殺前被人救下時也同樣會對救命之人感恩戴德,想方設法加以回報。如此既有許多生靈在冥冥中的護助,自己的善良願望無疑會更順利快捷地實現。 以上僅是從小乘的學處出發而作的論述,從大乘角度來說,一切眾生無不曾做過自己的母親,了知這一點後,還去殺害做過自己母親的旁生,於情於理都相違背。又在大乘菩薩戒中,凡殺一有情,無論他是人、非人、旁生,都犯根本罪。 關於殺生的罪業和放生的功德,還有許多教證,如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云: 諸餘罪中,殺業最重, 諸功德中,不殺第一。

  • lilin21126
  • 方舟水手9
  • 為什麼前言發不出來呢,,,,,不知道哪些才是敏感詞

  • lilin21126
  • 方舟水手9
  • 醬油黨好厲害,這帖子不是很長,看完用不了多久,就講4條戒律。及飲酒的過患

  • lilin21126
  • 方舟水手9
  • 二、不與取(偷盜)學處 1、所破法 盜戒的所破法是因為偷盜而致使的他人財物的損失,和自己貪心的產生和增長。 在四他勝法中,最容易違越的即是這條盜戒,故應對這條戒詳加研習,如果對盜戒的學處沒有足夠的認識,沒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環境複雜、事情繁多的時候,就很容易破這條戒。讚歎樓主。這完全符合世尊的偉大教誨:以戒為師!更高的戒是心戒,是無形的,但可化為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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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犯緣 不與取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基又稱對境,即被偷盜財物的屬性。 一人:即是屬於人的財物(人包括男、女、黃門),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眾生)等眾生的財物不在此限。財物的範圍很廣,包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飾品、佩物、人、鳥、家禽、土地、農田、木頭、樹林、水果、錢(包括黃金、白銀等)、舍利子(以恭敬心為供養而偷不犯根本罪,只得支分罪,但若用這舍利子去賣錢等事,只要價值過量,仍會犯根本罪),如意寶等等。總之,凡是人們所需要的,都屬於財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財物,得支分罪,而不會造根本罪,這是佛陀以智慧觀察後的結果。但在自性罪上,則不論對境是哪類眾生,都同樣造罪。 二他人:即財物應完全屬於他人。若將自己的財物錯認為他人的財物,而生起了盜心,並作了偷盜,則得支分罪。 曾有人認為「他人的財物」不應包括油條、稀飯等食品,理由是這類物品價值菲薄,人們不會有很大的執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賢律師曾指出,若上述觀點成立,則在糧食奇缺的饑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馬所背的糧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們對酥油、人蔘果等食品也比較執著,可見上述之說顯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認為屍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為世間一般人所鄙棄,對此所作的偷盜的過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對此,印度的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指出,屍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國王、寺廟等授權給予了天葬師,假如該地的天葬師確實有權又有執著,則只要所偷之物價值過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師雖無權力,但另有非人對衣服等產生了執著,而去偷盜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舉的兩例說明一個問題,即被偷的財物無論多麼輕微下劣,只要具備了盜戒的犯緣,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應處處小心謹慎,不能魯莽行事。 三主人具權有執之資財: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財物尚需具備兩個條件:1、主人於資財有權,2、主人於該權力有執著。犯他勝罪,必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 這裡的有執是指凡夫對某財物權力的執著,而並非指我執,及其種子等,因此凡夫也有對某財物消除了「有執」的可能性。