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天主教在華慈善事業研究(四)

明清時期天主教在華慈善事業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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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教與施善:明清時期天主教在華慈善事業研究(1582-1911)

張先清

四、天主教慈善事業與晚清城鄉社會救濟結構的變化及影響

道光三十年(1850),在江南地區傳教的耶穌會士卜亦奧面對洪災肆虐、難民蜂擁的悲慘處境曾經寫下這樣的一段話:

「如果我們有權組織管理慈善事業,繼續已開始的仁愛工作,在上海,我們定能收穫無數的救靈成果……我從教區的四面八方,得知教友們行的慈善事業,使我們大得人心。」

顯而易見,明清時期天主教在華開展各項慈善事業的目的,除了本著天主教慈愛信義,為社會貧弱人群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服務之外,借行善以擴大傳教果實,使更多的中國人皈依天主教,從而基督化中國也是一個重要的目的。然而,無論是秉持慈悲為懷心緒,無私救濟黎民,還是以慈善為手段實現宗教征服,天主教在華開展的慈幼撫孤、救治疾病、賑災恤貧等一系列慈善事業,在舒解社會苦難,提供弱勢社群急需的最基本的精神與物質安慰方面,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積極效果。天主教會作為一個宗教組織加入到扶貧濟苦的行列,對於明清時期脆弱的中國城鄉社會救濟力量來說,無疑具有不可低估的社會意義。特別是晚清時期,隨著天主教較為普遍地在中國各地開展慈善事業,中國原有的城鄉社會救濟結構發生了新變化。

在鴉片戰爭以前,由於天主教在華所開展的慈善活動仍然有限,承擔中國城鄉之間社會救濟活動的主要是官府與民間兩種力量。為了維護統治,減緩社會矛盾,明清兩朝從朝廷到各級官府都對社會救濟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在各地設立了不少救助機構,例如,興辦育嬰堂、清節堂或敬節堂以收養棄嬰,撫恤孤寡老人。設置施棺所、義冢以安葬貧苦百姓。並設有社倉、義倉,以備災荒、戰亂年間開倉施糧,賑濟饑民、難民。除此之外,以士紳、宗族及佛道教為主的民間社會力量也創辦有不少類似的善會組織,從事各類慈善活動。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中國城鄉社會救濟結構一直由上述兩股力量組成。

然而,進入晚清以後,隨著天主教會在華傳教活動逐步深入,天主教各修會在各個傳教區創辦了各類慈善機構。在相當多地方,這些由天主教會維持的慈善機構往往比較活躍擔負著地方社會重要的救濟工作。在災荒、戰亂期間,天主教會更是在賑濟災民、救助難民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此表明,天主教會的慈善事業已經在近代中國城鄉社會救濟活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天主教會作為一種新的慈善力量加入到原有的官府一民間救濟行列,從而改變了傳統中國城鄉社會救濟結構。

然而,天主教會慈善活動加入後,在促使傳統中國城鄉社會救濟結構發生變遷的同時,也使得教會的慈善事業一度陷入到晚清頻繁發生的中西教案糾紛中。儘管天主教會在近代中國所開展的各類慈善活動是積極有益的,也贏得了一部分中國民眾的認同。但是,在晚清特殊的時代背景下,一些天主教的慈善行為並不能為中國社會某些階層所理解,甚至成為引發民教衝突的一個原因。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天主教會在華的育嬰事業。

在晚清此伏彼起的教案中,由教會育嬰事業而引起的衝突占定比例。同治元年(1862)的江西南昌教案、同治九年(1870)的天津教案、光緒十七年(1891)的湖北武穴教案、宜昌教案都是因為天主教會育嬰事業而引起民眾猜疑,從而激發大規模民教衝突,進而導致中西交涉的教案。在上文中,我們已經了解到設置育要堂與孤兒院,收養社會上的棄嬰及孤兒,是天主教在華極其重要的一項慈善事業。平心而論,此項慈善事業對於中國維持人口規的穩定增長有著積極的意義。傳統中國士大夫們曾經大力提倡「保要」,要求官府、富裕人家在饑荒年代粗出資出力收養社會上的棄嬰,將其當作救荒的一項重要內容。士大夫們之所以倡導保嬰,除了不忍見生靈塗炭之外,更重要的是將這種行為視為穩固封建統治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善政。而天主教會在晚清各地大範圍地開展育嬰慈善事業,實際上也是與中國治階層的「嬰育之舉」相符合的。那麼,天主教會的這項慈善事業,為什麼在一定時空背景下反而成為攻擊天主教會的一項罪行呢?

