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學》巴文克(25)第二十二章 成聖

第二十二章 成聖

神的聖潔

在人裡面之神的形象,不僅包括真理與仁義,同時也包括聖潔。人不單必須恢復與神的正常關係,也必須按照神聖潔的律法使他得著內里的更新。罪是罪債,但同時也是污穢。稱義是救贖人脫離罪債,成聖則是救他脫離罪污。藉著前者,他的意識得到改變,而藉著後者,他的本性得到改變。藉著稱義,人又站在一正常的關係中;藉著成聖,人又變為良善並能行善事。

「聖」之一字,幾乎在聖經的每一頁中都可看到。那麼到底希伯來文成聖這個字的意義是什麼,則我們尚未確定;聖經中的這個字,從來沒有按其原意加以使用過,但總是有宗教上的含意。無論如何,這字用在聖經中,很可能是從剪除或分離的字根而來。也無法確定說這字最初是用什麼樣的意義被介紹到宗教的範圍中。根據一些人說,人或事物首先被稱為聖,是因為他們是從別的人或事物中被分開來,也可以說是從別的一般使用中分別出來。「聖」字相反的 意義就是非聖、通俗、褻瀆(利10:10;撒上21:5;結22:6)。又根據另一些人來說,聖字首先的意思是指著宗教的事物,即人或事物與神有某種特殊的關係,是與其餘的東西有所區分的。按此見解,人或事物的本身絕不是聖潔的,而他們之所以能成聖,乃是因為加在他們身上的一個特殊作為。他們也無法使自己成聖,因為一切的聖潔都是從神而來。耶和華是聖潔的,所以他要求一個聖潔的百姓、聖潔的祭司與聖潔的聖殿(出19:6 ; 29:43;利11:45以下;19:2)。神指稱那些屬他自己的人為聖(民16: 5)。

這樣,在舊約中屢次稱神為聖者。唯獨在但以理書四8、9、18與五11中記載,尼布甲尼撒王也稱耶和華為聖潔的神。此「聖」字,用以指著神的時候,意思並不是指著一個神所特殊擁有的屬性,乃是用以表顯神的偉大、崇高、尊嚴與不可接近性。只有耶和華為聖,除他以外沒有可比的,也沒有磐石象我們的神(撒上2:2)。他是神,並非世人(何1 1: 9)。沒有一個人能在耶和華聖潔的神面前侍立(撒上6:20)。他在眾神之上被高舉,他是至聖至榮、可頌可畏,施行奇事(出15:11)。他從聖所顯為可畏(詩68: 35 );他的名大而可畏(詩99:2、3);主耶和華指著自己的聖潔起誓(摩4:2;6 : 8)。簡而言之,聖潔乃是指著神與他一切受造之物有別,並凌駕一切受造之物。他是聖者,因為他是神。以賽亞特別喜歡用這個字來說到神(賽5:16;6:3;29:23; 30:11—12;參較結37:28;39:7;哈1:12;3:3)。

神的聖潔在他一切與百姓相對立的關係中彰顯出來。在以色列中所賜下的律法,在耶和華的聖潔中有其首要的原則,在百姓的成聖上有其目的。在他一切的啟示與凡從他而出的一切事上,他是聖潔的:他的名是聖潔的(利20:3);他的膀臂是聖的(詩98:1);他的約是聖的(但11:28);他的話是聖潔的(詩105:42);他的靈是聖的(詩 51 :11;賽63:10、17)。因此,他也要他的百姓聖潔(出19:6;29:4 3— 46;利11:44;19:2)。在他百姓中他特別所要的是祭司利未人,就是服事聖所,為他們的職份而奉獻的,都必須是聖潔的(出29章 )。事實上,凡與事奉神有關係的,不拘地方、時間、祭物、祭司的衣服或聖殿等等,都必須獻予耶和華而成為聖潔。頒賜律法的意義就是,以色列必歸耶和華作祭司國度,聖潔的國民(出19:6)。如果在凡事上都聽從耶和華所賜的律法,那麼實際上以色列民實在是聖潔的民。

我們必須記得,在以色列人中的律法,不僅僅包括道德上的誡命,也是包括許多民事上與禮儀上的條例。因此,聖潔包括對律法的完全符合,但是這種完全不僅僅是道德上的,也是民事與禮儀上的完全。然而,以色列人往往陷於一面倒的情形中,追求外部宗教上的本質,亦即禮儀上的潔凈。結果,先知們還必須在這一點上有所戒備,並必須宣告聽命勝於獻祭,順服勝過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宣告神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何6:6)。先知必須傳講,耶和華向他們所要的,只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彌6:8)。他們指出,神的聖潔特別包括他道德上的完全,被高舉在受造者的罪惡之上並與之相反(賽6:3—7)。當百姓褻瀆他的名與他的約時,神就在公義中使自己分別為聖(賽5:16;結28:22)。唯一聖潔的神必要刑罰他的仇敵,為的是要叫他們知道他是耶和華(耶50:29;結36:23;39:7)。但他要拯救他的百姓,除盡他們一切的不義,與他們立新約,叫他們以新心行走在他的道路中(耶31:31 — 34;結36:25—29)。他這樣作並不是為以色列人的緣故,乃是為他自己名的緣故

(賽43:35;結36:22)。

耶穌基督的聖潔

同樣,神在新約中,在基督里,將義賜給他的百姓,並且也在他的愛子中賜給他們聖潔。基督是我們的聖潔,我們的成聖,同樣他也是我們的智慧與救贖。我們必須知道他首先具有位格上的聖潔,否則就不能為我們達成聖潔。他是在馬利亞腹中被聖靈感孕生為聖者,稱為神的兒子(路1:35)。後來在他受洗時,他無限量的領受了聖靈,並被聖靈充滿(路3 :22 ;4:1)。那些被鬼附著的人,都稱他為神的聖者(可1:24;路4:34),而使徒彼得也親口承認說:主啊,你有永生之道,我們還歸從誰呢?我們已經信了,又知道你是神的聖者(約6:68、69)。後來彼得又在徒四27(參較3:14)中說基督是神的聖者(或神的聖仆),而在啟三7中基督稱自己為聖潔真實者。正如基督知道他自己是無罪的(太12:50;約4:34;8:46),所以他的使徒也就見證他沒有作過錯事,口裡也沒有詭詐(林後5:21;來4:15;7:26;彼前1:19;2:22;3:18;約壹2:1;3:5)。

然而,我們必須在基督本性所具有的聖潔,與藉完全順服所成就的聖潔之間作一區分。首先,他因受聖靈感孕而生,有了我們中保的特權(海德堡要理問答第十六問),但也有更進一步的特權,就是他作了我們的中保,遮蓋了我們從母腹中即成胎的一切罪,使我們在神面前成為無罪與完全的聖潔(海德堡要理問答第卅六問)。他與生俱來的聖潔,立刻就作成了WW一生當中聖潔的一部分,一直到死為止,且也是必須為他教會達成的聖潔。例如,我們知道在他道成肉身之前,父已經使他成聖,叫他擔任中保的職份,就是為了那個目的,差遣他到世界上來(約10:36)。基督使自己成聖,並在馬利亞腹中成胎之前,甘願順服天父的旨意;他的道成肉身就已經完成了天父的旨意,就是一種成聖的行為(來10:5—9)。 基督是聖潔的,那還不夠:他還必須從受孕的那一刻起,直到死的時候為止,一定要使自己成聖。

畢竟基督為一中保,必要受極嚴厲的試煉與試探,尤其是在他受洗被聖靈澆灌、膏抹、開始公開佈道之後。我們在福音書中所讀到的試探,乃是滿了掙扎奮鬥的開始,等試探結束時,魔鬼暫時離開他(路4:13)。我們無法形容那些試探是什麼,但我們卻清楚知道他在 凡事上與他的弟兄相同,也曾在凡事上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2:17;4:15);沒有任何軟弱是他不知道的,也沒有任何試探是WW不能幫助的。我們雖然時時屈服,但他卻忠信到底;他在凡事上受試探,但他卻沒有犯罪;他順服至死,甚至死在十字架上(腓2:8)。他沒有祈求免去死,但他卻的確大聲哀哭,流淚禱告,懇求那能救他免死的主,就因他的虔誠蒙了應允(來5:7)。

他雖然為兒子,還是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來5:8)。他從起初就是順服的,但WW還是要順服:他的食物就是遵行天父的旨意(約4:34)。在他的受苦當中,他得了機會來證實他的順服,並且藉著他的受苦,將他願意順服的心志變成為行動。如此,他藉著所受的苦得以成聖(來2:11;5:9)。而此成聖的意義並不僅在道德上,乃是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來2:9;12:2)。如此,他成為神兒女之救恩的元帥,並且成為他們信心的成終者(來2:10;12:2)。藉著背負十字架,並輕看羞辱,在他降卑之後可以得著喜樂,他成了他自己子民得救的創始者與成終者,同時也成為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藉著順服成全他自己,除了藉著降卑他自己,就無法得著父神右邊的榮耀,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來5:9)。他使自己成聖,然後將自己獻上以致於死,為的是叫跟隨他的人也因真理成聖(約17:19 )。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聖潔(林前1:30)。

信徒的聖潔

為了適當地了解信徒的成聖,必須清楚看出基督是我們的成聖,正如他是我們的義一樣。他是一位完全而適當的救主;他並不是部分地完成他的工,乃是實際、完全地救了我們;他並沒有半途而廢,乃是使我們完全分享到永生與屬天的福氣,因此藉著他的義,他不僅使那些在神審判中得自由的人恢復到義的地位,也為的是將其餘的事交於我們自己去負責,所以也可以說由我們自己藉著行善並效法神的形象來賺得永生;不是的,基督是為我們完成了一切的工作。他替我們擔當了罪的罪債與刑罰,並且他也為我們守律法,賺得永生。他的順 服是被動的與自動的,而且二者是同時進行的。

他的復活就證明了這一點。藉著基督的復活,我們知道神並沒有將他的靈魂留在陰間(當然,此處並不是滅亡之人停留的地方,因為基督死後,他的靈魂是在樂園裡,只要是他在死的狀態中,基督也就是在墳墓與死人的範圍中),也未見他的聖者見朽壞,並將生命的道路指示他,叫他因見神面而得著滿足的快樂(徒2:27、28;13:35—37)。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1:4),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徒5:31),作生命的主,因他已經獲得了永生並將永生賜給他自己的人(徒3:15)。

但是基督為他的教會所達到的成聖,並非是在我們以外的事,乃實在是由我們去分享的。在稱義上,我們是根據在我們之外,基督耶穌里的義,宣告我們脫離了罪孽與刑罰,並且此義是經過神的恩典,歸到我們身上,而在我們這方面則是要憑信心接受。然而在成聖上,基督的聖潔是藉著聖靈,確定地澆灌在我們裡面。因此,當天主教說到澆灌到我們裡面的恩典時,我們對此事並不反對;我們只是反對這項恩典被認為是義的一部分,而根據此義我們在神面前被宣告為無罪的事實。如果情形是這樣的話,那麼稱義與成聖從罪債得救與脫離污穢,就要混為一談了;那麼基督所得到的完全之義,以及信者得安慰與確信就要被剝奪了。但是的確有被澆灌的恩典這件事,也的確有基督在我們裡面,同時幫助我們這件事;有按神形象被更新,遷入義的境況中這件事;也有我們道德情況被改變,與我們在神面前之地位被改變這件事。

事實上,成聖與稱義必須以同樣的決心與決志來持守。向來有一些人認為罪得赦免是基督所賜的大恩典,還有些人則否認人內在的更新是按著神的形象,至少他們忽略了這內在的更新。這些人主張說,如果一個人稱義了,並且憑信心覺知這一點,那麼就不再需要有任何事了。他們主張,覺知罪得赦免,就已經使他們與從前判若兩人了。簡言之,稱義與成聖對這些人來說,乃是一件事的兩個名稱而已。