有執有權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凈者,破戒者,有聞思修功德者,無聞思修功德者,內道,外道,地位較高者,地位低下者,富翁,貧民,造五無間罪者……,總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黃門。 如果無權有執,則不犯戒如乘車時,本是5元的票價,車主強要6元,這額外的1元,車主有貪執,但沒有權力收取,故屬有執無權,這時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權無執,則犯支分罪:一類是已消除了人我執著的聖者,如佛、菩薩、羅漢對自己的衣、缽雖有權,但他們都沒有執著;一類雖是凡夫,但對財物(或某種財物)已消除了執著,如北俱盧洲的人對財物都沒有執著,或如他人已捨棄的財物,儘管他對此財物仍有權,但已沒有了執著,或者此財物雖屬於某人,但該人尚未意識到已擁有這種財物等等。 以上情況下行偷盜均只得支分罪,而不會導致根本罪,但在最後的這一種情況,如果此人後來意識到自己擁有這種財物時,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一個根本罪。如國外甲已經給國內親友乙寄了一萬元錢,但丙中途將錢取走了,這筆錢的擁有權已屬於了國內的乙,乙在還沒有發現之前不可能有執著,故屬有權無執類型,丙只得支分罪。後來一旦甲通知了乙,從乙對這一萬元錢產生了執著之時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類似情況在法友律師的《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有具體的說明。前言就是講關於戒律的利害的,但是發不出來那麼哪些人對財物有權呢?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列出了四種類型: 1、以發心、加行而成為主人。 ⑴、以發心而成為主人的情況。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對財物做了布施,這時受布施的人已實際上成了該財物的主人。例如,甲已決定準備送給乙一台電腦,乙也知道了甲已發心送自己一台電腦,但甲後來收回了這個發心,若乙對電腦已產生了執著,則甲會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為主人的情況。如果甲發心布施某種財物,並且乙已用手接過甲送來的該財物,乙即成了該財物的主人。如果是無主人的財物,首先拾到的人即是該財物的主人。但如果該財物的主人尚未對該財物捨去權力和執著,且價值過量,則拾去並佔為己有的人會犯根本罪。 他人將財物偷走後,並對該財物產生了執著,而被偷者也捨棄了對該財物的權力和執著,這樣小偷已成了該財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後後悔,又將財物強行索回,被偷者即會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為有權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國家、法律,不同的習俗等等,如養路費、過境費、路橋費、車票、門票以及各類稅收等等。 在乘無人售票的公共汽車,因車上擁擠容易逃票時,或在收費站前因混亂而容易矇混過關等時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絕對不能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到車匪路霸等情況時,因他們雖有執但無權,故不付錢仍不犯戒。 3、以種姓而成為有權的主人: 如子女對父母財物有繼承權,父母去世後,遺產即由子女擁有。 也許有人認為偷亡者的財物並不太嚴重。但亡者財物自有其繼承人,若是僧人,自應按戒律的規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繼承其財產的子女、配偶等,故對亡者財產作偷盜同樣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陰時有一定的神通,能知道自己的財產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陰身對上一世的財產都比較執著,因此往往會對偷盜的人製造各種違緣。比較而言,偷盜亡者財物所獲的過失會更大。 4、佛宣說後成為有權的主人。這條分三類: ⑴、供養佛的財物。佛涅盤後為造佛像或對佛像作的供養,這類供養不能轉作法寶或僧寶上使用;已說明了塑造或供養釋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供養另外的如藥師佛像用;供養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們平時在佛堂中對三寶的供養,如水果、凈水等物,不能在供完後食用,若有無上瑜伽修法功德的人,可以食用,但對於我們一般的修行人,則應遵循事部的戒律,即不能再食用對佛像等的供養,而只能將供品擱置在屋頂等的清凈地方或作布施用(平時見到清凈的外境、有新做的衣服等,只要未曾供於供桌上,都可即時供佛,而後再用)。 ⑵、供養法的財物。這又分勝義法和假立法兩類: &#61632;、對勝義法的供養,即是對涅盤寂滅法的供養。《大毗婆沙論》中指出僧眾和個人都不能享用這類供養,應以之建造佛塔,因為佛經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涅盤的寂滅法。 &#61633;、對假立法的供養。 