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以台灣地區為例

華人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以台灣地區為例[1] 發佈時間: 2010年6月25日 【字體: 】 作者:李丁盧雲峰 關鍵詞: 台灣宗教公共參與李丁 盧雲峰[內容摘要] 本文利用台灣社會變遷調查數據對華人社會中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進行了分析。文章發現,普遍而言,宗教信仰有助於人們的捐獻行為和志願行動這兩類公共參與形式。雖然不同宗教信仰的信徒在公共參與方面存在著程度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在控制信徒與宗教的組織性整合程度後變得不顯著。有研究認為東方宗教的功利性格無助於提升民眾公共參與,但我們的分析並不支持這一觀點。組織程度高的中國傳統教派與基督教在促進信徒公共參與方面水平相仿,但在自認為是佛教徒的被訪者中,有明確宗派歸屬的佛教徒與無宗派歸屬的信眾在公共參與行為上存在的顯著差異。這意味著造成差異的原因不在於其教義來自東方還是西方,而在於宗教的組織化程度。只要能夠促進教徒之間的交流與交往、加強教徒與組織之間的聯繫、並通過必要的集體儀式和活動增加教徒對於宗教的認同,就可能提升信徒的公共參與水平。關鍵詞:公共參與;宗教信仰一、導論近年來學界開始關注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Civic Engagement)之間的關係。維基百科參考美國心理學會的研究把公共參與界定為「旨在錨定和解決公共問題的個體和集體行動。」大體而言,公共參與可以分為三類,包括社區、學校及非政府組織的志願活動和捐獻,與選舉有關的活動以及政治性的遊說、抗議等等。本文主要關心第一類,即志願活動和捐獻。在美國,宗教是支持美國人超越個人利益投身到社區服務的重要力量。美國的宗教非常活躍,其公民參與程度也很高。據Hodgkinson and Weitzman (1994)的研究推測,平均每個美國人每週從事志願工作的時間是4.2小時。這意味著美國每年的志願工作時間超過一百五十億小時。1991年美國非農工人的平均小時工資是11.58美元。按此計算,當年美國的志願工作大約價值一千七百六十億美元。在我國的台灣地區,宗教團體也都積極推動公共參與,如著名的有以「濟貧解困、救苦救難」為宗旨的慈濟功德會。在證嚴上人領導下,慈濟由一個偏居花蓮的小宗教團體發展成國際性的慈善組織,在全球範圍內廣泛從事慈善、賑災、醫療、教育、環保以及社區志工等服務。社會學已經對西方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與公民參與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研究(Verba et al. 1995;Hoge et al. 1998; Rahn & Transue, 1998;Smith 1999; Crystal & DeBell 2002)。然而在華人社會,對此主題的研究仍有待發展。儘管有些研究觸及到此議題,但大多是定性研究。本文試圖利用定量方法對華人社會中宗教與公共參與的關係做出初步的探討。我們使用的資料大部分系采自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所實施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4期第5次計劃收集的數據。二、文獻綜述已有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與公民參與,尤其是社會組織參與、志願服務的關係上。學者們首先關注的是兩者之間有無關係。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在美國, 50%以上的慈善捐贈來自於宗教團體(Uslaner,2002)。Independent Sector 曾經組織實施了調查來檢驗宗教信仰與志願服務之間的關係。該調查發現,52%的美國人曾經從事志願服務;在這些人中,28%的人直接參與到宗教團體組織的志願活動中;那些從事純粹世俗性的志願活動的人當中,三分之一也把他們的服務歸因於信仰的影響(Hodgkinson and Weitzman 1994)。跨國比較也證明宗教信仰與志願服務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係。一項涉及歐洲及北美16個國家的價值觀調查發現,教會參與(Church attendance)和宗教成員資格與志願活動(包括宗教性志願活動與世俗性志願活動)之間的相關係數分別是0.16和0.32,與世俗性志願服務之間的相關係數是0.09和0.19。 這意味著宗教信仰對非宗教性的志願服務之間也有積極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宗教並不活躍的北歐國家,宗教也對志願服務有著顯著影響。該調查數據表明,年齡、性別、收入和教育可以解釋36%的志願活動參加率,世俗團體的成員資格可以解釋掉另外的11%。換句話說,近一半的差異可以用結構性的因素來解釋。最後加上兩個宗教因素,教會參與和宗教團體的成員資格,那麼無法解釋的差異降低到15%。因此,即使考慮到社會結構性的因素,這些國家在志願活動中的差異38%源於宗教活動(Greeley,1997)。那麼宗教為何有助於人們參與志願工作呢?現有的研究大概給出了這樣幾個解釋。首先,有學者認為,宗教參與可以增加人們的社會資本,營造廣泛的社會關係網路。通過這些社會關係,人們可以輕易地從教會中找到志同道合者從事志願活動。社會資本指的是一些共享價值與社會關係的集合,它能夠鼓勵人們相互合作。科爾曼認為,「同其它形式的資本一樣,社會資本可以有產出,讓特定目標的達成成為可能,....與其它形式的資本相異的是,社會資本存在於行動者的關係結構之中」(科爾曼,1999)。如果社會關係是社會資本的核心組成部分,那麼宗教參與所衍生的關係毫無疑問是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在西方社會,教會活動的參與者涵蓋社區中的各個階層。社區中的普通人可以在定期的宗教聚會中會遇到社區中有影響的人,或者至少結識那些認識這些重要人物的人,從而建立起間接的聯繫。「這些人可能是政治權力的操縱者(wielder),工作與經濟資源的提供者,或者是重要信息的『裁決者』(arbiters)。只要一個普通的聚會者通過宗教參與的方式與這些有影響的人建立起聯繫,那麼宗教聚會就會承擔起橋樑的作用,聯繫上層與下層」(Wuthnow 2002:669)。的確,大至找工作,小至買汽車,人們都可以從教會中尋找到有用的信息與關係;宗教參與是累積人脈與社會資本的重要途徑。宗教活動是人們融入社會的重要手段,它讓人們有更多的機會「與那些已經參與志願工作的人建立聯繫」( Wilson & Jansoki 1995:138)。其次,人們可以在宗教參與中獲得相應的技巧與知識;而這些知識同樣可以運用到世俗的志願性服務活動中去。