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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繼承得來的房產,妻子有份嗎?

丈夫繼承得來的房產,妻子有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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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會出現夫妻一方的父母去世後留下遺產,比如丈夫的父母去世後,丈夫繼承了父母留下的一套房產,在夫妻雙方感情好的時候,都會把這份遺產當然視為家庭共有財產,可是一旦兩人感情破裂為了財產錙銖必較時,對於丈夫繼承獲得的財產,妻子有權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0年10月,小明與小美經朋友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後,兩人辦理了登記結婚。小明有一個姐姐小英,長期在國外工作定居。2015年5月,在一次外出旅遊途中,小明的父母遭遇車禍不幸雙雙去世,老人留下一套價值800萬元的房產,生前沒有立遺囑。小英向弟弟小明表示,自己長期在國外生活,平時都是小明照顧父母,她願意放棄對父母房產的繼承。小英寫了一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並去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同時,小明辦理了房產的繼承權公證,並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2017年3月,小美意外發現了小明的婚外情行為,雙方為此鬧得不可開交,經過半年多的冷戰,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於小明繼承父母的房產產生了爭執,小明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留下的,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小美認為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雙方為此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房子登記在小明的名下,應當由小明按照市場價格的一半給予小美補償。

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為繼承或者贈與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財產是給夫妻一方時,該財產才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作為被繼承人的父母沒有留下遺囑,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明確指定財產歸自己的子女所有,此時夫妻一方因法定繼承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父母遭遇意外沒有留下遺囑,在小英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小明成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儘管小明通過繼承權公證,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小明的父母並沒有在遺囑中明確房子只歸小明一人所有,因此,房子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平均分割。

小仙建議,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獲得財產,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另一方有權分得其中的一半;二是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房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擔心子女離婚被兒媳或女婿分走一半,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並且在遺囑中表述清楚,比如明確表述「房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其他人不得主張權利,不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只是在遺囑中採用「房產由兒子與女兒各自繼承一半,或者由兒子與女兒按照一定比例繼承」之類等詞語,沒有明確強調排除自己子女之外的人分割財產,一旦引發子女的離婚訴訟,房產等財產難免會被兒媳或女婿分走一半。

法條檢索:

1.《繼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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