這又分二:A、對修行的證法供養。這屬於僧眾的財產,因為修行的證法在僧眾的心相續上;B、對教法的供養。在《戒律根本論》等論著中說,這屬於如理如法講法法師的財產,但若供養人已發心以此供養購請具體的經典、論典時,則應按其具體發心而辦理,不得更改。 ⑶、對僧眾和具體僧人的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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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價值過量 根據律經《律上分》、《戒律三百頌》、《日光疏》,確定是否價值過量,先應分清下列四種情況(在此先假定2元為價值過量的標準): 1、一人偷一人的財物。只要價值超過2元,則會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財物。這時應再分清雙方對該財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應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為衡量是否價值過量的標準;若不作分配,則雙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應視為一人來計算,即將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為衡量標準,這樣就產生了下列四種類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雙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類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財物一樣,即只要被偷物價值超過2元,偷方即會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將財物偷來後作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準備或已將財物作了分配,這樣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計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總共被偷去2&#61493;1&#61493;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將偷來的財物分給個人,被偷方對該財物未作分配,則被偷方不管人數有多少,均按一人計算,而偷方從個人來說,若有人所分得的財物等於或超過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財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則若偷了2&#61493;5&#61493;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雙方對財物都作分配。偷方個人對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於或超過2&#61493;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則若偷上2&#61493;5&#61493;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財物。若偷來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將分的財物,則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設被偷方有10人,偷的人若偷上2&#61493;10=20元便犯根本罪;若偷來的是被偷方不分的財物,則被偷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按一人計算,即只要偷的財物超過2元即犯根本罪。 4、多人偷一人的財物。若多人不將偷來的財物分配,則多人如同一人,即只要偷的總價值等於或超過2元,即犯根本戒;若多人將偷來的財物分配,則所分得的財物的價值超過2元的人,即犯根本罪。 佛在制戒時,確定以五磨灑為價值過量的標準。磨灑不是一種錢幣,而是一個貨幣計量單位,又譯作摩娑迦。一磨灑價值80個貝齒(貝齒即是一種貝殼)。五個磨灑也就價值400個貝齒。又五個磨灑等於四分之一個嘎夏巴奈,也就是20個磨灑等於一個嘎夏巴奈。有時也有以不到或超過五磨灑作為過量的標準,如《律上分》中記載:佛對持戒第一的優婆離尊者說,有的地方12個磨灑等於一個嘎夏巴奈,這樣在那個地方就應該是3個磨灑就已過量;又有的地方40個磨灑等於一個嘎夏巴奈,這樣,在那裡就應該是10個磨灑才過量。總之,只要等於或超過了佛制戒時所在的王舍城的五磨灑,也就是1/4個嘎夏巴奈的價值,即犯根本罪。 佛制定價值過量是以當時王舍城判死刑的偷盜犯所偷的價值為標準的,這在《別解脫經》、《毗奈耶經》中有記載,佛陀此舉的密意是為了表明他勝罪的過患非常巨大,遠遠超過支分罪,就象世俗中死罪是最嚴重的罪,遠遠超過其餘的坐牢、罰款等罪一樣。故以後即應以當時確定的價值(五磨灑)為標準,而不能以以後該地判死刑所偷的價值為標準。 