有真正信心的基督徒相信,他所有的罪完全由於恩典,又因為基督的功德,而已經得到完全的赦免,他確實知道自己已經成了另外一個人,這是真實的。他覺得已經脫離了所有的罪債;既因信稱義,他就與神和好;因基督釋放了他,他就能站在自由的情況中,並且他也能與大衛一同快樂地說:過犯得以赦免,得遮蓋其罪的這人便為有福;耶和華不認為有罪的,那人是有福的。這種改變可以被確定地稱為重生,就是意識上的更新。

假如一個人從此推斷,說稱義與重生是同一件事,那麼他就錯了,並且與聖經的見證絕對相反。因此,接受基督的義,並覺知罪得赦免之真正得救的信心,並不是從屬血氣之人來的,乃是重生的結果,因此,已經藉著聖靈開始屬靈的改變。由於信徒確實覺知他的罪得赦免而有的喜樂平安,乃是屬靈人的特性,因他與基督有聯屬,已經從罪的死亡中復起。

此外,在一個人所處的地位,和他生活的情況間必須予以區分。此二者間有很大的距離,一無辜之人有可能被告而定罪,一有罪之人則可能被無罪開釋。因此,一個人的地位,並不能改變他的情況,照樣,一個人的情況也不能改變他的地位。這在屬世方面是真實的,在屬靈方面也是真實的。罪不單只是罪債,同時也是污穢的;我們是藉著稱義被拯救脫離前者,藉著成聖脫離後者。完全的救恩不單只包括真理與仁義,同時也包括成聖與救贖。因此,基督將罪得赦免與永生都賜給我們。

總括來說,聖經將稱義與重生分別的很清楚。舊約的應許包含著主在新約中赦免他百姓之罪的概念,但是也包含著他要賜給一顆新心的概念,即他要將他的律法銘刻其上(耶 31: 33—34;結36:25—26)。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結36:27)。基督為了成就那應許,不單為多人捨命,且在升到父神右邊之後,也差遣聖靈,為的是叫聖靈住在教會中,並在教會中活動。他的靈在教會中所成就的,以前我們曾經說過:基督藉著聖靈將他所有的恩惠並他自己賜給他的百姓。

因此,保羅在他寫給羅馬人的書信中,在他首先論到稱義的題目之後,他接著就在第六章說到成聖這題目。在使徒那時代,也和後來一樣,都有些人以為白白稱義這道理會影響到人的道德生活。這些人恐懼人們信了這道理,可能會繼續犯罪,即作惡以成善,叫恩典顯多(羅 3:8;6:1)。但保羅擯斥了這種攻擊,並且說,那在罪上死了的人,就不能仍在罪中活著(羅6:2)。

保羅藉著指出因信而領受罪得赦免與神和好的信徒,並且也藉著洗禮的見證與基督一同埋葬歸入他的死、復活有新生的樣式,來證明以上所說的那點(羅6:3—11)。對保羅而言,信徒不僅是接受神在基督里的義,並得到罪的赦免,同時也經歷到與基督親身有交通,同死同復活,因此他們是向罪死,向神活了(加2:20;3:27;西2:12)。換言之,基督的死不但有使人稱義的能力,也有使人成聖的能力(林後5:13)。真正的信心不僅接受基督為他的稱義,同時也接受他為他的成聖:事實上二者缺一不可。因為基督是不能分開的,而且其恩惠與本人也是不可分的。他同時是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與救贖(林前1 :30)。這樣,他是為我們的緣故從神而來,他是神所賜給我們的。

因此,我們所必須有的成聖,是由基督所達成的。許多基督徒,最低限度在他們的實際生活中所實際思想的與以上所說的不同。他們認為他們是藉著基督所成就的義而被稱為義,但是他們卻主張,或最低限度他們的行動上,就好象他們堅持他們一定要藉著自己所達成的聖潔來成聖一樣。假如這是真的,那麼我們就完全與使徒的見證相衝突(羅6:14;加4: 31;5:1、13),就不是活在恩典的自由之下,乃是活在律法的捆綁之下。然而,福音中的成聖與法理上的成聖是有顯著的區分,正如神的義在福音中所顯明的,和律法所要求的,有顯著的區分一樣,而此顯著的區分並不是在內容上,乃是在享有的方法上有所不同。其中所包括的是這樣:神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的成聖,是和稱義一同來的,他將成聖藉著聖靈更新與重生的活動賜給我們作為內在的產業。

因此,成聖是神的工作,是他的義,也是他恩典的工作。首先,將基督以及他的恩益歸給我們,然後他又叫我們分享他裡面一切的豐滿。因為使我們心裡成聖的就是他(申30 :6),他除去我們的石心,賜給我們肉心(結11:19),又將他的靈澆灌在我們身上(珥2 :28),將新靈放在我們裡面(結36:26),將律法銘刻在我們心上,使我們行走在他的路上成為他的子民(耶31:33;32:38;結36:27、28)。這件事在新約中說得更有力,那裡說信徒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里作成的(弗2:10),是新造的人(林後5:17;加6:15),並且是神的工作(羅14:20)。在那裡也稱信徒為神的葡萄園、房屋(林前3:9;弗2:20;西2:7;彼前2:5),並且聖經也告訴我們,一切都是屬神的(林後5:18)。當信徒與基督一同埋葬、一同復活的時候,他們也得了潔凈與成聖(林前1:2;6:11;多3:5);而且他們要在將來繼續成聖(約17 :17;林後3:18;帖前5:23;弗5:26;多2:14;來13 :20—21),直等到他們完全效法了神兒子的形象(羅8:29;林前15:49;腓 3 :21)救恩的鎖鏈是無法被破壞的,因為從始至終這都是神的工作。他所認識的就召他們來,並稱他們為義,叫他們得榮耀(羅8:30)。

成聖乃是神和人共同的工作

根據神藉著基督的靈在教會中所成就之成聖的工作,信徒在聖經中往往被稱為聖徒。往日以色列民也被稱為聖潔的國民(出19:6)。以色列民為要成為神的子民,並且為了行走在耶和華的道路中(出19:5),所以從列國中被分別出來(利20:2 6)。將來當神設立新約時,他要稱他聖潔的子民為耶和華被救贖的子民(賽62:1 2 ;珥3:17;俄17章 ;亞8:3;14:20)。在新約時代,大祭司為他百姓的緣故自己成聖,為的是叫他的百姓在真理上成聖(約17:19),信徒也立即得到聖徒的名稱(徒9:13、32、41;26:10;羅1:7;林前1:2等)。這個名稱並不暗含著一個道德上的意義,說信徒沒有罪也不再犯罪,乃是說新約教會已經代替了古時的以色列人,並且成為主的產業(林後6:16;加6:16;彼前2:5),因為教會已經在基督里成為聖潔,並成為聖靈的殿(約17:19;林前1:30;3:16;6:11、1 9)。

基督所賜給教會的成聖,也就是最初聖靈所賜給的,而信徒對此成聖有很重要的責任與當盡的本分。成聖是神的工作,但是信徒本身要靠著神的能力,也要有分於這個工作。在舊約中我們有時讀到神自己使百姓成聖(出31:13;利20:8;21:8),有時又讀到百姓必須自潔(利11:44;20:7;民11:18)。有時我們念到耶和華將人心中的污穢除掉(申30:6),有時又看到耶和華叫百姓要將心裡的污穢除掉(申10:16 ;耶4:4)。有時重生被稱為神的工作(耶31:18;哀5:21),有時則被稱為人自己的責任(耶3:12—13;及他處)。照樣,在新約中,成聖也被表達為神在基督里的恩賜,並聖靈的工作,藉此信徒才能成為聖潔(約17:17—19;林前 1:2;帖前5:23)。然而這些信徒屢次被勸導要完全,象他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 : 48),叫人看見他們的好行為,就歸榮耀給他們在天上的父(太5:16;約15:8),將他們的肢體獻給義,作義的奴僕(羅6:19),在他們一切所行的事上要聖潔(彼前 1:15;彼後3:11),務要聖潔,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後7:1;帖前3:13;4 :3),因為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12:14)。

這並不是說前者與後者不相調和。更真實一點說,信徒在使自己成聖的努力上,唯有靠神在他裡面工作的事實才得以完成。當然,神的恩典使人得到恢復,但絕不是消除人這方面參與的成分。因為罪的緣故,所以人缺乏行走在神道路中的願望與能力,但由於神的重生再造,人最低限度在原則上就有了向正義生活的傾向與裝備,不單只遵行一部分,乃是遵行神所有的誡命。當神以重生的大能穿入人內部的時候,他就開啟了那封閉的心靈,軟化了剛硬的心,並潔凈了那不潔凈的。他在人的意志中,栽植了一新的潛力,並使那已經死了的意志再重新活過來,使那邪惡的意志成為善良的,使那悖逆的意志轉變過來選擇神的道路而順服神。他使著並加強那被更新的意志,就象好樹結好果子那樣結出善行來。

因此,當改革宗教會在他們的信條(多特信經)中如此表白時,他們所根據的就是聖經,並在使徒保羅的聲述中得到確定的支持:「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2下半—13)正如在稱義中罪得赦免已經由基督完全作成,且在我們這方面是用活潑的信心來接受,因此神唯獨藉著我們自己才使成聖在我們裡面生效。神並沒有將我們的人格消滅,乃是予以提高;他並沒有忽視我們的理性、意志與願望,乃是使之復甦,就好象他們已經死過,又使之活動起來。他使我們成為他的同工。

但是我們對信徒成聖的道理必須有適當地了解,不當使它成為律法上的成聖,而必須使之成為福音上的成聖。成聖並不包括以下這些事,即信徒必須藉著他們新得到的聖潔來使自己成聖,或多憑著他們的努力與善行來支取這已經存在的聖潔,使他們自己成聖。神在福音中所顯明的聖潔,不單只為基督完全作成,也由聖靈應用在我們心中,並在我們的心中表顯出來。保羅在以弗所書二10中說得很好: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正如頭一次的創造是藉著神的道而有的,照樣,再造則是藉著與基督聯合而有的。信徒藉著與基督聯合,就與他一同被釘死、埋葬、復活,並且重生而有新生命。

再造有其特殊的目的,即在於信徒所行的善行上。神所顧念的並不是樹,乃是果子,而在這些果子上神所注意的是他自己的榮耀。但是那些善行並不是出自信徒的本身,乃是完全出於他的美意在每一個人身上完成的;是基督替他們賺得的,是盡律法上諸般的義,並且這些善行是由聖靈在他們裡面作成的,而聖靈又是按基督的旨意分配給每個人。所以論到成聖的全部,以及教會所有的善行,我們能說,所有的信徒以及每單個人,他們的善行並不是自己的,乃是許久以前在聖父的美意、聖子的工作、聖靈的實施中就已經存在了。因此,在成聖這件事上,沒有人可以自我誇耀。我們必須知道,神並不虧負我們,因此當我們行善時,他絕不必向我們感恩。相反地,為了我們所作的善行,我們是有負於神,併當向他感恩。

藉著信得成為聖

從此我們也看到信心在成聖之工中的意義。我們得救不僅僅是因信稱義,也是因信成聖,因為我們只能藉著信接受基督和他的恩益。假如公義與聖潔是行律法的結果,那麼我們必須藉著善行才能產生二者。但在福音中二者乃是神的恩賜,在基督里賜給我們的;在他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1:17),有智慧有知識(西2:3),有公義與聖潔(林前1:3 0)。在他裡面有一切屬靈的福氣(弗1:3),且神本性的一切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WW裡面(西2:9)。這位基督藉著聖靈將他自己賜給我們,並和我們有親密的聯合,正如葡萄樹與枝子(約15:2以下)、頭與身體(弗1:22、23)、丈夫與妻子(弗5:32 ),並正如他自己為中保與父神聯合一樣(約14:20;17:21—23)。信徒與主聯 合成為一靈(林前6:17),並成為一體(弗5:30—31)。基督活在他們裡面,他們活在基督裡面(加2:20)。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