教會活動可以有效提高參與者的表達能力、溝通技術、組織協調能力以及領導能力;而這些訓練有素的人一旦介入志願活動則會很快適應角色。不僅如此,在評價宗教團體的社會動員潛能時,Williams(1991)認為「社會運動依靠教會為其提供成員,金錢,領導、聯繫網路和在地的組織支持」。這一判斷同樣可以延伸到志願活動中去。最後,宗教可以為志願活動提供價值支持。志願服務是慷慨、公民責任與道德關懷的外在表現。其內在動力往往來自個體的靈性覺醒,很多宗教的教義都鼓勵人們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宗教為公民參與提供了道德基礎,並在個體的道德追求與公共事務參與之間建立起靈性的紐帶。當然,並非所有的宗教都鼓勵公民參與。不同的宗教乃至同一宗教中不同的派別對公民參與有不同的態度。普特南認為,傳統上義大利的天主教並不鼓勵人們的公民參與,他認為天主教會是「公民社區(civic community)的替代品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天主教會在義大利享有政治與社會的特權,其領導階層把公民參與視為對其權力地位的潛在挑戰(Putnam 1993:107)。普特南的這一觀點仍存在爭議,雖然有研究認為基督新教的信徒比天主教徒和無信仰者更願意參與志願活動(Peterson and Lee 1976),但也有學者認為恰恰相反(Thomson and Knoke 1980)。除此之外,即使在基督新教內部,保守派與自由派之間也有明顯的差異。很多保守派基督徒不願意與那些「罪人」居住在同一社區,他們曾積極尋求限制移民,主張把宗教實踐重新帶回到公立學校,並反對在學校教授進化論,如果他們從事志願活動,那麼基本上不會與持不同信仰的人一起工作,而且服務的對象也多集中在自己人。相反,基督教自由派的成員心態比較開放,他們願意一視同仁地對待持不同信仰者,願意與他們人一起從事志願工作,並幫助那些與自己信仰不同的人群。在討論不同宗教信仰對公民參與的影響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測量宗教信仰。最常見的是用被調查者自我宣稱的宗教類屬(self-claimed religious affiliation)或者成員資格(membership)來確定,這種測量方式比較簡單,但效度有限,是早期研究經常使用的方法。除了宗教類屬外,也有人使用宗教參與(religious participation)來測量宗教信仰,比如Wuthnow(1998)發現宗教參與和宗教性的志願活動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係。後來Lam(2002)則考察了宗教性的其他維度對公共參與的影響,其維度包括宗派差異與神學差異。Park & Smith(2000)則在宗教資本的理論框架下全面測量了宗教性、宗教認同、宗教社會化、以及宗教社會網路對志願服務的影響。這些研究為我們探討華人社會宗教信仰同公共參與之間的關係,對宗教信仰進行測量提供了基礎,但考慮到華人社會宗教研究的實際,以及數據的可得性問題,本研究對於宗教信仰的測量仍不得不做適當的讓步,採用比較簡單的測量。三、研究假設基於上述西方社會有關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尤其是志願參與)關係的研究結論,考慮到宗教信仰的共同性及華人社會宗教信仰的獨特性,針對華人社會中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之間的關係我們提出如下假設:假設1:個體宗教信仰不同(包括有無信仰和信仰什麼類型的宗教),其公共參與水平也存在差異。總體上而言,有宗教信仰的人比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公共參與水平更高,西方宗教信仰者公共參與水平高於非西方宗教信仰者。假設1旨在考察西方宗教社會學研究得出的結論在華人社會的適用性,另外也結合了長期以來關於中國宗教與西方宗教的比較和討論。關於不同宗教教派對公共參與的影響的討論中,備受關注的是中國民間信仰與西方宗教之間的差異。已有研究顯示,西方民眾整體的志願活動參與水平高於中國,不少人認為這是因為中國缺乏類似西方基督教一樣組織性及公共性較強的宗教。即使中國基督教,也不過是一種缺乏社會認同或受到束縛的過於本土化的宗教而已(李向平,2007;李向平、石大建,2008)。由此而提出東方宗教在倡導及實踐公共參與方面不如西方宗教有力的假設(李向平、吳小永,2008a;江丕盛等,2008)。基於此,我們暫且先提出一個有方向的差異假設,認為信仰西方宗教的教徒在公共參與上比信仰東方宗教的教徒更積極。在假設1的基礎上,如果宗教信仰確實能夠提高個體的公共參與傾向,那麼除有無宗教信仰會影響公共參與外,同是教徒,其虔誠的程度不同,受宗教因素推動而進行公共參與的水平和傾嚮應該也不同才對。由此我們提出如下假設:假設2:宗教虔誠程度越高,受訪者進行公共參與的可能性越大。一旦提出虔誠度問題,我們就會想到華人對於宗教的功利性態度及淡薄的宗派意識。如果存在「抽象」的宗教的話,華人宣稱的宗教類屬可能不僅代表著宗教派別差異,還可能代表著對於「抽象」的宗教的虔誠程度的差別,或者說「宗教性」上的差別。華人社會對宗教類屬的觀念相對模糊,佛教、道教和民間信仰之間的並非涇渭分明,給宗教性的測量帶來很大問題。但多數認為,什麼都信一點的人,其對宗教的虔誠程度實際上值得懷疑。因此我們引入了「虔誠程度」這一變量,並得出以下推論:推論1:控制宗教虔誠後,宗教信仰類型對公共參與的解釋將減弱,甚至變得不顯著。如果說假設1主要關於不同宗教類屬在公共參與上的整體差異,那麼,假設2已經開始探究這種差異的來源,但並未就諸種宗教在公共參與上的差異的解釋機製做出最具針對性的假設。根據前面的文獻綜述,我們認為宗教信仰和參與之所以能夠提高信徒的公共參與水平可能與教徒在宗教組織內獲得的社會資本、知識技能、價值提升等等有關。而社會資本等的獲取與宗教參與及個人與宗教組織的聯繫程度緊密相關。正因如此,我們推出如下假設:假設3:個體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越高,其公共參與的可能性越大。以往研究往往利用宗教參與來間接衡量宗教對於個體的影響。這裡我們將其替換為個體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主要考慮到:中國的宗教信仰具有較強的個人性,很多宣稱自己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實際上只是個人性的祭拜祖先或神靈,很多所謂的宗教參與也只是個人性的參與。這種宗教參與在積累社會資本、形成團體凝聚力方面和西方的一些「聚會型」宗教的宗教參與具有不同的意義。也就說,不僅同一個宗教派別內部不同教徒之間存在著與宗教組織整合程度的差異,不同宗教派別的教徒在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上也很可能存在平均水平上的差異。為了進行對等的控制,有必要選擇一個合適的衡量宗教參與及宗教組織涉入程度的控制變量。這裡我們將教徒與宗教組織及教友的組織性整合程度作為控制變量,並將其操作化為是否具有入教儀式。