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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日「獨島」的百年之爭

獨島,由兩個小島和34塊岩礁組成,總面積18.62平方公理。因為險峻多石,面積狹小,所以該島自身並沒有利益可言,不過,周圍廣大的專屬經濟區的漁業權和海底資源(魚類和貝類、海藻類水產)十分豐富。距韓國郁陵島49海里,距日本最近的隱岐諸島86海里。歐美國家稱該島為「利揚庫爾岩」(法語:Rochers de Liancourt),源於法國皮卡第大區瓦茲省克萊蒙區(Clermont)的利揚庫爾。韓國稱其為獨島,日本稱之為竹島。歐美國家稱該島為「利揚庫爾岩」(法語:Rochers de Liancourt),源於1849年法國捕鯨船「利揚庫爾號」的船員們發現了此島,並以船舶的名稱為此島命名。

(1)韓國方面對於獨島的記載

在朝鮮半島歷史上,早在新羅王朝(公元6世紀)就有獨島的記錄。據韓國《三國史記》(新羅、百濟、高句麗正史)記載,512年,新羅王國智證王派遣了以夷斯夫將軍為首的探險隊駕駛航船開赴于山國,爾後該島處於新羅所屬國「于山國」的管轄之下,朝鮮漁民也曾駕舟至此島。韓國人認為1500年前的於國就是今天的郁陵島和獨島,加上後來的諸多歷史文件(如《太宗實錄》《成宗實錄》等)顯示獨島(歷史上曾被稱為于山島、三峰島、石島、可支島等)一肖在朝鮮的管轄之內,因此獨島是韓國的固有領土是不爭的事實。

在古代,獨島曾稱為三峰島,是流放罪犯的地方。又因島上岩石形狀像海獅,又被稱作「海獅島」。朝鮮王朝成宗皇帝時(1471~1481年),獨島稱之為于山島,屬於郁陵島群管轄。1667年日本在《隱州視廳合記》中,也承認獨島是韓國的領土。1896年日本外務省編輯的《朝鮮國交始末內深書》中,明確標明獨島是朝鮮所屬領土。1900年朝鮮末代國君高宗頒布第41號法令,宣布郁陵島等歸江原道三陟縣管轄。當時三陟縣將獨島命名為石島,後來又改名為獨島。獨島(Tokto)是韓語郁陵方言對標準語石島(Sǒkto)的讀音,獨島、石島其實是一個意思。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

(2)日本方面對於獨島的記載

日本關於郁陵島的記載,據《權記》資料的記載,1004年「高麗藩徙郁陵島人漂至」。同時,日本在遣送這漂流而來的11名郁陵島人時,又記載道「高麗藩徙之中有新羅國郁陵島人」。並且此資料中對同一事實記載了「新羅宇流麻島人至宇流麻島即芋陵島也」,同時就此翻譯也記載著新羅宇流麻島人至。

日本第一次認識到獨島,並對其做出記錄的是1667年(日本寬文7年)的齊藤弗緩著《隱州視聽合記》中第一次使用了松島和竹島的名稱,並在此記載了「隱州在北海中政隱岐島……戌亥間行二日一夜有松島又一日程有竹島」。同時,在日本《權記》上的關於郁陵島的最初記載中明確寫到郁陵島屬於新羅,並相繼又屬於了高麗,但關於獨島卻一字未提。對此,川上健三也強調過日本前近代將獨島稱之為松島,概括起來講即「從前在我國(日本)稱之為竹島的是今日的郁陵島,稱之為松島的是今天的竹島(獨島),這兩者的關係在較長時間內有所不同,人們對此也沒有過疑心。」

據日本媒體報道,17世紀初,當時江戶幕府漁民大谷甚吉在海上作業時,不幸遭遇暴風雨,被迫漂泊於無人島――郁陵島。他以為發現了一個新島嶼,回國後,1616年與同鄉村川向當時江戶幕府提出航渡被稱為「松島」的郁陵島權利的許可請求。爾後,大谷和村川兩家先後至郁陵島獵捕海驢和捕撈鮑魚,也是日本漁民的停歇地,持續有七八十年。到了1692年,村川的後代去郁陵島捕撈,與朝鮮漁民相遇,由此便引發了雙方對該島歸屬的外交糾紛。

