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民國時期憲法學扛鼎之作

中華現代學術名著200種之第19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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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憲法》可視為民國時期我國憲法學領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國百年間法學書叢中難得的佳品。我國法理學家、比較法學家沈宗靈先生也曾經對本書做出過中肯的評價。它曾與馮友蘭先生的《中國哲學史》、金岳霖先生的《邏輯》等傳世之作一道,被列入民國時期商務印書館《大學叢書》系列之中,成為諸多法政學堂的必讀教材,如今仍是許多高校法科專業公法學科的重要參考書之一。

閱讀的本質,無非是讀者與作者之間就某種真理問題而在書面言語世界裡的一種對話過程。儘管本書是一部問世於20世紀上半葉的舊著,但如果將其納入現代讀者的閱讀範圍,尤其是現代法科學人的「深讀目錄」,則人們可能不難發現,本書在它自身立足的專業領域裡面,依然在有力地傳達著某種具有當今價值的學術內涵。舉其犖犖大端者,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多語種、多國別第一手權威文獻的援用。

如果本書確實像部分學者所說的那樣,是當下我國同行學人仍難以逾越的一座學術高峰,那麼,其真正難以逾越之處究竟何在呢?

筆者認為,對於當今中國的憲法學人,甚至整個法學界各個學科的同行來說,其可能正在於:作為僅由兩位學者合作的一份研究成果,卻能同時援引英、法、德等多語種、多國別的第一手研究文獻資料,而且還是基於著者親身遊學海外的學術經歷,而對同時代西方各主流法治國家中諸多有代表性學者乃至學術巨匠的權威著述所進行的如此廣泛的、有甄別的徵引。

翻檢全書,我們可以看到,其所援引的對象除了博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西哀士、麥迪遜等這些在人類憲政史上震爍古今的思想家之外,作為著者同時代或相近時代的各國公法巨擘或相近領域的名家,英國的戴雪、布賴斯、科勒、拉斯基;法國的狄驥、埃斯曼、馬克貝格馬克貝格;美國的伯吉斯、古德諾;德國的拉班德、耶利內克、奧托·邁耶均被納入視野,就連在魏瑪時期剛剛嶄露頭角的施米特,也因其新著《複決與創製》一書,而在援引之列。

由上不難推知,援用於本書的學術文獻,即使在歷經了大半個世紀之後的今天,都仍然具有學說史意義的價值,甚至具有並未滅失的當今價值。

第二,建立在紮實的文獻綜述基礎上的見解。

今日法學界許多學人立說,鮮有深厚的文獻綜述作為基礎,甚至不知其為何物。但本書在此方面,實已提供了典範。

比如,在第一編第二章第四節「國家的起源及根據」之中,著者就廣泛梳理了神意說、契約說和強力說、有機體說、群性說、心理說等各種理論。其中在契約說之下,又分別梳理了霍布斯、洛克和盧梭三人不同的學說以及各國學界對契約說的批評理論。

不得不承認,這類功力深厚的文獻綜述,本身就已具有獨立的學術價值,更可貴的是,在許多重要的、關鍵的問題上,還可以每每見到作者在此基礎上做出要言不煩的評價,提出自己的見解。若細加甄別分析,其各種見解基本上可分屬以下四類:

第一類見解:由於時代的遞嬗,如今確實已經過時,但由於本來就不是無根之游談,而是結實於學術史脈絡之下的結論,因此迄今仍有學說史意義上的價值。

第二類見解:儘管歷經滄海桑田、物換星移的時代變遷,但由於著者當時就已經站在那個時代的學術前沿,並做出敏銳的分析或深刻的洞見,為此迄今仍未算過時。

第三類見解:難說是否已屆過時,但因其文獻基礎深厚,而且論證縝密,持論允當,為此迄今仍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甚至還閃耀著某種理論光芒。

第四類見解:本身就可能屬於有爭議的見解,但從中國的特殊國情和本土的問題意識來看,迄今仍然具有一定的啟迪意義。

第三,寬容的學術精神、公允的學術立場。

自王世傑的獨著版開始,本書不僅能夠在某些問題上,公允地引述有關社會主義傾向的憲法觀點,而且也能明確地認同其中一些這樣的觀點。應該說,這些觀點一方面在當時的學術上大多屬於前沿性質的學術觀點,但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則畢竟較為敏感,而著者能如此對待,確實體現了某種寬容的學術精神和公允的學術立場,迄今仍頗堪欽矚。

以下試舉三個典型的例子。

其一,如前所述,在關於國家的起源與依據方面,著者傾向於採用強力說來理解國家的起源,並指出:「國家這種社會生活的特性,在有一個統治階級,以其武力為其意志或法律的制裁。」(第70頁)著者特彆強調,應將「國家的起源」與「國家的根據」嚴格區別開來,鮮明地主張「國家如欲強制人民的服從,自須於強力而外另覓倫理的根據」。這不得不說是相當允當的見解。

其二,在關於平等理論方面,著者在介紹了傳統的法律平等原理的內涵及理論依據之後,專門引述了「今之主張社會主義者」對傳統法律平等說的批評,最後指出:「近今傾向社會主義的憲法或法律,一面宣示平等主義,一面復對於勞工、婦女、兒童等弱者階級,設立各種特別的保護,在理論上確甚合邏輯,不是矛盾,也不僅是調和。」(第90頁)

其三,如前所述,本書將基本權利分為「消極的基本權利(個人自由)」、「積極的基本權利(受益權)」和「參政權」三大類,其中對「積極的基本權利」的論述雖然篇幅不大,但畢竟專辟一節(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也算是在基本權利的理論框架中肯定了這種「與社會主義相聯繫」的基本權利的獨立地位;而且其「三分法」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突出該權利的地位。

總之,本書在以上所列三點上,迄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頗值得我們含英咀華,沉潛吟味。

——以上內容摘自《比較憲法》附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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