如果基督在我們的成聖上是首要的工作者,那麼在我們這方面成聖的工作就只能憑信心來完成。因為成聖就好象我們從基督得到其他的恩益一樣,與基督有不可分之關係,因此除非與基督自己聯合,不然我們就完全無法得到;從我們這方面來看,唯獨藉著真實的信心我們才能得到。畢竟是唯獨藉著信,基督才住在我們心裡(弗3:17),並且我們是在基督裡面活著(加2:20)。唯獨因信,我們才成為神的兒女(加3:27),才領受聖靈的應許(加 3:14),才得到罪的赦免(羅4:6)與永生(約3:16)。因信而活,那就是基督住在我們裡面的另一種說法(林後13:5;加2:20)。基督的整個生活,就是信心的生活,正如希伯來書十一章所描述的聖徒,乃為信心的英雄,所以我們也被勸勉要憑信心生活(林後5:7),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加5:6),要用信心的盾牌來滅那惡者的火箭(弗6:16),並勝過世界(約壹5:4)。這些勸勉都與其他的勸勉完全一致,都是要信徒不憑肉體活著,乃是靠聖靈行事為人(羅8:4以下),脫去舊人並穿上新人(弗4: 22—24;西3:10;羅6:4以下),接受主耶穌基督,遵他而行(西2:6;彼前 3:16),並披戴主耶穌基督,且奉他的名成就一切(羅13:14;西3:17),並靠著他的大能大力在主裡面成為剛強的人(弗6:10;提後2:1),且在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上有長進(彼後3:18)。簡而言之,成聖在福音的意義上來說,乃是信心繼續不斷的活動與操練。

多人反對聖經在此所教導的,他們認為這是一面倒的,並且認為這在道德生活方面是危險的。有時他們願意退一步說,說在稱義上是談不到律法的,唯獨信心才是決定性的因素。但是當他們討論到成聖的時候,他們卻主張說,唯獨靠信心是不夠用的,如果人要過聖潔的生活,發動一項善行,那麼律所吩咐與禁止的、賞賜與刑罰,是必須有所參與的。即使律法仍然是基督徒生活的準則,是真實的,可是福音卻從來沒有律法恐怖的觀點來勸勉人從事聖潔的戰爭,乃是根據信徒在基督里蒙召的觀點來勸勉人。你們要完全象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耶穌是葡萄樹,門徒是枝子,凡在他裡面的就結果子,因為離了他,門徒就不能作什麼(約15:5)。信徒與基督一同向罪死,但在基督里他們向神卻看自己是活的(羅6:11)。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所以罪必不能作他們的主(羅6:1 4)。他們藉著律法向律法死了,並且屬於基督,為的是要他們向神活著(羅7:4;加 2:19)。他們不隨從肉體,乃隨從聖靈,因此必須體貼聖靈的事(羅8:5)。黑夜已深,白晝將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戴上光明的兵器(羅13:12)。信徒的身體乃是基督的肢體與聖靈的殿,因此他們必須逃避淫亂的罪(林前6:15以下)。他們是用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他們身子上榮耀神(林前6:20)。他們是自由的,唯有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1、6)。他們聽過基督的道,領了他的教,就必須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將心意改換一新,有神的真理、仁義與聖潔(弗4:21以下)。他們要效法神,好象蒙慈愛的兒女(弗5:1)。他們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他們(弗5:2)。如今他們在主裡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象光明的子女(弗5:8)。

簡言之,如果我們要完全歸納一切的命令去鼓勵信徒過聖潔生活,那麼我們就必須記錄新約中所有的道德勸勉。但是以上所引證的經文,足以證明都是從福音,而非從律法來的。不拘使徒們是對男人或女人、父母或兒女、主人或僕婢、治理者或受治者說話,他們都是在

主裡面勸勉他們(弗5:22以下;6:1以下;西3:18以下;彼前2:13 以下;3:1以下)。神堅固的根基立住了,上面有這印記說:凡稱呼主名的人總要離開不義(提後2: 19)。

信心的能力

信心,根據福音的原理,乃是基督在他自己的成聖中,所必須完成的一件偉大工作(約6 : 29)。此信心在與稱義比較上雖然有不同的方法,並且在成聖中,從各不同的觀點來察看,但現今卻是從稱義與成聖上得好處的唯一方法。福音對我們所要求的,沒有別的,只是信,並且在基督里一顆靠賴神恩典的心。使我們稱義的信心,不單救我們,而且也使我們成聖。信心成聖的能力,在以下幾點中得以澄清。

第一,我們必要說,那真實無偽的信心,摧毀了我們虛偽的自信,破壞了我們驕傲的根基,並使著一切的自義都歸於烏有。如果我們撇開那些不理會神與其誡命的人,以及那些犯罪如同喝水的人,以及那些只為懼怕滅亡、刑罰、羞恥而僅作外表之善事的人之外,還是有一批憑自己的力量甘心遵守神道德律的人。但是這樣作永遠也不會得到道德律的正確觀點,也不能得到他們所要履行之道德律的真正原則。他們所採取的不是高於律法,就是低於律法,不是去服事律法,就是要律法服事他們。他們首先說,為了個人中團體的益處,必須要行善。其次就是他們將道德律置於人所不能及的地位上,以致使得完成律法成為不可能的事。如此,屬血氣的人就在撒都該人與法利賽人、自由與權威之間猶豫不決。他在道德律的要求與人的意志之間得不到平衡。

但是信心卻把這種猶豫不決予以斷絕。信心使我們明白道德律是高高在我們之上,並向我們要 求無條件的順服,可是實際上道德律卻無法完全被順服,而且不能賜給我們永生。在這種似乎不相調合的敵對情形下,律法要降服神的恩典,信靠他的憐憫,並誇耀他自己所就的義。真信徒放棄了一切無法順服道德律而做作出的虛偽。他讓道德律的崇高標準仍留於原處,但卻放棄了那靠自己力量而達高尚標準的努力。這樣他才能將盼望繫於律法中的神身上,因為這位神將他的義,已顯明在律法中,後來也顯明在福音中。因此這種信心立刻成為諸德之源:在人裡面助長謙卑、依賴、信靠,以及道德生活中具有最大意義的特性。這樣所行的善,乃是從具有真正穩固根基的宗教而來的。

此外還有其他的德性,根據神自己在教會中所指定的次序,福音的應許是先於律法的誡命。第一,他令我們知道他的恩慈,他赦免我們的罪,並與眾聖徒同得基業,因此他用他的誡命、典章來引導我們。好樹是在好果子之先。我們並不是藉著善行而生活,乃是活著為行善;我們履行律法並不是為求得永生,乃是我們先有了永生才去履行律法,因為這永生是藉著信心栽植在我們心中的。唯獨根據這個次序,一個人才能過真正的道德生活。凡是想要變更這次序,並根據自己行為的工作而吸取他的安慰、確實穩固性與救恩的人,是永遠也達不到這目的的,反而常受疑惑的困擾,一生活在恐懼中。神所用的乃是另外一個方法,在福音中WW將一切賜給我們,卻不要求任何事情:罪得赦免、與神和好、消除刑罰、救恩與福氣。他告訴我們,藉著信,在他的恩典中我們可以完全的依靠他,並藉著聖靈的見證,將這確實的把握賜給我們。因此,信心為我們帶來了安慰、平安、喜樂與幸福,這些對我們屬靈的生活是非常有價值的。這些都是聖潔行為的原則與動機。其目的就是使一切死行的良心得到潔凈,來事奉永生的神(來9:14)。那些得到神安慰的人,在一切善行善言上得到堅固(帖後2: 17)。耶和華的喜樂就是他百姓的力量(尼8:10)。

第二,得救的信心是完全在基督里依靠神的信心。它有服事的與支取的行動,也有破壞性與建設性的功能。這幾點我們必須指出,它使得浪子離開犯罪的生活而歸回父家。它令我們進入基督之死與復活的團契中;也將我們釘死,使我們復活而有新生命。凡真信基督的人就向罪死了,打從心裡為罪憂傷,因為罪招致神的忿怒,因此人要恨罪而逃避罪。他將自己和罪之間劃清界限,所以他才能夠說: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7 :19)。另一方面,信心支取基督和他的義,並使著基督自己住在他心中,且與基督過更豐滿的交誼生活,又使基督成形在我們裡面,令我們愈來愈有基督的形象。簡言之,信徒可以重複保羅的話說: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基督,凡事都能作(腓4:13)。

第三,信心常常比作手,但手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拿東西的器官而已,它也是用以表明我們心思意志的工具,這樣,信心不僅是一接受的器官,而且也是一活動力。使我們稱義的信心不是死的,乃是活的。信心按其本性來說能出生善行的果子;信心也能生髮仁愛(加5:6)。人不是因著仁受而稱義,但是使人稱義的信心,卻證明了他生活的活動力是在愛中。沒有愛心,信心就不是真正得救的信心(林前13:1);而且愛的行為總是與真正的信心有關(帖前1:3),因為律法的終結就是愛,是出於清潔的心、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心(這乃是使徒所傳的整個信息)(提前1:5)。這個愛乃是信心的果實,是一個完全的愛,將一切的懼怕除去(約壹4:18),同時也是完全履行了律法(太22: 37—40;羅13:8—10;加5:14;雅2:8)。

因此,福音並未使律法失效,反而是將之恢復並建立起來。律法的要求與咒詛,因著基督生於律法之下,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擔當了律法的咒詛,而已經終止了,這是真的(太3:1 5;加3:13;4:4)。因此我們不再是奴僕,乃是行在自由與聖靈中(羅7:1—6 ;加4:5、26以下;5:1)。哪裡有主的靈,哪裡就有自由(林後3:17;加5: 18)。但是這信心的自由,並沒有除掉律法,反而是使之成全;律法的義正成全在那些不按肉體,只按聖靈行的人身上(羅8:4)。雖然肉體使著律法失效,因為肉體無法也是不願服從律法(羅8:3、7),可是基督的靈卻將生命賜給人(林後3:6),且那賜亮光的聖靈要證明何者為神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弗5:10;腓1:10)。

雖然按以上所說律法是已經被放棄的事實,但對耶穌和他的使徒來說,若是明白神的旨意還是要從舊約中得知。耶穌來並不是要廢掉律法與先知,乃是要成全(太5:17)。除了WW預言耶路撒冷城與聖殿,以及民事政權與公共崇拜將陷落之外,他從來沒有提過要廢棄律法

(太24章 ;約4:21—24),但是他卻的確肅清了由於猶太人的遺傳而加在律法上之人的教訓(太5:20以下)。在耶穌的律法觀念中,他是從法利賽人的觀點歸回到眾先知,洞悉了律法的內在性格,確認其內涵遠超過外部的性格(可7:15),憐憫超越祭祀之上(太9章 ;12:7),並在愛神與愛鄰舍中聯合了先知與律法(可12:28—34;參較太7:12)。道德律仍有它的力量。

眾使徒對律法與先知都採取同一態度。舊約對他們仍有屬神的權威。舊約是神所賜的(提後 3:15),在神的靈引導之下,為屬神的人所寫成(彼後1:21),

並為教導與安慰我們而寫(羅15:4;林前10:11;提後3:15 ;彼前1:12)。因此,舊約屢次被引述,為的是要使基督教會明白神的旨意:例如保羅在林前十四34中提到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就是根據創三16所說;在林後九9保羅勸勉信徒要施捨救濟窮人,就是根據詩一一二9;並且在林前一31保羅勸勉人誇口當指著主誇口,乃是根據耶九23、24。換言之,道德律按其內容來說,在舊新約中都是相同的,二者均包括在一個愛的律法中(羅13:8—10;加5:14;雅2:8)。基督所說門徒之間彼此必須要實行的愛是一新命令(約3:34;參較15:12;帖前4:9 ;彼前 4:8;約壹3:23;4:21;約貳5),那是不錯的,但是他說這話的意思卻並不是說這命令是前所未知的,因為利十九18就清楚教導了反面的情形,而且詩一三三也說到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

