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義殼股

重新定義殼股

重新定義殼股

在這個重組失敗怎麼高的時代,在這個退市力度加大的時代,過去被投資者認為主營業務連續虧損,債務纏身,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稱為殼股,但是在這個時代,他們已經不具備殼的價值,也不能稱為殼股。

筆者認為真正的殼股應該具備以下幾點,

上市公司籌划過股權轉讓或停盤重組最後多失敗了(說明大股東有資本運作之心)

上市公司的財報被會計事務所出具標準表達意見(標準表達意見說明上市公司存在的隱患概率相對較少,未來資本運作和股權轉讓的途中,容易說服交易對手方有安全感)

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連續多年扣非凈利潤穩定盈利(主營業務連續穩定盈利才能沒有退市之憂,才有多次資本運作的機會)

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沒有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不能股權轉讓,不能資本運作,甚至有強制退市的可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股票沒有任何殼價值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沒有重大官司纏身(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有重大官司纏身,在其籌劃股權轉讓或停盤重組的時候,容易被債權人從中作梗,容易失敗告終,充滿不確定的因素),

大股東和上市公司處在發達地區(發達地區的人具備更多共贏成功的思想,以及當地沒有上市的優質企業比較多,容易近水樓台先得月)

最後殼股的總市值不能超過50億,因為殼股總市值太大,借殼方被分攤的權益越大,而且總市值大的殼股,要注入體量大的優質資產才能支撐其市值。

所以只有符合以上幾個要求的上市公司,才具備真正殼的價值,也是筆者在這個重組新規以後,重組失敗率怎麼大的,以及退市力度加大的時代,重新定義真正具備殼股價值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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