日本稱,1904年日俄戰爭爆發進駐時,該島並無人居住,根據國際法,1905年1月28日,日本內閣會議正式決定將過去的「松島」改稱為「竹島」,在行政上隸屬於島根縣管轄。同年2月22日,島根縣知事發布第40號告示宣布「隱歧島西北85海里處的島嶼稱為竹島,並屬於本縣」,並於1906年4月通報當時的朝鮮政府,以此對外確定了竹島是日本的領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表了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遍區域的決定書(通稱SCAPIN第677號),並將此指令給了日本政府。該決定書的第3條明確規定把獨島(LiancourtRocks)移送給了駐韓美軍政府管轄。1946年6月22日,在SCAPIN第1033號第3項中又作了進一步規定:「今後日本的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LiancourtRocks(獨島,竹島)12海里以內區域,並且對於同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1948年8月15日隨著大韓民國政府的建立,獨島與其他領土一同自動地歸於大韓民國政府,並由大韓民國政府行(3)1948年韓國宣布李承晚領海線 拉開控制獨島序幕

韓國聲明擁有獨島1948年8月15日,大韓民國政府建立。1952年1月18日,韓國總統李承晚發表「關於毗連海域主權的總統聲明」,宣布對鄰接其領土半島和島嶼沿岸的大陸架及所屬範圍的全部海域行使國家主權,並明確有關經緯度坐標,確定上述毗連海域範圍,獨島被韓國劃歸為領海管轄。

日本政府遂向韓國單方面宣布的「李承晚領海線」提出抗議,拒不承認韓國的領海線劃分法。日本方面強調認為:「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a)中,日本只是放棄對於濟州島、巨文島與郁陵島的權利,條約並沒有包括獨島(竹島)在內」。另外,以尾村秀樹(KanaeTaiju-d0)教授為代表的日本學者也同樣認為:「在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SCAPIN第677號文件中出現的獨島(竹島),在對日和平條約中並沒有出現的事實,對於日本來說具有深刻的含義。…如果當時簽訂『對日和平條約』的當事國認為比郁陵島更遠的獨島(竹島)是韓國的領土的話,就應該在條約中再次對獨島(竹島)作出特別明確的規定」。①另外,韓國方面也不能僅僅根據聯合國總司令部(GHQ)所公布的兩份備忘錄原文中的「除外」(excusing)和「不得接近」(willnotapproach)「LiancourtLocks」(利揚庫爾岩)=「Takeshima」(獨島;竹島),就解釋為是把獨島(竹島)「歸還」(re-turn)於韓國。

韓國方面則針對性地認為:首先,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僅是對從日本分離的重要島嶼進行了列舉,而並未對全部島嶼進行列舉。韓國有2041個島嶼,而日本分散有6852個島嶼。在這種情況下,將這麼多韓國各島嶼名稱全部標記在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第a款中是沒有現實可能性的。在此指令中如同沒有被包含在條約中的各島嶼仍舊屬於韓國領土一樣,獨島也屬於韓國領土。

1953年2月,一名越過「李承晚領海線」進行捕撈的日本人被韓方打死,此舉驚動日本警察,30名日本警察在6月登陸獨島,趕走了6名韓國漁夫。

1953年5月,日本趁朝鮮戰爭仍在酣戰之際,曾派兵一度佔領了獨島,並在島上建立了領土標誌碑。

當韓國方面得此消息後,居住在郁陵島上的韓國居民立即組成「獨島義勇守備隊」。1953年7月12日,23歲的韓國青年洪淳七,領導韓國義勇守備隊開赴獨島,將日本軍人趕走,其後多次趕走日本人並在獨島上插上了第一面韓國國旗。至此,獨島完全在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