但是那聯繫信徒彼此間的愛,在新約中採取了一新的性格,因為在舊約時代,教會與國家是同時發生,也是相合無間的。弟兄之愛與鄰舍之愛尚不能涇渭分清。但是在新約中這方面卻有所改變:教會與以色列的國家歷史分別開,成為一獨立的團體。教會在聖靈中領受了他自己的生活原則,如今在弟兄之愛與愛眾人之間有了不同(加6:10;帖前3:12;彼後1:7)。到這個時候,弟兄之愛可稱之為一條新命令;此新命令將信徒聯合起來,所以與世界分別出來。但是至於其餘在舊約或新約中,則只有一個宗教,一個道德律。論到舊約與新約的道德律,有些需待澄清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發展與應用,那是不錯的,但卻並未有外部上的加添。基督並不是在摩西之上的另一位新的賜律者,乃是藉著他自己的生活與死來完成律法,並且也藉著他的靈在那些跟隨他的門徒當中完成律法。

作為善行標準的道德律

基督和他的使徒雖然常常提到舊約的道德律與愛神、愛鄰舍的關係,可是在基督徒的道德教訓中卻逐漸培養了一人的本份,並解說了十條誡命上人的德性。這種作法為改教者所喜愛,因為他們看見了一善行的記號,就是善行之所以產生,乃是根據神的旨意。改教家這樣作就與天主教站在敵對的立場。天主教認為善行中也包括了根據人的制度與法則所有的行動(參較海德堡要理問答第九十一答)。

天主教在誡命與勸勉之間作一區分,並且主張這些勸勉是被基督加在摩西之律法上的,他是一更高尚的賜律者。在早期的基督教會中,並沒有這樣的區分;但是當教會受逼迫的時期一過,各等人就都加入教會,而他們加入的目的只是為了聲望與特殊地位,因此道德水準就開始低落,許多熱心主道的人士就退隱山林。於是修道制度應運而生,目的在求道德的理想與實現,但對一般基督徒而言卻難以實行,因而他們就在自己的家庭與職業上生活下去。這樣就分出了牧職者與平信徒,也就分別出高尚與低下的道德,且在誡命與勸勉之間也有了區分。換言之,十條誡命是為約束所有的基督徒,而勸勉則可自由取捨。在這些附加的勸勉當中,有的被稱為守獨身,即根據太十九11—12與林前七7以下的經文;有的為貧困,或說棄絕所有屬世的產業,這是根據太十九21與林前九14的經文;以及對在上者的絕對順服,則是根據太十六24與十四26、27的經文。但是在修道院的制度中,在此以外又附加上各種的禁令、刻苦與懲罰,都是根據太五29、30、42的經文。天主教這樣做就是要支持道德完全的理想對所有的信徒來說都是一樣的,而且必須以順服誡命來追求,這倒是真的。 但是凡在誡命之上附加以勸勉的,在達成目的與獲得較大價值、較豐盛的賞賜上,是遵行了一更快速、更安全的途徑。可是一般的信徒雖然履行了律法,但仍然覺得自己是無用的僕人,而他所作的本是他分所當作的(路17:10),但其他的基督徒也同樣是遵行聖經的勸勉,卻聽見主人說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太25:21)。

宗教改革並不贊成此區分,乃是自然之理。宗教改革家深深領悟到人性的敗壞,教導說重生之人也無法完全遵守律法,就是最好的行為也受到罪的污染,並且就是那最聖潔的人在完全順服上所有的成就,也只不過是剛剛起步而已(海德堡要理問答,六十二、一一四答)。換言之,信徒永遠也無法達到完成勸勉的地步,因為在完成十條誡命的本身上還有許多需要去作的。無論如何神在道德律中要我們盡心、儘力愛他,並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太22 : 37;路10:27)。那麼十條誡命之外如何還能再加上什麼吩咐呢?假如神要求我們完全地、時時刻刻地去事奉他,那麼我們就沒有取捨的餘地來選擇是否事奉他。

所以我們不能說基督在摩西律法的誡命之外,又附加上了什麼自由律。因為雖然有一些例證說到人必須不結婚守童身,必須變賣產業,必須放棄正常的職業與環境去深山中修行,可是卻並沒有一個取捨的標準臨到他,讓他去遵守或拒絕,乃是說這同一的律法以當時的情況來要求一特別的律法應用,同時就將這應用構成了一本分。新約中的財主少年官,並沒有從基督接受一可隨意取捨的勸勉,他所領受的乃是要他變賣所有的去周濟窮人,而這項吩咐就成為他內心誠實決志的試金石,從此就可以顯明他是否完全地委身於基督及其國度。因此我們必須在律法與本身之間有所區分:律法對所有的人始終是一致的,但本分乃是一般的道德律,是每一個人按照他的本性與環境所必須實行道德律的方法。

因此,改教家拒絕一切靠賴人的決志,或靠教會的規定所作的工作,並以神的旨意為善行的基準。他們在十條誡命中發現神旨意簡短而扼要的表明。但是十條試命的律法並非是鬆弛、孤立地存在,而是在一種非常豐富的環境中。十條誡命原來是寫在按神形象被造之人的心中,即一被造即有這些誡命存在心中。而律法尚有一部分被保留在人裡面。因人還繼續不斷行律法中的事,由此證明律法是寫在人的心版上(羅2:14—15)。每一個人都覺知在他的為人和行為中,都受到某項確定的道德法則所約束,當他作錯事時,良心會譴責他。在以色列當中,律法是由於特別啟示而被恢復到原來的純潔,且此律法為神與他百姓所設立的恩典之約效力,並有權柄與法治來治理以色列人的整個生活。此外,律法在以色列的歷史中,為詩篇、箴言的作者以及先知所解說、發揮與應用,所以耶穌才能說律法與先知的總綱乃在於兩項誡命,即對神與鄰舍的愛(太22:40)。

因此當基督提到舊約得救應許應驗的時候,他並未廢棄律法,反而盡諸般的義。由於他完全的順服,為聖徒預備了道路,聖靈澆灌下來,如此門徒才能按律法的誡命行事為人。事實上我們能說,整個福音的關鍵乃在於律法的義已經在那不靠肉體只靠聖靈行的人中間完成了。重生者的屬靈生活對道德生活的恢復有很大的幫助。通常使徒們在寫書信時以主神聖律法的加強與應用,來作為他們對會眾一系列勸勉的總結。他們的目的就是要幫助信徒按神的旨意,並榮耀神名,在各種關係中生活。十條誡命的律法是不能和事物的諸方面關係脫節。當然啦,十條誡命必須以神在自然和聖經中的全部啟示來了解。

了解了這一點,我們就知道十條誡命乃是基督教的倫理,也是我們無上準則的總綱。此外我們還要受到其他法則的約束。神也為我們的思想、審美、社交生活、對自然界的學習與應用等立下了法則。他為他的受造之物,為天地,為日月星辰,為晝,為夜,為夏天,為冬天,為撒種,為收割立下了法則(創8:22;耶31:35;33:25)。但是道德律卻與這些法則不同。道德律是指約束人的意志,與人內在的本質有關,是直接關係到他人格的中心點。道德律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在言語行為上,也是在人的思想與慾望上;律法是屬靈的(羅7 :14);我們一定要完全,象我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在第十條的誡命中,律法就挖到罪的根源,那就是貪心,因此在神面前就構成了罪孽與不潔。

此外,律法管理人類所有一切的關係,不拘是對神、對人、對自己、對整個自然界的關係。律法干涉到人各不同的階級、生活、工作,以及他們的產業上的各層面。人對真理上的關係,論到他的理性與內在的屬性,都受到律法的管制。在整個自然界中,即人所處的環境中,在對他的職務與呼召,對他的工作與消譴等等的關係上,都受到律法的約束。在人的內心與外部的關係中,道德律要求人在所作的一切事上要榮耀神(林前10:31;西3:17 )。

當我們看到律法的深度與其屬靈性格的時候,我們實在無法去履行。如果我們在律法要求我們的義之外,不知道還有另外的義,那我們就不可能去完成這律法,也是不願意去完成。我們就會企圖剝奪律法的內容,將其表面化來適應我們墮落的情況,自己欺騙自己,可藉過一個可敬的生活來滿足律法崇高的要求。屬血氣的人不喜歡律法屬靈的含意,那就是不喜歡律法的完全性格;在他內心中拒絕所要求的絕對公義與聖潔。但是當我們曉得神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那另外的公義與聖潔,並且神藉著信將之歸給我們的時候,我們對律法的態度及其含意就完全改觀了。當然有時我們還象保羅那樣抱怨自己還是屬肉體的,並且賣給罪了。但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讓律法有其崇高的尊嚴性,沒有打算要將之摧毀。我們仍然尊榮律法為聖潔、公義與良善的,因為它乃是神的律法。我們愛慕律法,正因為它是屬靈的。按我們裡面的意思,我們是喜歡神的律法。我們不但為福音感謝神,我們也為神聖公義的律法感謝他。那個律法也成為我們的啟示,並成為給我們的恩賜。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我要竟日思想你的律法!

成聖無法在今世達於完全

信徒在重生時,雖然立刻領受了內在的願望與愛,並且渴望按神的旨意活出各種的善行來,可是事實上他們卻並沒有立刻得到完全,在今世並沒有達於這完全。成聖與稱義是不同的。稱義包括從神而來立即完成的無罪開釋。我們雖然不斷在內心中感受到稱義,那是不錯的,但此稱義卻沒有再發展什麼或加增什麼。但是成聖的生活卻好象受造之物一樣,要受到發展律的限制。成聖在重生上起始,為了生長有力,成聖必須培養,只有當它同基督完全顯明的時候,才達於高潮。

論到彌賽亞,在舊約中已經說過,他必象牧人收養自己的群羊,用膀臂聚集羊羔抱在懷中,慢慢引導那乳養小羊的(賽40:11)。在別處我們也看到關於彌賽亞的事情:耶和華的靈在我身上;因為耶和華用膏膏我;叫我傳好信息給謙卑的人,差遣我醫好傷心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被囚的出監牢;報告耶和華的恩年,和我們神報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賜花冠與錫安悲哀的人,代替灰塵,喜樂油,代替哀傷,讚美衣,代替憂傷之靈;使他們稱為公義樹,是耶和華所栽的,叫他得榮耀(賽61:1— 3;參較結34:16)。

因此當基督在世上傳道的時候,不單關心以色列中的成年人,他也關心小孩子,並將天國賜給 他們(太18:1—6;19:13、14)。他不單召請哥拉汛、伯賽大、加百農與耶路撒冷的人悔改,他也召請稅吏和罪人悔改,讓那些勞苦擔重擔的人得安息。他以種種的名稱來稱呼那承受天國的人,說他們是心裡謙卑、傷痛、饑渴慕義,並使人和睦的人(太5: 3—9),他又將那些在天國里的人分為是小的、是大的,是在先的或在後的(太11: 1 1;20:16)。他時常抱怨門徒的信心渺小、膽怯或遲鈍(太6:30;8:26; 1 4:31;16:8;路24:25)。如果他在人們中間發現有大的信心,他就歡喜(太8:10;15:28)。