入教儀式的舉行意味著教徒與宗教信仰取得了組織上的聯繫,個體融入到宗教性的社會網路當中。已有研究顯示,基督教洗禮(入教儀式)是基督教宗教成員身份形成及其認同強化的重要因素(方文,2005)。一種宗教如果連教徒入教儀式都沒有,說明其組織化程度還不夠;而一個信徒如果尚未舉行入教儀式也多少說明其與該宗教組織及其他信徒之間的互動程度還很不充分。基於此,我們形成如下推論:推論2:控制個人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後,不同類型宗教的信仰者(不管是東方宗教還是西方宗教)在公共參與上的差異將變小甚至消失。當然,有人會說,有無入教儀式不僅說明一個教徒與宗教的組織性整合程度較高,同時也說明一個人的宗教虔誠度較高。為了確實反映組織整合程度的影響,分析時有必要控制宗教虔誠度。上述關於宗教信仰及公共參與關係的假設僅僅考慮了宗教信仰的差異,而未考慮公共參與本身的差異。公共參與也有不同類型,除了本文引言部分提出的三種大類型外,在我們集中關注的社區志願活動內還可以區分為時間的捐助及金錢的捐助兩種不同的次類型(Hoge et.al 1998)。前者表現為直接的志願活動參與,後者則表現為捐助行為,兩者動員的是不同類型的資本,對組織及社會資本的依賴程度存在差異。不同類型的宗教對不同形式的公共行為的倡導及實踐水平可能不同。為了驗證這一假設,我們提出如下原假設:假設4:不同宗教信仰對於不同類型的公共參與有著同樣的影響。在進行正式的假設檢驗之前,有必要先對數據及背景情況進行簡單介紹。四、數據及背景本研究所用數據為「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劃」第四期第五次調查(2004年)宗教卷數據。這一計劃的數據集目前已經向公眾開放,研究者可以通過網路方式下載已經公佈的從1984年到2006年的全部數據[2]。該調查計劃1984年進行了第一次綜合調查,從1990年開始每五年進行一輪綜合調查,且在五年期間,每一年又會進行某幾個主題的調查,如1991年進行了家庭,教育與心理狀況的調查,1992年進行了社會階層與政治文化的調查。這些主題通常分佈在同一年的兩份不同的問捲上,除了公共題目外,每份問卷的側重點有所不同。這樣就形成了一個週期為五年的常規性多主題重複調查(repeated cross-sectional survey)。目前已經完成了第五期的全部調查[3]。宗教問題是該計劃自誕生以來的持續關注點。除了在綜合問卷中對受訪者自我宣稱的宗教信仰狀況進行詢問外,每年的每種問卷的基本信息部分差不多都詢問了受訪者的宗教信仰情況,而且每一期調查的第五次調查會對宗教問題進行專門的深入調查,涉及宗教信仰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使用2004年的四期第五次調查宗教卷數據。該調查以台灣地區年滿18 歲台灣入籍居民為總體,以台灣地區戶籍資料檔為抽樣框,利用分層等概率三階段PPS法抽出受訪對象。實際抽樣時首先利用羅啟宏先生所撰寫的「台灣省鄉鎮發展類型之研究」,依據人口特性、商業發展、公共設施、財政狀況、地理環境等相關指標,將台灣各鄉鎮分為七層,再加上台北市、高雄市、省轄市各為一層,共十層。然後計算各層所有鄉鎮之人口數,依其人口數比例來分配各層需要抽出的人數,並在各分層中依人口數多寡而抽取一定數目的鄉鎮市區;其後,在每一鄉鎮市區中,再依人口數之多寡依照等距抽樣法有系統地抽取一定數目的村裡;最後,在前述中選村裡中再同樣依等距抽樣法抽取一定數目的受訪個案。在確定備訪的受訪個案數時,根據以往的完成率,共抽取了3995個備訪案例。對於這些備訪案例,除非一次或兩次訪問即可確定無法訪問到受訪者(如已死亡、遷移或拒訪),否則每個備訪案例需要至少經過3次的拜訪失敗才最終放棄。這樣最後成功訪問1881人,成功率為48%。[4]儘管訪問的成功率不高,但對於台灣地區來講,這一調查因為其嚴謹的設計、執行及檔案工作而成為研究台灣社會不可多得的資料。這裡只關注台灣地區宗教信仰同公共參與之間的關係,並將公共參與分為對於非宗教團體的捐助行為(不包括對於宗教團體的捐助)和志願活動的參與(未將宗教性的志願活動區分出來)。我們努力試圖將宗教參與行為和其它世俗性的公共參與行為區分開來。實際上,宗教參與作為社會參與的一種,其本身就因為宗教的政治性及公共意義而成為「公共參與」的一種。此外,除捐助行為和志願活動外,對政治性團體及政治活動的參與更可算是公共參與。這裡我們暫不討論宗教信仰對於選舉及政治性遊說及社會運動的影響。(一)台灣社會宗教信仰類別的變遷趨勢台灣是一個多宗教信仰的地區,目前台灣地區「內政部」網站上的「宗教簡介」列出二十五種宗教類別。實際上,台灣地區的宗教信仰的分類並沒有絕對的標準,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在「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和「無信仰者」的區分上。台灣很多實際上拜關公、媽祖、土地公等神明(因為這類信仰缺乏統一的認同系統及組織系統,學術界通常以「民間信仰」來指稱這類信仰)的民眾,會自稱「佛教徒」,有的則稱自己信仰「道教」。 另一方面,什麼是真正的「佛教徒」也很難認定。雖然在實際調查的時候,學者曾經用「是否皈依法師」、「吃素」、「做早晚課」等指標來界定佛教徒,但也仍然有爭議。此外,自稱「無宗教信仰」者也未必就是無神論者,張茂桂和林本炫(1992)的研究表明,那些自稱無宗教信仰的被訪者當中,有87%的信神或者拜神,真正既不信神也不拜神的人只有6.3%。因此,在問卷調查數據上,由受訪者主觀認定自己的宗教信仰類別,就很可能呈現不穩定的狀態。圖一 台灣社會各宗教信仰類別人口比例變化(1984-2007)

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84-2007,「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5]上圖中我們只計算了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天主教、基督教、一貫道及無宗教信仰者在當年所有受訪者中的比例。自我宣稱信仰回教、新興宗教等其它宗教的受訪者比例較小(累計比例小於5%,存在一定波動但不大),這裡沒有列出。從圖中可以看出,沒有宗教信仰者大體維持在一成多到四分之一之間,二十年來有緩步增加的趨勢。基督教和天主教兩者的信徒加起來,在台灣佔了大約5%左右,並沒有太大的變動。同樣維持比較穩定的是一貫道,其道親在受訪者中的比例維持在2%左右。佛教、道教和民間信仰者的比例呈現較大的波動和變化:宣稱民間信仰者在1991年和1992年的調查中大幅下降,而宣稱無宗教信仰及信佛教的人的比例較高。除去這一突然的波動外,總體而言,無宗教信仰者在30%左右徘徊。道教道親比例在調查期間波動上升,而佛教信徒的比例則呈現持續下滑的長期趨勢。這種變化與日常觀察到的近二十年來佛教在台灣越來越興盛的趨勢相矛盾[6],也和台灣學者的研究不相符合(王順民,1995)。自認是佛教徒的人所佔比例越來越少,很可能是因為民眾越來越清楚佛教和民間信仰的區別,因而越來越不會將自己的信仰說成是佛教。因而與佛教在台灣的興盛並不構成矛盾。