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治療過程中存在多種過失致患者昏迷,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5月24日,原告某甲因主訴「經量增多2年」至被告甲醫院住院治療,5月26日,甲醫院為某甲行全子宮切除術。5月28日,某甲出現呼吸心跳驟停,考慮可能為肺栓塞。此後某甲一直處於昏迷狀態。2014年8月14日,某甲出院。出院後,某甲又於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4月27日(共256天)在被告乙醫院處住院治療。出院診斷:意識障礙病;缺血缺氧性腦病;心肺復甦術後;氣管切開術後;肺部感染。
患方觀點
原告某甲於2014年5月24日至被告甲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子宮肌瘤、重度貧血。5月26日行經腹全子宮切除術。5月28日,原告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處於昏迷狀態。為更好治療,於2014年8月14日轉入被告乙醫院治療,後於2015年4月27日出院。原告處於持續植物生存狀態。原告認為二被告存在過失,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1.醫療費569575.2元;2.護理費1969299.49元;3.誤工費130034.7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3800元;5.殘疾賠償金11455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7.營養費766700元;8.被扶養人生活費256766元;9.鑒定費13250元;10.交通費4295.5元;11.殘疾輔助器具費5388元;12.律師差旅費3200.6元,上述費用由二被告按80%的比例賠償。
院方觀點
被告乙醫院辯稱,根據鑒定意見,我院沒有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和被告甲醫院提交的證據我方不予質證。
被告甲醫院辯稱,原告在我院出院時即為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沒有有效治療手段,我方應原告要求至北京治療並墊付費用,原告不應由我方善意行為而獲利。
專家評析
(一)對甲醫院醫療行為的評價
1. 根據患者現有病歷材料所示病史、查體情況及輔助檢查結果,本例醫方「子宮肌瘤、重度貧血」的診斷明確。
2. 患者子宮肌瘤多發,長期經血量大,並已繼發重度貧血,有明確的手術適應症。同時考慮到患者為41歲已婚育婦女,醫方選擇行全子宮切除術式無不當。
3. 患者為慢性失血導致的貧血,入院當時無陰道出血,臨床上應以控制月經量並逐漸糾正貧血後擇期手術為妥。醫方術前未進行電解質監測,且術前短時間內大量輸血,易引起電解質平衡失調,同時可加重心臟負擔,增加心腦血管意外的風險。對此,醫方缺乏應有的重視,未予相應的監測,存在手術時機選擇不恰當,手術前後病情觀察監測不到位的過錯。4.患者從術前開始禁食,術後禁食8小時後僅為流食半流食,術後無輸液補鉀,存在低鉀血症的誘因,5月29日此次呼吸心跳驟停為低鉀血症所致的可能性大。
4. 患者術後血漿D-二聚體雖有升高,但該檢測值升高除了見於肺栓塞外,也見於手術、腫瘤、炎症、感染、組織壞死以及其他多種全身疾病,臨床上主要用其陰性作為排除診斷的指標。從患者術後血氧飽和度不低,雙下肢無水腫,超聲檢查未見雙下肢靜脈血栓,以及超聲心動表現上分析,本例醫方考慮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尚未得到充分支持。
5. 靜脈補充鉀有濃度及速度的限制,若短期內血清鉀濃度增高明顯,將有致命的危險。本例患者心跳驟停後,醫方給予大劑量補鉀治療,存在高鉀血症的誘因。醫方在補鉀治療期間,未監測血鉀,血鉀升高後又未積極採取相應處置,存在治療不完善的過失。
6. 患者兩次心跳驟停後醫方搶救措施不夠完善,如電除顫的使用。
(二)對乙醫院醫療行為的評價
1. 患者兩次心跳驟停經心肺復甦搶救成功後,呈持續睜眼昏迷狀態。其轉入該院時已處於持續植物狀態,醫方行頸髓電刺激治療促醒,且術前向患方履行了相關風險告知義務。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目前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神經電刺激治療是當前促醒治療的新方向之一,其中頸髓電刺激為近來出現的一種新方法,醫方的相應處置無不當。
2. 頸髓電刺激作為促醒治療的新方法,其在臨床上的促醒率不高,患者經該治療未達到預期效果,分析與其入院時已處於持續植物狀態,病情難以逆轉有關。
3. 醫方存在病曆書寫不規範的過失,但與患者病情轉歸現狀無明確因果關係。
(三)關於患者最終結果與上述兩家醫院之間的因果關係分析
1. 本例患者的病情轉歸現狀,經分析與子宮切除術後,先後兩次突發心跳驟停,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有關。而前後兩次心跳驟停,考慮為血鉀異常所致的可能性大
2. 甲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手術時機選擇不恰當、病情觀察不到位(如未積極監測電解質)、治療不完善等過失,與患者的病情轉歸存在較密切的因果關係。考慮到本例病情較複雜、婦產科醫生在認識與處理急診科病例上的局限性,以及當地的醫療水平,建議本例醫方應對患者的病情轉歸現狀承擔主要責任。
3. 患者入住乙醫院時已處於持續植物狀態,醫方所給予的診療處置無不當,所存在的病曆書寫不規範過失,與患者病情轉歸現狀無明確因果關係。
綜上作出鑒定意見:
1.建議甲醫院對患者的病情轉歸現狀承擔主要責任;
2.乙醫院所給予的診療處置無不當,所存在的病曆書寫不規範過失,與患者病情轉歸現狀無明確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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