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這些權利要分清

□陶家平

為了保護婚姻關係中的弱者和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請求補償和經濟幫助三項制度,然而筆者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很多人並不了解這三項制度的差別和適用條件,往往只會籠統地提出「賠償」的要求。其實這三項制度各自都有明確的適用條件,不能混為一談。

對方有過錯可主張賠償

案情:夏芳於2008年經人介紹和李林結了婚。婚後,兩人經常為了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性格火爆的李林時不時地對夏芳拳腳相向。飽受拳腳之苦的夏芳逐漸對婚姻失去了信心,幾次提出要和李林斷絕夫妻關係,但每次李林都道歉和懺悔,並苦苦哀求夏芳不要離開自己。2014年2月,李林又一次舉起了那雙粗暴的手,忍無可忍的夏芳一紙訴狀將李林告上法庭,要求和李林解除婚姻關係,並請求法院判決李林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林以毆打的手段,給夏芳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兩人離婚的同時,還判決李林酌情賠償夏芳精神撫慰金5000元。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根據立法精神,這種「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的填補和精神損害的撫慰兩個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撫慰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對方有過錯,可要求賠償的情形僅限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且該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或在離婚後超過一年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盡義務較多可請求補償

案情:王亞明與何麗於2007年登記結婚。結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後財產實行AA制,各花各的錢。婚後第二年,雙方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後,何麗便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和操持家務,而王亞明則忙於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長此以往,雙方感情逐漸淡漠。2014年4月,何麗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亞明離婚,並要求王亞明給予經濟補償10萬元。王亞明表示同意離婚,但因為婚前已和何麗約定婚後財產實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亞明和何麗雖然在結婚時對財產進行了AA制約定,但是何麗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多的代價,根據法律規定,王亞明應給予經濟補償,故依法支持了何麗的訴訟請求。

點評: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法定共有原則之外,法律還賦予了夫妻雙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權,允許夫妻雙方通過書面約定方式來確定婚後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AA制的財產約定有其優越的一面,但同時也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該案反映的情況便是其中一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付出了巨大努力。如果離婚時對女方不適當地照顧,那麼明顯有失公平,不利於社會和諧。因此,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給予補償。需要提醒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夫妻約定婚後財產實行AA制的情況,且行使的時間必須是離婚時,即只能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

生活很困難可要求幫助

案情:陳軍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工作收入都比較穩定。2008年初,他通過媒人介紹和王娟相親,並知道王娟曾患有原發性癲癇病,但因雙方互相感覺還不錯,半年後,其便與王娟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不久,王娟癲癇病多次發作,陳軍每次都被搞得手忙腳亂。無奈之下,陳軍只得將王娟送回娘家,由她的父母親自照顧。由於長期分居,雙方感情漸漸疏遠。王娟經過多方求醫,癲癇病一直也不見好轉。2014年6月,陳軍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王娟系身患原發性癲癇病的精神病人,其與陳軍婚後不久便分居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陳軍訴請離婚應予以准許。考慮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離婚後生活難以自理等特殊情況,法院酌定陳軍一次性支付王娟經濟幫助費8000元。

點評: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上的經濟幫助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受資助方必須生活困難且又無力解決。這裡的「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後一方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第二,受資助方必須是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而非離婚後。第三,提供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經濟幫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給予對方幫助,但對於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給予長期性的幫助。需要指出的是,經濟幫助是在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後進行的,不能以受資助方分到的共同財產較多為由而免去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另外,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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