除此之外,他證明他自己是好牧人,將他的羊合成一群,賜給他們豐盛的生命,保守他們一直到底,使他們中間沒有一個失落(約10:1—30)。 

在使徒教會的信徒中,也作了此項區分。舊約的信徒仍然是小孩子,必須在監護人的看管之下與僕人一樣(加4:1、2)。與此相較,新約的信徒乃是自由的兒女,被神接納為兒女為後嗣,並且站立在基督所成就的自由中(加4:4—7)。雖然如此,在他們中間仍有各種的區分。教會信徒所得到的信心,在眾人中都是一樣的,那是不錯,但卻是按著個人的信心的大小賜給他們(羅12:3);在教會中聖靈所分配的恩賜也有不同(羅12:6—8;林 前 12:4—11);信徒在教會中所佔的地位,與別的信徒也是不同,正如人身體上的肢體各不相同一樣(羅12:4、5;林前12:12以下)。但是在信徒中,除恩賜與功能有所不同之外,在剛強的與軟弱的(羅14:1以下;15:1;林前8:7以下;9:22 ; 10:25),在仍然吃奶為嬰孩的(林前3:2)與吃乾糧能分辨是非的完全成熟的信徒之間也有所區分(林前2:6;3:2;14:20;腓3:15;來5:14)。此外,在信徒中那些勝過罪但必須小心失敗的青年人,與那些有豐富掙扎經驗,並對基督有深刻認識的父老之間也有區分(約壹2:12—14)。此外,在使徒時代,那些在信心上堅固,有豐盛的愛心與長久忍耐的信徒,與那些受各種錯謬所誤導,並服從各樣罪惡的人之間也有所區分。使徒們所寫的書信,特別是寫給小亞細亞七個教會的書信(啟1—3章 )。關於這些不同的情況,給了我們詳細的描述。

這都是教導說,人在其屬靈與屬肉體的生活中,向來就是一渺小、軟弱、與有所需求的受造物,所以他必須在主並主耶穌基督的恩典與知識上逐漸增長(彼後3:18)。假如群靈的生命有健全與正常的發展,又假如屬靈的生命得到基督屬靈食物的餵養,與屬靈之水的澆灌(約 6:48以下;林前10:3—4),那麼這生命就要在恩典中繼續不斷地長進、堅固,並按基督的形象被更新(羅12:2;林後3:18;4:16;弗3:16;彼前5:10 )。但在此正常的發展中有其障礙。基督徒的生活並非是一個安靜的成長,乃是一個不斷的掙扎,為要抵擋外部的仇敵與住在信徒內部的仇敵。

為要正確了解此掙扎的性質,我們首先應當注意在未重生之人的裡面也常有掙扎。但那卻不是一項屬靈的掙扎,乃是一理性上的掙扎,一方面是在人理性與良心間的

掙扎,另一方面則是在意志與願望間的掙扎。人在理性與良心上仍受道德律、來世以及永遠的事所約束。在他心中仍然聽到你當如何、如何的命令。在他想要作惡時,他較好的判斷就提出了抗議,並警告他,也要阻止他。世上沒有一個人是迷途或墮落到一個地步,以致在他本性中不知道善惡的分野。人有時在較佳的情況之下,在掙扎中得勝。他能夠憑著他的理性來抵抗他的嗜好與願望,能夠制伏並使之沉靜;如果他這樣作,他就成了一個勇敢、有道德的人,就能過一個尊榮的生活。但是這還不是真正的道德,這也不是基督徒所說的成聖,因為在屬血氣之人中的掙扎,時常是在理性與情慾、責任與願望、良心與嗜好之間的掙扎。掙扎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罪,只不過是許多中的某些罪而已,且大部分所抵抗的都是外部、公開、攻擊性的罪。他們對罪的抵抗也並不是將之視為罪來抵抗。因為罪引起神的忿怒,乃是抵抗某一種特別的罪,就是在世人中最突出的罪他們才抵抗,而且若犯了這樣的罪會帶來損失或羞辱者才抵抗。而且

 

人也是在對他有利的情景下才控制得住對罪的傾向,但他卻無法使之根除,也不能使他們內心起什麼改變。

至於信徒內心屬靈的掙扎,卻與此完全不同,那個掙扎並不是在理性與情慾間的掙扎,乃是肉體與靈性、舊人與新人、繼續住在信徒心中的罪與栽植在信徒心中屬靈生命原則之間的掙扎(羅6:6;7:14—26;8:4—9;加5:17—26;弗4:22—24;西3:9—10)。這兩個勢力在實存方面並不是分開的,就好象人的一部分——例如理性 ——一被重生了,而人的另一部分——例如心——沒有被重生,乃是說這兩個勢力散布在全人中,並影響其所有的能力與才幹,所以其中的那一項都可被稱為是人,一為舊人,一為新人。

保羅常常說到這種區分,但在羅馬書第七章中他是用另外一種名稱。在那裡他指著新人為一屬靈的人,按照他的意思,他愛慕良善,也願意行善;按裡面的意思,他喜歡神的律。保羅稱舊人為肉體、住在裡面的罪、肢體中的律,與他心中的律交戰,將他擄去,叫他服從肢體中犯罪的律。這種說法雖然有所不同,但在實際上卻是同一件事。對保羅來說,肉體這名詞往往是用以指著在信徒中繼續犯的罪,而且是繼續住在人裡面。畢竟肉體的行為並不只是指姦淫、污穢,也是指拜偶像、仇恨與忿怒等等(加5:19、20)。當保羅想到裡面的人時,意思並不是想到在人靈深處的一些東西,繼續隱藏在那裡,從來沒有表達出來,因為他已經清楚說了,說信徒要按聖靈行事為人,以他們的肢體作成義的兵器。在這一方面,他稱新人為裡面的人,乃因在抵擋肉體的可怕掙扎中,這裡面的人往往是深深隱伏在裡面,很少顯露自己。

這兩個勢力之間的掙扎,就包括以下這個:即住在信徒中之基督的靈,在人的心裡與意志中要興起各種善意的思想、思考、傾向與潛能(就如仁愛、喜樂、和平等,加5:22),相反地肉體也要在人裡面發出一個建議,要人聽它,用它邪惡的私慾來污染全人(加5:1 9、20)。在這個掙扎中,肉體屢次地顯出其大能,以致信徒不能作他們所要作的(加5 :17)。當他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他們同在(羅7:21)。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太26:41)。

換言之,這衝突並不是在理性與意志、本分與願望之間,乃是在願意與作、內在的傾向與罪惡的行動、新人(在他裡面有真理、仁義與聖潔)與舊人(雖已經失去其中心立場,可是卻仍作困獸之鬥,爭取地盤)之間的衝突。這並不是在一個人中之兩部分的戰爭,就好象頭抵抗心、理性抵抗情慾或靈魂抵擋肉體的一場戰爭。而這兩勢力乃是彼此對立敵對,為全人而爭鬥。在這同一個人的裡面,為同一的理由,在信與不信、真理與虛偽間有個爭鬥;在同一個人心裏面,在純潔與不純潔的動機、願望間有一衝突;在同一的意志中有一罪惡的貪慾抵擋善良的慾望,有一罪惡的傾向與純潔的傾向不相和。這種掙紮實質上乃是人兩性間的掙扎。

從心理學方面說,可以這樣來解說,即意識界有兩組概念彼此對立,而在心靈與願望的範圍中,有兩組情緒彼此對立。在信徒中我們說到一個舊人或新人,這是可以的,所以我們能夠說,在新生命中全人在原則上是完全改變了,可是罪的權勢卻仍然住在人的各肢體中。但實質上卻是有兩組喜好與傾向,且這兩組是彼此爭鬥的,可是卻沒有一組能勝過另一組,

能完全控制人任何的才能。假如神的真理能完全克服信徒的意識,那麼當然就不會有錯誤;如果神的愛完全佔住人的心,那麼就不會再有仇恨、嫉妒、憤怒等。但是按個人經驗所知,情形並非如此;而聖經也已證明我們不可能在今生前瞻到此種地步。掙扎將一直持續下去,直到人死的時候,因為信望愛以及基督徒的所有德行,在今生都是不會達到完全的地步,因此在我們心中總是有不信、懷疑、灰心、恐懼等等。

所以在信徒的思想與行為中,善良和邪惡就象它本身那樣,是彼此混雜的。善惡二者在特殊思想、行為中出現的尺度與大小的程度,當然是十分不同的,可是在我們所有的思想與行為當中,有些卻是屬舊人,有些則是屬新人的。結果我們所有的觀念、言語、

行為都受到罪的污染,都需要調和與肅清,同時這些與信心聯合時可以被稱為善行。為了這些緣故,我們必須防備反律主義,因為這個異端將舊人與新人分開,叫他們彼此相對涇渭分清,多少有點象靈與物質、靈魂與身體間的區分一樣。

這種錯謬思想的結果,就構成一有害的教義,說犯罪的思想與行為是屬舊人的,與新人沒有關係。相反地,聖經與經驗都教導我們,信徒並不是舊人與新人在外部的結合,他乃是同一個人,一個單獨、獨立的我,一個單一的意識,一個單一的心與意識,而不是兩獨立的存在者。他實際上乃是兩組的願望與傾向,在同一的人裡面的衝突與掙扎。

漸進的成聖

此掙扎的嚴肅性已經暗示出,新人若想要得勝,並不是馬上可以達成的,乃是要花很長的時間。雖然如此,還是有許多基督徒以為信徒在地上已經達到完全,並且現在就制伏了所有一切罪的行動與傾向。伯拉糾派在很久以前就這樣教導。天主教在天特總會中也採取了同樣的立場。許多抗羅宗的團體也採取同樣的立場。人們很容易提起聖經時常引用榮耀的詞句來說明基督徒的情況,例如彼前二9、10 ;彼後一4;約壹二20。他們指出,保羅在悔改以後,完全確知他的得救,並且他所記憶的完全是過去犯罪的事而已,即僅僅只是記憶而已,同時他對信徒的勸勉,要他們在行為上無可指摘。乃是對他們的絕對要求(太5 :48)。而這些勸勉具有達於完全的可能性(腓2:5;帖前2:10;3:13),且藉著禱告從神得來的恩典,能夠成就萬事(約14:13、14;弗3:20;林後12 :10;門13章 )。因此他們辯論說,如果有人認為信徒在今生得不到道德上的完全,那麼就是有損於神豐盛的慈愛,並且同時也叫信徒努力達到完全的動機受到虧損。

聖經非常清楚地說到神子民的特權與地位,那是毫無疑問的。聖經提到舊約以色列民是神從列國中揀選出來的祭司國度,成為神自己的百姓,為他愛的對象,為他自己的產業,是他的尊榮,為他的兒子與僕人,為他所裝飾的新婦,將威榮加在她身上(出19:5—6 ;2 9:43;申7:6以下;32:6以下,賽41:8以下;結16:14)。而新約的信徒被稱為世上的鹽(太5:13),世上的光(太5:14)

神所生的,並為他所接納的兒女(約1:13;加45),是神所揀選,所選召又分別為聖(林前1:2),被揀選的族類,是君尊的祭司(彼前2:9、10),在神的性情上有分(彼後1:4),為聖靈所膏(約壹2:20),為耶穌自己成為先知、祭司與君王(啟 1: 5),並成為神的後嗣,且與基督一同成為後嗣(羅8:17)。新約時代,神為愛他的人所預備的,是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的(林前2:9)。凡拒絕關於罪與恩聖經教義的人,只能看見在這一切事情上的誇張。正如在稱義與成聖中所發生之根本的改變,那麼是既不需要也是不可能的。但聖經告訴我們,人在信心與悔改上所經歷的,乃是從黑暗進入光明、從死亡進入生命、從捆綁進入自由、從虛偽進入真理、從罪到義、從等候神的憤怒到榮耀有盼望的改變。舊新約中的信徒,以及覺知此重大改變的人,都為他們的得救、與神的交通和喜樂,而誇耀神。在此信心的喜樂中,我們真是望塵莫及!