在現今行政區劃中,韓國將其歸為慶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獨島里1-37番地管轄。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備隊,洪淳七結束了神聖的「守土護國大業」。為此,韓國政府向洪淳七頒發了勳章,以表彰他獨自守衛獨島長達3年8個月之久的愛國行為。自1957年開始韓國在獨島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據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偵察得知,獨島東島上韓方設有1無人燈塔、2個瞭望哨所、3間房子以及各種天線和石碑等設施。1981年底,韓國海軍人員還在島上修建了守島工事。

4)日韓針鋒相對

鑒此情況日本不能置若罔聞,不甘示弱的日本政府隨後曾多次派日本海上自衛隊巡邏艇進駐獨島海域,試圖更新奪回此島,但是此時韓戰(朝鮮戰爭)已近結束。自1954年以來,每年都向韓國政府遞交外交抗議文件,共計50多次,指出竹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韓國必須立即撤出該島。而韓國政府則一再聲明,獨島是韓國領土。雙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誰也不想在領土問題上讓步。日本方面多次建議將該島爭議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但韓國外交通商部認為「獨島問題已不是外交糾紛問題,而是主權問題」,以主權問題不容談判為理由予以斷然拒絕。

1965年6月,日韓邦交關係正常化,兩國一致同意「日韓兩國的所有紛爭,首先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途徑不能解決的,通過兩國政府認可的手段進行調解解決」。因此,日本政府提出與韓國就該島紛爭進行對話。但韓國官方則不容置疑地認為,「獨島自古以來是韓國領土,這個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紛爭進行對話」。

2005年2月23日,日本島根縣議會強行制定「竹島之日」法例,宣示對獨島的主權。消息傳出後,韓國朝野震驚,韓國政府24日接連出招,要求日方立刻廢除該條例案,並稱這是侵犯韓國主權的行為。韓日這場獨島之爭有愈演愈烈之勢。

(5)海洋權益背後新的爭端

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以來,各國相繼對本國海洋權利主張予以調整。在1996年2月,日本內閣會議批准建立海洋專屬經濟區;差不多在相同時刻,韓國政府也宣布了本國的海洋專屬經濟區。凸顯出來的獨島(竹島)歸屬問題直接關係到韓日兩國在總寬不足400海里的日本海(韓國稱之為東海)西南部海區如何劃定兩國專屬經濟水域界線的問題。按照日本的意圖,它在宣布200海里排他經濟水域時,將把竹島作為基點,然後在竹島和郁陵島之間的海域中間劃線。如果該島確定為日本領土,日本就可以為它划出一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反之,如果該島確定為韓國領土,韓國也有權為自己划出一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韓國主張兩國專屬經濟水域的界線應劃在獨島和日本隱岐島之間。18.6平方千米的彈丸之島的爭議,如今已經成為涉及數百海里專屬經濟區歸屬的大問題。

對於同屬於瀕臨海洋的日韓兩國,主權爭奪的背後是巨大的海洋權益。專屬經濟區劃分的紛爭發生後,韓日兩國高層官員就獨島(竹島)歸屬問題的立場都更加強硬。當時在任的橋本首相和池田外相公開宣布:「竹島不管在歷史上還是從國際法觀點來看,都是日本的固有領土。」顯而易見,這是韓國方面所絕對不能接受的,韓國外交通商相發表聲明重申:「獨島不管從歷史上還是從國際法來看,都是韓國的固有領土,而且是韓國實際管轄的領土。」1996年2月7日,韓國政府還宣布在獨島修建一座能停靠500噸級船的碼頭,以便更好地解決駐紮在島上的3名警官和23名戰警的輪換及食品供應。日本政府照會要求停止這一工程項目,但遭到韓國政府的拒絕。1997年該碼頭竣工,並建立了完工紀念碑,紀念碑上面刻有當時的韓國總統金永三的題詞「大韓國東土端」。嗣後,韓國國防部為應付事態的進一步惡化,相應加強了在獨島海域的警戒措施。