《律上分》中說,嘎夏巴奈是古印度孔雀王朝時期製造的錢幣,在印度的《律上分》的注釋中也指出,嘎夏巴奈是一種銀幣,銀幣上鑄有優美的文字,每個嘎夏巴奈有半錢重(當時的半錢與現在半錢的重量並不一致),這種叫真嘎夏巴奈,又有一種假的嘎夏巴奈,用來代表磨灑,也就是人們給和嘎夏巴奈價值相同的東西所取的名稱。 龍樹菩薩在《戒律偈文》中說:偷1/4個嘎夏巴奈,即破戒律。一個嘎夏巴奈值半錢銀子,1/4嘎夏巴奈也即是1/8錢的銀子。蓮花戒論師在《戒律偈文釋》介紹了一印度論師的觀點:「偷1/8錢的銀子即成他勝罪。」布瑪目札的《戒律根本論》「小疏」中說:「佛在世時,偷1/8錢的銀子也作為犯他勝罪。」上述三位大論師所說完全一致,故麥彭仁波切也據此以1/8錢銀子作為過量的標準。 佛在世時,大家對價值過量的具體數量很清楚,但現在貝齒的價值與以前不同,每一「錢」的重量也與以前不同,故麥彭仁波切採用了當時印度流行的相思豆的計算方法。相思豆是一種很小的果子,頭黑身紅,因為很小,每一顆也長得很均勻,因此誤差率也很小,麥彭仁波切引用古代印度經論中的記載,古印度的一錢正好是80顆相思豆的重量(也相當於192顆青稞),1/8錢就是10顆相思豆。 若10顆相思豆換算成現在通行的計量單位「克」,9顆相思豆的質量等於1克,價值過量的10顆相思豆就是(1+1/9)克,即1.11克,這也就是佛制價值過量的銀子的重量,我們現在只需確定了這個重量,再把它換算成現在的貨幣單位就很容易了。 比如在我們這一帶(四川省色達縣),一枚27克的民國時期的銀元現在賣60至70元,按戒律中計算價值時應取最小值的規定(即按每枚60元計算),每克銀子在這裡就賣2.22元,再乘以(1+1/9)克,即1.11克,得出的結果是2.47元,即現在在我們這裡,偷了超過2.47元的東西即會犯根本罪。如果在這裡偷美元的話,以1:8的匯率計算,只偷0.31美元即犯根本罪,其餘國家的貨幣都可依此類推。 但在不同地方(如漢地、國外),不同時間(如古代、現代),銀子的價值又不盡相同,因此不能都用這裡的2.47元作為標準,而應該用1.11克乘以當時當地的銀子的價錢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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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發心 發心即是偷盜時的心理活動,分1、想;2、發心兩大類。 1、想:指偷盜時對於被偷物(基)的四緣確定無誤,或大致無誤,即會犯根本罪。如知道某物屬於他人的,或大致屬於他人等。以下幾種情況則犯支分罪: ⑴、人的財物以為是非人的財物,或非人的財物以為是人的財物; ⑵、他人的財物以為是自己的財物,或自己的財物以為是他人的財物;或以為是甲的財物,實際上是乙的財物。 2、發心:發心即是偷盜的動機,分六個方面。偷盜者在偷盜時對這六個方面並非都要一一清楚地緣想,但在確定偷盜者是否已犯根本戒時需一一加以分析勘驗: ⑴、知是他人資財。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財物屬於他人。 ⑵、知是他人未舍資財。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並未捨棄對該財物擁有權的執著,或物主未曾將該財物給予自己。 ⑶、為己不與取。即偷該財物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慾望為目的。若為他人而行偷盜,犯支分罪。 在大乘經典中,若以菩提心攝持,為斷他人慳吝,增上他人福報,而將他人財物偷走供養三寶,如此可以積累許多資糧,並且不犯戒律,但若未以菩提心攝持,僅以善心為斷他人慳吝,增上他人福報,而將他人財物偷走以供養三寶,因為有不與取心,以及作了不與取的行為,故產生了有表色的惡作,造支分罪。這將在第五部分「三戒圓融」中作更具體的分析。 有人問,若為僧眾而行偷盜,獲罪如何?這需從兩方面分析:1、該僧眾中未包括自己;2、該僧眾中包括有自己。若是前者,余緣聚合時,最重獲支分罪。若是後者,余緣聚合時,最重可犯根本罪。若是僧眾共同參與了商議,余緣聚合,僧眾均獲根本罪,若是個人的決定,僧眾未作商議、許可,余緣聚合,則個人得根本罪。現在為學院作事的居士,雖不在僧數之列,但供齋時也與僧眾共享,因此為僧眾偷盜也會導致犯根本罪。比如現在為商店發心的僧人或居士,在買賣物品時,若有不與取之心,該付給的少給,價值過量,甚至連根本罪都會造下。故為常住發心辦事的人員猶應小心謹慎,詳細學習戒律的學處,不能因為原本想為常住節省費用或增加收入,而違反學處,造下了犯戒的惡業。 ⑷、為活命緣取 即為了自己能活命(生存)而去偷盜飲食、衣服、房屋、被褥、藥物等財物,總之是為了滿足自己對五欲的需求。 假如為供養、閱讀、修法等而去偷經書等物,因其目的不是為了活命,故不犯根本罪。但布瑪目扎在《戒律根本論》的「小疏」中指出,若想以作為自己活命的財產,或去賣給他人賺錢等目的去偷經書等物,價值過量,會得他勝罪。 ⑸、作永離主人心 即具有使該財物永離主人之心,亦即發心將永遠佔有該財物,而未打算在暫時的佔有一天、一月等後,仍將財物送還主人。 若未作使該財物永離主人心而行偷盜,將獲支分罪。 假若被偷財物的主人不久去世,偷盜者是否還犯根本罪呢?因根本罪是在具足基、發心、加行、究竟等四別緣時造下的,故主人後來是否去世已無關係。 