此外,聖經在信徒面前豎立了一最高的道德理想,乃是對以下所說之事實的一種威脅的傾向。據說,基督的道德生活是一面倒的,是過度的屬靈,完全指向天上的生活,與屬世生活的關懷脫離,反對文化,以來世的永生來賄賂那貧窮與受壓迫者,對他們在地上情況的改善漠不關心,或許在被動的德性上是富足的,叫人在服從、忍耐上盡其能事,但在主動、領導、征服、改善世界的積極性美德上卻是拙劣的。因此,有許多人就不嚮往一不同、更高尚的道德,以服務人群為其最高的道德教訓,並限其觀點在今世的生活上。

可是關懷到屬世的利益,就其本身而言,是與基督教的道德有一些衝突,事實上可以說是根據人是按神形象被造的事實。在某種意義上說,人仍然有神的形象,因此他被召治理地,管理海里的魚、天空的鳥、地上的走獸(創1:26—28;詩8篇)。世界上沒有任何一書象聖經那樣將自然界說明得那麼公允、那麼得當。異教主義不是對世界狂妄地誤用,就是對世界中的神奇力量迷信、盲從所恐懼,總是在二者間猶豫不決。但是摩西與眾先知、基督與眾使徒對世界來說,他們是完全自由地不受其影響,因為他們與神的相交,已經超越了世界。雖然聖經吩咐我們要先尋求神的國,是不錯的,又早期基督徒的小團體必須從各種不同的生活圈中退出,遠離許多事情,因為當初的世界都被異教精神所瀰漫,這也是確實的,但基督教在原則上卻已包括所有的因素,不單有制伏世界、管轄全地的自由,同時也使著這些成就成為人的本分與召命。

基督教倫理在十條誡命中簡短地概略了一總綱,至於其他則分布在聖經的各處。第一就是愛神,第二就是愛鄰舍。而在對鄰舍的愛中,並不象佛教有一被動性的意識。乃是在宣道、改革與文化的責任、本分上有一自發性、積極性的意識。所謂宣道,即基督教屬乎宗教與道德上的範圍,要遍及世上的萬國萬民。所謂改革,則並不僅限於基督教會的某個時期,也並不限於基督徒生活中的某一時刻,乃總是繼往開來地改革著,在人內心、生活、家庭、社會中,根據主旨意的要求,不斷地更新。所謂文化上的職責,就是叫人治理全地,以靈來控制物質,用理性來控制自然,這就是文化上的使命。

要先求神的國,那所需要的就必加給他(太6:33)。敬虔,凡事都有益處,並有今生和來生的應許(提前4:8)。凡物本來沒有不潔凈的,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潔凈了(提前4:4;羅14: 14)。基督教認為,所有文化的根基乃在於按神形象所造的人,並在基督復活中得到文化的恢復,所以神呼召信徒要思念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有德行的、受稱讚的事(腓4:8)。

除了在福音中傳給我們的之外,就沒有更高尚的道德與宗教。若他願意的話,一個人可以去追求其他的宗教,但到頭來他將發現自己誤入迷途。現今在我們所生活的日子當中,已證明出來。聖經的道德遭到人的擯斥,但代替聖經道德的那個東西,卻仍與最簡單之倫理道德的法則發生衝突。

首先所發生的事,是在人道德的教訓中,已將有關人愛神的誡命剔除了。這樣一來人就不再愛神,對神的名、真理、事奉也都不再關懷;你還懷疑、拒絕否認神是否存在,是否啟示WW自己,這樣你怎能夠愛神呢?這樣作,那些拒絕愛神之律的相關性,就損壞了愛鄰舍的第二條誡命;若認為沒有神,還有誰會去愛神、愛鄰舍呢?因此,那贊成不談宗教只講道德的人,對愛人之背後的原則產生了無望的支離破碎。有些人以個人的興趣作為愛人的根據,還有些認為愛是快樂之本,第三等人則認為是根據憐憫之德與慈悲為懷,第四等人則認為是根據良心,但他們都證明,若沒有屬神的權威來約束他們的良心,不然他們是無法愛人的。

結果,贊成這種道德的人,對每一條誡命就有了麻煩,尤其是在愛鄰舍的誡命上有了限制。一般都這麼說,人信的宗教雖不一樣,但在道德方面卻非常相近。這裡面或許多少有些真理,因為律法是寫在每個人的心版上,但是至於其他方面,現實卻告訴我們其實並不是這麼回事。十條誡命的後六條,現今每一條都被人所忽視。父母與在上者的權威,現今公然受到攻擊與拒絕。人對殺人犯愈來愈不以為意:自殺成為平常事,墮胎也沒有多少人出來抨擊。婚姻被視為男女同居上,時間或長或短的硬性規定,而姦淫也有其支持者與衛護者。財產在許多人的評估中是偷竊的別名。有助於利益的就被算為真理,而真理要根據進化的發展而定,沒有什麼決定性。真理與虛假的區分,僅是因時間與地點、形式與程度而定。至於貪心,在我們現今時代的瑪門精神號召下,正慶祝它的成功。

面對這些假偽的道德,聖經堅持毫無減損的道德理想。聖經向來沒有侵犯神的聖潔與律法的尊嚴,乃是屢次地將其尊嚴性置於人良心的面前,叫人想起神及其律法的聖潔與尊嚴。耶穌對他的門徒說,你們要完全,象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這件事也為眾使徒們在勸導信徒上,以不同的說法重複指出。罪沒有絲毫的權利存在,更是在那些奉基督之名被稱之人的身上。道德律必須被完全地遵守,而那些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得新生命的人,更不能將道德律的要求置若罔聞。如果是這樣的話,在神的護理之下,老舊人要在信徒裡面逐漸死去,新人要逐漸長大,只有這樣人才能達於完全,這一切都指向神恆久的忍耐。這就是神所能有的忍耐,因為基督以他的公義與聖潔遮蓋了教會的罪,並保證了他子民的完全。

雖然作信徒準則的道德律,只能由完全愛神與愛鄰舍的精神來滿足,可是根據聖經明顯見出,沒有一個信徒在今生能達到這樣的完全。聖經中的聖徒,就是那些常常跌倒的人,其中有些即如大衛、彼得,雖然他們後來深深痛悔認罪,但卻還是曾陷入大罪中。我們從來沒有聽過一個基督徒說,我不再犯罪,相反地,亞伯拉罕(創12:12)、以撒(創26:5 )、雅各(創26:35)、摩西(民20:7—12;詩106:33)、大衛(詩51 篇)、所羅門(王上8:46)、以賽亞(賽6:5)、但以理(但9:4)這些人,以及其他的人,都承認他們的過犯、罪惡與錯謬。

論到使徒保羅也同樣是真實的。他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後來他又有新生的樣式在聖靈中行事為人。他在神面前得稱為義,確實知道他是得救的人。從人這方面來說,為他使徒的職份工作,已經得著榮耀,且已經知道以信實完成了他的召命(羅15:17以下;林前4:3; 9:15;林後1:12;6:3以下;11:5以下;腓2:16以下;3:4以下;帖前2:10以下)。但是除了將這一切都歸諸於神的恩典之外(林前15:10;林後12:9;腓4:3),他承認在他肉體之中毫無良善(羅7:18),又承認在他肉體中聖靈與情慾相爭(加5:17),以致他所願意所要作的,在他裡面繼續衝突著(羅7: 7—25),並且他追求完全,卻尚未得著(腓3:12)。

摩西與眾先知關於以色列人,都作了相同的見證。基督關於他的門徒也作了見證,即他們要看顧教會。耶穌召喚他的門徒要完全(太5:48),同時又教導他們禱告,求主赦免他們的罪(太6:12)。在羅馬的基督徒與基督一同復活,有新生的樣式(羅6:3以下)。同時又勸勉他們將肢體獻給義以致聖潔(羅6:19)。雖然哥林多的信徒已經得了潔凈、成聖,奉主耶穌的名並靠神的靈得稱為義(林前6:11),可是他們還是被稱為屬肉體的(林前3:1—4)。加拉太人領受了聖靈,是因聽信福音(加3:2),可是他們又受了迷惑,以致悖逆了真理(加3:1)。在腓立比信徒中所發動的善工尚未完成(腓1:6)。在所有的教會中,有些情況錯謬與缺失,都是與基督徒生活不符的。使使徒們都信服只要他們還生活在世上一天,罪就一直貼伏在人身上無法擺脫。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雅3:2)。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1:8)。

雖然在今生還不能達到完全,可是勸勉與呼籲仍然是有用而認真的。那些主張信徒能在今生達於完全的人,當然會提起這異議,說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的勸勉,必定失掉勸勉的力量,同時也消耗了信徒的精力。可是這種辯論是靠不住的,從一個人必須作某件事的事實上看,並不是說他能作到。一個人必須付一筆錢,但沒有能力付上;可是在那種情形下,他還是有責任必須償付。同理,雖然人因為罪無法滿足律法的要求,但道德徒卻從來不因此停止要求。相反地,那教導信徒能完全的人,總是將道德的理想降低,而對罪的意識也不那麼嚴肅。

凡是想到罪,僅僅說到外面的罪行,卻沒有說到罪的思想與傾向的人,很難認真地主張信徒在今生能夠從罪中得到解脫。假如一個人對人的罪性非常輕忽,假如一個人不認為罪的思想與傾向是罪,又假如他侵犯了律法的聖潔性,那麼這樣的人才會主張信徒的完全性。在改革宗教會內,在聖餐執行的形式上,據說沒有罪或者軟弱仍然在我們裡面,與我們的意志相抵觸,能阻擋我們得不到神的恩典。關於重生之人是否仍會陷入不是從軟弱而發生、性質上是故意的罪中,有許多的爭論。可是有兩件事卻是確定的:一件就是在真正重生之人的裡面,不單指良心,也指著新生命、傾向與意志,在程度上的大小要反對;另一件就是說,那軟弱的罪,與我們心相反的也是罪,並且與律法的聖潔相反。

對信徒要過聖潔生活的勸勉,並非是無用與無益的,它們正是基督將公義與聖潔應用在信徒身上,並使之在生活中實行出來的工具。基督在他大祭司的祈禱中,求父要讓他的門徒在真理上成聖,那就是藉著他的道,就是真理(約17:17;參較15:3)。神所賜給我們的的道,事實上乃是我們成聖的主要方法,從此而得到的福氣,不單在公眾傳道上,也在家庭讀經、研究神話語上得福,所以在基督徒生活的成長上,所得到的福氣是難以估計的。在此, 作為我們成聖的方法之外,又加上祈禱(約14:13—14;16:23—24)。這就叫我們接近神的尊嚴,並心中充滿了信賴,因為在天上地下沒有一個人比耶穌基督更愛我們。此外又加上詩章 、頌詞、靈歌來讚美主(西3:16;弗5:19)。因為這些在人內心的態度與意志的決定上有很深的影響。最後尚有儆醒、禁食(太17:21;26:4 1;弗6:18)。所有這些成聖的方法,就證明了在這個工作中神也不藐視使用這樣的方法。

當然啦,如果神喜歡,他也能在人一重生後就使他完全成聖,因神是全能者。但明顯地,這並不是神的旨意;神在重新創造上並未否認他自己是主,所有受造物的生命都是漸漸長大,而達於一成熟的階段。因為屬靈的生命,實際也是生命,有其起始,所以也照樣有其發展。神並不是立刻用機械的方式將基督的義與聖潔灌注到我們裡面,也不象人將水倒入器皿中,他乃是用一種機體性的方法在我們裡面活出來。因此,當聖經常常提起信徒必須成為他本來的面目時,在細節上彼此並沒有衝突。天國是神的恩賜(路12:22),可是這天國也是一個大寶貝,一顆重價的珍珠,是我們要尋找的太(6:33;13:46)。信徒是葡萄樹上的枝子,因此若離了基督,他們就不能作什麼,可是基督在他的話語中告訴他們,要他們住在他的話裡面,並住在他的愛中(約15章 )。信徒雖然在創立世界以前蒙了揀選,然而他們必須更加殷勤,使所蒙的恩召更加堅定不移(弗1:4;彼後1:10)。信徒雖然因基督一次地獻上自己的身體,而得以成聖,但他們卻必須追求聖潔,因為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10:10;12:14)。他們雖是完全的,然而他們卻需要時常親自成全而得建立(西2:10;彼前5:10)。他們已經穿上新人,可是卻必須要時常穿上(弗4 :24;西3:10)。他們已經將肉體的邪情私慾一同釘在十字架上,然而他們還必須治死他們在地上的肢體(加5:24;西3:5)。他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他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然而他們也必須恐懼戰兢,作成他們得救的工夫(腓2:12、1 3)。