(天津教案 望海樓天主堂)

(如今的望海樓天主堂)

造成中國民眾誤解晚清天主教會在華育嬰慈善事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天主教育嬰機構所收棄數量眾多及嬰孩較高的死亡率,很容易引起不明真相民眾的猜疑。晚清時期,天主教會大量收養社會上的棄嬰,這些棄嬰在被送進育嬰堂之前,有不少因為被遺棄路邊野外的時間過長,已經是奄奄一息,此外還有一部分本身患有嚴重的疾病,再加上育嬰堂、孤兒院衛生條件普遍簡陋嬰孩未能得到良好的照顧,動輒得病染疾死去,因此收容進育嬰堂內的嬰孩往往存在很高的死亡率。育嬰堂內大批嬰孩死亡,導致社會上對於天主教會收養棄嬰的行為疑忌紛起。

其次,天主教會認為垂死嬰兒領洗後,可以解除原罪,靈魂獲救升天,因此傳教士和鄉間傳道員在遇見街衢、道旁垂死棄嬰時,經常給他們施洗。其施洗儀式也容易引起外界懷疑。在普通百姓看來,一方面,天主教育嬰堂收進社會上大量的棄嬰,但嬰孩又大批死亡;另一方面,傳教士為垂死嬰孩施洗天主教儀式又令人難以理解。因此,他們很容易將天主教會收養嬰孩的目的與民間社會流傳的採生折割之類邪術聯繫起來,以為天主教會收養嬰孩,並非行善,而是懷有險惡的用心。同治元年(1862)江西地方刊刻的一道反教揭帖就指控天主教傳教士收養育嬰在於採生折割

乃羅安當、方安之……分布黨類,拐騙男女幼孩,取其精髓,造作藥丸,數月以來,致死童男不下數百人…搜其內外,尚有男孩十餘人,女口六、七十人,皆目瞪口呆,不能言語,其為邪迷無疑。……復於該堂後進天井石板下,起獲嬰孩髮辮、骸骨一捆,其骨皆截數段,骨內之髓概行吸去。並有血糕血酒等物。其餘犯禁之具,不一而足。該教如此作為,天地不容,神人共憤。

實際上,這些指控基本上來自毫無根據的謠傳,晚清一些有識官員如曾國藩、薛福成、張之洞等都曾對此加以澄清。如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爆發後,曾國藩奉命辦理此案,他在一封奏摺中就駁斥了社會上對於天主教會育嬰堂採生折割的指控,並分析了產生這些謠傳的根源:

…至仁慈堂查處男女一百五十餘名口,逐一訊供,均稱習教已久,其家送至堂中豢養,並無被拐情事。至挖眼剖心,則全系謠傳,毫無實據。……惟此等謠傳,不特天津城內外,即昔年之湖南、江西,近年之揚州、天門及本高省之大名、廣平,皆有檄文揭帖。或稱教堂拐騙丁口,或稱教堂挖眼剖心,或稱教堂誘污婦女。厥後各處案雖議結,總未將檄文揭帖之虛實剖辨明白。此次詳查挖眼剖心一條,竟無確據,外間紛紛言有眼盈壇,亦無其事。蓋殺孩壞屍采生配藥,野番兇惡之族尚不肯為,英法各國乃著名大邦,豈肯為此殘忍之行?以理決之,必無是事。

曾國藩還指出:

天主教本系勸人為善,聖祖仁皇帝時久經允行,倘戕害民生若是之慘,豈能容於康熙之世?即仁慈堂之設,其初意亦與育嬰堂、養濟院略同,專以收恤窮民為主。每年所費銀兩甚巨,彼以仁慈為名,而反受殘酷之謗,宜洋人之憤憤不平也。

在曾國藩看來,百姓猜忌天主教育嬰乃是因為:

仁慈堂收留無依子女,雖乞丐窮民及疾病將死者亦皆收入。彼教又有施洗之說,施洗者其人已死,而教主以水沃其額而封其目,謂可升天堂也。百姓見其收及將死之人,聞其親洗新屍之眼已堪詫異,又由他處車船致送來津者,動輒數十百人,皆但見其入而不見其出,不明何故。