在這裡我們需認清的是,大多數偷盜發生時,偷盜者並沒有明確想到要使該財物永離主人,當然也並未想到暫時佔有,而是受了一種貪慾、佔有心的驅動,這種發心的本質,即是自己永遠佔有該財物,使其永離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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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⑹、不與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斷 即從加行開始直到究竟一直未生起過制止偷盜的心念。如果在究竟之前,因出現了制止偷盜的心念而終止了偷盜的發心,則獲支分罪。假若有人派他人去偷盜,他人也已將財物偷得後送來,如果在送到之前,此人已生起制止偷盜之心,則不得根本罪,如果此前未生起制止偷盜之心,則可獲根本罪。(被派者犯罪與否仍按五通緣與四別緣衡量)。 在衡量是否破根本戒時,需從五通緣及四別緣中詳細觀察,但在具體犯某條戒時,犯戒人也可能會在極短的時間中具足了犯根本罪的一切條件。比如一個受了五戒的居士,見到路上有人掉了一塊昂貴、漂亮的手錶,以偷盜心隨手就撿起、塞進了自己的口袋,就在這不到一分鐘的時間裡,他就已犯下了根本罪,就已必須去地獄感受極大的痛苦。除了我們一般意義上的偷盜之外,《律上分》中佛告優婆離尊者,偷盜還分有下列六種: 1、以勢力強取。 2、詐騙財物。3、偷寄放的財物。如把病人、外出遠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處的財物,估計他人或將去世、或已遺忘、或無憑證,或無能力而非法佔為己有。4、所借之物不予償還。即不歸還從他人處借來的財物,或損壞借來的財物後不予賠償,另外因凡夫多有貪財的心理,並且對自己的財物愛護有加,對他人或常住的財物並不珍惜,故在給他人財物時,應具體說明此財物是贈送還是出借,若是出借,應明確提出何時歸還,可否轉借,損壞後是否需作賠償等,必要時最好還應開出借條,以免日後引起糾紛,而造成損壞戒體的過患。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財物後,抵賴不還,從前面基的犯緣中我們已知道,若乙方及時對該財物的權力捨去了執著,則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佔有心之前,即使價值過量,甲方也不會犯根本罪。故我們在遇上這類情況,在不縱容他人為非作歹的前提下,應以悲心及時捨去對財物權力的執著。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獄中減少承受許多痛苦的磨難,自己也會因此積累無數資糧。又如果甲方從乙方或常住等處借來的財物已經到期,並且心生了永不歸還的惡念,在到期後產生了該財物已屬於自己的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時,方才不情願地歸還,如此不管他事後是否作了歸還,在借期終止時,只要該財物價值過量,如他產生永不歸還的念頭,即犯根本罪。又如借用僧眾的財物後,在歸還時,用髒的應洗乾淨,用舊了的應交納折舊費,用壞的應予照價賠償,因為對僧眾的財物作損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的後果也遠遠比一般的對境嚴重。又在僧眾處借錢時,應首先問清是否應交利息,主管財物的執事僧也應對此加以說明,佛在世時也出現過借用僧眾的錢應交利息的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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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該支付的財物不予支付、該償還之物不予償還6、盜法。法友律師解釋這個法是指經藏等的法,如到一個寺廟去偷聽傳法。如果灌頂、傳法的上師未曾開許,而自己擅自前去偷聽,雖不犯小乘根本罪,但法越殊勝,自己所得的罪過也越嚴重。尤其是密法,對弟子的根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若上師未准許而偷偷參加,則不但現世會受到護法神的懲罰,而且後世也將墮入地獄受苦。如果某個灌頂、傳法的法會已規定凡參加者須買門票,則擅自偷聽不但得到盜法的過失,只要門票的價值過量,也會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指出,若專為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經藏、律藏等,或在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頂而看了密法的續、論等,都屬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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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法有十種含義,包含了一切所知的法,故偷聽了應該交學費的如「計算機課」、「外語課」等,或偷看了應交錢後才能看的藥方、秘本等,只要價值過量,即犯根本罪。 德光尊者在《戒律根本論自釋》中指出,世間人多不以為第一條與第五條是偷盜,但實際應屬偷盜,故佛經與《戒律根本論》也把這兩個列為偷盜之內。