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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學法 :對小三的財產贈與,正妻可以追回嗎?

微案學法 :對小三的財產贈與,正妻可以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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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玉跟凱文結婚後,因為要照顧小孩,巧玉做起了家庭主婦,凱文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在外偷偷找了情人。為了顯示自己的大方,他無償贈與情人小明財產15萬元。

巧玉知道這件事後,向小明索要,但小明拒絕返還,巧玉便將小明起訴到法院,以15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確認凱文的贈與行為無效。

這錢可以要回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凱文對情人小明的贈與事前既未徵得巧玉的同意,事後亦未得到其追認,該贈與處分行為是無效的。而且小明明知凱文的妻子巧玉,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會同意,也並非善意第三人。

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凱文私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情人小明的行為是違背公共道德的,巧玉有權要回這些財產,法院最終也支持了巧玉的訴訟請求。

所以,對小三的財產贈與,完全可以追回。

1、《婚姻法》

第13條規定:夫妻作為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認定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7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處理。

本案例由嘉俊諾婚姻家庭律師團隊提供。

文案:程志友、談華銳。如需轉載請標明:文章來源於:微案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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