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剷除傳銷,法律有點「心太軟」

在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被判刑的100人中,僅14人因「情節嚴重」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處罰力度與傳銷快速通過「害人致富」形成強烈反差。我們不能不思考:打擊傳銷是不是用力不夠?

▲靜海傳銷親歷大學生:被短期暴富洗腦,沒有逃跑機會。 視頻來自新京報「動新聞」

文/金澤剛

隨著兩名山東青年相繼殞命,那些假「傳銷」名義的金字塔詐騙組織及活動的相關內幕逐漸被披露出來,引發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天津乃至全國打擊傳銷的殲滅戰。

就天津而言,可以想見,這次領導重視,公眾參與,對傳銷組織的打擊一定很快就能取得成效。然而,傳銷組織在天津存在了一、二十年,期間經歷的清理行動恐怕已有多次,他們的耐藥性可能已很強。此次天津市調集各方力量打殲滅戰,固然有利於快速合圍傳銷組織,迅速抓捕傳銷頭目,但這種運動式執法也有弱點,那就是傳銷組織也容易獲取信息,採取躲避應對措施,等風頭一過,再捲土重來。

的確,傳銷長盛不衰的原因我們不難歸納總結,一些基本的應對措施必不可少,比如,廣泛發動、營造輿論聲勢,開展地毯式、拉網式排查,綜合施策。加大基層治理力度,加強源頭管控和出租屋管理,打早打小,讓傳銷組織和人員無立足之地。還有,公安、教育、宣傳、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包括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加強有獎舉報,以公共之善遏制傳銷之惡,形成個個自覺抵制,人人參與打擊的強勢氛圍。對在校大學生加強相關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剷除滋生傳銷違法犯罪的土壤等。

傳銷打而不絕根子在追責不到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傳銷早就被證實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但多年來始終打而不絕,甚至越來越瘋狂,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值得反思,那就是追責不到位。

近日,有媒體調研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2017年30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為案由的二審判決書,並對其中100名涉案人員進行分析。發現這些涉案人員以年輕人居多,大學文化者還不少,極少數人很快發展成為傳銷組織的領導人物等。尤其是在處罰上,100人中僅14人因「情節嚴重」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處罰力度與傳銷快速通過「害人致富」形成強烈反差。我們不能不思考:打擊傳銷是不是用力不夠?

傳銷的本來含義是:以顧客使用產品產生的口碑作為動力,讓顧客幫助經銷商宣傳產品後分享一部分利潤的銷售模式。但後來,傳銷發展成根本沒有實際產品,只是讓下線「拉人頭」發展人員,從入會費、加盟費中提取提成的「連環騙局」。199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種傳銷活動。無論傳銷組織再怎麼包裝自己,萬變不離其宗,其本質上就是沒有實質經營活動的「龐氏騙局」。

不過,傳銷也不完全等同於詐騙罪直接騙取財物,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明確,傳銷並不一定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性質,屬於非法經營罪的範疇。在司法實踐中,按照不同情況,以非法經營、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直到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獨立罪名。即在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與非法經營罪之間增設此罪,即「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天津市靜海區打擊非法傳銷專業隊分三組查處傳銷窩點,清理了一些傳銷人員。 圖/新京報網

當前法律只追究傳銷組織、領導者刑責

可見,《刑法》僅僅是把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定為犯罪。而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是指:(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可見,司法追究傳銷者的刑事責任有嚴格的要求。

同時,要求「情節嚴重」是指:(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如此規定,正是上述100人調查中只有14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因。

所以,一旦對傳銷組織認識不足,認定「組織、領導者」過於苛嚴,看起來危害不輕的傳銷犯罪,追究刑責的卻不多。而且,對於傳銷組織的其他得力幹將,他們往往為虎作倀、充當「保安」等角色,對受害人進行打罵和非法拘禁,這種情況不能僅僅按《禁止傳銷條例》處以罰款了事,更應查清他們是否有觸犯非法拘禁、輕傷害等其他罪名,若構成其他犯罪同樣要追責。

對於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參與傳銷人員,如對那些被「洗腦」的被解救者,也要加以甄別,視其必要納入法律矯治程序,給予嚴厲的思想教育,讓他們真正悔過自新,不再重蹈覆轍。

▲8月8日,靜海傳銷組織蝶貝蕾組織者楊某某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攝

招聘網站失責也要追查到底

若傳銷活動還融合了非法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其他違法犯罪手段,就可能觸犯其他罪名,要注意分別依法追責,而不是籠統地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出現成百上千傳銷人員引發惡性公共事件的地方,則要倒查背後有關部門的失職、瀆職問題,嚴重的要按照職務犯罪來查處。對執法部門中充當傳銷「保護傘」的,更要嚴厲制裁。

此外,很多傳銷組織以「馬甲公司」等方式通過網路招聘尋求新「獵物」,這種情況下,招聘平台至少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現有法律法規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信息有安全管理義務,實為傳銷的虛假招聘信息就是違法廣告,網路平台對此造成的「間接」損害負有不可推卸之責,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創新判例,對招聘網站產生必要的法律約束力。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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