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領刑九個月賠償29萬餘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領刑九個月賠償29萬餘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領刑九個月賠償29萬餘

中國法院網訊 (萬珊珊 李鳳玲)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經濟損失291949.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7日凌晨5:04時許,被告人許某駕駛小型客車經211省道由北往南靠右行駛至江西省進賢縣境內某處,碰撞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吳某,造成被害人吳某受傷,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許某在事故現場打120急救電話,並送被害人吳某到醫院治療。同日6時許,被害人吳某因救治無效死亡。經江西省進賢縣交警大隊認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許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吳某無責任。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許某主動到江西省進賢縣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另查明,被害人吳某受傷後在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4元。被害人吳某出生於1957年10月24日,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進賢縣民和鎮某村。肇事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許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合理的經濟損失被告人許某應予賠償。由於被告人許某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三原告人合理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14元、死亡賠償金260867.4元(13242元/年×19.7年)、喪葬費28068元、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酌定3000元,共計291949.4元。上述經濟損失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4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81935.4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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