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約定公司回購股權?圖樣圖森破

對賭協議約定公司回購股權?圖樣圖森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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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明律師

來源丨SOLAR股權投融資

上次已經跟大家分享了一個對賭協議的案例對賭不是賭博,華源軒是這樣賭輸的!不知道大家還有沒有印象呢?

如果大家都不太記得了,那麼股權君稍微給大家提示一下:是以公司上市與否為股權回購的條件的!怎麼樣,這下想起來了吧~

今天我們還是要來看一個以公司上市為條件的對賭協議,不過這次的「套路」卻是大不相同,真是套路家家有,此家獨不同。

三方簽訂增資對賭協議書

2010年5月邁勒斯公司與張偉明、樓滿娥(邁勒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關於張偉明向浙江邁勒斯照明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

現邁勒斯公司的股權結構,張偉明仍是其股東

協議約定:

1、張偉明以2000萬元人民幣認購邁勒斯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131.7013萬元,本次認購增資的溢價部分記入邁勒斯公司資本公積;

2、邁勒斯公司、樓滿娥保證邁勒斯公司在本輪增資擴股後三年內達到中國國內創業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要求,如邁勒斯公司就相關原因未能達到上市要求,張偉明有權選擇實施以下權利:要求邁勒斯公司按投資本金2000萬元加算10%的複合年利率的價格為回購價,回購張偉明所持有的股權,並由樓滿娥承擔連帶回購責任

邁勒斯公司對賭失敗

協議簽訂後,張偉明按約分別於2010年5月24日和6月9日支付投資款1300萬元和700萬元。被告邁勒斯公司也已將張偉明所持有股權進行了登記。根據審計報告顯示邁勒斯公司2010年度凈利潤為-1071.95萬元,2011年度凈利潤為-730萬元,2012年度凈利潤為182.4萬元。被告邁勒斯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自認自2014年起已停止經營,按協議約定期限上市已無可能

張偉明起訴要求股份回購

張偉明稱邁勒斯公司、樓滿娥未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上市不成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訴請法院判令:

1.被告邁勒斯公司支付張偉明股權回購款2000萬元,並從2010年6月3日起按10%複合年利率計算利息,至2013年6月3日為662萬元,實際計算至回購款付清之日。

2.被告樓滿娥負連帶股權轉讓、受讓責任,支付股權回購款及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樓滿娥支付原告張偉明股權轉讓款人民幣2000萬元、利息662萬元。

哎?看到這裡各位可能要問,為啥只讓這個自然人承擔股權回購的責任呢,難道沒公司什麼事兒?別急,我們來聽聽明律師的分析~

明律師點評

公司不具有收購股權的資格

案件中約定的股權回購條款是邁勒斯公司增資擴股後三年內達到中國國內創業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要求。據已有的審計報告以及公司自認已停止經營的情況,邁勒斯公司在三年內沒有成功上市是已經確認的事實,股權回購條件已成就。

但是協議中約定的是邁勒斯公司來回購張偉明所持股份,如果僅約定了此條,很有可能會導致協議無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案件中的情況並不屬於上述四種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定事由,故張偉明無權要求邁勒斯公司回購其股份。

並且,該股權回購約定使得張偉明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從邁勒斯公司獲得固定收益,該收益脫離了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由公司回購股份的約定無效。

但是《增資擴股協議書》另約定由樓滿娥承擔連帶回購責任。從當事人簽訂協議書的本意來看,該約定實質為如邁勒斯公司未能回購張偉明的股權,則由樓滿娥受讓該股權,該約定不損害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應視為股東之間關於股權轉讓的約定。所以張偉明可以主張該股權轉讓約定生效,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樓滿娥

吶,這下曉得了吧,在簽署對賭協議時,避免與公司進行對賭使得對賭協議無效。

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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