毋庸諱言,1996年獨島(竹島)之爭是一場積怨甚深的海洋權益之爭。獨島附近的日本海水域向來漁業資源豐富,而海底礦產資源前景也被看好,因此該島的歸屬問題事關韓日雙方的經濟利益,近年來,韓國在獨島問題上除主張歷史證據和法理依據外,還採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實際行動來強化韓國對獨島的實際管控。以造成韓國對獨島具有主權的事實,使韓國在獨島爭議中處於有利位置。

二、韓日獨島(竹島)問題演變過程

韓日間圍繞獨島領有權的糾紛由來已久。對此,學者們的說法各不相同。

韓國學者慎鋪廈認為:韓日間圍繞獨島領有權的紛爭始於《關於鄰接海洋主權的總統宣言》,即「李承晚領海線」的發布。1952年1月18日,韓國政府發表了《關於鄰接海洋主權的總統宣言》,宣布獨島為韓國的領土範圍。日本政府對此表示反對,在《關於鄰接海洋主權的總統宣言》發布後的第10天,即1月28日給韓國政府發送了外交文書,在此文書中不承認獨島是韓國的領土。韓日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糾紛由此開始。

日本學者川上健三、池內敏、內藤正中和中國學者金萬甲、周定國等認為:韓日間獨島領有權的糾紛始於1693年朝鮮和日本進行的關於獨島歸屬問題進行的談判,史稱「獨島一件」。簡單地說,「獨島一件」可以概括如下:1616年,日本鳥取藩漁民大谷甚吉家族在海上捕魚時由於遇到海上風浪漂流到瞥陵島,此後日本鳥取藩的大谷甚吉和村川市兵衛一起向德川幕府申請關於到該地的「渡海許可」,即「竹島渡海許可」。1618年,德川幕府給大谷家族頒發了《竹島渡海許可》。一直到1693年,大谷家族的後人到獨島捕魚時與朝鮮漁民發生衝突,由此引發了「獨島一件」。經過一系列外交談判,16%年德川幕府禁止渡海醬陵島和獨島,並且終止了該地域的經營權。

獨島領有權在遙遠的上古社會抑或古代韓日兩國的國際關係中並沒有表現得像現今這樣明顯。「獨島一件」是韓日兩國在獨島領有問題上第一次具有「領土紛爭」意義的歷史事件,如果拋開((竹島渡海許可》的性質來看,這一歷史事件應該被看做是日本和韓國在獨島領有權問題上的第一次正面衝突。

慎鋪廈先生的觀點可能是單純地從當代韓日關係史的角度而言的。關於獨島領有權問題糾紛由來的不同觀點,筆者同意日本池內敏、內藤正中和中國諸如金萬甲等大多數學者的觀點。獨島領有權糾紛間題貫穿韓日關係史的整個過程,不能單獨地從古代或者近現代關係史的角度來分析。

韓日間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有一個漫長的歷史演變過程。古代韓日關係史上關於獨島的可尋資料主要表現在兩國古代歷史文獻的記載,歷史文獻上主要是對獨島名稱和一些史實的簡單記述,並沒有詳細地記述獨島領有權問題,自然就不能推斷獨島領有權糾紛由此開始。

如前所述,在古代韓日關係史上,韓日圍繞獨島領有權問題的糾紛由「竹島一件」開始。1905年2月,日本發布的「島根縣告示」是近代韓日關係史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的開端,也是現今日本主張獨島為其領土的主要依據。到了當代,自「李承晚領海線」發布以後,相繼60多年來,韓日間圍繞獨島領有權展開的矛盾糾紛日益升溫,持續至今。近年來,韓日間獨島領有權的糾紛更是愈演愈烈。2005年2月,日本島根縣政府提出「竹島日」,使韓國上自政府下至國民感到憤怒,甚至有的韓國國民通過焚燒日本國旗、斷指、焚身等方式以示強烈憤慨。2006年4月,日本要在獨島海域進行勘測,嚴重影響了兩國的外交關係,同時也引起了韓國國民的憤怒。