當然,真實的情況還需要更多的研究探討。(二)台灣社會宗教性捐助的情況變化台灣地區民眾的宗教捐助比較積極,也有很多研究關注此議題。瞿海源(1997)認為民間信仰的靈驗訴求以及功利化傾向深刻地影響了台灣社會中與宗教有關的行為,包括宗教捐獻,而隨後的一項定量研究也證實民間信仰與宗教捐獻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劉怡寧、瞿海源 2001)。魏樂博(Weller 2000)也注意到民間信仰與宗教捐獻存在密切的關聯,他發現當人們許的願得到滿足以後,他們會去還願,比如捐一筆錢重塑金身或翻修廟宇,類似世俗社會中的付費性消費。這似乎意味著民間信仰者的宗教捐獻往往與個體的動機和遭遇有關,與社會關懷和公共參與關係不大。郭冠廷(2000)的研究則注意到了宗教與捐獻之間的張力,一方面,宗教組織的存續和壯大需要在社會中進行資源動員,另一方面,如果宗教團體的募捐機制失去其神聖性的依據,那麼宗教募捐將會使宗教趨向商業化和庸俗化,最後難以為繼。這一觀點似乎得到印證。1994年、1999年2004年三個年度的調查中都詢問受訪者對宗教團體的捐款行為。儘管這三個年度的題目略有差異[7],但仍然反映出一些總體趨勢。 1994年的時候,有79.0%受訪者捐款給寺廟教會, 1999年降了一些,仍然有73.43%捐給寺廟教會或宗教組織,到了2004年,這個比例大幅下降,只剩54.60%的受訪者在過去一年內捐款給宗教組織。從捐款的金額來看,也呈現下降的趨勢,這可能與台灣的經濟狀況存在一定關係[8],也可能是因為宗教團體的募捐機制缺乏神聖性使然(郭冠廷2000)。 但從整體上而言,相對於大陸民眾的宗教捐獻比例[9],即便這一降低了的比例也仍然非常高。圖二 過去一年是否捐款給宗教組織(1994、1999、2004年)

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4, 1999, 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從捐款的對象(多選)來看,捐款者捐給佛教團體的最多,三個年度分別59.1%、53.2%和50.7%,民間信仰居次,三個年度的比重是43.8%、37.9%和36.2%。給道教捐款的比例有所上升,從20.4%上升到25.1%。總體而言,捐款者捐贈的對象數有所下降。1999年時捐款者平均捐給1.40個類別的宗教團體,到了1999年下降到1.37,而2004年在下降到1.24個類別的宗教團體。圖三 捐款所給宗教組織類型(百分比1994,1999,2004)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4, 1999, 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在捐款原因(多選題)方面,三個年度受訪者捐款的原因主要都是「消災祈福做功德」、「感恩奉獻」和「建廟、修廟」分別佔到受訪者的三成左右。而「回饋社會」,「佈施修行」這兩項原因,也都佔到將近兩成的受訪者。從發展趨勢上看,「消災祈福做功德」、「感恩奉獻」、「回饋社會」這三項原因的比重有所上升,而「建廟、修廟」這項原因的比重從1994年原先的30.4%,大幅下降到2004年的18.9%,佈施修行及其它原因也有所下降。在其它的原因方面,譬如「還願謝神」和「回饋社會」則有所提高。可以看到台灣民眾進行宗教捐助既有功利性的原因,也有支持宗教組織發展、感恩和回饋社會的想法,且總體而言支持社會發展的動機佔多數。圖四 捐款給宗教組織的原因

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4, 1999, 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三)台灣社會非宗教性捐助及志願服務概況台灣學者早已對宗教信仰與公共福利之間關係進行關注。有關「宗教學」的議題討論,不僅成為社會、公共論辯的話題,同時也引發學術界的關注,甚至於形成所謂的「慈濟學」。(王順民,1995)一方面,宗教團體在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金額上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各個寺廟團體回饋到社會經濟方面的「量」不斷增加。另外,一種以「宗緣」為依託的「福利行動模式」逐漸蔓延開來,一種建基於相同宗教信仰、理念所出現的集體性行動──特別是在志願福利服務上(voluntary welfare services),像是貧戶探訪、勸募善款、公益活動上,使得「宗教」也成為相對於士、農、工、商之外的另外一種身份、職業的表徵。如果說宗教信仰會對宗教性捐助產生影響的話,宗教信仰與非宗教性捐助的關係同樣值得探討。可以看到,2004年宗教問卷的受訪對象中有將近24%的受訪者給宗教以外團體捐獻過,捐獻的金額集中在1000元以下(佔捐獻者的32%),1001-3000元(佔30.8%),捐獻者中捐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佔23%左右,這一比例結構與對宗教組織的捐款構成基本一致。表一 過去一年有無捐款給非宗教團體、有無擔任志願工作者(2004)是否有此行為捐款給宗教以外的團體擔任志工人數百分比人數百分比有44823.81869.9沒有143276.1169590.1合計188099.91881100.0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而從義工擔任情況看,受訪者中在過去一年擔任過「志工」的比例尚不到10%。遠低於捐獻者比例,也遠遠低於美國社會民眾中參與義工的比例。台灣民眾信仰宗教的比例並不低(至少自我宣稱的比例不低),為何志願服務參與比例如此之低呢?已有解釋認為東方宗教在倡導信眾捐助的同時並未倡導信眾的社會服務和公共參與,而台灣民眾主要信仰的恰恰是此種東方宗教。如果這一原因成立的話,那麼華人社會的西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信仰者的志願參與水平同樣應該較高。實際原因是否如此呢?如果真是如此的話,東方宗教與西方宗教信仰之間的差異究竟何在呢?教義差異還是組織形態差異?非常值得深入探討。表二 給非宗教團體及宗教團體捐款的金額分佈情況捐給非宗教團體2004年捐給宗教團體捐款金額人數百分比1994年1999年2004年1000以14432.1%34.0%32.7%38.5%1001-3000元13830.8%32.6%30.9%30.4%3001-5000元5311.8%10.9%13.9%9.9%5001-10000元10623.7%22.5%22.5%21.2%不知道或缺失71.6%---合計448100.0%100.0%100.0%100.0%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4, 1999, 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四)不同宗教信仰者在公共參與上的差異不同宗教信仰者在上述兩種公共參與行為上存在怎樣的差異呢?