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福泉:東巴教在宗教學研究中具有獨特價值

東巴教的重要價值之一是展示了中國民族宗教的複雜性和豐富性,它是一種具有多元宗教因素的民族宗教,它的源與流可分為納西族本土原生性宗教和外來宗教因素這兩個層面,本土信仰體系(原生性宗教)是「源」,而各種外來宗教因素則是「流」。

東巴教不完全是我們慣常認為的「原始宗教」或「原生性宗教」性質。它有專門用於書寫記錄經典的圖畫象形文字,而且這種文字已經比較成熟,其讀音、意義和形體已基本固定,並同納西語中的具體詞語有了大體固定的聯繫,這使它同原始記事的圖畫字有著明顯的本質區別。而形聲和假借的表音符號在納西象形文字中的大量運用也是與原始記事的圖畫字相區別的重要標誌。

東巴教既有民間宗教性質又有嚴格儀式規程

國外漢學人類學學者對於中國民間是否存在「一個宗教」這一問題,有很大的爭議。現存的看法主要包括兩類:一類不承認民間的信仰、儀式、象徵為宗教;另一類認為它們構成一個「民間宗教」(popolar/folkreligion)。

民間宗教 (或者稱為民間信仰),也有學者稱之為民俗宗教(folklorere-ligion)或普化宗教(diffusedreligion)。一般是指鄉土社會中植根於傳統文化,經過歷史演變並延續至今的有關神明、鬼魂、祖先、聖賢及天象的信仰和崇拜。

華裔學者楊慶堃在其《中國社會中的宗教: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與歷史因素》一書中,提出了兩個概念,即制度性的宗教(institutionalreligion)和分散性的宗教(diffusedreligion)。他認為,中國的傳統宗教在性質上屬於一種普化的宗教,這類宗教的特徵就是在宗教教義、儀式、行為、組織、信仰心理等層面與世俗生活乃至個人生計緊密相連,甚至混而為一,與制度化的宗教有很大的區別。而制度化宗教是一類有自身完整的教義、經典、儀式,以及獨立的宗教組織和場所,並有專職的宗教人員進行主持的宗教。楊慶堃認為,在中國社會歷史上,儘管宗教始終是非常重要的,但並沒有如在歐洲或阿拉伯文化中那樣作為一個獨立的因素而存在。這是因為中國社會分散性宗教佔主導地位,而制度性宗教相對薄弱。「分散性的宗教」概念一方面為中國宗教形式界定了一個符合社會學規範的模式,同時更使那些存在於民間生活中的信仰得以被作為中國宗教來檢視。

中國著名人類學家李亦園根據楊慶堃對中國宗教的上述觀點,也認為中國民間宗教是一種普化的宗教 (他將diffusedreligion譯為「普化」)而非制度性的宗教。所謂「普化宗教」又稱為「擴散的宗教」,亦即其信仰、宗教活動、儀式都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而擴散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其教義也與日常生活相結合,也就缺少系統化的經典,更沒有具體組織的教會系統,所以我國的民間信仰在制度上與制度化宗教頗有不同。

納西族的東巴教確實也有民間宗教的性質,它沒有固定的宗教組織、寺觀廟宇等,它有成系統的儀式架構,且都與日常生活包括生產生活、人生禮儀等密切相關;但不同的是,它又有與每個儀式相配套並成規模的東巴經(dobbaqjeq)或稱東巴書 (dobbaqtei』ee),每個儀式都要嚴格按照儀式規程「篤母」(ddumuq)來使用特定的一系列東巴經書,而中國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原始宗教」是沒有用文字寫成的經典的。東巴教沒有專門的宗教組織,但有專門的祭司東巴,而這些東巴祭司又與其他制度化宗教的神職人員不同,除了受人所請舉行儀式之外,平時都是在家裡務農的農夫。

與納西族同屬藏緬語族的彝族的 「畢摩」(畢摩教)信仰與東巴教有很多相同之處,有儀式系統和與之相配套的用古彝文寫成的畢摩經,有祭司畢摩,但畢摩教中沒有如東巴教那樣深刻地受到本教、藏傳佛教等影響的複雜儀式和內容。

由此看來,不僅中國各民族的原始宗教有很大的差異,以作為 「普化宗教」的民間宗教的一些定義來衡量東巴教,也可以看出它與漢族的民間宗教的很多不同之處。這其實也反映了中國民間宗教的豐富多樣性。因此,如果我們用「原始宗教」、「民族宗教」或「民間宗教」來指稱諸如東巴教這樣的宗教形態,就會感覺到其表述難以涵蓋其內容。東巴教既有「氏族—部落」宗教即「原始社會宗教」特徵的內容,也有「民間宗教」的內涵,也是一個民族的「本土宗教」(indigenousreligion),把它稱為「民族宗教」(nationalreligion)也沒有錯。但它有很多獨到的特點,無法用現在的原始宗教、民間宗教等定義來涵蓋其複雜性和多樣性。

東巴教具有不規則的集體活動和儀式經典

而對「民間宗教」和「民間信仰」的概念,在中外學術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劉平、馮彥傑在《近年美國有關中國民間宗教的研究》一文中概述了美國學術界對中國民間宗教的研究情況後指出:「民間宗教是指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民間教派;民間信仰是指存在於民眾之中、沒有固定組織形式的信仰現象。」

按這個觀點,東巴教沒有共同的組織,沒有「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民間教派」,但東巴教祭司東巴們又有不規則的集體活動,比如由一個或幾個名聲大的東巴組織舉行集體的祭司活動,而且也有根據不同的世系群而形成的「祭天派」等。

一些歐美學者和日本學者還用「民俗宗教」(folkreligion)一詞來定義「民間宗教」,用「民俗宗教」這個定義的內容來比照東巴教,也可以看出,其中不少內容與東巴教相吻合,但卻並不能涵蓋東巴教的全部內容,比如東巴教有文字傳統,宗教儀式依賴經典。此外,東巴教雖然沒有宗教職業者(道士、法師等),但東巴教有不脫離日常農業生產活動但按傳統進行家庭世襲的祭司東巴。

從東巴教乃至藏族的苯教、彝族的比摩教的實際情況看,說明我國各民族宗教形態的多元化和豐富性,不少非制度化的各民族宗教形態相互之間也還有很大的區別,如果僅僅以學術界現有的關於原始宗教、民間宗教、民間信仰、民族宗教、民俗宗教等固定概念來指稱這些宗教,都會存在詞不達意、片面而不完整的問題。這說明我們原有的宗教學學術概念,需要根據各民族各種宗教形態來做更認真的鉤沉考證、發微闡幽的實證研究,來具體分析其性質和功能,而不是照搬某種概念將其劃定在某類現成的「宗教學範疇」中。認真對中國各民族的各種宗教和信仰習俗進行發微闡幽的研究,是我們對中華民族的宗教和信仰作出準確定義的基本前提。

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宗教學界需要對各民族的宗教形態進行更為深入紮實的實證研究,這樣的研究積累多了,無疑會極大地豐富中國宗教學的研究,也有利於我們對各種宗教術語作出更為全面和準確的闡釋。

(作者系雲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推薦閱讀:

TAG:價值 | 宗教 | 宗教學 | 教學 | 獨特 | 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