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學概論》伯克富 (18)

卷六、論教會與蒙恩之法 (一)教 會第一章 教會的性質一、聖經中「教會」一詞的各種用法舊約聖經中提到「教會」此專名時,是從「呼召」的字根演變出來的。特別是指「以色列人聚會」,就是他們聚集崇拜集會。在新約中「教會」最普通的用法(也可說是最重要的用法)是從動詞「召出來」所變成的名詞。所以舊約與新約的教會都是表明神所呼召出來的會眾。在新約中是耶穌基督親自首先用到此詞。祂乃是指那些在祂左右的人,這些人都承認祂為主,也接受天國的教訓。後來「教會」這名詞又有了多種的意義。(1)最常用的意義乃是指「某地方的信徒們,也可說是地方上的各教會;不拘是否在那裡聚集崇拜。某些經文特別是指他們的聚集:徒5:11,11:26;林前11:18,14:19、28、35;有些並沒有提到他們是否在那裡聚集:羅16:4;林前16:1;加1:2;帖前2:14等。(2)另一個意義乃是「家中的教會」;就是在某一個人家中的教會。比較富有的家庭,常將他們的家作為集會的地方:羅16:5、23;林前16:19;西4:15;門2。(3)最廣泛的意義乃是指「各處所有的信徒」;這些信徒都與基督聯合,成為一體;無論以往、目前、或將來,在天或在地的聖徒都包括在內:弗1:22,3:10、21,5:23、24、25、27、29、32;西1:18、24。也有多次聖經提到教會時是用象徵性的說法。「基督的身體」(林前12:27;弗1:23;西1:18),「聖靈的殿」(林前3:16;彼前2:5),「那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天上的耶路撒冷」(來12:22),「新耶路撒冷」(啟21:2,請參看9、10兩節),「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我們也要特別注意「教會」一詞,是從「屬於主的」涵意所演繹出來的,所以「教會」在事實上也表明是神的產業。二、教會的本質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對於教會的主要性質的看法,大不相同。天主教認為教會的本質不過是外表的、有形的組織。嚴格地說,此組織並不包括那所有組成教會全體的信徒;卻只包括神甫等的特權階級,此外更有主教、大主教、紅衣主教、及教宗等。他們稱這班特權階級的人為「教導的教會」;稱一般普通的信徒為「受教的教會」或「聽訓的教會」。這班特權階級直接分享教會光榮的屬性,例如教會的合一、聖潔、大公性與使徒性,而一般普通的信徒則只不過間接地領受這些光榮。按照天主教的神學理論來說,仍然是主張在有形組織之外沒有救恩。但是因著不可否認的事實,天主教的神學理論家往往不得不改正他們的看法。宗教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正天主教此種外表有形的「教會觀」;乃是要使教會的特性成為聖徒們屬靈的並無形的交通團契。所以我們所信的「大公教會」乃是包括各地、各世代所有的信徒,此外並無救恩。大公教會是耶穌基督的身體,目的是要藉著所作成的救贖來表彰神的榮耀。三、教會的多面性論到教會時,我們要思想各種不同的特性。1、戰鬥的教會與凱旋的教會教會今天存在於地上,乃是一個戰鬥的團體,蒙召而實際從事一場聖戰。教會必須前去向敵對的世界挑戰;並要對抗黑暗世界的各種權勢。教會屬天的性質,是凱旋勝利的教會;在天的教會已經得勝了;戰爭呼號已變成勝利的凱歌;十架已變為冠冕。2、有形的教會與無形的教會基督的惟一教會,一方面是有形的,一方面也是無形的。這個分別只能用在今天存在地上的教會。教會被稱為無形的,因為是屬靈的,同時教會的特質就是不能被肉眼所看見的;此外,我們又不能斷定誰是真正的屬於教會,誰又不是。 這同一個教會,在會友的行動與信仰上,在傳揚真道及施行聖禮的事上,在教會的組織與治理方面看來,卻是有形的。3、有機性與組織性的教會這個分別只能用在有形的教會方面。教會在組織方面,是由教會中的聖職、施行聖禮、傳揚聖道、以及某種教會行政方面表示出來。然而,教會若無以上所提的組織,因著信徒們的交通團契,在他們的社團生活上,在他們的信仰上並承認基督為主的事上,在他們同心合意抵擋世俗的事上;仍然表現出教會是有機性的組織。四、教會的定義當我們為教會下定義時,我們必須記得教會有「有形」與「無形」之分。(1)有形的教會的定義為:「一班被神的靈所呼召、蒙揀選的人。」或更簡略地說是:「信徒的交通團契(即:聖徒的相通)。(2)無形的教會包含更廣泛的意義,可以有以下的定義,即「那些信仰真宗教的信徒們的社團,其中也包括他們的子孫,我們必須注意,這兩個定義,並不完全相等。