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股東,旅遊回來怎麼就被公司除名了?

我是股東,旅遊回來怎麼就被公司除名了?

作者:蘆瑋娜 廣東樂於律師事務所主任 獲取更多精彩內容,歡迎關注廣東樂於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樂於律所(ID:leyulawyer),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專欄第 10 篇,全文共 1935 字,閱讀需 5 分鐘。

一個故事

我是富貴,人如其名,賊拉有錢!前陣子參加同學聚會,遇到了初中暗戀的校花小美,閑聊的時候小美說想開個甜品店,無奈啟動資金還缺五十萬,我立刻表態我可以投資她。就這樣,我也成了甜品店的小股東,小美出資150萬,占股75%,我準備出資50萬,占股25%。

公司設立的時候我和小美簽了股東協議,股東協議上約定我和小美應該在公司設立後的一個月內將我們認繳的出資全部實繳到位。我本來打算在開甜品店的過程中再追小美,結果竟然發現小美已經有男朋友了,心灰意冷的我不想投錢到甜品店了。期間小美微信電話催過我幾次,要讓我參加什麼股東會,後來還給我發了個什麼催告函讓我按照約定繳納出資款,我都沒搭理,想著反正自己已經是工商登記的公司股東了,於是乾脆出去旅遊散心了。

結果等我旅遊回來,竟然收到了一份股東會決議,說我被公司除名了!怒火中燒的我立刻找到專註於公司法領域的律師諮詢。律師的回答竟然是···

一個結論

「如果股東會會議決議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沒有違反程序,那麼經股東會決議解除您作為股東的資格,合法有據!」

那麼關於除名,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個分析

看到這裡,是不是心情很微妙:富貴為了追自己曾暗戀過的女神小美貿然承諾投資甜品店,發現沒機會了又拒絕履行出資義務,小美竟然手起刀落直接把富貴從公司除名了。簡直是一出大豬蹄子被獨立自強大女主KO掉的爽劇啊。

但是大家冷靜下來想想,是不是哪裡不太對勁。

無論富貴投資甜品店的動機是什麼,富貴都已經是經工商登記註冊的股東了,這麼重要的身份,怎麼說沒就沒了呢?

我們來一起看看小美都依次做了哪些動作:

關於各股東在甜品店註冊資本繳付時間,《前海某甜品(深圳)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條約定的是「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於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繳足」。

取得營業執照後的第四十五天,小美給富貴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並且明確了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十五天後)、地點和會議議題。股東會召開的當天,由於富貴缺席,小美又給富貴發了一份《催繳函》,內容是:「富貴認繳的註冊資本金本應在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的三十日內實繳到賬,但富貴的出資款一直未到賬,而小美的應繳資金早已到位。根據股東會的股東決議,富貴最晚須在收到催繳函的第十五日17:30分前應繳註冊資本金五十萬元實繳到位,否則做除名處理,並對富貴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減資。」

小夥伴們,小美的這波操作堪稱教科書級別!

  •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據此,甜品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基於代表75%表決權的股東小美的提議而召開股東會會議。完全OK!
  •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由甜品店公司章程內容可知,公司章程並無其他例外約定,小美同樣地採取「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方式召開股東會。

  • 再次,小美在催繳函里又給了富貴十五天的時間補繳。也符合法律規定中的合理期間。

鑒於此,由於富貴未履行繳納出資義務,小美按程序依法催繳後富貴仍未繳納的前提下,甜品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富貴股東資格,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一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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