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對象」何以構成「世界的實體」

《邏輯哲學論》是維特根斯坦生前出版的唯一一部哲學著作,它主要是從戰時筆記摘編而成的。

在給羅素的一封信中,維特根斯坦稱「我相信我已經最終解決了我們的問題」,並補充說:「這聽上去可能很傲慢,但我不得不這樣認為。」他自己覺得這本書寫得「像水晶一樣清晰」,但另一方面又覺得「沒人能理解」,因為「它推翻了我們所有關於真、類、數的理論以及所有其他理論」。

維特根斯坦把這本書的中心論題概括為:什麼能被命題(或語言)說出(或思想)(gesagt),什麼不能被說出而只能被顯示(gezeigt)。這一點在該書序言中是這樣表述的:

「這本書的全部意義可以概括如下:凡能夠說的,都能夠說清楚;凡不能談論的,就應該保持沉默。」

這是一本薄薄的書,譯成中文不過七十頁,但所涉及的論題卻極其廣泛。《邏輯哲學論》寫得這樣簡約,要介紹這本書,需要一本更大的書,而不是像這裡提供的更為簡約的框架。

好在讀者可以自己去閱讀《邏輯哲學論》,同時參考韓林合(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的《邏輯哲學論研究》或其他研究《邏輯哲學論》的專著。本書最多希望讓讀者對該書一些最基本的觀念有個印象,並提供思考該書中一些難點的可能線索。

這本書的形式也很特別:每一章有一個總題,然後給出一系列擴充和論證。全書分成七章。最後一章只有總題一行字:「對於不能說的東西我們必須保持沉默」,下面沒有任何東西了。

這也是很自然的,話已經說到必須保持沉默處,再喋喋不休就很奇怪了。對這本書的形式不必多作講解,只需把最初幾句的中譯文抄在這裡:

1 世界是一切實況之所是。

1.1 世界是事實的總和,而非事物的總和。

1.11 世界為事實所規定,為這些就是一切事實所規定。

1.12 因為事實的總和規定實況之所是,也規定了一切實況之並非如此。

1.13 邏輯空間里的諸事實即是世界。

1.2 世界分成諸事實。

1.21 任何事情都可能是實況或不是實況,而其餘一切事情則依然不變。

2 實況之所是,即事實,是由原子事實組成的。

2.01 原子事實是對象(物項、事物)的一種結合。

這一句一句的格言式的命題,用號碼排列,表示每個命題的主從關係。所有詞項都像是術語,像數學概念一樣互相定義,實況(Fall)、實況之所是(was der Fall ist)、事實(Tatsache)、原子事實(Sachverhalt)、事物(Ding)。

這些概念的確切含義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大半個世紀以來一直是該書研究者悉心探討的問題,這些語詞的中文譯名則是國內維特根斯坦專家一直在商榷的,這些絕不是無關緊要的細節,由於該書的整體結構緊湊,一個概念的解釋的細微差別可能影響對該書整體輪廓的勾畫。

但本書不可能深入涉及諸多相關概念,只能討論幾個核心概念,作出一個極為粗略的引言。本節先談談世界、事實、對象。

「世界是事實的總和」〔1.1〕。這是一個簡單的斷言,但這個簡單的斷言由於兩個因素而變得複雜起來。一是邏輯空間的概念。

維特根斯坦作出「世界是事實的總和」這一斷言之後,很快就接著說:「邏輯空間里的諸事實即是世界」〔1.13〕,而邏輯空間中不僅有事實,而且允許「可能的事態」〔moegliche Sachlage〕〔2.202〕。

二是否定性事實。「原子事實的存在稱作肯定性的事實,其不存在稱作否定性事實」〔2.06〕。我們可以把這兩點聯繫在一起來理解。

我們不妨把邏輯空間大致理解為使得一個語句合乎邏輯具有意義的條件,這些邏輯條件只限制一個語句是否具有意義,而不涉及這個語句所陳述的是不是事實。司馬遷是唐朝人不是事實,但這個語句有意義,並不違背邏輯。

就它可以在邏輯空間中出現這一點論,它與司馬遷是漢朝人是一樣的,從邏輯的角度看,「凡合乎邏輯的,無論是可能的還是現實的,具有同樣的身份」。

所有可能的事態都可以在邏輯空間中呈現,其中有一部分是事實,這彷彿是說,邏輯空間是一個更廣大的「世界」,真實世界從這個更廣大的「世界」呈現。

這和呈現這個概念的特點有關:任何東西似乎都只能在一個空間中、在一個背景上才能呈現。事實只能在與非事實的區別中呈現。但是在這種區別中,非事實似乎也以某種方式連帶出現。

司馬遷是漢朝人似乎連帶斷言司馬遷不是唐朝人,而司馬遷不是唐朝人就是一個否定性的事實。不過,關於否定性的事實還有很多疑問。我們一般只把實際存在的事情稱作事實,斷定一個不存在的事情不存在,固然是一個正確的斷定,但我們通常會說這是否定了一個說法是事實,而說它斷定了一個否定性的事實是挺奇怪的。

