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點映控訴《米花之味》團隊抄襲產品,創始人吳飛躍回應不排除走法律途徑

大象點映控訴《米花之味》團隊抄襲產品,創始人吳飛躍回應不排除走法律途徑

來自專欄壹娛觀察4 人贊了文章

文/范棋敏 編輯/師燁東

26日晚,大象點映微信公眾平台在當天的推文中發布了一篇題為「致《米花之味》團隊:請不要打著文藝的幌子,干盜竊的勾當」的文章,大象點映的創始人吳飛躍在文章中放出微信聊天截圖和「大象點映」、「彩虹看電影」兩款微信公號的對比圖,指控「電影《米花之味》借著合作的名義,拿走我們的商業計劃書,全盤抄襲了我們的產品和模式」。

文章表示,去年9月26日,《米花之味》導演宋鵬飛找到大象點映創始人吳飛躍,雙方達成了關於「百城首映禮」的合作意願。第三次見面時,宋鵬飛帶來他所說的「《米花之味》投資人」岳茜,後者表達了她對大象點映項目很感興趣,並從吳飛躍處拿到了大象點映的BP(商業計劃書)。在此後的溝通中,片方雖然表達了合作意願,但《米花之味》因「發行公司未定」和「檔期未定」,始終未與大象點映展開合作。直到今年三月底,《米花之味》定檔,與大象點映的合作也「不了了之」。

但是事情並未就此結束,《米花之味》上映前一周,大象點映發現《米花之味》正在一個名為「彩虹看電影」的眾籌點映平台推廣,該公號的模式甚至介紹都與大象點映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而該公眾號所屬公司「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法人,正是導演宋鵬飛所說的「《米花之味》投資人」岳茜。

大象點映文章里放出的對比截圖

吳飛躍就此聯繫《米花之味》導演宋鵬飛對質,對方表示宣發部分自己並不清楚,和「彩虹看電影」合作的事他也是前兩天才知道,並表示完全不知道「彩虹看電影」背後是岳茜的公司,後來甚至稱岳茜並非《米花之味》的投資人,而岳茜則始終沒有對吳飛躍作出回應。

4月17日,吳飛躍通過《米花之味》電影海報上的出品公司「永安(天津)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查明導演宋鵬飛和岳茜同為這家公司股東,並推斷出「他們至少是在2015年就相識」。

壹娛觀察(微信ID:yiyuguancha)就此事聯繫到大象點映創始人吳飛躍,他表示,公開發聲的目的是希望對方能直面事實真相併進行公開道歉,未來是否要走法律途徑,還要看對方的態度而定。此外,吳飛躍希望此次行動能對其他創作者、創業者產生借鑒意義,讓他們在遭遇類似惡意抄襲的侵犯時也能提高警惕、最終有勇氣站出來向公眾闡明真相。

被投資者拿走BP並模仿、抄襲並不少見,對於文娛圈的創業公司來說,這樣的事情是否違法,又如何維權?壹娛觀察採訪了北京民博律師事務所的胡佔全律師,其表示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權有兩種具體方法,方法一需要判定侵權構成四個要件:一是確為違法行為,二是確有過錯,三是有損害結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方法二要看涉事雙方是否有過密切接觸,以及雙方的產品是否實質相似。

本案中的大象點映和「彩虹看電影」曾經為了合作而密切接觸大象點映公司的核心內容,「彩虹看電影」對大象點映的經營方式、項目設立、版式、內容順序、教程文案等有條件了解接觸,具備了侵權的前提條件;而「彩虹看電影」公眾號的文案、版式設計等從一般公眾的認知上看是無法區分的,因此也已經構成實質相似。

「大象點映」與「彩虹看電影」文案對比

除了以上兩點,還要看「大象點映」公眾號及相關內容是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內容的「表達」。「彩虹看電影」公眾號的相關內容,即界面的版式、教程內容的文案,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範疇,因此如果大象點映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原創性,就能確認侵權並索賠;但如果版式是模板、內容非原創,則不能證明侵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只保護內容,但不保護思想,而本案中的「彩虹看電影」公眾號作為程式化的內容,介于思想與內容之間,所以不能確定該公號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在胡佔全看來,大象點映和《米花之味》的案件相對複雜,是否構成侵權要綜合判斷,有許多因素限制,不過,從目前情況來看,只要能夠證明「大象點映」是知名商品,就能判定「彩虹看電影」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需對大象點映做出賠償。

胡佔全建議,創業者要有對自己的BP進行保護的意識,需要在合作前期簽訂保密協議及承諾書。如果被投資人侵權,則需要提交「文案是自己原創」的證據、交付的證據,並結合會議紀錄、備忘錄等輔助證明材料。

對於大象點映方面的指控,記者試圖採訪《米花之味》方面,但是截至發稿前,壹娛觀察嘗試以多種途徑聯繫《米花之味》及「彩虹看電影」團隊,均未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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