有些人可能是無形教會的會友,很可能並非有形組織的會友,或是可能被拒在有形組織之門外;又有些人可能是有形教會的教友,卻是不信的人或假冒為善的人,與基督的身體絕對無分。五、不同時代的教會當神判定「女人的後裔」要與「蛇的後裔」世代為仇時,教會就已經存在了;但歷代的教會並不完全有相同的形式。1、先祖的時期在先祖的時期教會乃是以家為中心,一家之主就是祭司。當時並沒有全族或全地的人同時敬拜神的事;雖然,創世記四章26節似乎是指公眾一同呼求神的名。洪水的時期,挪亞的家就代表了教會,所以獲得了拯救。後來,當真宗教逐漸消亡時,神又特別呼召亞伯拉罕及他一家。直到摩西的時代,敬畏神的心是由家庭所傳襲的。2、摩西的時期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成為一個國家,當時的以色列國也就是神的教會。那時的教會充滿了各種儀式禮節,因之國家化的宗教才有所表現。當時的教會也不是獨立的組織,乃是以國家的存在而建立。以色列是一個宗教國家,國家也就是教會。外國人必須成為國民,然後才能成為會友。宗教崇拜儀式有各樣的細節,也多數是儀式化的,宗教的最高表現乃是耶路撒冷京城的聖殿。3、新約的時期五旬節聖靈降臨時,教會就與以色列國家民族分開了,同時也成了一個獨立的組織。以前不過是一個國族的教會,現在教會乃是普世化了。為了要達成普世教會的理想,今天的教會就必須成為一個傳福音的教會,將福音的信息傳給世界上各國各民。不但如此,舊約中儀式方面的敬拜,因新約的完成,也變成了屬靈的敬拜。六、教會的特性雖然羅馬天主教會將教會的特性歸於有形的教會,事實上,教會的特性只屬於無形的教會。1、教會的合一性(Unity)按照羅馬天主教的看法,所謂教會的合一就是將天主教的組織在全世界結合起來。此種組織尤其是以各種特權階級為中心。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的合一是在屬靈方面的。真正的合一是基督身體的合一,也就是基督奧秘的身體的合一;所有的信徒都是肢體。這種合一,在基督徒同有一主,同為一體,同拜一神等事上表現出來。2、教會的聖潔性(Holiness)羅馬天主教認為教會的聖潔也是外表方面的。羅馬天主教並不太重視信徒們內心生活的聖潔,卻說:乃是教義的聖潔,教會的道德教訓,與敬拜規程等方面也是聖潔的。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中的會友或聖徒應該是聖潔的。因為信徒們有了新生命,而且神也應許我們要獲得聖潔;所以在客觀方面說,我們在基督里已經有了聖潔,在主觀方面說,我們在原則上是聖潔的。這種聖潔的生命乃是在敬畏神虔誠的事上,以及對神忠心的態度方面得以表達出來。3、教會的大公性(Catholicity)羅馬天主教自認為是普及全世各地,且是自古及今一直存在;而認為其他各種宗派此起彼落,並不長存;更認為天主教教友比各派信徒總數加起來還多,所以是大公教會。然而,改革宗的基督教卻認為惟有無形的教會包括各世代的信徒,在世上各國各教會都有會友,而且也影響了所有信徒的一生,所以這無形的教會才真正是普世大公的教會。七、教會的特色教會的特色只表現在有形的教會中,為的是要分辨真與假的教會。改革宗教會通常提到三大特色;但此三種也可以歸納為一:即忠心持守神的教訓,同時又遵主的聖道而行。教會的三大特色如下:1、忠心傳揚神的聖道這是教會最重要的特色(約8:31、32、47,14:23;約壹4:1—3;約貳9)。這並不是說教會如果要被認為是真的教會,就一定會傳揚絕對純潔無瑕的道理。這樣的理想光景在今世是不可能的。然而,我們卻是說,教會傳揚真理時必須是真正地出於純正的教訓,而且能使聆聽的人相信並接受。當然,今天的教會必須要忠心持守神的聖道,才能算是神所祝福的教會。2、正確施行聖禮聖禮絕不能與聖道分開,羅馬天主教卻將兩者分開;聖禮就是聖道得以實踐出來的表示。只有真正受神及教會所封立的牧師,才能合理地施行聖禮,因為這是神親自設立的;而且也只有真正的信徒以及他們的子孫,才能領受聖禮。聖禮的施行是早期教會的重要特色(太2:19;可16:16;徒2:42;林前11:23—30)。3、忠實治理教會教會的治理非常重要,因為教會有嚴格的規則,才能使教會保持教義的純正性,也能保持聖禮的神聖性!教會的治理若鬆懈下來的話,立刻就會發現真理的亮光逐漸暗淡;聖禮也被隨意糟蹋了。神的聖道特別指示我們,在教會中應當有合宜的懲戒與治理(太18:18;林前5:1—5、13,14:33、40;啟2:14、15、20)。複習問題1、聖經中「教會」二字的意義是什麼?2、新約中對於「教會」有哪幾種不同的觀念?3、新約怎樣以象徵來描寫教會。對於教會的本質的看法,羅馬天主教與改革宗教會有何分別?4、戰鬥與凱旋的教會有何分別。我們將教會分為有形與無形的,是指哪一個教會?5、教會在哪一種狀態之下被稱為無形的?6、教會是有機體,教會也是有形的組織;兩者有何分別?7、我們如何為無形的教會下定義?8、有形教會的定義是什麼?