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性騷擾行動的一些擔憂

關於反性騷擾行動的一些擔憂

來自專欄羚羊法學6 人贊了文章

關於反性騷擾機制的搭建,乃至反性騷擾活動的組織,實際上我是抱有一種相對悲觀的立場和態度的。

這絕對不是所謂的存粹的悲觀主義,這一種感受也絕非空穴來風。我認為: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性騷擾」「性侵」的定義,實際上,受害者維權的仍然是很困難的。

就目前而言,我們看到的被指控性騷擾的人,大部分都是公眾人物,性騷擾的指控無一例外的降低了公眾對他們的社會評價。

如果這些被控告性騷擾的人以名譽侵權為由起訴舉報者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困局:被指控性騷擾的人,只要能證明舉報者有發布信息行為,以及能夠證明被指控性騷擾的人因為這些信息蒙受了名譽損失,基本上,這場官司他就贏了一大半了。

之所以這麼說的原因在於,一方面而言,法律沒有對「不當舉止」和「性騷擾」進行明確的界定,譬如我們一般意義上的「性侵」,通常被認定為「強姦」,但是在性騷擾語義下也可以指代其他侵犯行為,甚至是讓人不舒服的行為——可是強姦和「令人不舒服的行為」中間的差別實在太大了。

另外一方面,性騷擾受害人保留被侵害的證據的可能性太低,尤其是輕微的接觸型性騷擾。打個比方,在沒有攝像頭的地方被人摸了大腿,想要進行舉證,難度真的太大了,縱使有證人證言幫助也不大,因為「言詞證據不能單獨用於認定事實」。我們不能指望每一次正好都有正義之士拿著手機錄下證據,這個幾率太小了。

當然,取證困難的問題,隨著科技的進步,是有解決的可能的,除了更密集的監控錄像外,未來也有可能出現類似於英劇《黑鏡》第四季中,從人腦提取出記憶視頻的技術,當然,這個話題與我想要講的東西有點偏,畢竟我們並不是在討論科學幻想。

只是如果被指控者能夠贏得名譽侵權的訴訟,從某種程度而言,他的性騷擾罪行其實便是變相的被洗白了。而且有了判決書的支持與背書,想要擰轉輿論壓力,對於這些公眾人物往往也就是分分鐘的事情。

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國訴訟制度中的舉證責任,對性騷擾舉報者而言是不利的——被指控者沒有自證清白的舉證義務,這一情況非常直觀的體現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規則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五十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我曾經跟同事討論:是否可以在指控性騷擾的時候,實行舉證責任的導致,但是我們的結論都是:太難了,如果倒置的話,被指控方的舉證義務過重——因為你要證明自己沒做過一件事情,除了不在場證明之外,幾乎沒有其他方式。

這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措施,並且會導致更多的「狩獵」冤案發生。

剛剛說的這些問題,其實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而且目前看來好像沒有找到解決辦法。雖然當下的反性騷擾活動可能還不會或者比較少會遇到這個問題,但是這些個問題遲早會成為反性騷擾活動是否能繼續存續下去的關鍵節點——【性騷擾指控&名譽侵權糾紛】訴訟的出現,只是時間問題了。

所以在研究法律的時候,其實會面令一個困局,就是法律其實解決不了很多問題,但是它又是很多社會問題中「正義立場」的標杆。

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反性騷擾活動最終也容易淪為自high,甚至淪為「讓人閉嘴」的工具,如同「抓嫖」一樣。

最後,我想以我自己的態度和設想作為結尾。我覺得反性騷擾當然是好事情,但是「號召性騷擾受害者勇敢揭發」「批判部分極端直男癌/直女癌」應當只是途徑而不是整個活動的最終目的,最重要的是,需要有人提出「我們要構建一個怎樣的兩性相處環境」這一綱領性的思想,我覺得後者才是最重要的,相信在不久後的將來,會有學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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