如果將宗教信仰類型分為無宗教信仰、民間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其他本土宗教、日系宗教、本土多元宗教、其他宗教,統計分析發現宣稱的宗教信仰類型與是否給宗教以外團體捐款之間不存在顯著相關。不過仍可看到信佛之人、天主教徒及基督教徒捐款的比例相對較高。在將清楚自己宗派的佛教徒與僅僅宣稱信佛拜佛的信眾區分開來之後,兩個變量之間的統計關係變得顯著,宗派佛教徒、天主教及基督教教徒有過非宗教性捐助的比例高於無宗教信仰者及其他東方宗教信徒。在志願活動參與方面同樣如此,儘管按照常規的劃分方式,不同宗教類型與是否擔任義工之間的相關關係顯著,但將有宗派的佛教徒與僅僅信佛拜佛的信眾區分開來後,兩個變量的相關度大大提高。與非宗教性捐助不同的是,在志願活動參與上,天主教教徒參與的積極性較低,樣本中10個教徒沒有一個擔任過志工。而一貫道則與有派佛徒及基督教徒一樣具有較高的志願活動參與傾向。這一簡單的雙變量分析說明,總體上而言,不同宗教信仰者在公共參與上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且在不同類型的公共參與上差異有所不同。另外,同樣信仰佛教,兩類不同佛教信徒可能存在結構性的差異。兩類佛徒之間的這種差異由何而來呢?前述文獻梳理部分有關宗教信仰為何會提高志願參與的幾率的解釋表明信徒在宗教參與過程中積累的社會資本、知識技能、價值傾向作用重大。僅僅信佛拜佛的在家教眾或居士佛徒(還有很多其他東方宗教的信眾)的宗教參與往往只是個人性的修行或者祭拜,缺少組織性的、聚會性的宗教活動,教徒間以宗教名義展開的互動和交流相對較少。而明確知道自己宗派的佛教徒區別於一般教眾的地方,除了信仰虔誠程度差異外,一個重要的差別可能在於他們與宗教組織的聯繫更為緊密,從而與宗派中的成員互動較多,積累的社會宗教性社會資本、以及共識性的價值情感較豐富。這種社會資本及公共的價值傾向進而提高公共參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這一機制確實存在的話,東方宗教一旦具備西方宗教同樣的組織性並擴大教徒間的集體性交流互動,同樣能夠起到提升教徒公共參與的作用。在做出此結論前,我們有必要進行更為謹慎的綜合分析,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探討不同宗教信仰以及宗教參與對公共參與的影響。表三 宗教信仰類型與公共參與傾向(百分比)宗教信仰類型捐給宗教團體捐給宗教以外團體義工比例人數無宗教信仰27.9521.284.62390民間信仰61.1123.099.72576信佛拜佛59.3125.0610.54407宗派佛教徒78.5747.6226.1942道教56.7922.659.06287天主教50.0030.000.0010基督教75.4129.5124.5961一貫道75.6818.9221.6237多元本土信仰67.7422.5811.2962其他87.5037.5025.008合計54.6023.839.891,881卡方值(df=9)160.7417.8948.93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2004,「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五、綜合分析上面我們對台灣社會的宗教背景以及台灣民眾的非宗教捐贈還有志願活動的參與情況進行了基本的介紹,並對宗教信仰類型與公共參與傾向之間的關係做了簡單的雙變量分析。那麼在台灣這一華人社會中,宗教信仰與世俗捐贈及志願參與之間究竟存在怎樣的關係呢?有必要納入其他控制變量對宗教信仰與參與同非宗教捐贈及志願活動之間的關係進行進一步的分析。這裡我們分析的因變量為:(1)受訪者在過去一年是否捐款給宗教以外的團體(如果捐過款則編碼為1,沒有則編碼為0)。(2)目前是否擔任志工或義工(如果擔任則編碼為1,如果沒有則編碼為0)。因此後面我們將選擇logistic回歸模型進行多變量分析。模型中的自變量包括:宗教信仰類型:採用的是受訪者自我宣稱的宗教信仰類型。為了保持模型的簡潔性,我們將多元本土信仰與其他宗教信仰與民間宗教信仰合併起來(統計分析表明這幾種小分類之間在公共參與上不存在顯著差異)。虔誠程度:根據受訪者主觀認定,如果認定自己有宗教信仰並且虔誠則編碼為1,否則皆編碼為0。個人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操作化為是否有入教儀式。入教儀式是宗教組織承認教徒成員身份的重要儀式,能夠較好測量個人與宗教在組織上的整合程度,也是宗教參與程度的重要指標。如果受訪者表示自己的信仰有過入教儀式,則編碼為1,否則編碼為0。其他控制變量:性別(男性編碼為1,女性編碼為0)。年齡,分為18-19歲、20-29歲、30-39歲、40-49歲、50-59歲、60歲及以上六個小組。職業,分為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半專業及辦事人員、服務工作者、農工勞動者、軍人、家庭主婦及無正式職業者。家庭收入,分為年收入3萬元以下、3-8萬元、8萬元以上,不知道四個組。受教育水平分為初中以下、初中、高中高職、專科、本科及以上五個小組。這些控制變量都採取虛擬變量及變量組的方式納入模型,各變量的參照組見輸出結果。根據前面的假設與操作化,針對兩個因變量我們分別做了三個模型:模型1和模型A考察在控制了基本變量後不同信仰類型的受訪者在公共參與上是否存在差異。如果宗教信仰類型虛擬變量組具有顯著的解釋效果,且不同信仰類型對應的變量回歸係數顯著並彼此存在顯著的差異的話,說明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宗教信仰不同,公共參與也存在差異。模型2和模型B分別在模型1和模型A的基礎上納入虔誠度變量。根據前面的假設,在控制宗教信仰類型的情況下,如果虔誠變量顯著且係數為正的話,則說明信仰越虔誠,公共參與的傾向越高。另外,由於東方宗教信仰比較龐雜,不同的宗教信仰宣稱一方面反映宗教信仰派別存在差異,同時還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於對抽象的宗教(相對於科學知識)信仰虔誠程度,因此,納入虔誠變量之後,某些東方宗教信仰的係數應該變小甚至變得不顯著。模型3和模型C在模型2和模型B的基礎上納入了與宗教的組織性整合變量。根據前面的假設3及推論1,納入此變量後,如果該變量顯著則說明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個體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越高,其公共參與的可能性越強。而如果納入此變量後,不同教派的回歸係數變小甚至變得不顯著,則說明不同教派中教徒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存在顯著的差異,並且此種差異是解釋不同宗教類型的教徒在公共參與上存在差異的重要因素。模型1、2、3與模型A、B、C之間的對應係數的比較則可以用來說明不同自變量對不同類型的公共參與行為的不同影響。