在先祖時代教會取何種形式而存在?9、在摩西時代教會有了何種改變?10、新約教會的特性是什麼?11、教會的特質有哪幾樣?12、這些特質是屬於有形的教會呢,抑或無形的教會?13、我們如何判別羅馬天主教所自稱教會的廣泛性、合一性,以及聖潔性呢?14、教會的特色有哪幾樣?15、是屬於有形的教會呢?抑或無形的教會?16、我們對於真心傳揚聖道的看法是什麼?17、怎樣才能正確地在教會中施行聖禮?18、教會的治理規則為什麼非常重要?第二章 教會的行政一、對於「治理教會」的各種理論1、貴格會與達秘派的看法貴格會與達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會治理的權柄是教會應有的原則。他們認為一切外表的組織都會逐漸腐化,結果就與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馳!他們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會的組織,人就以特別職位來代替神所給的恩賜,以宣講來代替聖靈的指示與勸勉。2、國家至上制度(The Erastian System)伊拉斯督派認為教會是社會上的一種組織,所以教會得以存在完全是由於國家政策的許可。在教會裡受職的人,不過是被派來傳道的,沒有治理之權;若是他們有某種權柄的話,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國家就是教會之首,可以治理教會,甚至於也可以將某些信徒逐出教會。這一派的人完全忽視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也否認基督是教會之首。3、聖公會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聖公會認為基督是教會之首,又認為主教等的職分是直接從使徒們承襲下來,所以基督將治理教會之權完全交託給他們!教會中的會友們完全沒有治理之權!這種看法與羅馬天主教的看法一樣,也是目前英國國教聖公會的制度!4、目前羅馬天主教的制度與聖公會的看法一樣,但更為系統化。因為他們自認為天主教承襲了使徒們的職位,而且教宗也承襲了彼得的職位,因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領袖。教皇也被尊為教會之首,因之他不會有謬誤!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權斷定教會中的教義、崇拜的儀式,以及決定教會組織的形式。5、公理會的制度也被稱為「獨立教會的組織」。這組織的系統認為本地教會是完全獨立自治的教會整體。治理之權完全屬於本地教會中的信徒。教會的職員不過是一種執事,他們所有的權柄完全是本地教會所授予的。6、國家教會制度這種制度是出自猜測,以為教會如同政府一樣,是自願的社團。各地的教會也是國家性教會的分支。國家有權改革教會的崇拜儀式,判定教義上、實踐上的爭論,或召開大會。本地的教會沒有一點自治之權。二、改革宗或長老宗的基本原則改革宗的一般原則是基於聖經的教訓,然而細節卻是從人的智慧與方便所決定的。基本的原則如下: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柄的基礎基督是教會之首,有兩方面的意義。在有機組織方面祂是教會的頭,教會是祂的身體,兩者有極密切的關係;祂也藉聖靈使教會有生命,又藉聖靈治理教會(約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表明祂是教會之王,可以有權治理教會(太16:18、19,23:8、10;約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為首、為王的事是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基督乃是以這個為首的身分來建立教會,施行祂的命令,委派各種職位,使各個在教會內有職位的人獲得權柄,治理教會;也藉著那些受祂差派的人去行事與傳道!2、基督乃是藉他的聖道而施行他的權柄基督治理教會不是藉著勢力,乃是以聖靈以及神的聖道為治理的標準。所有的信徒都是無條件地受著萬王之王的約束,並完全遵守神的聖道。因基督是教會惟一的元首;祂的聖道也是教會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當絕對地服從。因祂是元首,是君王,所以祂的話、祂的道是我們良心的準則。凡在教會中有權治理教會的人,都是領受了基督所委託的權柄,因之也都當受祂的聖道中的教訓所約束,也當完全順服祂的道。