再者,育嬰堂「死人過多,其掩埋又多以夜,或有兩屍、三屍共一棺者。」這些都容易使百姓生疑。

此外,還應當提到的一點是,晚清時期天主教會往往育嬰堂與孤兒院並設,後者收養的大多是一些年歲較大的貧苦孩子,其中又以女孩為多,此舉也招致了社會上對天主教會的誤解。現存一份同治年間江西官府與地方士紳在天主教會育嬰問題上的答問詞就清楚地反映了這一點:

問:我等從上海來,彼處天主堂甚多,都說是勸人為善。譬如育嬰一節,豈不是好事?

答雲:我本地育嬰,都是把人家才養出的孩子抱來乳哺,他堂內都買的是十幾歲男女。你們想是育嬰耶還是藉此採生折割耶?

以上所列都是晚清時期挑起百姓對天主教育嬰事業猜疑、攻擊的社會原因。

正如曾國藩所指出的,西方人及天主教會很難理解教會廣行善事卻遭到譴責。同治元年(1862)江西、湖南等地爆發民眾燒毀天主堂案件後,當時法國駐華公使哥士耆曾經向清廷遞交照會,內中就指出中國社會對於天主教會慈善事業的誤解:

現今內地好事者見傳教士帶有幼年男女,遂多疑義,不知本國傳教經費皆由本國暨義大利等國,凡在幼年男女,按月各捐百文集成,遂有巨萬銀兩,解來中國,分給各省主教,俾得建造天主堂及學堂、育嬰堂等項公所。是以見有遺棄嬰孩,不忍聽其死於犬彘之口,必收養堂內,稍長各授以業,及時婚嫁而後遣之。各堂行此已久,並非創舉,在傳教士舉泰西各國義助之財,竭心力以布之,中國方恐為善之不足,何至窮凶極惡等於采割一流?

一部分在華天主教傳教士也希望能夠向清朝官府與百姓澄清教會育嬰事業的慈善性質,例如,同治六年(1867)遣使會士、主教孟振生利用清廷下旨鼓勵民間開辦育嬰事業的時機,致函清總理衙門,詳細說明天主教育嬰事業的緣起、經費來源及教養情況:

(遣使會士、主教孟振生)

敝鄉設有濟嬰會,系十二歲以下嬰童,將所得日用零錢,撙節獻納,及為父母者代子輸將。始自法國,一方效行。西洋各國,善資輻輳,日加增廣。有會首總司出納分撥往各省主教,用以製藥救療小兒,兼收養孤苦遺棄嬰孩。……男女嬰孩各居一所。至六、七歲,明悟稍開,責令讀書,或習針指,長大成人,男則擇業謀生,女子以禮遣嫁。

由於晚清時期因為教會育嬰堂問題頻繁引發教案,因此清政府試圖對天主教會在華育嬰慈善事業加以改革,限制、甚至禁止教會在華育嬰。早在同治元年(1862)南昌教案爆發後,江西巡撫沈葆楨就上奏清廷,指出教會育嬰難免造成麻煩:「查法國傳教條款,本無教堂養育幼孩明文,且所收幼孩女多男少,自五、六歲至十一、二歲不等,亦無懷抱乳哺者。紳民不能無疑。」同治九年(1870)天津因為民間謠傳天主堂迷拐嬰孩而發生焚毀教堂、殺死西人的大教案,幾乎引發中外戰爭,由此引起了清廷對於教會育嬰問題的高度重視。曾國藩與文祥等清政府高級官員就曾明確表示「傳教不宜兼設育嬰堂」。

(沈葆楨)

清政府隨後出台了一部旨在處理教案問題的《教案章程》,該章程包含有八項條,內中第一條就是專門針對教會育嬰事務:

教中所立育嬰堂向未報官立案,而收養幼孩,其中事難明白,因此釀疑起釁者有之。何不將外國育嬰堂概行裁撤,以免物議。……如必欲設堂,只收養奉教者無人撫養之孩,然亦必報官立案,註明何日收養何人。