表四 信仰類型、虔誠程度及與宗教組織整合程度對公共參與影響的多元logistic分析自變量是否擔任義工是否向非宗教團體捐款(1)模型(2)模型(3)模型(A)模型(B)模型(C)性別(女性為參照組)男性0.8700.8530.8971.0911.0861.104年齡(18-19歲為參照)20-29歲0.212**0.213**0.248**0.6470.6450.66830-39歲0.6260.6210.6851.4831.4701.51040-49歲1.2941.2331.2692.006*1.962*1.964*50-59歲1.5471.4681.5471.8751.8341.85360歲以上0.6060.5560.5811.2291.1881.198教育水平(初中以下為參照)初中1.3741.4361.4001.0061.0151.007高中高職1.2631.3011.2441.4881.4981.472專科1.0841.1531.0362.148**2.184**2.126**本科以上1.1931.2781.1882.589***2.633***2.570***職業(農工勞動者為參照)管理人員0.6460.6060.5971.927*1.906*1.902*專業人員1.9591.9831.8622.366**2.384**2.363**助理專業及辦事人員1.892*1.870*1.832*1.559*1.562*1.551*服務工作人員1.3051.2651.3281.3811.3721.388軍人0.4460.4630.4211.1201.1381.111家庭主婦及無正式職業1.0451.0031.0411.1511.1411.155家庭收入(3萬元以下為參照)3-8萬元1.0721.0831.0260.9900.9930.9778萬元以上1.0271.0490.9671.814**1.826**1.785**不知道1.1111.1141.0540.9350.9370.921信仰類型(無宗教信仰為參照)民間信仰2.033*1.6181.5431.442*1.3561.344信佛拜佛1.990*1.5321.1681.474*1.3731.277宗派佛教徒5.163***3.588**1.3102.834**2.551*1.749道教1.8861.4341.3681.2871.1931.184天主教---1.3601.3530.857基督教5.860***4.213***1.5701.2871.1730.800一貫道5.242***4.058**1.2181.2131.1250.703虔誠程度(不虔誠為參照)虔誠1.625**1.481*1.1651.127組織性整合程度(無入教儀式為參照)有入教儀式3.631***1.675*N187118711871188018801880Log likelihood-552.7-549.0-537.6-941.8-941.2-938.6Df252627262728Chi-squared106.2113.6136.4181.0182.3187.4註:係數為優勢比,* p < 0.05, ** p < 0.01, *** p < 0.001從模型1和模型A的結果可以看到,在控制個體的性別、年齡、教育、職業和收入變量後,宗教信仰不同,受訪者對非宗教團體進行捐助及擔任志願者的可能性存在差異。整體而言,有宗教信仰者(不管是信民間宗教信仰、還是信佛教、道教、基督教、一貫道)比無宗教信仰者更有可能擔任義工;且有派佛徒、基督教及一貫道教徒在擔任義工上的傾向比民間信仰、道教信仰及信佛拜佛者更大(前三者擔任志工的發生比是無宗教信仰者的5倍 )。在向非宗教團體捐款方面,在控制基本變量後,民間信仰與佛教的信徒捐款的可能性顯著不同於無宗教信仰者(前兩者捐款的發生比分別是後者的1.4倍及2.8倍),但他們與其他宗教信仰者的區別並不明顯[10]。因此,假設1中有宗教信仰者比無宗教信仰者更可能進行公共參與的假設在兩種形式的公共參與上都得到了支持。假設1中,西方宗教信仰者在公共參水平上比東方宗教高在兩種形式的公共參與上都沒有被完全證實。東方宗教信仰者中的有宗派歸屬的佛教徒以及組織化程度較高的一貫道道親在公共參與方面的積極程度與基督教不相上下。假設1中宗教信仰不同,公共參與水平不同的假設在志願活動參與上得到了支持,但在非宗教性捐贈這一公共參與方式上並未得到完全的支持。這說明假設4,有關不同宗教信仰在不同形式的公共參與上影響相同的假設被推翻。另外,將模型1和模型A分別與僅納入基礎變量的模型進行比較也發現,宗教信仰類型變量的納入對於兩個模型的改善存在較大的差異。這進一步說明假設4難以成立。從模型2和模型B的結果來看,自認虔誠的信徒比其他人更有可能擔任志願者,並且差異顯著。在向非宗教團體的捐款方面,本調查樣本中自認虔誠的信徒比其他人捐款的可能性更高,但這一結論尚無法推知到總體當中。也就是說,假設2在擔任志願者這一公共參與形式上得到了支持,宗教信仰越虔誠,越有可能進行擔任志工。但在非宗教性捐贈方面未得到證實。在納入宗教虔誠度後,有宗教信仰者與無宗教信仰者之間,以及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間在兩種類型的公共參與上的差異都有所下降。相對於模型1和模型A,模型2及模型B的宗教類型的回歸係數變小,且顯著性都有所降低,民間信仰及信佛拜佛兩者的係數變得不顯著。也就是說,有無宗教信仰及宣稱信仰不同宗教類型者在信仰虔誠度上存在一定差異。這說明推論1得到了證實。模型3和模型C中,我們納入了「是否接受過入教儀式」以測量信徒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有過入教儀式的教徒與宗教組織及組織中的傳教者或者教友有相對更為緊密的聯繫與互動。從模型結果可以看到,有無接受過入教儀式對兩種類型的公共參與都有著顯著的影響,有過入教儀式與宗教組織整合較好的教徒,公共參與水平更高。也就說,假設3得到了驗證。而且在納入這一變量後,不同宗教類型係數都變得不顯著,即控制了個體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之後,不同信仰類型對公共參與的影響並不存在太大差別。或者說,不同類型的宗教信仰,其教徒與宗教組織的整合程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刨除這一差異後,信仰類型的差異造成的公共參與上的差異並不大。因此,推論2也得到了本研究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除不同宗教信仰類型對不同類型的公共參與的影響存在差異外。兩種不同形式的公共參與行為的各自的影響因素也存在一些差異。可以看到,年齡與職業對是否擔任義工有較大影響。20歲以下青年人以及中年人、專業人員、辦事人員及服務工作者擔任義工的傾向更大。青壯年、老年及管理者、農工勞動者及家庭主婦等無正式職業者擔任義工的傾向較小。除了受宗教影響外,是否擔任義工往往與個人的社會理念及社會階層有很大關係,處於受教育階段的青年以及處於中間階層的人為容易參與到志願活動這類公共參與中。而捐助行為則更多受一個人的收入及社會經濟地位的影響,收入越高、社會經濟地位越高的人向宗教以外團體捐過款的可能性越大。六、結論與討論宗教社會學曾經面臨被邊緣化的尷尬境地。