簡言之,韓日間圍繞獨島領有權問題所產生爭端的演變過程,主要是通過以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歷史事件表現出來的。

(1)本1905年「島根縣告示」的發布

近代歷史發展過程中,獨立主權國家對土地的合法佔有往往採用「無主先佔」的手段。日本1905年發布的「島根縣告示」,就是打著「無主地先佔」的旗號宣布對獨島擁有主權的。

日本政府在1905年1月28日的內閣會議上提出「獨島是無主地」,會上決定將獨島編人日本領土。2月巧日,根據該決定把其命名為「竹島」,並編入隱岐島司管轄範圍內,同時把這一決定告知島根縣知事。島根縣知事在2月22日接到這一指示之後,隨即於24日在隱岐地方報紙《山陰新聞》第5912號刊上簡短髮布了《島根縣告示第40號》。告示聲稱:位於北緯37度9分30秒,東京131度55分,距隱岐島85海里處的島嶼稱為竹島,從現在開始隸屬於本縣。這也成為現在日本政府宣稱對該島擁有主權的主要證據。這一歷史事件是近代韓日關係史上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中的重大歷史事件,顯然也是韓國學者論述的主要對象。「島根縣告示」是韓日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在近代韓日關係史上的開端。

(2)1946年盟國最高司令部發布的SCAPIN第677號中對獨島領有權的判定

島根縣告示發布之後,大韓帝國在短短五年時間內被淪為日本殖民地國家。二戰即將以反法西斯國家的勝利告終時,同盟國對戰敗國的處理問題通過開羅會議、雅爾塔會議等會議決議對戰敗國的國土歸屬問題做了初步的規劃。二戰結束後,美國佔領日本時,為有效控制日本,盟國最高司令部(GHQ)於1946年1月29日頒發了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備忘錄(通稱scAPIN第677號),並將此指令傳達給了日本政府。

盟國最高司令部發布的SCAPIN第677號令中關於獨島從日本領土中分離出來等內容做了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如下:為確保此項指令的目的,這裡把日本定義為:日本由日本的四個本島和約1000個較小的鄰接島嶼所組成,包括在1000個較小的鄰接島嶼有對馬島及北緯30度的琉球(南西)諸島。同時排除在外的較小島嶼有(l)鬱陵島、利揚庫爾岩(竹島、獨島)、濟州島;(2)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諸島(包括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及火山(琉黃)群島和包括大東諸島、沖鳥島、南鳥島、中之鳥島的其他所有外部太平洋諸島;(3)千島列島、齒舞群島(包括小晶、勇留、秋勇留、志癸島、多樂島等)、色丹島等。這一指令中的第五條還明確規定了這一指令適合以後盟國最高司令部發布的各種指令、命令等。另外,盟國最高司令部頒發的SCAPIN第677號還附有地圖作為參考,其中描繪了獨島的詳細情況。

1946年1月29日,盟國最高司令部依據SCAPIN第677號指令的規定把獨島(利揚庫爾岩)移交給了駐韓美軍管轄,並於同年6月22日發布了盟國最高司令部的SCAPIN第1033號文件。盟國最高司令部發布的SCAPIN第1033號指令第三項明確規定了日本人的漁業及捕鯨船的許可區域,即麥克阿瑟線。在SCAPIN第1033號第三項(b)中,對於日本人接近獨島的事項還做出了以下規定:「今後日本的船隻及乘務人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利揚庫爾岩12海里以內的區域內,並且對於同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SCAPIN第677號指令的附屬地圖以及SCAPIN第1033號等指令可謂韓日關於獨島領有權爭端演變過程中在當代韓日關係史上的大事,也是獨島領有權爭端的焦點之一。