這條章程反映了清政府反對教會在華開辦育嬰堂事務的態度。按照清政府的意見,即使教會堅持收養嬰孩,只能收養教徒遺孤,而且對於收養的嬰孩必須報官註冊。據《清末教案》第二冊記載,光緒十五年(1889),廣州地方法國天主教會育嬰堂派人挑送堂中7具死嬰出城埋葬,導致民眾起疑,謠言四起,「聲稱洋人殘害嬰孩,鑿鑿有據,必欲盡殺教士毀拆教堂而後甘心。」

時任兩廣總督張之洞為了消解矛盾,就與法國駐廣州領事於雅樂磋商,制定「稽查教士設育嬰堂辦法」,並上奏清廷,請求頒行全國,照此辦理。

(張之洞)

其法是「令教士將所設育嬰堂每日收養及病故嬰孩各若干名,按月列單具報。每月由臣(指張之洞—引者注)派員到該嬰堂查看一次,如育養未得其法,或乳媼照顧不力,隨時商令更改。如有病故,立即填寫報單,報由管理育嬰堂委員親往驗明,加蓋驗數給還該嬰堂存據,然後用棺木殮埋,不得仍前用物包裹。」此條辦法的宗旨是將包括天主教在內的所有西方教會在華開辦的育嬰慈善事業納入清政府的統一管理之下,換言之,教會育嬰堂的管理權將從教會移交到清朝各級地方官府手中,對於天主教會來說,自然不能接受。因此,儘管清政府批准了張之洞的辦法,將其頒行全國,但卻遭到了在華天主教會的抵制與反對。此後,因為教會育嬰事務引發的教案仍然在各地頻繁發生。清政府為了消弭教案,再次試圖處理教會在華育嬰問題。不少清廷高級官員或是紛紛上奏要求禁止教會在華育嬰,或是再度要求加強對教會育嬰堂管理,但都因遭到西方各國駐華使節及在華教會抵制而無法推行。

必須指出的是,天主教會在華育嬰活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清廷育嬰事業的發展。鑒於無法從制度上取消教會育嬰堂,清政府就轉而希望通過大力自辦育嬰機構以抑制教會育嬰事業。據清末教案》第二冊記載,光緒十七年(1891),官員洪良品

(洪良品)

上奏請求自辦育嬰以削弱教會育嬰,「於各教堂左右設一官局,名為保護該夷,自辦育嬰,以奪其謀,兼清姦宄,以破其黨。」同年,御史恩博奏上「為教案起於育嬰,請飭各省廣設育嬰堂」一折,請求清廷命令各省,「籌捐集款,廣設育嬰處所,收養嬰孩。無論在城在鄉,人煙湊集之區,一律擴充,通籌添設。其舊有者一律認真整頓,以期實惠及民。」恩溥指出此舉不僅可以「預杜亂源,下順輿情」,而且可以「隱培國脈,化薄海貪殘之俗,絕強鄰輕侮之萌」,「一舉而數善備焉。」恩此奏得到了清廷的認可,很快頒布上諭,要求各省官員妥善籌劃育嬰堂事務:「育嬰一事,從前疊奉旨通飭辦理,現在教案繁興,半由各國育嬰起釁,若使地方官籌辦盡善,自可隱杜亂萌。……著各直省將軍督撫悉心體察,妥為籌畫,總期實惠及民,以恤窮黎而彌隱患。」此後,各省官紳掀起了一股興辦育嬰事業的潮流。這是天主教慈善事業影響晚清中國城鄉社會救濟結構變化不可忽視的一個方面。

五、結論

本文針對明末至晚清天主教會在華慈善活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由文中可知,從明末至晚清,天主教在華慈善活動經歷了一段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鴉片戰爭以前,由於在華天主教會自身的力量仍然有限,而且在相當長時期內處於一種被禁止傳播的境地,因此,儘管此時期天主教會也開展了一些慈善活動,但仍處於起步階段,在傳統中國城鄉救濟結構中所佔的比例是低下的。晚清以後,情況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此時期,天主教會在華慈善活動也進入到一個新階段。晚清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裡,天主教會在慈幼恤孤、醫療衛生以及賑濟災民、難民等方面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舒緩了社會苦難,解除了部分百姓的疾苦。可以說,晚清時期天主教會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中的一種重要救濟力量。天主教會的慈善事業,也已是近代中國城鄉社會救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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