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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積金出新政,「商轉公」後能省下34萬房款

北京公積金出新政,「商轉公」後能省下34萬房款

最新政策,北京2016年出台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北京各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區間是[5%,12%]。

如今,「住房公積金」已成為變現能力很強的社會保障。用途範圍涵蓋了買房、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等其他住房消費。另外,重大疾病、退休等都可以按一定限額提取。

最完美的是,提取公積金沒有了以前的複雜程序和門檻,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公積金卡合作銀行櫃檯辦理,以後每月從ATM機上取錢就可以了。

家裡快揭不開鍋了,就狠心放棄A方案吧

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公積金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單位選擇最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按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單位選擇大於最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和個人繳存額必須相同。一般情況下,繳存基數是職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新人則是當月工資,區間是 [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

A方案:比比君上年月均工資8000元,所在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是10%,則今年開始(一般從7月開始)每月單位會劃撥1600元給公積金管理中心比比君的賬戶,其中800元公司承擔,另800元從比比君工資中扣除。

B方案:同樣是月均8000元的工資,然而,比比君希望每月到手工資多一點,和單位簽協議時,公積金按最低工資基數2130元×10%的繳存比例計算,單位每月繳納213元,自己不用繳納。

如果你是比比君,你會選擇B方案么?如果不是家裡用錢到了揭不開鍋的地步,相信多數人會果斷選擇A方案。無論個人繳存的,還是所在單位為你繳存的,都屬於個人所有,當然繳納越多越好。

不想申請公積金貸買房時被拒絕,這6個細節尤為重要

正因為有了公積金貸款,剛需族買房有了很大的底氣。如果你不留意以下這6個細節,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坎坷了。

申請到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能省34萬

貸款買房時,省錢力度的排序一定是「公積金貸>公積金組合貸>商業貸」。公積金貸款買房利率最低,成為多數買房人首選。那麼,公積金貸到底能省多少錢吶?且看比比君為你算這筆賬。

比比君買一套兩居室新房,總貸金額100萬,貸款年限30年,還款方式選了等額本息:

最終計算出,公積金貸款比商貸節省34萬元還貸總額,月供節省近1000元。這34萬,在老家都是一套房子的首付錢了。

「商轉公」太省錢了,順利通過申請還得做好「三步走」戰略

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間長、手續繁雜、放款速度慢,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等因素,買房時只能使用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僅利息就能省幾十萬,房貸壓力太大的情況下,後期「商轉公」是個不錯的選擇。

確保滿足申請條件

申請人或者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申請人或者配偶應當在本市已辦理了用於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該貸款尚未結清;

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於正常繳存狀態;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

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商轉公貸款規定》的擔保(抵押或者質押)。

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的時間為準,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職工購買的住房有其他權利人的,職工不能以該住房申請商轉公貸款,也就是說,除了以上的關係外,其他任何關係都不能作為共同申請人,只能一個人申請。

充分準備申請資料

公積金聯名卡;

有效身份證明;

結婚證(未婚無需提供此材料);

二手房買賣合同;

不動產權證(尚未取得房地產證且以自有其它房產或第三方抵押房產提供抵押擔保的除外);

借款抵押合同;

貸款支付證明;

貸款、還款證明(至少包括近12期記錄,同時準備:原貸款明細+還款計劃);

抵押相關證明(不動產權證複印件+房產權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抵押物詢價單或評估報告);

關係證明,戶口簿;

還款賬戶(受託銀行借記卡、存摺提供任意一樣即可);

辦理流程早知道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審批和抵押登記等工作都壓縮到10個工作日內,以調和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各自需求。

比比君語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然而,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僅一方有公積金:直接對半分割;

雙方都有公積金: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離婚後,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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