經典時代的社會學家言必稱宗教,而之後宗教社會學的衰落讓人感嘆不已。在目前的社會學分析中,研究者總是偏重一些結構性的因素,比如年齡,性別,收入和教育,最後才會想到宗教信仰,這似乎是說如果宗教有什麼影響的話,也是非常微弱或者可以忽略不計的。在中國,這種忽略就更為突出。因為敏感,所以迴避。我們不缺乏定性的判斷,比如宗教是鴉片等等。但是我們缺乏更為細緻的研究來探討宗教的影響,比如在個人層面宗教是否有利於身體健康,是否有助於個人的幸福感;在社會層面,宗教是有利於親社會行為等等。本文在此領域做了一些初步的嘗試,試圖用定量的方法來把握華人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與公共參與之間的關係。我們發現,台灣社會的捐助行為非常普遍,而宗教信仰不僅能夠提高向宗教組織捐款的可能性,還能提高向非宗教團體捐款的可能性。有宗教信仰的人擔任志願工作者的可能性更大。自認為宗教信仰虔誠的人相較而言更有可能進行公共參與,特別是志願活動的參與。有一種觀點認為,東方宗教的功利性格無助於提升公共參與。我們的研究並不支持這一觀點,宗教的組織化程度對公共參與的影響遠大於宗教類屬的影響。雖然不同宗教信仰的信徒在公共參與方面存在著程度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在控制信徒與宗教的組織性整合程度後變得不顯著。比如東方的一貫道與西方的基督教都屬於聚會型宗教,他們的信徒的公共參與水平基本持平;這意味著東西方不是差異的關鍵,宗教形態以及由此導致的集體活動似乎更為重要。只要其能夠促進教徒之間的交流與交往、加強教徒與組織之間的聯繫、並通過必要的集體儀式和活動增加教徒對於宗教的認同,也有可能進一步提升信徒的公共參與水平。在控制各個變量後,有明確宗派歸屬的佛教徒與普通信佛拜佛的信眾在公共參與行為上存在的差異就是證據之一。最後我們想提出的一個問題與華人社會中的宗教性測量有關。學者們經常論及東方宗教信仰(如佛教、道教以及民間宗教)與西方宗教之間的差異,但很少將這種討論延伸到對宗教性的測量。本研究提示我們,在今後的研究中可能需要特別關注信徒們在宗教名義下展開的組織性互動和交往過程。正是在這種組織性交流和參與中,宗教信徒積累社會資本,學習知識技能,形成身份認同等,從而區別於無宗教信仰者及其他宗教信仰者。當然,本文只是一個初步的探討,華人社會中的宗教性的測量遠非本文所能涵蓋,我們的結論也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本文對於宗教信仰虔誠程度的測量完全依賴於受訪者自身的主觀判斷,這一主觀變量本身即有可能受模型中其他自變量甚至因變量的影響而產生內生性問題。此外,模型尚未真正將社會資本、知識技能等中介性因素充分考慮在內。今後的研究分析可以進一步改進對這些重要中介變量的測量,並建立更為複雜的解釋機制,如結構方程模型等。____________參考文獻:Ammerman, N. 1997. 「Organized religion in a voluntaristic society」. Sociology of Religion 58:203–15.Crystal, D. and M. DeBell. 2002. 「Sources of Civic Orientation among American Youth: Trust, Religious Valuation, and Attributions of Responsibility」. Political Psychology, 23(1): 113-132.Greeley, A. 1997. 「The Other Civic America: Religion and Social Capital.」 American Prospect 32:68-73.Hodgkinson, V. and M. Weitzman. 1994. Giving and volunte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DC: Independent Sector.Hoge, D. R., C. Zech, P. McNamara, and M. J. Donahue. 1998. 「The value of volunteers as resources for congregations.」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37(3):470–80.Park, J. Z. and C. Smith. 2000. 「『To whom much has been given": Religious capital and community voluntarism among churchgoing Protestants」.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39(3):272–86.Petersen, J. C. and G. R. Lee. 1976. 「Religious affiliation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Differences between Lutherans and Catholics」. Journal of Voluntary Action Research 5(2):82–94.Putnam R. D. 1993.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I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Rahn, W. M., & Transue, J. E. (1998). 「Social trust and value change: The decline of social capital in American youth, 1976-1995」. Political Psychology 19: 545-565.Smith, E. S. 1999. 「The effects of investments in the social capital of youth on political and civic behavior in young adulthood: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Political Psychology 20: 553-580.Thomson, R. and D. Knoke. 1980. 「Voluntary associations and voting turnout of American ethnoreligious groups」. Ethnicity 7(1):56–69.Uslaner, E. 2002. 