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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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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達人版)

辦理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50號令)

2、《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3、《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6]2號)

4、《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積金髮【2014】14號)

5、《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2015]19號)

6、《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落實〈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積金髮【2015】29號)

7、《關於進一步改進服務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房公積金髮[2017]58號)

申請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六)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七)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針對第五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限定職工所購房的區域範圍,只要是購建自住住房,無論是在京還是外地,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封存狀態,不影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理材料:

  您可分別查看公眾號內各提取條件具體內容,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辦理機構:

  到公積金賬戶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辦理地址、電話:

  各管理部及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的地址和電話在「市管專欄-我要查詢」中獲取。

辦理時間: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辦理時限:

  各管理部或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於受理公積金提取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審核准予提取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註:實際業務操作中,經辦銀行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會於當日審核完已提交的提取材料,如審核無誤的情況下,自櫃檯受理業務第二天起,三個工作日後提取款項到賬。如未到賬,請及時與單位經辦人或管理部聯繫查詢。如辦理的業務屬於特殊業務且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則到賬時間可能延遲幾日,請您耐心等待。

辦理程序:

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單位經辦人辦理。單位經辦人對職工個人提供的相關提取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單位經辦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提出申請。經辦網點工作人員會通過外聯住建委系統核驗購房情況

  職工賬戶已轉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的,可由職工本人持相關提取材料辦理。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選擇辦理公積金約定提取,個人賬戶中的公積金可定期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中。本人長期不在北京地區、患病行動不便,可以委託他人持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由受託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文書,及相關提取材料到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櫃檯辦理。提取金額應打入委託人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中。

  辦理提取必須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以確保劃款正確率。

  申請辦理約定提取時,應填寫《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申請書》

特別提示:

1、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員注意事項:

(1)審核提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是否完整、合規;

(2)「住房公積金錶」各項信息是否填寫齊全,如「個人住房信息核查授權、承諾書」是否簽字,

(3)「單位信息欄」中「單位經辦人」是否簽字。

  經辦網點或管理部工作人員會將提取人身份證原件經身份證識別儀核實;通過聯網核查提取的真實性;核實完成的,工作人員會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中按要求填寫初、複審意見並簽章確認。經初審和複審通過後,辦理支付業務。

2、取消單據:提取申請書、提取清冊、提取記錄單,由「住房公積金錶101-113」代替,一人一表主要分四部分內容:

(1)申請人填寫的內容:個人的基本信息,聯名卡(或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信息,住房信息;

(2)「個人信息核查授權、承諾書」本人(或配偶)簽字(防止違規查詢、個人信息泄露);

(3)單位經辦人填寫的單位信息項;

(4)初、複審填寫的內容:核查結果,審核要件列示,審核意見。

3、不再區分主次購房人,無先後順序,只要是夫妻一方的房產,另一方提供可核實的房產信息,都可提取。即:夫妻購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取消了原需分清主購房人,由主購房人先行提取的規定。

  非本人房產的,除身份證以外,還需審核婚姻關係證明,提取限額有產權份額的按產權份額提取,無產權份額的按等分原則提取。外省市的,在系統無配偶限額共享信息的,可按等額均分的原則。繳存職工及單位經辦人需要出具「提取記錄單」,可持本人身份證到所屬管理部或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出具。

  即:如購房人姓名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時,根據所購房屋的類型填寫相應的申請表並提交申請證明材料,同時提供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夫妻雙方提取限額可在購房款範圍內自行確定,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4、受託銀行代辦點按要求設立住房公積金業務初審、複審和錄入崗位,不可跨網點審核和辦理業務。

5、留滯材料要求:

(1)辦理提取業務時,審核未通過的,管理部留滯材料原件,出具留滯證明(見附件1),申請人簽字確認,進一步調查核實。

(2)由執法部門對提供存疑材料的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和存疑材料原件一併留存。執法人員在詢問過程中確認屬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提取人的,在公積金系統中將違規提取人姓名後標識(時間+虛假材料),並另建文檔記錄「虛假材料提取人」,限制其辦理提取業務,製作《通報違規行為通知書》(見附件2)書面通報繳存單位。

(3)凡標註過違規的提取人,如再次發現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公積金行為的,列入「個人不良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積金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6、委託他人辦理要求

  對於繳存職工本人長期不在北京地區、患病行動不便,持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託文書(見附件3)辦理存疑的,管理部可通過詢問、驗證、上門核查等方式核實。

7、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網上籤約後退房的,經本人申請或定期聯網核查的方式,終止提取操作。

  如果申請人對禁用和調整限額操作有異議的,需向其所在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部可先通過建委密鑰查詢購房人和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的信息是否屬實。再通過住房公積金系統「提取記錄單」中的購房項錄入房屋地址效驗疑似信息查驗辦理業務的所在管理部操作員和辦理時間,以確認辦理禁用和調整限額操作的管理部。

  本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房屋記錄禁用異議申請書》(見附件4),報歸集執法處核實。

8、為確保資金支付安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一律轉賬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如因申請人長期不在中國境內或患病行動不便未辦理聯名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沒有聯名卡的、退休銷戶提取未辦理聯名卡的:管理部可將提取資金轉入申請人在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由銀行代辦點受理符合條件的應報所對應的管理部批准方能將資金轉入申請人在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

《通知》58號文未涉及的「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生活困難正在領取低保、進城務工人員離職、多繳退回主動付款等」提取業務,按原規定辦理(填寫提取申請書、清冊、主動付款申請書,審核大病:診斷書、費用清單明細,低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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