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股東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小股東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的高管,廣義上來說俗稱:「董、監、高」,既:董事(董事會)、監事(監事會)、高管(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如總經理等等)。在一家公司里掌握話語權的往往是大股東,尤其是有控股權的大股東(一般來說股權為50%以上)。

首先,我們知道,自然人通過繳納註冊資本(分實繳和認繳)成為股東,通過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代為行使公司權力,由監事會對董事、高管行使監督權。高管則由董事會任命,對董事會負責。那麼問題就來了,雖然股東有權利選出董事、監事,但是當這些人在行使股東賦予他們的權力時,做出有害於公司或股東的事情時,可以用什麼方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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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割捨不開的,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既然享受了管理公司的權力,自然的也有一些相關的義務是他們需要遵守的,如忠實的義務啦,勤勉的義務啦,競業禁止的義務啦等等。當然,這些義務都是相對於投了錢的股東而言的,如果絕大部分股東都同意(股權總數占2/3以上多數),那也可以。

有朋友可能就會問了,難道大股東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

當然,肯定不是這樣的,畢竟還有個監事會呢,監事是幹嘛的?直接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做監督的,有誰損害公司的利益就代表公司懲罰他!

看起來現代公司的制度已經很合理了,一個公司整的跟個國家似的,有選舉有監督,還有內部法律(公司章程),大家都照章辦事那就什麼問題都沒有了。

還是那句法律諺語:「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生活遠比劇本豐富,完美的規定並不是制度的有效保障,執行才是。在現代公司中監事看董事的意思行使,吃乾飯的例子比比皆是,董事長說一不二的公司也不在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往往沒什麼話語權,運氣差的連該有的分紅都拿不到。這個時候,法律出現了,國家在制度的層面出台了保護小股東的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那麼當股東發現以上這些高管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有什麼方法來挽回損失呢?首先肯定時內部解決啦!國家資源可不是用來浪費的,有些事情監事就能處理好,那咱就別給國家填麻煩了,畢竟公司養那麼多監事也不是白養的,股東發現了問題,那首先是必須找監事會的。監事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義起訴相對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的——當然,勝訴後相應返還的利益也是歸到公司的。

那麼當監事會不行使以上職權怎麼辦呢?那沒辦法,只能股東自己來了!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ps:為什麼是合計持有1%股權和連續180日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呢?

這是因為為了讓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受不必要的打擾,連續180日,說明你買這公司的股份對公司抱有的期望是積極的,合計持有1%,的意思是,至少你的在公司有一點影響力,再不濟,你找幾個跟你同樣看到公司問題的股東一起湊成1%以上也算。

當然了,法律總是越來越人性化的,17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六條規定,若股東依照以上規定起訴,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那麼,當股東(尤其是小股東)自己自身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可以做什麼呢?

PS:如果是單純的分配利潤,那麼如果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中有利潤分配方案,那麼直接拿著這些文件向法院起訴就行了,列公司為被告,法院直接判決按照上面的方案分配就完事了。

首先,當然是直接套現走人啦!

上市公司時最簡單的,直接在股市賣股票就完了。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賣給其他股東,也可以賣給跟公司不相干的人。當然,這個時候有一個概念就不得不提了,那就是「優先購買權」,意思是同公司的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權優先購買你的股份。(同等條件:包括並不限於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期限、購買股權比例等

其次,那就是大殺器申請解散公司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果公司問題很大,大到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那麼符合條件的股東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的。

當然法院最後會怎麼判,那就真的不好說了,司法解散是在用盡其他救濟方式後的終極處理措施。由於公司的解散直接影響到一個公司的長遠利益和生死存亡,法院對司法解散的處理也是慎之又慎,只有在窮盡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糾紛或無法打破僵局時,才可通過公司司法解散來獲得對糾紛的最終解決。

所以司法解釋第一條在後面寫了這一句: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基於這個精神,各地法院在對股東解散公司之訴的審批實務中也形成了很多指導性意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第七條規定的「處理少數股東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協議公司僵局類糾紛的問題」指出:根據資本維持與公司維持原則的要求,股東一般不能單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對於確實已經陷入表決僵局和經營僵局、控制股東嚴重壓制小股東利益以及嚴重違背設立公司目的等情況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數股東起訴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協議的,人民法院應慎重受理。在具體的救濟過程中,應堅持適度行使釋明權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用盡內部救濟的原則,即應該要求當事人首先盡量進行內部救濟,包括採取內部和外部轉讓股份解決;即便最終需要判決處理,也要對當事人進行釋明,應該盡量通過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東收購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採取解散公司的做法。

最後,那就是通過其他手段解決啦,就比如說上次有個當事人,說他和另外兩個小股東加起來只佔公司5%的股權,那個大股東佔了95%的股權,這就很難想辦法啦,加起來要啥沒啥,說句話也不起作用,找到我之後,我查了一下,這大股東95%的股權雖然是實繳,但是全部都被抽逃出資了,那我就不客氣了,直接跟當事人說由他們自己召開股東會,把那個大股東開除出去得了,當時把會議結果告訴那個大股東時,別說大股東了,就是他請的律師都不相信這個會議結果會有作用,跟我們笑著說:「我們還是談談利潤分配方案吧」。但是當我們把股東會決議拿到法院起訴時,法官也只能認這個決議有效力,為什麼?因為最新的司法解釋已經確認,股東出資以實繳的資金為準!我當事人雖然實繳的資金只佔賬面上的5%,但是實際上繳納的占公司實際註冊資本的100%!當然有權力做出這些決議啦!

法律規定規定的只是一部分情形,法律實踐卻是千差萬別,一片森林不可能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要結合自己公司的情況做出做合適的解決方案,可以直接聯繫我。

我是上海的謝莉因律師,微信xieliyi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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