3、基督是王,他也賦予教會各種權柄基督將權柄賦予教會,為的是要使教會能夠執行祂的使命與聖工。祂也將某種權柄賜給所有的信徒,但將特殊的權柄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了職位的人。教會中會友雖然能揀選長老執事等職位,但持有職位者的權柄卻是出於基督。這些人都是從主獲得權柄,但他們也從主那裡領受特殊的權柄,以致於可以有效地執行並完成主所交託給他們的聖工。4、治理之權主要是屬於地方教會地方教會本身當有治理之權,然後才將此種權柄傳授給區會與總會。任何本地教會都有自治自理之權;然而某種權柄若是影響到其他的地方教會的話,治理的權柄就歸到了區會或總會了。所以全教會的利益比地方教會本身的利益更緊要。三、教會中的職分教會中有各種職分,其中最常見的職分之分別,有「特任的」與「常任的」兩種,或稱為「非常的」,與「通常的」兩種。1、特任的職分新約中所提到的有三個等級:(1)使徒嚴格說,只有十二個被主揀選的門徒以及保羅才能被稱為使徒;然而有時神也將使徒的職分賜給有使徒恩賜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後8:23;加1:19)。使徒有某種特別恩賜。他們直接地從神或基督自己領受使命(可3:14;加1:1);他們都是親眼看見耶穌復活的見證人(林前9:1);他們自己知道是受神的靈特別感動(林前2:13;帖前4:8);他們以神跡來證明他們所傳的道(林後12:12;來2:4);最後,他們也特別蒙神祝福,又因他們的勞苦而特別受到神的悅納與印證(林前9:1、2;林後3:2、3;加2:8)。(2)先知新約也提到先知的職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這些人特別有神的恩賜,能傳揚信息,使教會得造就;有時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傳講奧秘並指示將來的事。(3)傳福音的有些新約經文特別提到「傳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後4:5)。腓利、馬可、提多與提摩太都有這一等的職分。他們時常幫助使徒的工作、傳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來領受聖職,他們也治理教會(多1:5,3:10;提前5:22)。2、常任的職分以下就是這一類通常的職分:(1)長老新約所用的「長老」這一名詞;有時是指那些在教會中較為年長的人;有時也是指那些在會堂中負有職分的人,兩者都被稱為長老。在使徒行傳中時常提到「長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長老這一名詞是指一種職分而言(不單是年長),後來逐漸地由「監督」(Bishop)這一名詞所取代。但在聖經中「長老」與「監督」常交換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這兩個名稱雖是指同一的職位;但提到長老時總是著重他們年長的身分;提到監督時,通常指他們的工作為管理教會的身分。(2)教師聖經清楚地讓我們看見,長老本來並不是教師。起初的時候,使徒、先知、傳福音的也就是教師,不必另有教師的職位。然而,逐漸地,長老與監督成為教導信徒的聖職(弗4:11;提前5:17;提後2:2)。最後,因為各種異端興起,所以教師的職位也就變得更重要。他們必須先受特殊的訓練,然後才能對付異端(提後2:2;多1:9)。那些特別受訓要負起教師之職的人,以後就逐漸地變為專任之職分,並由教會來支持他們的生活。啟示錄中所提到的小亞細亞七教會的「使者」(啟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會中的教師們說的。(3)執事新約中時常提到執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經家的看法,使徒行傳六章1—6節乃是特別指出何為執事的職分。然而又有別的解經家認為那時受使徒所派的七個人,乃是長老;又有人認為,這幾個人是特別受委派來應付當時教會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為可能的乃是他們被分派為執事,因為他們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別揀選與按手。3、教會職員的蒙召與委任(這裡只是論到常任的職分)(1)他們的蒙召①內在的呼召:內在的呼召並不一定是受了特別啟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別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為神的愛所激勵,特別有神所賜的某種恩賜,也特別覺得神確是如此帶領自己。