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對象「攜股而逃」怎麼辦?

股權激勵對象「攜股而逃」怎麼辦?

近年來,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企業留住核心人才,促進企業向前發展的重要方法,但許多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並不完善,所以才會出現激勵對象低價拿到股票之後就腳底抹油,套現跳槽的情況。如何有效約束激勵對象,成為制定完善的股權激勵方案的重要課題。下面,瀾亭律師以富安娜天價股權激勵索賠案為例,為各位有計劃做股權激勵但又擔心股權激勵對象「攜股而逃」的企業家指點迷津。

富安娜案案情回顧

2007年6月,還沒有上市的富安娜為了吸引和保留人才,針對公司董事、 監事、高管及其他業務骨幹人員制定了股權激勵方案,並約定了禁售期、限售期、退出機制等約束規則。可能是股權激勵效果超出預想,短短9個月時間後,富安娜在中國申請上市。為了配合證監會的上市要求,富安娜終止了股權激勵計劃,並將原用於激勵激勵的限制性股份轉為普通的可正常流轉股份,因此原先約定的轉讓約束規則隨之失效。在無法回購又不能限制轉讓該部分股權的情況下,為了繼續實現原先股權激勵的目的,富安娜採用了由激勵對象簽署《承諾函》的方法來防止股份的不正當轉讓以及人才的流失,實際上就是作為原先股份轉讓約束規則的替代。

事實證明富安娜並沒有多慮。公司上市後的半年時間裡相繼有多名股權激勵對象提出辭職,更有甚者,部分人直接跳槽去了富安娜競爭對手之一的水星家紡。2012年年底,富安娜一紙訴狀將26名違反《承諾函》約定的股東告上了法庭,累計索賠8121.67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富安娜勝訴,支持了富安娜的全部訴訟請求。

富安娜能夠勝訴的制度原因

富安娜能大獲全勝的關鍵在於做股權激勵方案的同時與激勵對象約定了違約責任,雖然後來因公司上市,原有規則被迫失效,但富安娜又及時在《承諾函》中做了補充約定,並明確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原文如下:激勵對象如在富安娜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的形式向富安娜公司提出辭職或連續曠工超過七日的,應向富安娜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激勵對象持有的富安娜公司股份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拋售之日的收盤價-激勵對象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富安娜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承諾函簽署日激勵對象持有的富安娜股份+激勵對象持有的富安娜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前贈送的紅股),以此來繼續約束激勵對象,防止其背信棄義,使股權激勵計劃失去意義。正如本案法院判決書中對該《承諾函》的評價:「這是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該約定合法有效」。

規定股權激勵對象的退出機制是關鍵

轟動一時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索賠案雖然已成舊聞,但26位違約股東的巨額賠償責任必然給有類似背信行為衝動的激勵對象敲響了警鐘。但像富安娜如此「老練」的企業並不多,瀾亭律師事務所即將發布的《2017年度新三板股權激勵大數據報告》,總結歸納了180家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其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並寫明具體違約金的案例少之又少,很多公司甚至沒有規定激勵對象的退出機制,這就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股權糾紛埋下了隱患,最終事與願違。

瀾亭律師給各位有望做股權激勵的企業的建議是:在制定方案時,始終要秉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態度,事先明確約定激勵對象的退出機制並註明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

股權激勵不僅是分蛋糕,更要做蛋糕

正如瀾亭律所鮑主任在他的股權系列課程中講到的,股權激勵看似是對公司股份這塊蛋糕的再分割,現有股東的份額會變小,但它同時制定了更合理的蛋糕分割規則從而做大了整塊蛋糕,是企業與員工共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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