(3)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署的相關內容

如果按照SCAPIN第677號、SCAPIN第1033號之規定來處理「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的話,韓日間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糾紛應該到此結束,也會很容易地得到解決。但問題在於這只是一份備忘錄性質的指令性文件,對日後處理日本領土問題上起到的最終決定性作用並不大。到1951年正式的外交文書《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訂之後,原本稍微明朗化了的韓日間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因此變得複雜、難解了。

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由美國等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簽署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此項條約的簽訂過程歷時長久,內容變化複雜。由於美國否定韓國在反法西斯戰爭中的地位等原因,韓國完全被排擠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參與國的行列之外。

美國在條約的起草過程中,從第一次草案至第五次草案中都有關於「獨島為韓國領土」的處理方案,但是從第六次草案開始到決定性草案,美國則把獨島領有權歸屬的內容逐步地排除在外。第六次草案的「解釋書」中,美國稱韓國歷史沒有關於Takeshima(獨島)在領土上以及名稱上的相關記載,而日本在1905年曾將其納人日本的領土。從第7次草案至第9次草案的準備過程中,美國則完全將獨島排除在外。但是,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在條約起草過程中,都有過關於「獨島為韓國領土」的建議性內容。雖然上述各國對獨島歸屬問題有過質疑,但由於這與美國在遠東地區建立軍事基地、雷達觀測所等各方面的利益有直接關係,因此,在美國的干預下,最後《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並未提及到獨島領有權歸屬問題的內容。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a)規定:日本承認韓國獨立並放棄其對韓國,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和郁陵島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除此之外,《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對獨島領有權的歸屬問題隻字未提。可見,《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簽署是當代韓日關係史中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的重大轉折性歷史事件。

(4)1952年韓國政府發布「李承晚領海線」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署後,距離其生效日1952年4月28日不久之前,韓國政府於1952年1月18日發布了《關於鄰接海洋主權的總統宣言》,宣言中聲明:韓國對鄰接其領土半島和島嶼沿岸的大陸架及所屬範圍的全部海域行使國家主權,並明確規定經緯度坐標,確定鄰接海域的區域範圍,將獨島納人到韓國的領土範圍之內。在此後的第10天即1月28日,日本對韓國的行為表示抗議,主張獨島為日本領土,因而引發了兩國之間的領土紛爭。

如前所述,1952年韓國政府發布「李承晚領海線」,日本政府表示抗議一事是當代韓日關係史上爭端的新開始。這也是以慎墉廈為代表的韓國學界的主流觀點。從這一歷史事件開始,近60年來,韓日兩國圍繞獨島領有權的糾紛日益激烈,現在已經達到了不可調和的程度。

(5)主權爭議留待今後解決:朴正熙政權與日本簽訂的韓日漁業協定

朝鮮戰爭前後,日本曾經一度派兵佔領了獨島,並在島上建立了領土標誌,得知此消息後,居住在替陵島上的居民組織了「獨島義勇守備隊」進行反擊,並將日本兵船趕出獨島。1953年7月12日,韓國武裝漁民登上了獨島,取得了獨島保衛戰的勝利。現今之獨島仍為韓國所控制。

1965年6月,韓日邦交關係正常化。在此之前,朴正熙政權曾於1965年2月22日同日本政府簽訂了《日韓基本條約》和「四項協定」,根據其中的「漁業協定」,雙方承認離海岸12海里為各自專管漁區,12海里外至28海裡間為共管區,廢除李承晚領海線,決定將獨島的主權爭議留待今後解決。這樣一來,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的解決又一次被擱置。

此後,兩國雖然通過外交談判、對話等方式協調,但是幾乎沒有效果。隨著國際社會對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不斷重視,日本國內右翼勢力的崛起,日本對獨島的開發與利用及對獨島的領有表現得越來越迫切,態度也越來越強硬。「獨島為日本固有領土」等主張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日本宣傳開來。日本政府從50年代後期開始還要求把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交給國際法庭裁決,對此,韓國也主張「獨島為韓國的固有領土」,在歷史長河的演變過程中獨島自古以來就是韓國的領土,因此,拒絕把獨島領有糾紛交給國際法庭裁判。