②外在的呼召:有了內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會所加的外在的呼召。這個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證內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確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會中已經持有聖職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選舉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2)他們的委任蒙召的人,被委任後可領受聖職,有兩種儀式。①封立:在一個人被按手受職之前,必須先有呼召,並經過考試。這是教會的事理或區會的責任,但有時也必須先得會眾的公認並印證受職者確已有了神的呼召。②按手:封立時必須加以按手。在使徒時代,此兩件事是同時舉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表明一個人特別領受了一種職分,也表明一種特別的恩賜已經加給了他。今天的按手不過是一種象徵,以表明一個人藉此領受了一種服事教會的職分。四、教會大會1、各種教會的大會改革宗教會有許多治理教會的團體。彼此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合理地表示權柄的層次。這些層次有教會的理事會(即堂會,consistory or session),區會(classis or presbytery)並教會大會(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會包括了本教會的牧師以及長老們。區會包括了同教區中各教會所選出的一個長老代表,以及該教會的牧師。教會大會包括各區會所選出同數的長老及牧師。2、地方教會的治權屬於改革宗的地方教會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會選出了他們的長老,這些長老加上牧師組成了理事會。這理事會就有權決定教會一切的行政。他們如此行,是根據早期使徒時代的教會所給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教會的長老,雖是由信徒所選,但他們的權柄並不是出於人,卻是出於教會之主,耶穌基督,他們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會,也單是向祂負責。任何地方教會都是一個整體的教會,也完全有權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說是獨立的。地方教會不必受外來的或加於他們的條例所約束。但同時地方教會也當與其他有同樣信條的教會合作,這種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們受到某種共同的規範所約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種限制。「教會規條」因之在此種情形之下得以成立;從一方面來看,這些規條特別保障地方教會的權利;同時也保障所有合作教會的共同權利。所以,經過眾人所共同設立並同意遵守的規條,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時候,地方教會必須服從大眾,而放棄某些地方教會的權利。3、各種主要的大會(就是教會大會或總會)(1)「總會」在聖經中的根據聖經特別吩咐各地方教會要合作併產生一個更大的合一組織。教會在屬靈方面來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組織上也應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會(或總會)以及安提阿的大會,包括了許多地區的地方教會。最後,從使徒行傳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總會,確有今天教會的主要大會的性質。(2)主要大會中的代表性信徒的代表,組成了地方教會的理事會;理事會中又選出代表,參加區會;同時各區會所選出的代表組成了教會大會。雖然看來只有少數人代表了地方教會來參加總會,然而總會所討論的,都是有關眾信徒的真理、教會的合一,以及如何使傳福音的聖工做得更為有效等事。