以上所提的這些資料彼此並沒有衝突,前者乃是後者的根基與保證。因為成聖正好象救恩的全部,乃是神的工作,聖經勸勉我們有義務走向一個新的順服,而我們也有這樣作的資格。神將他豐盛的恩典賜給我們,並不是說我們就立刻成為聖潔,並繼續停留在此聖潔中,乃是說我們在此掙扎中堅忍不拔,並站立得穩。他聽我們的祈禱,但他是按照為我們屬靈生命所立下的原則來垂聽。因此,我們總要放寬心,因為他已經在我們裡面動了善工,並且直等到耶穌基督的日子才完成。信徒能夠,而且必定成為聖潔,因為他們在基督里乃是聖潔的。

聖徒的堅忍

以上所說是否有些太誇張,信徒真可以承認自己不單是基督教會的活肢體,而且也永遠是基督教會的活肢體嗎?許多人對此提出疑議。一般說來,贊成信徒能在今生完全成聖的人,同時也贊成信徒在今生有背道與軟弱的可能。這兩個立場彼此有密切的關聯;二者所產生的結果是從同一個根而來。且此二者的根存在著一種幻想,即成聖是人自己的工作,人想成聖。這思想就是說,如果信徒有恩典的協助,善用他的意志,並且全力以赴,那麼他就能在今世達到完全成聖的地步;相反地,這思想也是說,如果信徒鬆懈、落後、開始犯罪,從恩典的情況中退落下來,又回到原初犯罪的情況中,那麼他就又可能成為不敬虔的人,以致滅亡。正如這兩觀念是從成聖要靠人的意志與工作之同一的異端而來,所以二者有同樣的恐懼,這思想就是,當教導聖徒堅忍的時候,人的道德生活就受到損害,信徒的努力就缺乏鼓勵性,這樣一來,他的生活就走向不敬虔的道路,就一次滅亡而永遠滅亡了。

然而,假如我們主張這種聖徒堅忍的教義,完全靠人自己的意志與能力,那麼我們就將失去我們一切的立場,以致懷疑每一位信徒的安全。因為所有的聖徒在完全順服上,只不過是剛剛起步而已;根據他們自己良心的見證,他們仍然傾向於諸惡,並在許多事上有缺失;每當他們犯罪時,就將所賜給他們的恩廢掉了。如果這整件事要靠他們自己,那麼就沒有一個聖徒能至終蒙保守到底。反對聖徒堅忍信條的人,只能藉著一種罪與另一種罪間的區分,來逃脫這些結論與推論。因為所有的信徒仍然干犯神的律法,所以實在應該教導那些反對者有關信徒軟弱的可能性,且實在每位信徒都有軟弱。相反地,當他們主張有些、許多、甚至大多數的信徒保守住這樣的恩典,並在這恩典中堅忍不拔,他們之所以能夠持守這一點,唯有藉著在大罪與可赦免之罪間作一區分,並且主張恩典的喪失是唯獨因著前者,而非因著後者。

然而這樣作就是在罪的教義上提供了一非常可疑的區分,因為各種不同的罪並不是各別獨立的,都是從一個不潔的來源發出的,結果都引到死亡,除了褻瀆聖靈的罪之外,其他都能在基督耶穌里為神的恩典所赦免。此外,誰能夠決定,什麼樣的神父能替別人決定是犯了必死的罪或是可得赦免的罪,又是否他是棄絕了神的恩典,或保守了神的恩典?人往往看為小的過犯,有時在監察人心肺俯的神面前卻是大的;在一個無情世界所認為羞恥的罪,在洞悉一切環境、情況的神看來,卻有不同的判斷。那麼這結果只能使信徒生活在恐怖中,因他犯了所說必死的罪,且棄絕了神的恩。或者說他是生活在虛偽的安全中,要靠賴神父的判斷。

當我們思想到聖徒的堅忍時,不以為是靠著人的意志來完成,乃從始至終完全都為神所完成的工作,一切的懷疑與恐懼都立刻煙消雲散了。換言之,如果我們認為聖徒的堅忍乃是在成為屬人的堅忍之前有神的保守的話,那麼一切的懷疑也就終止了。關於這一點聖經毫無疑問,聖徒的堅忍,乃是聖父、聖子、聖靈的工作,而關於恩典之約及其恩益,我們有充分的證據。

從創立世界以前,父神在基督里已經揀選了信徒(弗1:4),預定他們得永生(徒13: 48),使他們效法他兒子的模樣(羅8:29);使他的揀選堅定不移(羅9:11 ;來 6:7),與之俱來的有蒙召、稱義與得榮(羅8:30)。基督,神所有的應許在他裡面都是是的,都是阿們(林後1:20)。他為父所賜給他的人而死(約17:6、12 ),為的是能賜給他們永生,其中沒有一個是滅亡的(約6:39;10:28)。使他們重生的聖靈要永遠與他們同在(約14:16),並且受了聖靈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4:30)。恩典之約是確定的,並且以誓約來證實(來6:16—18;13:20),正如婚姻(弗5:31、32)與遺命(來9:17)是不可廢的。根據這個約,神召WW的選民,將他的律法寫在他們心版上,也將敬畏的心放在他們裡面(來8:10;10: 1 4以下)。他不會叫他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林前10:13),並要建立、完成在他們心裡所動的善工(林前1:9;腓1:6),且要保守他們,有份於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帖前5:23;彼前1:4、5)。基督為他們代求,使他們不致失了信心(路22:32),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約17:15、20),使他們全人得救(來7:25),得著罪的赦免(約壹2:1),有一天使他們全都與神同在,並看見他的榮耀(約17:24)。最後,聖靈使著他們在基督里所得的恩益是沒有後悔的(羅11:29),而且是彼此互相有關的: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凡被接納為神兒女的,就是得永生的後嗣(羅8:17;加4:7);凡信他的人就立刻得到永生(約3:1 6 )。因生命是永遠的生命,所以不能失喪,而這生命也是不能犯罪的生命(約壹3:9),也是不能死的生命(約11:25、26)。

但是在成聖的情形中,信徒的堅忍是用這種方式來應用並實施出來的,那就是他們也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堅忍不拔。神向來不用武力,乃是以合法的方式來對待人。神在人重生上將新的潛力賜給人,因而改變了那悖逆的意志,以致人不再悖逆。在人重生之後,神仍然在信徒心中用同樣屬靈的方法繼續工作;他並沒有使他們成為被動,乃是復甦他們,要他們在所預備的善行中行事為人。為此,神用他的道作為他工作的方法。

神從來沒有不勸勉他們要堅持到底(太10:22;24:13;羅2:7—8),要住在基督的話里與愛中(約15:1—10;約壹2:6、24、27;3:6、24;4 :12以下),要儆醒、謹守(太24:42;25:13;帖前5:6;彼前5:8),在所信的道上恆心,至死忠心(西1:23;啟2:10、26)。神警告他們不要心高氣傲,並且在背道時以可怕嚴重的刑罰來威脅他們(約15:2;羅11:20—22;來4: 1;6:4—8;10:26—31;彼後2:18—22);但他也賜給他們成聖、蒙保守、得賞賜的豐盛應許(太5:12;6:4;10:22;16:27;24:13;2 5:21以下;羅2:7;啟2:7;22:12等)。事實上在大衛與彼得的身上,我們看到了他們極大缺失的例證,並且在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提前1:19—20;提後2:1 7—18)、底馬(提後4:10),以及他人(來6:4—8;彼後2:1)身上,藉著警告看到了完全背道的例證。

以上所提這些警告與勸勉,不能證明真正成為聖潔的人還會墮落。因為前面所提的那些例證,關於使徒約翰所說那些離開教會的人,他們的心根本不在教會中(約壹2:19)。就象大衛與彼得。聖經清楚顯示我們,神並沒有在他們墮落時遺棄他們,相反地乃是保守他們,並且引領他們認罪悔改。他們是在勸勉上作我們的例證,也是安慰我們,叫我們知道,如果因軟弱而犯罪,不需要懷疑神的恩典。也不必停留在罪中,乃是要堅固我們,叫我們知道神已和我們立下了永遠的恩約。由於這恩約,神使我們靠他的話、他的靈行事為人。凡教導聖徒有墮落之可能的人,是不清楚、了解神的恩慈。他們認為得救與在恩典中的堅忍不拔是靠人的努力,因此他們對得救與堅忍的看法變幻無常而沒有把握,並且對屬靈生命的一致性與成長上,也是有所損害。這樣的人必定主張,這屬靈的生命將屢次地跌倒,又再屢次地復興。但相信聖徒堅忍(即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人,在神的恩典中有出發點也有終點,他相信神的信實,同時他也主張屬靈生命與永遠生命連貫性。因為雖然是在信徒的生命中(只要老舊人還在他裡面),就有各種的變遷與猶豫,但此新生命卻是不可能被破壞的;因有神的道存在他心裡(約壹3:9)。

然而,聖徒堅忍中的確切性,絕不是在信徒心中生髮一種驕傲的心,也絕不是使他們有屬肉體方面的安全。相反地乃是謙虛、尊敬、真實的敬虔、在患難中的忍耐、火熱的祈禱、為真理作見證、在神裡面喜樂的真正來源。所以當我們想到這些祝福時,這就是我們實際感恩與善行的動機,因為在聖經的見證與聖徒的榜樣上已不勝枚舉(多特信經五章12節)。

得救的確知

如果要想產生這種有價值的果實,那麼我們必須相信聖徒蒙保守就是神要我們相信的。那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應當接受神在聖經中所啟示聖徒蒙保守的教義,並且反對那些懷疑這是正確的教訓與純正之真理的人。當然,神也願意在他的啟示中顯明這些事。因為在真理的本身已經有了很大的價值。但這並不是唯一的理由,也並不是主要的理由。如果我們本著真實的信心來接受聖徒蒙保守,那麼我們也就是承認神如此在他兒女中繼續作工。聖徒蒙保守並不是歷史上的真理,並不是在過去某時刻所發生的事實,也不是一項科學上的真理;乃是一項永遠的真理。

本著這個意義來說,知道自己是蒙神保守之對象的人,並從經驗中了解蒙保守之實際的人,才能相信聖徒蒙保守的真理。任何如此相信蒙保守的人——也包括他自己的蒙保守——不能使著這項信仰成為肉體犯罪的機會,以致不能結出感恩的果子。

此外還有一些事情是我們應當述說的。如果聖徒蒙保守是神在所有信徒心中與生命中繼續執行的工作。那麼在這些信徒的意識中,就能確實知道這件事情也是在進行發展著。如果沒有聖徒蒙保守這件事,那麼信徒也就絲毫不能知道自己是得救的,因為他將時時刻刻生活在恐懼中,怕有一天他將因犯了嚴重的罪而失去神的恩典。如果神保守屬他自己的人,那麼信徒不但在心中有這樣確切的把握,而且他必定有這樣的確知;因為若沒有得救的確知,那麼聖徒蒙保守將在信徒生活中失去其所有的價值。如果他們不能確實地知道他們是神的兒女。那麼聖徒蒙保守的道理對他們又有什麼用處呢?因此,聖徒蒙保過與得救的確知,彼此間有不可分的關係。沒有前者,後者也是不可能存在,而後者乃為信徒得安慰的真正支柱。