在弗雷格(德國數學家、邏輯學家和哲學家,是數理邏輯和分析哲學的奠基人)那裡,只有肯定性的事實,它可以被斷定也可以被否定。

否則,事實就會像邁農(奧地利哲學家)的「虛存實體」一樣無限之多,有無限多的「否定性事實」與司馬遷是漢朝人這一事實直接相連。

關於否定,還有更多的疑難等在那裡。在討論悖論的時候我們提到,否定既可以是明面的,也可以是暗含的,東施不漂亮是明面上否定的,東施難看呢?東施醜陋呢?這些疑難大概無法在《邏輯哲學論》的框架中澄清。

《邏輯哲學論》的一個重要主張是:複雜事態由原子事實組成。複雜事態是原子事實的結合,這種結合必然合乎邏輯,但不一定真實存在,那些並不存在的事態是〔邏輯上〕可能〔的〕事態。

然而在原子層面上,沒有可能的事態,因為:一,這一層面上的「事態」不再是更基礎事實的各種可能結合;二,它們也不是事物的可能結合,因為分析到最後,「世界分成事實,而不是分成事物」。在原子層面上,沒有可能性,一切都是事實。

原子事實是最簡單的事實,無法再從中分析出其他事實,分析的結果只能是對象。因此,原子事實是對象的結合或配置。「對象是簡單的」〔2.02〕,不可再加以分析,所以,對象就是簡單對象,不過,為清楚起見,維特根斯坦還是經常採用「簡單對象」這個說法。

「簡單對象」這個概念引起很多困惑和爭論,其實維特根斯坦自己也很猶豫,他在筆記中寫道:「我們的困難是,我們總說到簡單對象,卻舉不出一個實例來。」他曾考慮過關係、性質、視域上的小片、物理學裡的物質點。

他還說個體如蘇格拉底、這本書等,「恰恰起著簡單對象的作用」。一條可能的思路是把簡單對象理解為一種邏輯要求,一個邏輯終點:「簡單對象的存在是一種先天的邏輯的必然性。」

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大致採用了這條路線,這本書里從未舉例說明什麼是簡單對象。維也納學派時期,人們想當然地把它當作羅素和摩爾(英國哲學家)的那種感覺材料,後來很多論者駁斥了這種說法。

不過,從《早期筆記》可以看出,維特根斯坦的想法和羅素的確相去不遠。上一章也曾說到,羅素也考慮過簡單對象的各種各樣的實例,也曾主張簡單對象其實是一種邏輯要求。

不過,維特根斯坦受感覺經驗論的影響遠比羅素為少,就最後選擇的定論來說,羅素傾向於把簡單對象等同於感覺經驗的起點,維特根斯坦傾向於把它視作邏輯分析的終點。

對象是簡單的,沒有結構。「只有具有結構的東西才是可以毀滅的」,因此,對象是穩定的、持續存在的。

一個對象包含了它與其他所有對象結合的可能性,但是不決定哪些可能性得到實現,因此,哪些事實存在是不可推測的,存在本身是不可解的,不可以理來解的。

世界是事實的總和,事實都可以分析為原子事實,原子事實由對象組成,那麼,似乎世界歸根到底是對象的總和。

然而維特根斯坦明言:世界是事實的總和而不是對象的總和〔1.1〕。這是因為事實和對象以不同的方式存在,每一事實都獨立存在,對象卻不能獨立於事實存在。

一個對象可以(實際上是必須)出現在不同的事實中,就此而言,它是獨立的,但這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獨立性,就它必須出現在某一事實中而不能單獨出現而言,它不是獨立的,不具有實質的獨立性〔2.0122〕。

所以,對象從根本上說就只有邏輯上的或虛擬的存在。對象其實不能脫離語言和思想存在,所以維特根斯坦也經常把對象說成「思想的對象」。

順便可以提到,羅素曾經把「世界視作對象的總和」,但在維特根斯坦的影響下改變了自己的提法,認為「世界是對象和事實的總和」,然而,修改後的說法卻是個不倫不類的說法。

無論舉出對象的實例,抑或只把對象視作邏輯構造,「簡單對象都是無法用最小的物質體或感覺閾限來說明的」,因為哲學所要追問的是構成意義來源的單位,維特根斯坦對這一點比羅素清楚些。

「對象構成世界的實體……如果世界沒有實體,那麼一個命題是否有意義就依賴於另一個命題是否為真。這樣一來就不可能起草世界的任何(或真或假的)圖畫」(2.021-2.0212)。

也就是說,簡單對象是命題可充分分析原則的一般要求,命題只有通過充分分析才能最終確定意義〔3.23〕。

羅素從本體論來思考語言的本質,維特根斯坦則「一直從語言的本質來構想本體論」。

你的讚賞是我堅持原創的動力

讚賞共 0 人讚賞
推薦閱讀:

11-4世親的唯了別思想
【論文】漆山 | 學修體系思想下的中國漢傳佛寺空間格局研究(上)
江力:「思想者」林非
生命本無意義,是思想賦予了生命的意義(黑白先生)
論世界公民意識(前序)

TAG:世界 | 思想 | 實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