佛並且指出前五條有可能犯根本罪,第6條盜法不會犯根本罪(指不牽涉到交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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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習佛知識可以明心改掉人的一些壞毛病這只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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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加行:即是身口自作教他的行為和語言,亦即以非法的方便把他人的財物以偷盜之心佔為己有,或不支付應予支付的財物。口所作的加行主要是自作的念咒,和教唆他人兩種。通過念咒來偷盜時,在得手之前,得支分罪;《毗奈耶經》、《戒律根本論》等指出,若教唆他人偷盜,或他人又教唆了其他人,只要余緣具足,教唆的人和實際做偷盜行為的人都會犯根本罪。 身加行又分遠加行、近加行兩種。遠加行是指在獲取財物前所作的方便,近加行主要指接觸到財物後所作的方便。9如果有人將某財物分幾次偷走,且每次價值均未過量,但總價值已過量,那他是否犯根本罪呢?這應分開兩種情況,一是在他每次偷盜時,都只是想偷那麼一點點,並沒有準備下次再去偷,則各次偷盜的發心已中斷了,故不犯根本罪;二是他有把財物全部偷走的總的發心,每次偷盜都是他總的發心中的一部分,這樣因發心延續了,各次所偷財物的價值的總和也已過量,就已犯根本罪。如有一袋大米,或一桶青油,或一疊錢,如果有人偷了幾次,每次都未準備以後再去偷,且價值也未過量,如此即使最終把大米,青油或錢全部偷走了,也不犯根本罪;雖發心把所有的米、青油、錢等偷走,但想鑽戒律的空子,或因偷盜後不便帶走而每次均只偷一少部分,則因發心未中斷,若所累計的價值也已過量,故犯根本罪,在佛世時就有比丘犯了類似的過失,被佛斥為已犯根本罪。四、究竟:即是在加行後,心裡產生把資財作究竟屬自己的心念。 《毗奈耶經》、《四分律》、及印藏漢三地的註疏中,有解釋「究竟」就是「究竟離本處」。智賢律師指出「究竟離本處」還包含了另一個意義,即已把該資財作究竟屬己想。如果沒有這個發心的前提,仍不能算作究竟,比如難以使田地、房屋等離開本處。又如菩薩以菩提心為斷他人慳吝等而去偷盜,即使已「究竟離本處」,仍連細微的罪也不犯。就象走路時前方有一萬條河,只要在河上搭一座橋,就可很方便地越過一萬條河一樣,智賢律師的這句話,就象這一座橋能解決很大的疑問。3、盜用僧物的過患 佛在小乘經典中說,僧寶的福田比佛寶的福田還廣大,對僧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遠比對佛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嚴重。對佛寶或羅漢偷盜不會得根本罪。因為他們沒有執著。但若對從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間的僧寶偷盜,因為他們可能會產生執著,故會造很大的惡業,犯根本罪,這比偷佛寶與羅漢的財物的過失還大。 對於僧眾或國家、集體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財物,只要超過了價值(即當時、當地1.11克銀子的價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數量和僧眾、國家、集體等的人數總量相同,雖然同一個加行的條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質的幾條根本罪,但在這種情況下,卻可以造下同一性質的許多個根本罪。比如為私事挪用了屬於僧眾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塊肥皂、一塊毛巾、一隻供水杯、一盞供燈、一塊玻璃、一張信紙、一個信封、一張郵票,用一下僧眾的鋼筆,打一個僧眾的電話不付錢等,雖然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過失。有功德的上師、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為私事去用僧眾的車,用完後不交費用,也是盜取僧物,甚至會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時挪用單位的東西,打公家電話不付錢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眾是我們的皈依處之一,為僧眾發心做事功德很大,但應注意自己發心要純正,並且不能在做事之時放縱煩惱,對僧眾進行誹謗、偷盜僧眾財物,或者居功自傲,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在為僧眾服務的同時已種下了地獄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盜僧物等事的並不多見,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學處等的情況下,不知不覺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認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點僧物也是天經地義,他的戒律就因為無知而失壞了,因為這一看似很小的事,卻為今後留下了無窮的隱患。 