「Religion and Civic Engagement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41(2): 239-254.Verba, S., Schlozman, K. L., & Brady, H. E. (1995). Voice and equality: Civic voluntarism in American politic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Weller, Robert P. 2000. 「Living at the Edge: Religion, Capitalism, and the End of the Nation-State in Taiwan.」 Public Culture. 12(2): 477-498.Wilson, J. and T. Janoski. 1995. 「The contribution of religion to volunteer work」. Sociology of Religion 56(2):137–52.Wuthnow, R. 1999. 「Mobilizing civic engagement: The changing impact of religious involvement」, in Civic engagement in American democracy, edited by T. Skocpol and M. P. Fiorina, pp. 331–63.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2. 「Religious Involvement and Status-Bridging Social Capital.」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41(4):669-684.方文,2005,「群體符號邊界如何形成?——以北京基督新教群體為例」,《社會學研究》, 第1期。郭冠廷,2000,「台灣宗教組織科層化的背景及影響」,《宗教與非營利事業》,399-417頁,嘉義:南華大學宗教文化研究中心。江丕盛等,2008,《宗教價值與公共領域:公共宗教的中西文化對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李向平,2007,「信仰認同與宗教模式——儒耶兩教的信仰認同比較(上、下)」,載於《學術中國》網站: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9487李向平、石大建,2008,「中國人的信仰認同模式— 以儒教信仰為中心」,《社會》第6期。李向平、吳小永,2008.「當代中國基督教的「堂-點模式」芻論——宗教的社會性與公共性視角」,《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8年 第5期劉怡寧、瞿海源,2001,「塵世的付出、來世的福報—台灣社會中的宗教捐獻現象」,《「宗教與社會變遷:第三期第五次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之研究分析研討會」 論文集》,瞿海源,1997,「民間信仰的基本特徵與奉獻行為」,載於《台灣宗教變遷的社會政治分析》,台北:桂冠圖書出版社。張茂桂、林本炫,1992, 「宗教的社會意向:一個知識社會學的課題」,《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74:95-123.王順民,1995,「當代台灣佛教變遷之考察」,《中華佛學學報》,8:15—342。詹姆斯·S·科爾曼,1999:《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註釋:[1]本論文使用資料大部分系采自台灣地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之「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4期第5次計劃,該計劃系由「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執行(第三期第一次及以前之執行單位為「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本文的寫作受到的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北京市流動人口宗教信仰研究」(編號09BaSH045)資助。[2]英文版數據下載http://www.ios.sinica.edu.tw/sc/en/home2.php (最後登錄日期2010-4-1)[3]有關該調查計劃的詳細內容,可以參看http://srda.sinica.edu.tw/Examine/ClassifiedInfo.aspx?type=1&ID=A1(最後登錄日期2010-4-1)[4]關於訪問失敗原因及本調查更多信息,見四期五次調查執行報告。http://srda.sinica.edu.tw/Examine/ClassifiedInfo.aspx?type=1&ID=A1(最後登錄日期2010-4-1)[5] 本文的基本描述都未進行樣本加權,本調查計劃歷年的調查對象的年齡口徑有所差異,但總體而言較, 為一致,此處尚未加以考慮。本圖的數據為作者根據各年的報告彙總而成。類似彙總見:http://www.ios.sinica.edu.tw/TSCpedia/index.php(進入目錄後,點擊「宗教」再進入「台灣民眾, 宗教信仰類別的變遷」)(最後登錄日期2010-4-1)[6]http://fass.net.cn/fassnews/erji01.asp?NewsID=1812 (最後登錄日期2010-4-1)[7] 1994年詢問受訪者「是否捐款給寺廟教會」,1999年問「您是否捐款給寺, 廟教會或宗教組織?」,而2004, 年則是問受訪者「最近一年有無捐款給宗教組織?」[8], , http://www.ios.sinica.edu.tw/TSCpedia/index.php(進入目錄後,點擊「宗教」再進入「宗教捐款隨經濟景氣變化」)(最後登錄日期2010-4-1)[9] 2007年居民文化生活調查顯示,大陸受訪者中在過去12個月向任意宗教組織和個人有過捐獻的比例為21.6%,加權分析之後比例僅為20.6%。[10] 對差異最大的宗派佛教徒與一貫道道親的係數差異的統計檢驗表明,僅在10%水平上差異顯著。, 廟教會或宗教組織?」,而2004年則是問受訪者「最近一年有無捐款給宗教組織?」[8] http://www.ios.sinica.edu.tw/TSCpedia/index.php(進入目錄後,點擊「宗教」再進入「宗教捐款隨經濟景氣變化」)(最後登錄日期2010-4-1)[9] 2007年居民文化生活調查顯示,大陸受訪者中在過去12個月向任意宗教組織和個人有過捐獻的比例為21.6%,加權分析之後比例僅為20.6%。[10] 對差異最大的宗派佛教徒與一貫道道親的係數差異的統計檢驗表明,僅在10%水平上差異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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