因此,我們在舊新約中所看到的眾聖徒,都有這樣的把握。不單指亞伯拉罕(創15:6;羅4:18以下)、雅各(創49:18)、大衛(撒下22:2以下;哈3:17—19 ),也包括所有的信徒,他們的情況曾經為作詩的人、箴言作者與眾先知所描述。他們往往生活在極度的困苦中,受到仇敵的壓制、迫害與辱罵:你的神在哪裡?你信靠神叫他來拯救你吧(詩22:9;42:4;71:11)!有時失望佔據了他們的心靈,就好象神已經忘記了他們,並在忿怒中拒絕他們接近他的恩慈(詩10:1、11以下;13:2;2 8 :1;44:10以下;77:8以下及他處)。他們也承認神判斷的公正,並承認自己的罪(詩51:5;尼9:33;但9:14及他處)。雖然如此,神卻是他們的父,他們是神的子民,是他草場的羊(詩95:7;100:3;賽63:16;64:8)。WW為他名與聖約的緣故,不能棄絕他們(詩79:8、9)。他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WW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詩30:5)。他沒有按他們的罪過待他們,也沒有照他們的罪孽報應他們(詩103:10),他赦免他們的過犯,遮蓋他們的罪(詩32:1)。耶和華是他們的岩石、山寨、高台、盾牌、拯救的角、亮光與喜樂,並他們的一切(詩18:2;73: 25及他處)。

新約的使徒與信徒,在他們說到所得救恩的口氣上,乃是確實有把握的。絲毫沒有懷疑的餘地。他們知道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他們眾人舍了,豈不也將萬有白白地賜給他們嗎(羅8:32)?他們已經因信稱義與神和好,沒有人能控告他們(羅5:1;8:33)。他們已經重生,有活潑的盼望,並且已經出死入生了(彼前1:3;雅1:18;約壹3:14)。他們已經領受神兒子的靈,成為神的兒女,而且聖靈也在他們心中同證他們是神的兒女(羅8:15、16)。

他們所有的這種知識,不但與現在如何有關,也與他們將來如何有關。因為神預先所知道的人,就召他們來,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如果他們是神的兒女,他們也就是後嗣(羅8:17)。他們既然已經憑信心領受了永生,就永不會失去永生(約壹3:9;5:1)。他們已經重生了,有了活潑的盼望,並且蒙神能力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3—5)。在他們裡面所發動的善工,必要在耶穌基督的日子完成(腓 1:6)。簡言之,他們已經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是安全有保障的,直等到得贖的日子(羅6:23;林後1:22;5:5;弗1:13;4:30)。

如果信徒能夠常常在他們所信的這個信仰上有確切的把握,那麼他們就將發出更多的力量與影響。但是他們卻往往對他們所信的沒有把握,而他們要如何才能作有力的見證,因著他們的見證而向世界挑戰呢?天主教甚至否認對得救信心的把握;信徒唯獨藉著特殊啟示,才能夠確實知道他們的得救,而得到這樣把握的人,也是為數無幾。其餘的人也只不過是揣測、盼望,對得救的事沒有確切的把握。天主教的人說不太確實知道得救這件事,對信徒來說並不算是什麼損失,乃是一項利益,使信徒能得一有益處的掛慮,因而鼓勵人成聖。因此,天主教人士在他們心中並不靠賴聖靈的見證,乃是依靠神父所表示的意見,依靠教會為他的得救所給予的確信。一般說來,這對天主教徒是非常大的靠賴之心。

然而,宗教改革對於稱義與信心,同時對於得救的確知,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對天主教來說,信心只不過是對教會所發教訓的認可;稱義包括超自然恩典的澆灌,而其功能乃是再一次地裝備人去行善事,並賺得永生,因此從信心的本質來看,它不能予任何人任何得救的把握;要想有什麼這一類的確信,就必須從愛、善行引出。因此,也不能說是有絕對的把握,所有的只不過是一個軟弱的或剛強的暗示或盼望而已。但宗教改革在稱義上所承認的乃是一獨立的含意,在稱義中見到人與神關係的恢復,如此在信心上比僅僅贊成一個真理看見更多的事情。更進一步,就是人的心在基督耶穌里對神的恩典有一屬乎個人的靠賴。

這個得救的信心,是帶著把握的。但是路德宗與抗辯派(Remonstrants)卻認為得救的確信只能適用於現在。只要他現在是一信徒,他現在就能有把握,但卻不能擔保他以後還是相信,因此他將來就一定得救。然而,改革宗教會把將來也包括在得救的把握範圍之內。那就是為什麼去追求得救的確知,在聖徒生活中佔了如此廣泛的地位。在第一階段,當人有了信心的復甦、有能力的生活時,這樣的追求尚不需要;人們說話都是出自內心的豐滿,這在我們的信經中以及祈禱中有清楚的明證。但是當信心微弱之時,就開始對信心有所反應並有所追求。在追求過程中,不單沒有得到把握,反而被捲入許多疑惑的漩渦中。信心的把握是不能由任何理性的步驟或推論而得到。這是只能從信心本身發出來的事。因此當信心漸漸消失時,於是心中也就沒有什麼把握,你也無法用人為的方法予以復甦。

多特信經在這一點上說得很好:「當時候到了,選民對他們永遠和不變的選召多少有確實的證據,這不是由於他們好奇問難地窺探神隱秘和深奧的事而來,乃是由於他們虔敬地、快樂地觀察到自己裡面有聖經所指明蒙選的確實果子,即如對基督的真實信仰,兒子一般的敬畏,為罪惡的憂傷,對義的饑渴等等。」(第一項教理第12條)

在第五項教理第9、10條中我們又讀到:「真信徒對於這種使選民終必得救的恆忍,以及選民在信仰中的恆忍,能夠,並照著自己信仰的程度實在獲得憑據。他們藉這信仰確知自己永遠要作教會真實和活潑的教友,獲得赦罪,承受永生。然而,這憑據不是出於任何與聖經相違的,或聖經以外的特別啟示,而是出於信仰神在聖經中為安慰我們而極豐富啟示出來的應許,是出於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兒女的見證(羅8:16),最後是出於一個要保守無虧的良心並行各種善事的真摯和聖潔的願望。假如神的選民缺乏這種至終得勝的堅定安慰,以及這種永遠得榮耀的憑據,他們就算比眾人更可憐。」

因此得救的確知,並不是從外面加在信心生活上的事,乃是從那信心之生命的本身發生出來的。因此,確知「根據信心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信徒在今生敵擋許多屬乎肉體上的疑惑,又有時受到很嚴厲的試探,因此他們往往不覺得信心的把握以及信心的恆忍的可靠性(參較多特信經第五項教理第11條)。

但這並非遠離事實,說得救的信心(有如聖經所描述,與宗教改革所恢復的),在其內在本質上沒有把握,並且說這把握的確切性之強弱,端視信心的大小而定。這樣的信心並不反對知識,乃是反對一切的懷疑。懷疑不是從新人出來,乃是從舊人出來;不是從聖靈出來,乃是從肉體出來。信心對神一切的應許都是說是與阿們,都是接受那應許並靠賴之。當信心這樣作的時候,而且是按照信心的程度,信心就果真這樣作了,那麼信心就成為真正的靠賴,而且此信心能使聖徒任意支取神的應許;成長的靠賴心就成為一有把握的靠賴,知道自己的罪得到赦免,神已經完全出自他的恩典,並唯獨靠賴基督的功德,賜給我們永遠的義與救恩。

這樣的信靠,也延伸到將來,並不是靠著理性上的推論,乃是根據信靠心的本質,那誠然是一很奇特的信心,這信心的內容就是:現在我已是神的兒女,但明天怎樣我就不知道了!如果這信心是真的,而且是有能力的,那麼自然這信心就要高興的說: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致缺乏;我雖然經過死蔭的幽谷,也必不怕遭害,因為你與我同在;你的杖、你的桿都安慰我。信心之所以如此高興的見證,並不是靠它自己,乃是因為它靠賴神的應許。而那些應許就是:我要現在直到永遠作你的神;我以永遠的愛愛你,永不丟棄你。換言之,那對現在和未來都沒有把握的信心,的確是危害了神的應許與他愛的信實與真理。

第二,此外還要加上聖靈的見證。聖靈是基督最偉大的見證人,他在我們心中見證基督,叫我們相信他的名,使我們知道神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的那些事(約15:26;16:1 3—15;林前12:3;林後4:3—6及他處)。同時,基督的靈也使我們認識自己,不單認識我們的罪孽與不潔,也叫我們與基督有交通,並我們在他裡面的分。他首先使我們知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以信心的靈(林後4:13)在我們裡面生髮信心之後,他繼續在我們裡面作工,叫我們確實知道自己有信心。他就成為神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加4:6),成為適合於兒女,並生活在兒女心中的靈(羅8:15),且使我們知道我們是神的兒女。

聖靈用各種不同的方法來成就此事。他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為神的兒女(羅8:16),因此我們歡喜地承認神為我們的阿爸父(羅8:15);叫我們與神和好,並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5:1、5);在我們裡面復甦起一個新生命,在我們基督徒生活中逐步地引導我們,並將前所未知的喜樂充滿我們的心(羅8:10—11;14:17;15:13),他作這些事只是為了叫將來得贖的日子來印證我們。

受聖靈的印記這短句,不論是指著人或物,意思乃是將他們置於一範圍內,保護他們,使他們不受任何災害(申32:34;歌4:12;賽8:16;29:11;但6:17;1 2:4;結9;1—6;27:66;啟5:5、6;7:1—4;20:3;22:10 );有時用以證明為一特殊的人,是有權威性的,並建立他們(斯3:12;8:8;王上 21:8;尼9:38;耶32:10;約3:13;6:27;羅4:11;林前9:2 )。按著後者的意義說,信徒受了聖靈為監護人的印記,直到得贖的日子(羅8:32;林後 1:22;5:5;弗1:13;4:30)。所賜給信徒的聖靈,將信心栽植在他們裡面,而且要繼續維持這信心,向他們作見證、領導他們,並且聖靈也印證他們的救恩。聖靈藉著這一切證明他是信徒的監護者與保證人,為的是他們能夠蒙保守,直到得贖的日子,並承受屬天的福氣。因為聖靈永遠不會離開信徒,乃要永遠與他們同在(約14:16)。凡有聖靈的人,就是屬基督的,因為他是聖靈的產業(羅8:9),並蒙他保守直到永遠(約 17:24)。在天上的基督與在地上的聖靈,乃是選民得救的保證人,在信徒的心中是有此印記。

在信徒中,與得救確知有關的兩個方法,實在說來並不是彼此平行的,從不同的觀點來看乃是同一個方法。畢竟,聖靈並不是在信心之外來見證與印證信徒,而總是藉著信心這管道來執行這些事。那信心不是死的信心,乃是活的信心,這信心在善行上彰顯並證明它的力量。

因此,第三,我們能夠說善行將對神應許的信心與聖靈的見證聯合起來,而且是值得注意的,同時也叫我們知道這善行乃是神要信徒確實知道,他們在基督里被稱為神的兒女(海德堡要理問答,八十六問;多特信經第五項教理第10條)。但我們要特別留意,在尋求得救確知的這方面,我們不能從善行開始。信心永遠也不能依靠善行,更不能靠善行來達成得救的確知。因為所有的善行都是不完全的,而且這善行或多或少的完全程度,要視信心的強弱而定。可是善行卻是從真實信心而來,且對我們確實得救上有幫助。正如信心在善行上說明了它自己,照樣信心也被善行所堅固並加強。因此,當人看見我們的好行為時,就會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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