佛在《大集經》中宣說盜取僧眾財物的過失時說:「盜僧物者,罪同五逆,隨損一毫,則望與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可見偷盜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過失也無量無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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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舟水手9
  • 3、盜用僧物的過患 佛在小乘經典中說,僧寶的福田比佛寶的福田還廣大,對僧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遠比對佛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嚴重。對佛寶或羅漢偷盜不會得根本罪。因為他們沒有執著。但若對從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間的僧寶偷盜,因為他們可能會產生執著,故會造很大的惡業,犯根本罪,這比偷佛寶與羅漢的財物的過失還大。 對於僧眾或國家、集體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財物,只要超過了價值(即當時、當地1.11克銀子的價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數量和僧眾、國家、集體等的人數總量相同,雖然同一個加行的條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質的幾條根本罪,但在這種情況下,卻可以造下同一性質的許多個根本罪。比如為私事挪用了屬於僧眾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塊肥皂、一塊毛巾、一隻供水杯、一盞供燈、一塊玻璃、一張信紙、一個信封、一張郵票,用一下僧眾的鋼筆,打一個僧眾的電話不付錢等,雖然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過失。有功德的上師、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為私事去用僧眾的車,用完後不交費用,也是盜取僧物,甚至會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時挪用單位的東西,打公家電話不付錢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眾是我們的皈依處之一,為僧眾發心做事功德很大,但應注意自己發心要純正,並且不能在做事之時放縱煩惱,對僧眾進行誹謗、偷盜僧眾財物,或者居功自傲,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在為僧眾服務的同時已種下了地獄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盜僧物等事的並不多見,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學處等的情況下,不知不覺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認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點僧物也是天經地義,他的戒律就因為無知而失壞了,因為這一看似很小的事,卻為今後留下了無窮的隱患。 佛在《大集經》中宣說盜取僧眾財物的過失時說:「盜僧物者,罪同五逆,隨損一毫,則望與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可見偷盜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過失也無量無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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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業經》中記述了不少此類公案。 如第三十一則公案,記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廣大布施的母親而活活餓死了母親,以及因不願供養貧窮的僧眾而譏諷他們為餓鬼這兩件惡業,而在千百世中墮在地獄與餓鬼中,投生為人後,每一世都在飢餓中死去,到釋迦佛出世時,作為一個最後有者,雖已出家並證得阿羅漢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餓死的果報。 第三十二則公案記述了早在普勝如來時,一位三藏法師因貪污了施主對安居的僧人三個月的供養,並在事發後以願僧眾日後成為不凈糞池中的旁生相咒罵,而生生世世都墮在不凈糞坑中受報,並因業力尚未消盡,釋迦佛也無力救撥,需在賢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時,方消盡此業。 