(6)海洋法公約激化矛盾:新「韓日漁業協定」留下爭端空間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世界範圍內各國的領海劃分有了新的規定,該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中提出了一個新有名詞—排他性經濟水域,其中規定:200海里排他性專屬經濟水域,並規定了其權利和義務。當時世界各領海國家正在抓緊對領海權利的調整,韓日兩國亦是如此。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1996年2月,日韓兩國先後在前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差內分別宣布設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按照日本和韓國的意圖,兩國所建立的排他性經濟水域的基點都蘊含著獨島在內。由於韓日間的海域不足400海里,兩國對排他性經濟水域的劃分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爭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種情況的規定還並不十分明確。1998年1月23日,日本首先單方面宣布廢除1965年簽訂的《韓日漁業協定》。當時韓國正面臨經濟危機的困擾,而且從韓國外交通商部日後的決定上看,韓國是出於對當時經濟形勢作出的相應決策。1998年10月9日,韓國總統金大中訪日期間與日本簽訂了《新韓日漁業協定》,這一新協定雖然避開了建立排他性經濟水域的爭議,但將獨島附近的廣闊海域劃為「中間水域」(日本方面稱「暫定水域」),「中間水域」由韓日漁業共同委員會管理。毋庸諱言,《新韓日漁業協定》中「中間水域」的劃分使得日後兩國對獨島領有權的爭端更加糾纏不休,從而也使獨島領有權的糾紛問題演變成為一場巨大的海洋權益之爭。

(7)日本確立獨島日,對獨島進行勘測,把獨島寫進歷史教科書等

最近幾年,韓日間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糾紛問題通過媒體報道更加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兩國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爭奪已經達到白熱化。僅從2005年至今就有過無數次糾紛,其中影響最大的有:日本獨島日的確立、日本要求對獨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勘測以及要把獨島寫進歷史教科書等事件。

2005年2月,日本島根縣議會總務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把2月22日列為日本國內的「竹島日」,據稱這是紀念1905年日本發表「島根縣告示」100周年而設立的。韓國得知這一消息,上至盧武銥總統下至平民百姓都做出了強烈的反映。韓國政府通過召見駐韓日本大使申明政府對獨島的立場,推遲國務總理的訪日日期,總統盧武銥通過發表譴責日方的「告全國國民書」等一系列措施表示對此事的憤慨。韓國國民則自發地在清溪川廣場、日本駐韓大使館前集會,甚至有韓國國民通過斷指、焚身等極端方式表示強烈憤慨。

2006年4月中下旬,韓國針對日本要對獨島進行勘測的行為表示抗議,並表示不惜動用武力。事情緣於一名日本保安廳的工作人員從互聯網上得知韓國政府要對獨島海底山脈以韓國名字命名,並推斷韓國政府將把獨島的海底地形全部以韓國形式的名字命名,日本政府對此作出要對獨島進行勘測的決定後,韓國政府通過和日本談判等方式協調。起初,韓國對日本要在獨島附近海域進行勘測展開了強有力的外交攻勢,但最後兩國雙方都以「退一步海闊天空」的方式作出讓步,這才使該問題得以暫時緩和,但此次「獨島危機」最後的結果還是嚴重影響了兩國正常的外交關係。

2008年7月14日,日本文部科學省宣布要把獨島寫進中學歷史教科書。這件事情又一次引起了韓國各界的強烈不滿。日本方面稱,日本承認在教科書中將獨島寫為日本領土,但也強調同韓國存在不同的分歧,其具體表述為:「提及我國與韓國之間關於竹島問題存在分歧,和北方領土一樣,加深學生對我國領土的理解」。韓國方面則表示強烈抗議和不滿。除韓國民眾大規模示威遊行外,當天就有40多人前往獨島表示抗議。此外韓國政府部門宣布將在獨島及其周圍海域展開針對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等方面的科考工作。7月29日,韓國國務總理韓升沫訪問獨島,7月30日,韓國在獨島進行了大規模的海空軍事演習。由此可見,韓日間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糾紛間題已經嚴重影響兩國國民情感和兩國的正常國家關係。

