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小僧為例,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凍結查封的平台資產如何處理?

以唐小僧為例,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凍結查封的平台資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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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本文授權嚴禁轉載

導語:

在互聯網平台被爆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凍結查封的平台資產如何處理?

哪些資產可以在偵查階段就退賠?

哪些必須在審判結束後清退?

如果唐小僧的新浪支付平台內真的有2個億的投資人資金被凍結,能否在偵查階段就退回給投資人?如何退?退多少?

比如尚在投資人個人資金賬戶內,還未投入項目的財產,被警方凍結後如何處理?

對於已經用於投資的資產或已經進入集資人資金池的財產,如何處理?

另外,集資平台自有資金如何處理?

罰款、沒收財產、退賠投資人和賠償供應商、員工工資的順序是什麼?

正文:

在非法集資案件爆發後,很多投資人的資金無法兌付,導致大面積恐慌情緒,而對於多數人而言,他們並不了解該類案件辦理的程序,導致各種猜測、謠言廣泛傳播,筆者特撰寫此文,以作參考:

司法機關辦理非法集資案件的程序:

首先需要了解,我國非法集資案件一般的處置程序,從辦案角度而言,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七個步驟:

(一)成立專案組

(二)制定處置方案

(三)公告取締

(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七)集資款項清退。

資金問題是重點:

非法集資案中,在經偵立案以後,平台的涉案資產一般會被第一時間查封

比如一旦P2P等互聯網金融平台爆雷,被公安機關以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偵查,相關涉案賬戶既有可能被查封。

而且,被凍結的平台資金中,很多都有投資人還未用於投入項目,僅僅是充值進入自己在平台賬戶內的資金,這部分資金屬於投資人所有和管理,但是,因為進入了涉案的平台(或者第三方託管平台),因此一起被凍結而無法提現,此時投資人應該怎麼辦?

是要等到全案審判結束以後才能清退嗎?

能否清退多少呢?

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從立案到審判,短則半年,長則2-3年,如果等到訴訟全部結束才清退,是否不太合理?

第一種情況:尚在投資人資金賬戶內的資產被凍結如何處理?

以有第三方託管的唐小僧案為例:

假設唐小僧的新浪託管賬戶上還有錢被凍結?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如公安經偵部分)一旦立案後開展偵查措施,會將涉案嫌疑人、涉案公司平台的所有關聯資金賬戶進行查詢後全部凍結、對相關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而在互聯網理財平台涉嫌非法集資案中,往往就會出現平台投資人賬戶被一同凍結的情況,甚至會有大量的用戶在平台爆雷前幾個小時把資金充值進入其平台的個人賬戶,但還未進行投資,平台出事後,所有的資金都被凍結,無法取出。

此前有投資人諮詢筆者,唐小僧的資金為新浪託管,在平台爆雷時,新浪的託管賬戶上還有數億用戶資金同時被警方凍結,這筆資金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等到所有審判結束後處理?

對於此問題,筆者認為要確定這些被託管賬戶內的資金是何種性質。

首先,可以確定,這些都是投資人的合法財產;

其次,投資人在唐小僧開設了資金賬戶,託管在新浪的平台內,也就是說,這些被凍結的資金應該有一部分還是在投資人的個人賬戶內。從所有權上,他們屬於所有權明晰的投資人資產,與案件的非法集資事實(嫌疑)無關,並沒有必要全部放入唐小僧的所有涉案財產內按比例分配。

對於這部分錢,如何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明確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對於這類可以案件偵查階段就能基本確認無案件犯罪事實無關的財產,投資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也可通過律師與辦案機關、檢察院、法院溝通,在案件資料能否確定資金歸屬的情況下,申請及時解除凍結、查封措施,不用等到判決之後。

全額提現還是按比例提現?

因為這部分資金並未被集資人控制、使用,他們僅僅只是放置於集資平台的賬戶內(或託管賬戶),實際控制權和所有權在理論上還是屬於投資人本身,因此,在技術允許的情況下,一般都能查清資金的來源和走向,可以做到資金的原路返還和全額提現。當然,考慮到辦案機關的人力和警力分配問題,投資人也應該積極配合警方開展的登記工作,準備好相關的轉款記錄和賬戶資料,加快這部分工作的進行。

第二種情況:對於已經被用於非法集資資金池和自融的涉案財產,按比例清退

但是,在實踐中,還有多種情況,比如對於這種定向委託理財計劃平台而言,可能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自融和資金池問題。如果資金已經被嫌疑人、集資人混同進入資金池,由於錢是種類物,一旦混同就很難查清來源歸屬,這時候,我們可以視作資金的占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資金的最終清退,就可能要等到審判結束之後,退還給投資人,如果涉案財物不足以全部返還的,就按投資人的投資額按比例返還。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四款: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第三種情況:平台的如果有合法或者不涉及非法集資問題的項目 ,如何處理?

在今年的資管新規29號文發布後,唐小僧還發布了招財僧P2P業務,即企業直接借款, 這類業務如果是真實的企業借款,而且唐小僧合規操作(不涉及資金池、自融、虛假項目、超級債權人模式等),投資人完全可以直接找企業實現債權。

另外,唐小僧案中,還有為金交所導流的業務。投資人此前可以在平台上購買唐小僧與江西贛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與廣東華僑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合作產品,當然,這些產品僅僅是在交易所備案。

對於這一部分的產品,可能涉嫌違規操作,違反29號文規定,但是並不一定涉嫌非法集問題資犯罪。

因為對於唐小僧而言,如果其在此種交易模式僅僅承擔一個為金交所導流用戶的角色,也就是說如果資金並不是進入唐小僧的資金池,而是直接通過託管平台進入了企業賬戶或相關賬戶,那麼投資人的資金應該能夠與交易所產品(真實的資金使用人)對應,此時就是比較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

如果相關證據能否表明此種模式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問題的話,可以由投資人與資金使用人之間自由協商是否提前終結交易關係,或者通過民事訴訟手段另行解決,而不是參與到案件最終審判後的整體按比例退還。如果這些資金目前也被凍結的話,如果能查明其與非法集資案件無關,筆者認為,就應該在偵查階段結束後及時解封。

第四種情況:集資平台自有資金的處理:沒收和罰款?

另外,在該類案件中,還會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集資人自有資金、財產與投資人的投資額的區分。

這項工作一般也是在偵查階段由辦案機關委託司法會計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對於投資人的財產和投資額,依法按比例退還給投資人,但是,如果還有平台自有的財產,如何處理,也是一個問題。

是作為作案工具、違法所得全部沒收嗎?不是這麼簡單。

對於這類刑事案件涉案財產的處理,一般也是在審判結束後,統一由法院的執行庭處理。比如,將能夠確定屬於投資人的資金全部返還投資人之後,剩下一部分涉案公司自身的財產,如何處理?如果此時依然有大量投資人的投資無法返還,同時公司還有大量的對外供應商欠款,還有法院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處罰,這些都要如何處理?是全部沒收了事?還是先繳納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互金平台一般很少有此種情況,比如公司的廣告牌砸傷人要優先賠);(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此可以視作第一順位);(三)其他民事債務(退賠供應商的債權);(四)罰金(非法吸存最高罰金50萬);(五)沒收財產(一般剩不了多少)。

而對於員工工資,如果確認合法且應該支付,一般會歸入第三順位,即其他民事債務(即與供應商欠款、其他民事債務一起按比例清退)。而法院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刑,則是在最後的順位,而在那個時候,平台本身資產基本已經在投資人退賠階段就被按比例」瓜分」乾淨了。(曾傑: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辯護、網路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撰寫於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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