第三十八則公案記述了迦葉佛時一位執事僧,把僧眾冬天的衣食費與夏天的衣食費隨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並隨意將僧物贈與他人,而生生世世轉生為具有兩個上身一個下身的餓鬼,渾身烈火熾燃,被鐵嘴的老虎、獅子等猛獸撕咬,且被幻化的惡獸追逐砍殺,其狀慘不忍睹,因業力尚重,釋迦佛也無力救撥,須待將來他勝佛出世時方脫此苦,獲得人身,證阿羅漢果。 第四十一則公案記述了迦葉佛時一位執事僧貪污了僧眾財物,還私自送與親友,在他人好意規勸時,生起嗔心,將僧眾財物一燒而光。因此惡業,使其一直墮在海中成為一房子般大的肉團餓鬼,身上眾多鐵嘴小蟲噬咬,痛癢難忍時,躍入空中,此時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環不止。 《百業經》中還有不少此類公案,大家可查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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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說因緣僧護經》中,詳細記述了僧護比丘所見的各類地獄眾生的慘痛相狀,佛又為僧護比丘——解釋了他們的因緣,其中多為私用僧物的果報,如:「不依戒律,順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諸器物,隨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規則,不順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眾默共用」、「迦葉佛時,是白衣人,在僧田種,不酬僧值」、「出家沙彌,而為眾僧,當分石蜜,斫作分數,於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彌啖舐」等等。他們因這些過失,而從迦葉佛時起一直墮在地獄中受劇烈痛苦,乃至釋迦佛出世時仍在受苦。 又據《高僧傳》記載,在唐朝時,一次國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薩時,拾得和尚把寺里飼養的牛都趕了過來,並對首座和尚說:「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著,他就叫起已過世的知事僧的法號,而那些牛也應著叫聲一一出列、走過,使全寺僧眾驚愕不已。 因此,我們對屬於僧眾的財物,都應十分小心地防護,並希望能多多誦讀《百業經》、《佛說因緣僧護經》、《寶梁經》這三部經典,以增強自己對因果的認識以及對僧物的重視。一、基: 一非所應行。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女、黃門。在《正法念處經》中,還包括了旁生。欽&#8226;文殊友和噶瑪巴&#8226;不動金剛各自所作的《俱舍論釋》中尤其強調了不能與自己的母親、女兒以及七世宗親行邪淫。 非所應行確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後,行不凈行的對象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仍有可能犯此戒,下面三條即是可能的犯緣。 二、非支。即使是合法的夫妻,除雙方的小便道外,在其餘地方(如口、大便道、手、股間、大小腿之間等)行淫的,均犯根本罪。以上兩種《俱舍論釋》還指出與妻子連續行淫五次以上的,也犯此不邪淫戒。 三、非處。即夫妻間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宗喀巴大師在《菩提道次第廣論》中列出的非處是:上師附近、塔、廟、眾人面前,以及對行不凈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處。馬鳴菩薩說: 此中處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薩居處等,親教及軌範, 並在父母前,非境不應行。 以上兩種《俱舍論釋》中還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凈行。在漢地,尤應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卧室中供奉佛像、經書,否則每次行淫均屬犯根本罪,現在在夫妻卧室中設有佛堂的很多,很嚴重的罪業因此就在不知不覺中造下了,因此大家應互相轉告,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另外,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脫、佛像、加持品等雖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隨便取下,但在行不凈行時,先應取下並放置卧室以外的房間中,否則也屬犯根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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