綜上所述,韓日間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糾紛實質是領土糾紛問題,圍繞領土糾紛進行的獨島領有權紛爭有一個漫長的歷史演變過程。獨島領有權糾紛在古代由「獨島一件」開始,在近代韓日關係史上通過「島根縣告示」成為今日日本主張獨島為日本領土的最主要論據,也可謂韓日關於獨島領有權糾紛在近代韓日關係史上的開端。二戰結束後,依照盟國最高司令部SCAPIN第677號、SCAPIN第677號指令的附屬地圖以及SCAPIN第1033號等指令關於獨島的規定,使獨島領有權紛爭本來可以簡單地得以解決,但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最終文件對獨島問題的迴避,又使獨島領有權糾紛問題更加複雜化。1965年的日韓漁業協定中決定將獨島問題留待日後解決,為現今獨島領有權紛爭埋下了伏筆。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頒發,使得日韓兩國重新考慮海洋權益。在《新韓日漁業協定》中把獨島及其周邊海域劃為「中間水域」,並且把這一問題演變成巨大的海洋權益之爭。近年來,日本確定獨島紀念日、要求對獨島進行勘測、把獨島寫進歷史教科書等事件的發生已經嚴重影響了兩國正常外交關係。

三、韓日獨島之爭的現實意義

獨島雖然是一個面積很小,而且又不適合人居住的群島,但是卻有著非常重要的地理位置和經濟資源。獨島領有權問題使韓國人熱血沸騰,自獨島領有權爭端問題出現時起,韓國國民及政府一直沒有放棄過對獨島領有權的捍衛。顯然,獨島領有權對當代韓國有著方方面面的重要意義。

其一,從軍事戰略地位的角度看,獨島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在日俄戰爭爆發之前,日本就曾在獨島設立軍事繚望台,用於監控俄國的海上軍事活動。二戰結束後,作為日本軍事顧問的美國人賽巴爾德(seblad)也曾試圖在此建立軍事基地來阻止共產主義勢力,並且駐日美軍曾於1952年7月26日將獨島劃為其空軍訓練區域。獨島處在韓國和日本之間海域的中間位置,不言而喻,獨島對韓日兩國的國防乃至東北亞的安全都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

其二,從經濟的角度上看,獨島不僅蘊含著豐富的海洋資源,而且獨島主權論爭的背後蘊含著巨大的海洋權益。從這個角度來看,獨島領有權是韓日兩國都不肯割捨的心頭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1994年生效後,韓日兩國分別於19%年設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域。由於韓日間的海域寬度不夠400海里,兩國間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劃分的爭議持續至今。這樣一來,獨島的主權間題直接關係到如何劃定兩國專屬經濟水域的問題,這對雙方利益攸關。

其三,對於韓國人來說,獨島領有權問題不僅是島嶼的主權和海洋權益的爭奪,而且對於揭露歷史真相和維護民族利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韓國人認為,歷史上的日本,對朝鮮半島、朝鮮民族有過太多的凌辱。韓國國民對日本的一系列行為的不反省、不懺悔,原本就積壓了悶氣,日本對獨島領有權問題咄咄逼人的架勢就把這一憤怒推到了一個臨界點。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獨島領有權論爭的背後對韓國來說,這其中包含著光復國土、為民族雪恥的感情。獨島對韓國人來說是『舊本侵略的最初犧牲地」、「戰後民族獨立的象徵」,有人甚至說,這是朝鮮民族擺脫日本殖民侵略陰影之「千百年來的第一次」。

由此可見,獨島的主權問題不單單是領土之爭,其中包含著國防軍事戰略發展的需要,還包含著海洋權益的爭奪,更重要的是其背後貫穿著歷史詮釋權的鬥爭,以及朝鮮半島民族的歷史認同和自身認同的民族感情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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