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惡意轉讓股權應如何救濟

前夫惡意轉讓股權應如何救濟

 【案例回放】

  2016年,郭先生因與朱女士感情破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2018年,朱女士發現郭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持有某公司10%的股權,且在2015年已秘密將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權作價100萬元轉讓給案外人劉先生,朱女士認為郭先生在當時未經自己同意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並且應當按照現在股權價值折價補償自己500萬元。

【案例點評】

  一、 離婚後發現原配偶隱匿夫妻財產有沒有救濟途徑?

  實踐中,有不少類似的案例,配偶一方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刻意隱瞞、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以期在離婚時多取得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直到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後才知曉這些財產的存在。針對此類情況,《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一個救濟途徑:「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法律不保護惰於行使權利的人,受害一方可以在離婚後重新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但必須是在其發現上述行為之次日起兩年內提出。

二、 朱女士能否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對於夫妻一方單獨轉讓名下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但多數法院傾向認定為有效。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除了具備財產屬性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股權的各項具體權能由股東個人行使。本案中,郭先生作為股權的持有人,轉讓股權無須徵得朱女士同意,轉讓行為有效,受讓人可善意取得。

 三、 郭先生惡意轉移股權,朱女士能否要求補償?

  為確保公司股權結構不被影響,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不直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而以將股權進行作價給予未分得股權的一方進行現金補償是持有股權的夫妻離婚時較為常用的一種分割方式。本案中,郭先生轉讓股權的行為發生在2015年,當朱女士發現時郭先生已非股權的持有人,由於公司股權轉讓已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權的受讓方系非善意的受讓方,否則朱女士很難通過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進而對股權進行重新分割。另外,關於朱女士主張折價補償,股權的價值是以何時間節點作為折價的基礎勢必也會成為雙方的爭議點。在本案中,郭先生在離婚之前已經實際轉讓了股權,朱女士可要求對郭先生轉讓股權獲得的100萬元股權轉讓款進行分割,同時因為郭先生的惡意隱匿及變賣財產的行為,朱女士可在財產分割時主張其不分或少分。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權分割問題時會相對複雜,建議當事人在碰到此類問題時,應當諮詢專業人士,制定完備的訴訟策略,防止徒勞無功。


推薦閱讀:

六合在感情婚姻中的正確運用
再富有,都比不上婚姻的幸福
大師揭秘:吳奇隆和劉詩詩的婚姻會長久嗎?
這幾種面相特徵的女人容易婚姻不順
婚姻危機中各種協議書

TAG:股份轉讓 | 股權 | 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