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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上重婚罪證據收集技巧及方法

實務操作上重婚罪證據收集技巧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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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對自己感情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予以認可的行為。在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規定下,擇一知心人而終老是一件幸事,而重婚的出現,卻破壞了這一秩序,當然法律不是不讓你再婚,而是再婚的前提你是自由人。所謂重婚罪,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別人結婚,或者第三人與明知已婚之人結婚,這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更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我國法律對此重婚行為在民法和刑法都進行了制約。如《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重婚罪的認定,以及認定重婚罪需要的證據,證據收集技巧,筆者簡作分析,以供參考。

一、重婚罪的認定

《刑法》258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一種是有配偶的人再次與他人結婚,或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司法實踐中,重婚罪常見的幾種情形: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重新結婚並登記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據上述五種重婚罪行為可知,均是故意為之、或者為了達到再次結婚的目的,隱瞞自己結婚的事實騙取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那麼,作為受害人,要如何收集有利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婚罪行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知道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使法院的判決支持自己的訴求。

二、認定重婚罪所需的證據

  針對認定重婚罪,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重婚行為的,法院直接按自訴案件立案。而如果證據不足,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相關的司法判例,以及律師在實務操作中所積累的經驗,一般有利、可靠的證明重婚罪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書證、電子證據(錄音錄像)等。司法實踐中,搜集證明重婚罪的證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日常法律文書上對應身份所屬的名字等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租房的,租房合同(需要知道具體的居住門牌號)

(2)婚外情對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對方和他人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簡訊;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此處,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以夫妻名義: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三、重婚罪證據的搜集方法

1、暗訪居住生活的場所

【租房合同】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地點,對其日常生活陸續進行拍攝,看他們在形式上是否足以使周邊的人對他們的關係有一個認定,再去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核實,雙方在該社區居住是否做了備案,是否有備案的租房合同,在綜合進行取證。

2、從行為人鄰居著手準備

【證人證言】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情況需要無利益第三人加以佐證,譬如行為人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有經常來往的人,他們的證言一般具有直接證據的左右。

3、從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

【兩次結婚證複印件】如果有登記結婚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一方再次登記結婚的證件,以及結婚登記申請書。

4、報警

【公安機關出具受案、立案登記、報警記錄及警方做的相關筆錄】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般的受害人不願意請律師或者請不起律師,一些受害人苦於不知該調取什麼證據,那麼建議其可以進行報警。有了報警記錄,備案登記、詢問筆錄等也可作為有利的證據。

5、委託律師協助取

受害人聘請了律師,律師對證據的著迷會比受害人更加強烈,律師知道如何合法、有效地調取到自己所需的材料,節省了很多時間和財務。

四、重婚罪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區別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區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共同居所是一個證據,可以有力地證明雙方的同居關係,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而重婚罪則要求雙方必須要有一個長期穩定的居所。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就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兩性關係。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於一般駢居行為,不屬於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其中雙方或一方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由此可見,在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制度下,法律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加大了力度,對那些實施破壞婚姻的行為人也予以了制裁,也希望更多的群眾加入到其中,對周圍的人進行監督,發現了進行舉報,只有社會和諧、穩定,人們生活才會更加和平、有序。筆者在此也建議那些棄妻(夫)娶妻(嫁夫)的人們,婚姻存續期內,同居需謹慎。別讓自己的慾望斷了自己的尊嚴和自由,毀了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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