(3)總會代表們的權柄教會大會所討論的是與教會有關的事,如教義與道德,教會的治理與責罰,如何保持耶穌基督的教會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時候,也特別討論與決斷某些特殊事情:①如某些問題本來區會可以決斷的,但為了某種理由解決不了,就由總會來決斷。 ②有時雖不是討論教義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總會來解決。(4)總會的權柄與權威各大總會並不代表一個比賦予堂會更高的權柄。總會所有的權柄與堂會所有的權柄是同一的,不過所代表的權柄在範圍上比較大一些。因為總會是由好幾個教會所代表,當然它有更大的權柄。此外,總會所作之決定非僅屬顧問性的,乃是權威性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顧問性的。總會的決定若是合乎聖經,各教會均應遵守。複習問題1、貴格會與達秘派的人對於教會的治理採取何種態度?2、國家至上論者的制度是什麼?3、聖公會採取何種制度?4、今天的羅馬天主教對教會行使的制度是什麼?5、從哪一方面看來,基督是教會之首?6、基督治理教會的標準是什麼?7、祂將治理的權柄賜給誰?8、最初教會的權柄是屬於理事會,抑或屬於總會?使徒的特質是什麼?9、新約中的先知有何特質?10、聖經中所提到的傳福音的人,是什麼人?11、常任的職位有哪幾種?12、長老的另一名稱是什麼?13、教師之聖職怎樣逐漸地產生?14、徒六章是否是論到執事的職位?內在的呼召是什麼?15、外在的呼召怎樣與內在的呼召有關?16、封立之禮為什麼極為重要?17、按手禮的重要性為何?18、教會大會是什麼?19、由代表治理教會的組織是什麼?20、長老是怎樣選出來的?21、所謂地方教會的獨立性是否有某種限制?22、主要大會的聖經根據是什麼?23、總會是怎樣組成的?24、大會的權柄是什麼?25、他們的決議案不過是建議性的嗎?26、抑或地方教會必須照著遵守?第三章 教會的權柄一、教會權柄的來源耶穌基督不但建立了教會,而且也將所必須的權柄或權能賜給了教會。因為祂是這屬靈國度中的君王,所以祂能如此行。祂將釋放與捆綁的權柄賜給使徒;意思就是說,在教會國度的範圍之中,什麼是禁止的,什麼是許可的(太16:18)。此外也有赦罪的權柄,或宣布人的罪仍被留下的權柄;換句話說:有權讓人加入天國,或拒絕某些人加入(約20:23)。這種權柄已經完全賜給了使徒,也賜給了教會。不過今天教會的權柄並不象使徒所領受的那樣絕對。教會必須自己先要有從使徒而來的行為標準,純正的信仰,然後才能執行此種權柄。一方面有限度的權柄也交給眾信徒(林前5:7、13,6:2—4,12:28),但是更大的權柄卻已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封立而有聖職的人;教會真正執行權柄的乃是藉教會中有聖職的人。這些神的僕人,直接從基督領受了權柄,並藉著教會加以執行。二、教會權柄的性質基督賜給祂教會的權柄有以下幾種:1、屬靈的權柄教會權柄被稱為是屬靈的,並不一定完全是內在的或隱藏的的;因為基督治理人的靈魂,也治理人的身體。教會中執事的本分就是完全在教會的外在需要上事奉。雖是滿足物質上的需要,但也是屬靈的,因是出於聖靈所賜(徒20:28),能顯出聖靈的權能(約20:22、23;林前5:12),是在道德或屬靈的方式上被執行出來(林後10:4)。同時,因為教會的權柄完全是屬靈的,所以教會絕不依靠暴力或強權來維持秩序。2、牧者的權柄顯然地,聖經讓我們看見教會的權柄,並不是屬於某一個人,也不能說某一個人擁有至大的權柄(太20:25、26,23:8、10;林後10:4、5;彼前5:3),然而牧者的權柄是出於基督自己(徒4:29、30,20:24;羅1:1等),因為基督對教會有至上的權柄,同時祂又將此權柄分給祂的眾僕人(太28:18)。這種權柄的施行,必須配合神的真道,受聖靈的引導,而且也是奉教會的元首即耶穌基督的名而執行(羅10:14、15;弗5:23;林前5:4)。三、教會權柄的類別從基督自己所有的三種職位上,教會也領受了三種權柄。1、教義或教訓之權教會有傳揚真理之責任。神的聖道使教會承受了寶貴的真理,教會也領受了神的使命要保全真理,並忠實地世世代代將真理傳流下去;並要竭力地護衛真理,抵禦不信的異端(提前1:3、4;提後1:13;多1:9—11)。教會更有責任要傳布神的聖道,使罪人悔改,使聖徒得造就;並要將福音傳開,遍及世界各地(賽3:10、11;林後5:20;提前4:13;提後2:15、4:2;多2:1—10)。尤有甚者,教會也當定下教義與信條,也就是信仰的根基,以至於可以叫世人知道他們所信的是什麼。尤其是在教會史中某一時期,有人背叛教會,首倡異端,故那時的教會更需要清楚地定下信經教義,使信徒明白真道,以至於信徒不會脫離歷史性的教會。最後,教會也當研究神學,以發展神的真理。神學的基礎完全是出於神的啟示,但研究神學可以訓練未來的牧師及傳道人。按照聖經的教訓,教會有責任要訓練並監督下一代的教師與牧師(提後2:2)。2、治理之權教會治理之權有兩種。(1)規則之權「神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林前14:33)神也願意叫祂的教會「凡事都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為了這個理由,神特別安排了標準規則來合理地處理教會的事務。正因如此,教會有權執行基督所賜的律例規則。全教會的會友多少都賦有此種權柄(羅15:14;西3:16;帖前5:11),但此種治理教會的權柄同時也因選舉而授予教會的長老,以及教會中受了聖職的人(約21:15—17;徒20:28;彼前5:2)。這個權柄也包括為全教會定下各種規則,以便使眾信徒遵守教會中合理的律例,如教會的典章與條律等。這些典章條律乃是要使教會遵著去判定一般信徒是否有資格成為會友;以何種手續可以使會友成為長老或牧者;聚會的次序當有何種形式;教會的紀律當如何執行等。這些規則的基本根據是出於神的聖道;然而各種細則卻要看各種需要,並教友的光景,以及教會是否能得造就的原則而定。(2)執行之權教會必須要執行某種紀律以保持聖潔。教會有權施行訓戒、懲罰的紀律,是基於以下的經節:太16:19,18:18;約20:23;林前5:2、7、13;林後2:5—7;帖後3:14、15;提前1:20;多3:10。教會施行懲戒的目的有兩種。第一,要執行基督所賜的接受或拒絕會友之權;其次,乃是要教會因順服了基督之律而使教會得著造就。這兩個目的同有一個宗旨,就是要保持耶穌基督教會之聖潔。如果教會中有了罪病的信徒,首先要幫助他的罪病得治療;若是不可能的話,就只好隔離他,以免別的信徒傳染到他的罪病。教會其餘的信徒都有責任提醒警戒這樣的人,但只有教會的職員才有資格執行這種權柄。教會的牧者及長老必須按照馬太福音十八章15—17節的原則來處理那犯了罪的人。然而若有人明目張胆地公開犯罪,教會的牧長們就當立刻對付之。懲戒的法則有以下三個步驟:①不允許犯罪的人參加聖餐;但是這個步驟未執行之先,牧長們必須先要私下地警戒這人;若他不肯聽勸,或不肯悔過,才要採取這一步。②第二步,乃是要用三次公開宣布警戒的方式。第一次只提到所犯之罪,卻不提名;第二次就當經過區會的通過而把犯罪者的名字當眾宣布;若他仍不悔過,第三次就要宣布此人已被革出教會。③最後,這人被革出教會之後,就完全失去了教會的團契,與眾聖徒也失去了交通(太18:17;林前5:13;多3:10)。3、憐憫的權柄或職分當基督差遣祂的使徒及七十個門徒出去時,祂不但叫他們要傳揚天國的福音,而且也給他們權柄可以趕逐魔鬼並醫治各樣的疾病(太10:1、8;路9:1、2,10:9、17)。在初期教會之中,也有些基督徒能夠趕出魔鬼,並有醫病及行神跡的恩賜(林前12:9、10、28、30;可16:17、18)。這種特別的恩賜只賜給了使徒們及某些初期的基督徒;後來神的啟示完成了之後,這恩賜也同時結束了。此後,教會的憐憫之職就單注重於照顧並幫助教會中貧窮的信徒。我們的主也曾指示這是教會的天職(太26:11;可14:7)。早期教會也曾實踐了凡物公用的原則,因之教會中的會友在日常的需要上都沒有缺乏(徒4:34)。後來,又有七個人被選出來專門「管理飯食」,以致於在分飯菜時,大家都有公平的分享(徒6:16)。新約的書信中不斷地提到教會中的執事與職員(羅16:1;腓1:1;提前3:8—12)。不但如此,新約聖經也特別重視要甘心樂意地捐錢給教會中其他有需要的聖徒(徒11:29,20:35;林前16:1、2;林後9:1、6、7、12—14;加2:10,6:10;弗4:28;提前5:10、16;雅1:27,2:15、16;約壹3:17)。複習問題1、教會權柄的根源是什麼?2、使徒有哪些特殊的權柄?3、後來教會中的職員是否有同等的權柄?4、權柄是否單賜給教會中的職員或全體會友?5、所賜給教會的權柄性質為何?為什麼被稱為屬靈之權?6、為什麼又被稱為牧職之權?7、教會能定規教義之權包括哪幾樣?信條為什麼是必須的?8、教會治理或行政之權的要素是什麼?9、教會所有的規則是否必須都基於神的聖道?10、教會紀律訓戒的目的是什麼?有哪兩種特殊的目的?11、教會理事會採取懲戒的步驟包括哪三步?12、教會施行紀律的事情怎樣當眾處理?13、使徒時代的憐憫之職的性質是什麼?14、今天教會對此職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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